合同编号: 号.docx
合同编号: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责人:王昌文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54号联系人:刘秀丽联系电话:0471-5180556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1、2017年12月13日,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分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分别签署了编号为内蒙2017年ST-EE003号、内蒙2017年ST-EE004号债权转让协议。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Ll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LI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本协议签署时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双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包括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以及任何补偿协议项下对借款人、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权益;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余018年月7日。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1.6 “双方指对甲方与乙方的共同称谓。第二条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签订当日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本协议签订当日的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叁亿陆仟叁佰肆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玖圆壹角肆分元(小写:人民币363,458,169.14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亿柒仟贰佰叁拾伍万陆仟壹佰肆拾肆万陆角肆角元(小写:人民币272,356,144.64元),欠息人民币玖仟壹佰壹拾万贰仟零贰拾肆圆伍角元(小写:人民币91,102,024.50元)。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交易基准日之后标的资产包回收的本金、利息、杠杆收益、违约金等均归乙方所有,标的资产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3 本交易项下标的为资产包,具有整体不可分割性,资产包内单项资产仅构成本资产包的组成部分,不作为独立资产而存在,乙方不得就资产包之组成部分(单项资产)单独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2.4 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18年8月7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本协议签订时的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2.5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自转让日起(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2.6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I)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款项由甲方划付给乙方。(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如有);(4)其他适合的方式。2.7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第三条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3.1 债权转让价款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元)。3.2 付款3. 2.1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竞价保证金等额冲抵转让价款后的剩余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4. 2.2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户名:账户:4.3 交易保证金3. 3.1双方确认,乙方已于年月日向甲方委托的交易平台,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先行交纳了竞价保证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OO元)。4. 3.2乙方交付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5. 3.3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4.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4.5 税费承担3.5.1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3.5.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管理,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双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5.3 交割时间(1)双方应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10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2)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上述第(1)款约定的期限。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双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5.6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第六条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次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下列一种或两种方式通知义务人:(1)双方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2)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附件二)6.1.2上述公告和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1.3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6.1.4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双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6.2 主体及权属变更1 .2.1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6 .2.2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6.3 其他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6.3.1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6.3.2乙方同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不要求乙方继续遵守、履行和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不承继该等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合同条款的约束。第七条风险提示及决策7.1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中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Ll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IO)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H)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对鄂尔多斯市鸿禹铝木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的抵押物:抵押物为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商业用地,面积104,647.00平方米,土地证号:鄂国用(2013)第000025号,他项权证号:鄂他项(2013)第0049号,登记日期为2013年10月12日。目前土地闲置,有被政府收回的可能。该土地在2013年10月12日同时抵押在工行的另一笔(债权本金2370万元)贷款项下。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一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0)对鄂尔多斯市通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抵押物:已查封保证人贾秀芳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吉劳庆北路14号佳佳乐园1号楼14套房产,经向伊金霍勒旗人民法院询问,14套房产被工商银行查封(首封),其中7套房产设有抵押权。(21)对鄂尔多斯市通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抵押物:鄂尔多斯市通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鄂尔多斯东胜区准格尔北路23号A座20层面积共964.65平方米办公用房提供抵押,该抵押用房无权属证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未设立。(22)债务人准格尔旗乔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主体。(23)部分抵押资产处于出租状态。(24)部分资产的房产抵押物对应土地未一并抵押。(25)部分查封资产的查封期限已届满。(26)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7.2独立决策7.2 .1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7.3 .2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第八条声明和保证8.1 甲方声明和保证1. 1.1甲方有权处置标的债权,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8. 1.2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甲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9. 1.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甲方对乙方就标的债权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8.2 乙方声明和保证8.2.1乙方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授权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购买和收购债权。8.2.2乙方承诺具备收购标的债权的受让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受让资格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并非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1.1.1 2.3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乙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8.2.4 乙方已自行评估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回收性,并且独立地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未依赖甲方所作的任何声明。8.2.5 2.5乙方已经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仔细审阅了本协议,并被告知并完全了解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或因各种因素难以得到清偿以致乙方预期利益可能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对于标的债权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所包含的利息、罚息请求权不确定性的风险,在受让债权后以乙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执行主体时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审理、变更、执行等致使或可能致使乙方已受让债权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等,进行了评估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与甲方无关。8.2.6 乙方承诺就本协议项下资产,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调整、退还、替换、相应减少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转让价款的请求及其他类似请求。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向甲方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及其他类似请求。8.2.7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依本协议须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乙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来源合法的资金。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8.2.8 乙方保证在其取得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后,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处置标的债权,不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追收,并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或损害甲方的利益,若出现违法行为或损害甲方利益等情形,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8.2.9 乙方进一步向甲方承诺,只要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包括因其延期支付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完全付清,乙方须严格履行下述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情况报告;(2)如发生针对乙方或与其有关的诉讼、仲裁或争议,而其结果可能严重影响乙方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及支付能力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情况、资料。8.2.10 2.10乙方保证并承诺若发生标的债权中任何债权的主债务人、担保人、任何第三方针对甲方转让的债权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等行为,所有责任和风险由乙方承担。8.2.11乙方确认,乙方在对标的债权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被告知标的债权可能会因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债权优先购买权人,乙方并充分理解甲方在处置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债权过程作出的决策。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享有标的债权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本协议被撤销、解除或无效的,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已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及/或甲乙双方已完成标的债权债权文件的交割手续的,在乙方将标的债权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债权文件)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将向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但该等款项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的利息无需退还。8.2.12乙方已知悉甲方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和控制国际制裁风险的要求。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可能遭受国际制裁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甲方不会因此遭受国际制裁。如已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8.2.13乙方将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遭受不利影响、损害、解除或妥协的行为,或作出任何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8.2.14乙方在得知其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违反了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由此给甲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8.2.15乙方承诺,甲方在受让标的债权过程中对原债权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等事项在转让后同样对乙方及其后手具有约束力,乙方将遵守上述承诺,以履行原债权人在转让协议中对甲方的约束,如承诺不向前手追索权利的承诺。8.2.16乙方保证将不会因受让的标的债权而对中国国家及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以任何方式行使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不会按照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向中国国家及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行使担保权利人的权利)。如乙方日后将标的债权之整体或部分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将确保该受让方作出相同承诺,及保证该等第三方的主体资质符合甲方针对此次标的债权的转让而设定的关于标的债权受让方的主体资质之要求,并要求该等第三方日后如有类似转让行为,其亦应保证下一手的受让方之主体资质符合上述要求,否则,由此导致之任何纠纷、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行使任何针对中国国家及其政府部门的请求权,并导致中国国家及其政府部门败诉,且自中国国家、其政府部门或其他责任主体获得金钱、权益或实物等方面的受偿或赔付,乙方须在获得金钱、权益或实物等方面的受偿或赔付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全部取得无条件地全数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主体,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 2.17除甲方故意隐瞒、欺诈、伪造而产生的瑕疵外,乙方不得对甲方行使追索权。8.3乙方承诺条款8.3.1 乙方是审慎的购买者,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对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已对受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8.3.2 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未就本协议转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状况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乙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及本次交易的风险,自愿承担因资产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乙方基于独立慎重做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8.3.3 3.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项下的单项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合同表述的资产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所列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等,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8.3.4 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项下单项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如因原债务人已注销、诉讼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等原因,导致相应债权实际已灭失的“资产”。乙方认为该类资产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债务人自身之过错或过失,从而使该类“资产”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乙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类资产构成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8.3.5 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无权基于从甲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项下的单项资产,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含甲方分支机构,下同)或工商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乙方应当在与其继受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不能就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向甲方或工商银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果该继受方向甲方或工商银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乙方承诺赔偿甲方或工商银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8.3.6乙方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并有机会对本协议的条款提出意见。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基于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本协议或申请本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第九条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9.1 以下事件为违约事件:9.1.1 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部分不真实,或违反了任何基于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任何本协议约定的其须履行的义务;9.1.2 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付款期间及金额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9.1.3 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已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已不再具备履约能力;或者发生任何针对乙方的诉讼或仲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破产、清算),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受到实质性影响;9.1.4 乙方对标的债权进行违法处置,或者恶意地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债权处置,对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9.1.5 5其他任何类似的实质性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事件。9.2 违约责任9.2.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发生违约事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9.2.2如乙方发生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一切未到期的支付责任提前到期,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全部提前到期的支付义务。9.2.3如乙方违反其在第8.2条所作的保证与承诺,甲方除可以选择依据前述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外,亦可选择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标的债权及赔偿甲方损失。9.2.4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构成乙方的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主张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2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价款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9.2.5如乙方迟延日未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1)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不含9.2.5条所述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第9.2.5条支付违约金。9.2.6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选择:(1)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第9.2.6条(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不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9.3 甲方依照本协议第9条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内将全部标的债权及相关文件转交至甲方,如果该标的债权转让事项已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则乙方还应该就本协议的解除及转让通知相关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且乙方应当办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的变更登记及转移手续,涉及已起诉和执行的资产,还应办理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并且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中或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所收到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款项。9.4 本协议第9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进行而丧失法律效力。9.5 5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保密10.1 保密信息双方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关于标的债权和相对方的资料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第三方披露、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10.2 保密义务人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佣的中介机构和企业获得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10.3 保密协议的延续双方一致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签署的保密协议(如有)或乙方出具的保密承诺书均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双方仍应各自继续履行该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10.4 保密期限双方一致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乙方已受让该标的债权且已完全履行标的债权转让协议;或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11.2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11.3一方按第IL2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1.4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