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物设(2014)251号.docx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司物设(2014)251号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规范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提高设备租赁的经济性,加强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对设备租赁的集中管控,公司制定了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经公司2014年10月8日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1.外租设备供方评价表2 .机械设备配置计划表3 .机械设备租赁计划审批表4 .租赁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5 .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表6 .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经公司2014年10月8日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司物设(2014)251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指设备租赁,是指项目部向设备所有单位或个人租赁,并付给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而不变更设备所有权的一种交换形式。第二条设备租赁决定权归项目部所属上级公司所有,未经授权或审批项目部不得自行租赁设备。第三条设备租赁分为工作量法、月租和台班/小时租赁三种方式。优先选择按工作量法计量租赁费,按月租或台班租赁要严格实行租赁限价和审批,禁止以小时或台班计费长期租赁设备。第二章租赁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主要职责:(一)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施工调查情况制定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编制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调查报告及机械设备租赁计划,上报子(分)公司审批;(二)按照子(分)公司批复意见选择设备租赁供方,组织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拟定与评审,上报子(分)公司审批;(三)组织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及建立台账;负责设备现场调配,提高设备利用率;监督设备的使用、维修及保养;(四)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单机消耗管理、租赁费的核算及上报;负责按照子(分)公司批复意见结算租赁费;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退场工作;(五)严格执行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六)负责对设备租赁供应商实施现场评价并上报;(七)必须选择公司合格外租供方名录内的供应商作为设备租赁供应商,否则必须对拟选定设备租赁供应商进行补充评价,经子(分)公司审核,报公司补列入合格外租供方名录方可。第三章准入资格管理第五条外租设备供方(以下简称“外租供方”)为自然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应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营改增”以后外租供方的选择应满足财务管理要求。第六条外租供方用于出租的设备必须是合法取得,法定检测合格,技术状态完好的设备。合同签订前,项目部应对外租供方用于出租设备的购置发票、过户手续、计量证书、安全证书、随机附件、技术档案等进行查验,并书面记录。第七条公司对外租供方实行集中管理、资格准入制度。所有参与公司范围内项目设备租赁活动的外租供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并取得合格外租供方资格。第八条项目部向子(分)公司推荐准入的外租供方,必须认真考察外租供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填写外租设备供方评价表(附件1)。第四章设备租赁选用管理第九条项目部在选用租赁设备时,必须优先采用内租,包含子(分)公司内部设备和公司内部设备。确需外租的,必须从子(分)公司或公司合格外租供方名录中选用。第十条严格控制外租设备的使用年限,原则上通用外租设备必须是出厂在5年以内且性能良好的设备。第十一条严禁租用公司内部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的小汽车、机械设备;严禁租用、借用本项目在用外部劳务队伍的小汽车;严禁将私人机械设备租赁给本项目在用外部劳务队伍。第五章租赁计划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上级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申报机械设备配置计划表(附件2)。第十三条租赁设备进场前,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需要租赁设备的数量和时间,杜绝设备盲目进场。第十四条实施设备租赁前,项目部必须充分调查项目所在地的设备租赁的市场价格,编制租赁设备调查报告并逐台填写机械设备租赁计划审批表(附件3),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上级公司审批。第十五条对于通用设备计划连续租用2年及以上或者一个项目单台设备租赁费达到设备原值80%以上的,原则上鼓励项目部申请购置。第六章租赁限价管理第十六条市场价格调查:项目物机部负责对项目所在地设备租赁市场的价格和经营商家进行详细调查。第十七条制定设备租赁价格清单:项目物机部依据市场调查结果编制外租设备价格调查表,由工经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上报。外租设备价格调查表要求在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上报。第十八条子(分)公司审批后,发布针对项目或项目所在地区的设备租赁限价,项目设备租赁价格严格按限价执行。物机部收集每月租赁限价的执行情况,由工经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上报。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参与子(分)公司针对本项目或项目所在地区设备租赁限价的制定工作,并按月将本项目实际租赁价格与同地区其他项目作对比分析,针对价格高低情况写出分析报告上报。第七章租赁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在设备租赁进场前完成租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先使用后签订合同,避免因手续不完善而发生纠纷。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子(分)公司或经子(分)公司授权的项目部。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必须按公司或子(分)公司发布的合同范本拟定,由项目部初审后报上级公司审批。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二)设备的进出场费、安装拆卸费和辅助设施费;(三)是否包含油料,以及油料的核定标准;(四)是否包含司机,以及对司机的资质资格要求;(五)用途和租赁期限;(六)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七)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职责;(A)租赁设备的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划分;(九)租赁设备的看护、保管职责等。第二十二条租赁的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与上报的设备相关资料一致,并按公司批复意见执行;严禁用“以小充大”等方式提高设备的租赁单价,否则追究项目部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出租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营改增”以后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办法执行;(二)租赁合同中要注明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由出租单位承担,承租单位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合同中要约定维修保养时间、本月最少工作时间及相关规定的扣款;(四)合同中要约定由于气候等客观原因造成停机时,只计停机费而不按租赁费计算。(五)合同中要注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相关的责任;(六)合同要明确设备租赁未经项目部同意中途退场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七)明确外租供方在施工现场的授权委托人,并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四条设备租赁费采取量价双控方式进行管控,设备租赁合同单价不得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设备租赁限价;按工作量法计费的设备租赁合同,项目部应按工序对机械使用量进行测算,明确机械租赁工作量,总额实行上限封顶,严禁“开口”合同;因特殊原因超出限价或测算工作量的,按照原申报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五条项目部须保留外租供方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人员资格证以及对外租供方的评价记录。租赁特种设备时须要求外租供方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第二十六条零租设备在子(分)公司授权范围内经审批后,由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零租设备,必须经过招(议)标谈判、项目内部评审、党政联签方可签订租赁合同。项目纪委应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项目租赁设备单价不得超过子(分)公司发布的租赁限价,超过限价时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批。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单次临时性租用设备,结算额度在5000元(含)以下的,如能够即时开具发票、结清租费,外租供方不受准入条件限制;项目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租用设备的次数,当月临时性租用设备天(次)数不得超过10天(次),当月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月租价格。第八章租赁设备现场管理第二十八条租赁设备进场时必须逐台验证,项目部应与租赁供方共同确认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技术状况、出厂日期,评估设备价值,清点随机工具、辅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填写机械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附件4),确保进场设备机况良好,价值明确,随机工具、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并建立租赁设备台账。第二十九条项目部指定租赁设备使用有权签认人,在设备租赁使用期间每日填写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表(附件5),设备租赁完成工作量需由项目总工复核签认,设备租赁使用时间和当月单机消耗由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复核签认。第三十条项目部要合理安排和调配租赁设备施工,尽量提高租赁设备利用率,每月通过审核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表对任务量不足的设备要及时退租;对油料超耗的租赁设备要重点分析原因,对盗卖油料的外租供方,项目部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退租,同时评定为不合格供方。项目部物机部保管所有租赁设备原始的设备运转记录。第三十一条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每季度将对每台设备租赁进行机况验证,对于验证不合格的设备要求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设备必须退租。第三十二条外协队伍使用项目部的机械设备,项目部必须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在当月劳务队伍结算中进行扣款。严禁项目帮助外协队伍提供设备租赁担保。第九章租赁结算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物机部对照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表和燃油加油记录单,对现场施工员或作业队队长统计汇总的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进行审核,核算机械设备当月油耗情况,并以设备租赁合同为依据,编制机械设备当月工作量收方单和燃油消耗核算单,报项目部分管领导审核。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工经部复核物机部提供的机械设备当月工作量收方单和燃油消耗核算单,依据租赁合同编制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附件6),报项目分管领导、书记、经理审批后,报子(分)公司审批。第三十五条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对外租供方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在末次结算中一并结清;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外租供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第三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应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租赁期限、台班数量及工作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符合设备租赁管理规定的不结算;“三不付款”即结算未经批准的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第三十七条租赁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合同指定的账户,禁止现金支付。账户变更必须由设备租赁供应商提供书面有效证明。第十章租赁设备退场管理第三十八条设备租赁使用完毕退场前,项目部必须与外租供方办理退租手续,签订租赁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双方共同清点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随机移交租赁供方,做好交接记录;对于重要设备拆卸前要进行运转检验,确认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将租赁合同进行封闭。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项目部接受上级公司对设备租赁的监督监察。项目设备租赁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方面是:(一)设备租赁管理工作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二)设备租赁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三)租赁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事故的调查处理;(四)设备租赁费、调遣费及非正常损坏的修理补偿款项等结算与支付情况。第四十条项目部擅自外租机械设备,或未经上级公司批准租赁单价超限价、超定量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公司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本部各部门。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