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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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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永县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叙永县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需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X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卜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遵循“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和设备,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八条叙永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会同叙永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存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的资金管理,将本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负责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监管;负责牵头建立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县级储备粮贷款业务的参照执行。第九条县级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第十条按照政策性储备与经营性分离原则,县级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粮食购销业务有关的粮油经营业务。第三章规模布局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上级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结合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和县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根据上级下达我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按照总量适度原则合理确定;(二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以叙永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适当兼顾市场需求的玉米以及应急保障所需的成品粮油等品种,其中稻谷(含糯稻、大米小麦(含面粉)等口粮品种不得低于县级储备粮食总量的70%;(三)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本县人口规模、粮食产需及适度集中原则科学布局。原则上县级储备粮由交通便利、仓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县属国有粮食企业集中储存。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县级临时储备粮。县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临时储备粮储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四章储备计划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储备计划采取计划安排的方式,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上级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计划,共同下达承储企业实施。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资粮食企业,可申请县级储备粮承储(不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企业注册地和粮食仓储设施均在叙永县境内;(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具备视频监控储备粮的能力;(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四)配备必要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县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空仓(油罐)容量。不得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县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三)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省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储存周期结束后,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五)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储存安全。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五)用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轮换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等财政补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县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第六章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第十九条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自主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第二十条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应急成品粮油。代储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储存安全等条件。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委托代储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叙永支行报告备案,并提交应急成品粮油代储方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企业签订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二条应急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具备视频监控应急成品粮油的能力。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第七章购入与轮换管理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食用大豆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食用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入库,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和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进行,质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农发行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最低标准等级的县级储备粮市场购入成本为基础加入库费用核定,或者按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加入库费用核定。核定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主要依据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县财政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购入货款、收购费用通过县农发行贷款解决。核定的入库成本为单位数量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县农发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发放贷款。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县级储备粮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中:为鼓励农民种粮、促进农民增收、扶持糯稻产业发展,县级储备粮中的糯稻按照“成本不变、推陈储新、等量兑换”的原则,由代储企业采取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自主轮换。县级储备粮出库前,由县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粮油质量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储存质量情况等向县发改局提出轮换申请,经县发改局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拟定年度轮换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执行。成品粮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成品粮油储存时间、质量情况等,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保证质量”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和正在按照要求落实储备计划情况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o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执行稻谷2-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执行轮换计划时,应加强粮油市场价格行情调研,择最机开展轮换,最大限度减少轮换价差亏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轮换情况。第三十二条落实承储企业管理责任。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储备粮质量、品质、卫生指标严重下降,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不宜继续储存,所产生的非正常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在存储中的正常损失、损耗。第八章储备动用第三十四条县发改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二)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发改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各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第九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参照上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第四十条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给予管理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检验费等。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检验费(含验收入库检验费、拍卖出库检验费)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第四十一条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和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实行预拨,根据完成情况据实清算。计划轮换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第四十二条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县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销售,收益上缴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亏损由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第四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县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县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县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四)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七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第四十八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四十九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第五十条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叙永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O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粮食行政主管等部门举报。县粮食行政主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二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承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叙永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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