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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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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实施方案.docx

    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维护正常公共卫生秩序,同时通过打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行医,严厉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2006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管理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目标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以及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以及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项目内容(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等7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投诉举报案件数,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其中检查二级以上各类医院应占检查单位数的20%,各类个体诊所和基层医疗机构应占80%(其中个体诊所、门诊部4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0%,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20%)。1、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争取达到医疗机构持有合法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率100%、医务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群众对医疗安全满意率90%的目标。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案案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于检查发现的“黑诊所”,做到100%取缔并向社会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增强群众辨别非法行医的能力和意识。2、重点内容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等7部委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内容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行医资格的假医生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选择城乡结合部作为打击无证行医的重点地区,选择药店无证坐堂行医和生活美容机构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作为重点单位予以取缔,选择投诉举报集中的开展皮肤性病诊疗和乙肝治疗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发现涉嫌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二)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单采血浆站等采供血机构的分布情况,对全省所有采供血机构开展全面监督检查。1、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加大血液安全监督力度,切实保证血液制品安全和用血安全。通过对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等活动的监督;依法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根据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的采供血活动,依法查处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浆)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窝点。力争达到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实验室HIV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率100%.传染病疫情报告率100%、临床供血HIV检测率100%的目标;探索建立完善采供血机构日常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非法采血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2、重点内容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血站、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情况。(1)血站:根据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检查血站采供血人员资质、献血者身份核实、实验室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理等法规贯彻落实等情况;同时,检查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室)、流动采血车以及储血点的有关情况。(2)单采血浆站: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法规文件,以及卫生部联合中编办、省卫生厅联合省编办等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检查单采血浆站血源管理、实验室管理、原料血浆采集供应、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落实情况。(S)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投诉举报案件数,对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餐饮业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各地抽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5%(其中保健食品企业、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生产企业各15%),餐饮单位35%,化妆品经营单位20%(其中农村化妆品销售经营单位应不低于10%)。1、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管工作;以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弱势和重点人群的健康保护;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各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等的全面实施,使食品卫生总体水平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管,规范化妆品市场标签标识管理,加强化妆品原辅料标注和卫生许可批号、备案号的监督检查,指导并规范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索证制度,提高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2、重点内容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和餐饮单位作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整治。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特别把农村食品和儿童食品市场整顿作为重中之重;大力清理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生产经营准入门槛,取缔遍布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非法小作坊;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治理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的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餐饮业非法采购和使用原料(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经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并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化妆品经营单位、美容店以及农村化妆品销售市场为重点,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重点清理非法制售伪劣化妆品,盗用批号或备案号的化妆品,宣传疗效的化妆品等,并加强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控。(四)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根据卫生部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投诉举报案件数,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各地按照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占70%、公共场所占30%确定检查单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1、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以检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状况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状况为重点,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和游泳场(馆)水质、公共场所监督监测频次,提高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水平,预防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介水疾病和传染病的发生;通过专项整治,提高监督覆盖率,使市政供水、自建供水、游泳场馆等场所监督监测覆盖率达到100%,二次供水设施监督监测覆盖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o2、重点内容生活饮用水重点检查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及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卫生审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及培训情况;卫生许可及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水厂水质监测内容包括市政水厂、自建水厂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末梢水水质监测情况(每个城市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采样点对末梢水进行水质卫生检测)。公共场所重点检查普通旅店、星级宾馆、游泳场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场所卫生许可情况;新、改、扩建项目卫生审查情况;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公共场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及培训情况;公用物品卫生监测和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等。(五)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根据卫生部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投诉举报案件数,对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各地按照职业卫生单位占60%、放射卫生单位占40%的比例确定检查单位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1、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提高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对职业病多发行业职业人群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健康管理档案。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从源头抓起,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加强放射卫生监管工作,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医用辐射机构辐射防护管理水平提高。2、重点内容按照卫生部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家具制造、制鞋、皮革加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中的中小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情况;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数;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情况;每年度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金额;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以及应急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人现患数及监护档案建立情况;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开展及卫生审核情况;对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情况。按照国家和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对开展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加速器、y辐照、探伤等非医用辐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I)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内容:放射诊疗设备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与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辐射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事故应急准备情况;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情况。(2)非医用辐射机构监督检查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三、项目组织实施(一)组织形式1、省卫生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指导工作。2、各市州卫生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地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及本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二)工作要求1、项目实施期间要加强新闻宣传,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成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符合移送公安司法条件的,要坚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三)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专项资金共117万元(具体资金分配见附表),用于补助各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的检测、取证、暗访等费用。四、项目监督与评估(一)省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规范和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二)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要积极参与项目方案落实相关工作。(三)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及时汇总、分析辖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交叉检查,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四)项目中期和末期,将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和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将项目总结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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