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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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x
第2-3讲课日期:20年月日周次:第2-3周星期:J_学时:_4_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派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X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X难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X教学内容: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过程组织是指为提高生产效率,缩短生产周期,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组成部分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安排,使它们能够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设计与组织工作。2.1.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2.1.2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2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2.1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有限在先。2.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J2.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职责:依法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3 .2.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L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4 .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为了发挥工会在“三同时”中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5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等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建议的权利;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 .2.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J7 .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8 .2.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1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2 .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业务范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监管的全过程。3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 .2.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1.1 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1.1.2 任主体定义: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分类: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事故责任主体划分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1.1.3 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2.9 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加强管理,而且需要制定大批安全标准,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安全标准时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2.2.10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2.11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2.2.12 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1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1.1 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1.1.2 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1.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1.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1.1.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好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2 .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3 .3.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 .3.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方面作了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 .安全培训的要求,包括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时序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3 .3.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2.3.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3.9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3.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3.12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3.13 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J2.3.14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2.3.15 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3.16 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加强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1.1.1 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1.1.2 品的审批监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3.17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3.18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J2.3.19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3.20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J2.3.21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3.2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2.3.2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3.24 工伤保险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J1 .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 .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 .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 .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2.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4.1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4.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2.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2.5.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作出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2.5.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2.5.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秉公执法。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贵发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简餐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2.5.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监督检查设置障碍。2.5.5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2.5.6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2.5.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方面。1 .社会举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2 .举报受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3 .5.8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1 .社会监督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 .舆论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3 .5.9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2.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6.1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6.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2 .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3 .6.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1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3 .6.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 .事故责任追究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审批和监督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 .事故统计和公布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7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7.1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7.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1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5 .7.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 .公安机关;4 .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5 .7.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所规定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危害社会和公民人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作为和不作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共27种。6 .7.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7种,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7.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安全生产法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称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驶证责任。2.7.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3种,法律责任是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7.8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1 .民事责任的含义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2 .连带赔偿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3 .事故损害赔偿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一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三是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