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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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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docx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工作要求34.1 基本要求34.2 安全与风险管理34.3 制度建设44.4 资源管理54.5 设施设备64.6 机构内感染控制要求85服务内容与要求85.1 入住评估85.2 入住协议125.3 生活照料135.4 健康管理服务145.5 健康教育155.6 疾病诊治155.7 康复服务165.8 安宁疗护175.9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175.10 转诊服务196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196.1 评估总则196.2 评估方式196.3 评估实施过程206.4 服务质量改进20附录A(资料性附录)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21附录B(资料性附录)老年人能力评估表23附录C(资料性附录)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32附录D(资料性附录)老年人能力等级结果判定卡33参考文献34本标准按照本标准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兰州市老年护理院)、兰州市城关区康乐医院、白银同馨医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天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酒泉市肃州区老年养护院心怡康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丽萍、王倩、袁宝红、吴得安、郑捷、金耀华、臧胜虎、宋秀荣、夏晓黎、魏花萍、徐坤、郑光敏、吴俊兰、霍小宁、赵彬、王琴香、焦彩虹、维丽霞、彭德强。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种类型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要求与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001.1.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第六部分:医疗符号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24436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736民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86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MZ/T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MZ/T171-2021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SB/T10944居家养老服务规范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T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T/CGSS006-2019医养结合服务等级评定规范DB33/T828.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DB34/T3517-2019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心理疏导服务规范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施设置基本要求2019年全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2019年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2017年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7年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16年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2017年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2009年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2017WHO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量表(ADLs)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IADLS)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表(MMSE)临床失智评估量表(CDR)Bathel指数评定量表老年人跌倒风险评估量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3.2 医疗服务以老年医学、全科医学和慢病管理为主的医疗服务,最大限度的恢复功能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3.3 护理服务执业护士按照护理常规诊断和处置老年人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及指导护理员、照护士(师)完成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和心理护理活动。4 工作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4.1.2 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的规定。4.1.3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1.4 应公示执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4.1.5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4.2安全与风险管理4.2.1安全管理4.2.1.1消防管理应符合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DB33/T828.5)的要求。4.2.1.2卫生防疫管理应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4.2.1.3食品安全管理应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T27306)的要求。4.2.1.4提供基本服务全过程中各种事故防范、突发事件处理、过程监控等事项的管理,应符合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的要求。4.2.1.5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4.2.1.6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机构安全。4.2.1.7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和因管理不善或护理不当而造成老年人伤亡事件。4.2.1.8应建立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老年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类危机处理预案。4.2.1.9杜绝在医养结合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4.2.2风险管理成立医疗安全/风险管理小组,制定并完善医疗风险防范措施,每季度进行医疗风险情况分析,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4.3制度建设4.3.1应制定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4.3.2应制定自检程序和要求。4.3.3建立协议服务制度,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4.3.4建立能力评估机制,实行分级护理和分类管理。4.3.5建立交接班制度、查房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4.3.6建立责任(全科)医师分级转诊管理制度,责任(全科)医师需全程负责转到医院就诊。4.3.7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向相关部门报送运营情况报表。4.3.8建立服务满意度评价机制,及时反馈客户的意见和建议。4.3.9建立医疗事故、院内感染、危机发生等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应急方案。4.3.10服务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自长者出院后档案应保存三十年。4.3.11可通过评先奖优、让老年人参与服务管理等方式引导老年人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4.3.12针对引入第三方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服务的质量。4.3.13建立投诉处理规范,明确服务投诉的处理程序。4.3.14建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信息安全等安全管理制度,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3.15建立工作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4.3.16建立工作人员选聘、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4.3.17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4.3.18建立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4.4资源管理4.4.1人员管理4.4.1.1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4.4.1.2服务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4.4.1.3管理人员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4.4.1.4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治疗师、社工师等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业规范。4.4.1.5工作人员应符合职业健康要求。4.4.1.6人员配备应符合已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4.4.1.7选用持有养老/医疗护理员上岗证或养老/医疗护理员职业资格证的护理员。4.4.1.8餐饮工作人员须持有A类健康证。4.4.1.9明确每一岗位的人员职责和技术规范并执行。4.4.1. 10建立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随时更新及完善档案内容。1. 4.1.11建立养老服务人员与医疗服务人员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有效结合。4. 4.1.12对合作型医养结合机构,应与外部医疗/养老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双向转诊机制或外派全科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走进机构,实现人力资源共享。5. 4.2人员培训4.4.2. 1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4.4.3. 4.2.2确保养老护理人员和医疗护理人员定期参加岗位培训、轮训、考核。4.4.2.3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没有能力进行培训的,应委托有培训能力、培训资质的机构对医养结合服务人员进行培训。4.4.2.4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应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培训。4.4.3信息管理公开与机构服务相关的信息,公开的形式便于老年人和相关人员查询和获得。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照;地理位置;床位信息;基本设施设备概况;入住条件;服务项目与内容;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投诉途径。4.5设施设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适用相结合的原则,设施设备应满足老人生活照料、护理康复、保健养生、精神慰藉和安宁疗护的基本需求;要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适应老年人的对环境的需求,做到适老、舒适和安全可靠;要突出养老与医疗适度结合的特点,应符合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防治的需求,专业设备要有利于老年人疾病治疗与慢病康复,适宜健体与舒缓心理。4.5.1选址、布局与设施要求4.5.1.1医养结合机构的选址与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川J450)要求。4.5.1.2居住房屋建筑抗震强度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4.5.1.3居住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4.5.1.4公共区域应设明显标识,图形符号与标识的使用和设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第六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10001.1.6)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4.5.1.5新建大型养老设施建筑内应做到人车分流,并设置公共停车场所。4.5.1.6四级以上医养结合机构设施建筑内应设置理发室、邮寄、志愿者服务等公共服务用房。4.5.1.7应设置急救车、老人接送车及物品采购车停车场所,救护车等老人运载工具能直达老人居住区域门口。4.5.2医疗康复护理4.5.2.1医疗基本设备4.5.2.1.1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最低标准应符合原国家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3ZDYY-NY-20070924055要求。4.5.2.1.2应配置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呼叫装置、心脏除颤仪、便携式心电监护仪等。4.5.2.1.3应配置无创呼吸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气管插管设备、吸引器、抢救车等。4.5.2.2康复治疗设备应配置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设备。4.5.2.3康复护理辅具4.5.2.3.1各种康复健身器材、辅助器具应符合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GB24436)要求,并做好无伤害化处理,表面圆钝、光滑、无棱角。4.5.2.3.2三级以上医养结合机构宜配置以下老年人康复辅具:4.5.2.3.3移动类辅具:四角拐、轮椅、助行器、楼梯爬升座椅、助力转移推车、移动式吊具等;4.5.2.3.4卫浴类辅具:洗澡椅、洗澡床、安全抓杆等,安全抓杆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4.5.2.3.5护理类辅具:护理床、家用吸氧机等;4.5.2.3.6环境调节类辅具:空气净化装置、湿度调节器等;4.5.2.3.7其它类辅具:功率自行车、平行杠、跑步机等。4.5.3室内建筑设施要求4.5.3.1生活区给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要求。4.5.3.2医疗区给水与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要求。4.5.3.3供暖与通风空调设置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7.5.1部分的要求。4.5.3.4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要求。4.5.3.5医养结合机构应根据规模大小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服务单元,高层建筑宜以一个楼层为一服务单元,每个服务单元床位数不应大于50张。4.5.3.6介助老人居住用房内厕所、浴室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4.5.3.7介护老人居住区应设置失能老人专用洗浴区,宜采用盆浴洗浴区,浴室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4.5.3.8公共餐厅宜分散设置,宜每一医养结合服务单元设置一个公共餐厅,与老年人生活用房的距离不宜过长,便于老人就近用餐;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4.5.3.9医养结合机构应具备远程网络会诊平台条件,并与本地区三级医院形成远程网络医疗会诊系统。4.6机构内感染控制要求4.6.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4.6.2工作人员手卫生适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的要求。4.6.3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在指定地点收集污物,避免在老年人居住区域清点污物,做到专车、专线运输。4. 6.4老年人的衣物应当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及患有传染病老年人的衣物应当封闭运输、单独清洗、消毒。5. 6.5开展中医医疗技术应当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要求。5服务内容与要求5.1 入住评估5.1.1 评估指标5. 1.1.1一级指标共6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跌倒风险、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老年综合征。5. 1.1.2二级指标共47个,见表Io日常生活活动包括15个二级指标,跌倒风险包括8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包括3个二级指标,感知觉与沟通包括4个二级指标,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包括12个二级指标。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附录B"老年人能力评估表”。表1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二级指标日常生活活动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非步行移动、活动耐力、卧位转换、服用药物、财务管理。跌倒风险运动、跌倒史、精神不稳定状态、自控能力、感觉障碍、睡眠情况、用药史、相关病史。精神状态认知功能、攻击行为、抑郁症状感知觉与沟通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社会参与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向、社会交往能力老年综合征跌倒、澹妄、慢性疼痛、老年帕金森综合征、抑郁症、晕厥、多重用药、痴呆、失眠症、尿失禁、压力性损伤、其他。5. 1.2评估实施5. 1.2.1评估环境5. 1.2.1.1评估环境应安静、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温度适宜。5. 1.2.1.2至少有3把椅子和1张诊桌、日常生活评估辅具、行走评估楼梯(45个台阶,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小于O.3m,踏步高度0.13-0.15m,台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m)、洗漱评估辅具、进食类评估辅具、体征数据测量辅具等。5. 1.2.2评估对象需要接受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的老年人。5. 1.2.3评估提供方5.1. 2.3.1医养结合机构至少应有2名评估员。5.1.2. 3.2评估员应具备执业医师、专业护士资质且经过培训I,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格认证。6. 1,2.4评估方法5.1.2.4.1每次评估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佩戴资格证,在评估室对老年人进行评估。5.1.2.4.2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其照顾者,填写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5.1.2.4.3评估员按照附录B“老年人能力评估表”进行逐项评估,填写每个项目的评分,并确定各一级指标的分级,填写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中。5.1.2.4.4评估员根据6个一级指标的分级,使用附录D“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判定卡”,最终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填写在附录C“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中,经2名评估员进行确认,并签名。同时,请信息提供者签名。5.1.2.4.5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接受医养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接受医养服务后,若无特殊变化,每6个月定期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即时评估。5.1.2.5评估要求现场评估过程中,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在场,并进行全过程影音记录。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有疑问时,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裁定。5.1.3评估结果5.1.3.1一级指标的分级5.1.3.1.1日常生活活动通过对15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总分,等级划分见表2。表2日常生活活动等级划分分级分级名称分级标准O能力完好总分为O分1轻度受损总分为l-20分2中度受损总分为21-40分3重度受损总分为41-60分5.1.3.1.2跌倒风险通过对8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总分,等级划分见表2。表3跌倒风险等级划分分级分级名称分级标准0低风险总分为0-2分1中风险总分为3-9分2高风险总分为10分5.1.3.1.3精神状态通过对3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总分,等级划分见表4。表4精神状态等级划分分级分级名称分级标准0能力完好总分为0分1轻度受损总分为1分2中度受损总分为2-3分3重度受损总分为4-6分5.1.3.1.4感知觉与沟通通过对4个二级指标的评定,等级划分见表5。表5感知觉与沟通等级划分分级分级名称分级标准0能力完好意识为清醒,视力和听力评定为0或1,沟通评定为01轻度受损意识为清醒,但视力或听力中至少一项评定为2,或沟通评定为12中度受损意识为清醒,但视力或听力中至少一项评定为3,或沟通评定为2:或意识为嗜睡,视力或听力评定为3及以下,沟通评定为2及以下3重度受损意识为清醒或嗜睡,视力或听力中至少一项评定为4,或沟通评定为3;或意识为昏睡或昏迷5.1.3.1.5社会参与通过对5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总分,等级划分见表6o表6社会参与等级划分分级分级名称分级标准0能力完好总分为0-2分1轻度受损总分为3-7分2中度受损总分为8-13分3重度受损总分为14-20分5.1.3.1.6老年人综合征罹患情况通过对12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罹患项数相加得到总项,等级划分见表7。表7老年综合征分级分级名称分级标准0能力完好0项1轻度受损1-2项2中度受损3-5项3重度受损6项及以上5.1,3.2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5.1.3.2.1综合日常生活活动、跌倒风险、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老年综合征这6个一级指标的分级,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6个等级,能力等级划分标准见表7。评估员可参照附录D提供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判定卡”对老年人能力等级做出判定。表8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能力等级等级名称等级标准O完全自理日常生活活动、跌倒坠床、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分级均为0,社会参与的分级为。或1,老年综合征分级为0;1介助1级日常生活活动、跌倒坠床分级为0,但精神状态分级为1,感知觉、沟通和社会参与中至少一项分级为1或2,老年综合征分级为1:2介助2级日常生活活动、跌倒坠床、精神状态分级为1,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中至少有一项的分级为1或2,老年综合征分级为1;3介护1级日常生活活动分级为1,但跌倒坠床、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均为2,或有一项为3,老年综合征分级为2;4介护2级日常生活活动分级为2,跌倒坠床分级为2,且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中有1-2项的分级为1或2,老年综合征分级为3;5介护3级日常生活活动的分级为3;或跌倒坠床、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分级均为2或3,老年综合征分级为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介护3级:有精神疾病者;近30天内发生过2次及以上噎食、自杀、走失者;曾患有至少一种脏器功能衰竭者;肿瘤5年内明确诊断或有治疗史者;入院者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上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5.1.3,3.2老年人能力评估是基础性评估,只提供能力分级。当“精神状态”中的认知功能评定为受损时,对有精神疾病的老年人,宜进一步进行专科评估。5.2入住协议应与入住老年人或者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5.2.1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5.2.2老年人及监护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5.2.3护理级别;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5.2.4费用及支付方式。5.2.5服务期限和地点。5.2.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2.7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5.2.8违约责任。5.2.9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5.2.10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5.3生活照料5.3.1通用服务要求5.3.1.1应记录老年人基本信息、社会关系、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需求、个人爱好、性格特点、健康情况、服用药物、精神状态等情况。5.3.1.2生活照料服务过程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应防止坠床和跌倒,做好预见性护理,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5.3.1.3老年人满意度应至少达到80%o5.3.1.4入院后2期压力性损伤发生率应为0,1期压力性损伤发生率应低于5斩但因老年人自身条件(如严重水肿、恶病质、强迫体位等)现有护理手段难以预防而产生难免性压力性损伤,不包含于指标要求的范围内。5.3.2服务内容5.3.2.1卫生照料服务5.3,2.1.1帮助服务对象刷牙、洗脸、洗脚、洗澡、洗头、梳头、修剪指(趾)甲,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意愿选择合适的洗澡、洗头方式。5.3.2.1.2定时提醒老年人如厕、保持大小便通畅: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老年人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清理生活垃圾和污秽物,做好大小便失禁的护理。5.3.2.1.3为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清洗皮肤、会阴部等。5.3.2.1.4老年人生活用品的清洗和消毒。5.3.2.2日常起居照料服务5.3.2.2.1为老年人的居室通风,调节居室温度、湿度、亮度。5.3.2.2.2为老年人的居室保洁,打扫室内卫生,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5.3.2.2.3整理老年人的衣物、床上用品,清洁平整床铺、定期翻晒床单、更换床单、被褥。5.3.2.2.4协助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穿脱衣服,保持老年人的衣着得体、清洁、舒适。5.3.2.2.5定时协助老年人翻身,更换体位,预防压疮。5.3.2.2.6为老年人提供衣物的集中取送洗服务。5.3,2.3助餐服务5.3.2.3.1协助老年人用餐,清理餐后垃圾,清洗、消毒餐具。5.3.2.3.2为老年人配置菜谱、制作营养餐,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或遵医嘱配餐。应选择容易吞咽的食物,协助鼻饲老年人用餐要以防食物返流引起窒息及吸入性肺炎。5.3.2.3.3为老年人订餐、送餐。5.3.2.4助浴服务协助老年人淋浴、盆浴等(足浴、药浴)。5.3,2.5体位转移包括床上体位转换、床与轮椅转移、平车搬运。5.3.3项目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的要求。5.4 健康管理服务5. 4.1服务要求与内容6. 4.1.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协议、合同等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体检表具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执行;医养结合分级护理服务计划表:提供的各项医疗和养老护理服务记录;阶段性老年人健康评估报告;医养结合服务协议。7. 4.L2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须达到100乐要求内容准确,信息完整8. 4.1.3健康档案须及时准确更新记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并提供针对性健康教育指导。9. 4.1.4老年人出院,需将健康档案归档管理。10. 4.1.5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前应得到老年人或监护人的确认,并定期与老年人或监护人沟通,确保老年人医疗保健基本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有记录。11. 4.1.6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做好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院前急救和转诊工作。12. 4.1.7提供老年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等老年人提供人性化医疗保健服务。13. 4.1.8根据入住老年人身体情况,按照膳食营养要求设计流食、半流、低糖、低脂、低盐等特殊需求营养餐谱。14. 4.1.9定期查房巡诊,老年人满意度应至少达到80九5.5 健康教育5. 5.1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包括自我保健、自我护理、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内容的学习活动。6. 5.2健康教育服务应有完整的服务记录,需有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音文件。7. 5.3健康咨询服务需由医护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并达到相应的频次。5.5.4老年人满意度应至少达到80%o5.5.5资料普及频次至少为每月一次。5.5.6在健康教育室、老年人活动室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疾病流行情况、社会活动等及时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数量至少为1个,内容更新频次至少为6次/年。5.5.7定期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学习健康知识,掌握预防疾病的措施及必要的健康技能,健康知识讲座举办频次至少为12次/年。5.5.8在各种卫生宣传日、健康主题日、节假日,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老年人健康咨询活动,由相关专业人士为老年人开展疾病预防、康复护理、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咨询,咨询服务频次至少为9次/年。5.6疾病诊治5.6.1服务要求5.6.1.1疾病诊治服务应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自建医疗机构开展,或签约医疗机构开展。5.6.1.2药品的安全使用、验收、储存等管理工作由药剂师负责,药品出、入库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质量可疑的药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入库。5.6.1.3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卡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毒麻药品根据毒麻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5.6.1.4应在老年人入住后24小时内为其建立入院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5.6.1.5老年人满意度应至少达到80%o5.6.2疾病治疗服务5.6.2.1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慢性病治疗服务。5.6.2.2根据老年人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有记录,监护患病老年人情况,巡视频次至少为2次/天。5.6.2.3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护士和养老护理员要仔细观察老年人服药后的反应,及时报告医生,以便及时调整给药方案。5.6.2.4不自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确定签约医院,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5.6.3疾病预防服务5.6.3.1为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并针对老年人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体检,年度体检完成率应达到100%。5.6.3.2对医疗用物和公共场所定时消毒,防止机构院内感染。5.6.3.3适当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5.6.4急救服务5.6.4.1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医疗救护服务,应为需紧急抢救的危重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5.6.4.2未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确定签约医院,并建立应急救助通道。5.6.4.3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120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5.6.5中医药服务5.6.5.1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5.6.5.2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5.6.5.3使用按摩、刮痛、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进行健康干预。5.6.5.4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并和现代康复技术相融合。5.6.5.5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中药煎煮服务要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5.7康复服务5. 7.1康复服务内容应包括运动康复、物理康复、作业康复、传统中医康复等。6. 7.2康复人员在实施康复治疗前,应根据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其实行分类管理,为有需要且符合康复指征的老年人制定康复治疗方案。7. 7.3康复治疗方案经老年人或监护人同意后,康复人员应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5.7.4对老年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大社会家庭变化、服务范围的调整等及时记录,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及书写记录。5.7.5康复人员需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包括功能训练、步态训练、言语听力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治疗。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5.8 安宁疗护5. 8.1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包括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6. 8.2医护人员向临终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个性化安宁疗护服务,应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内容执行,帮助其舒适、安详、有尊严离开人世,帮助家属顺利度过哀伤。7. 8.3遵循自愿原则,经家属签字认可,可放弃一切治疗措施。8. 8.4最大限度地满足临终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控制疼痛和各种不适症状。9. 8.5应用沟通技巧建立信任关系,引导临终老年人和家属面对和接受疾病状况,通过死亡教育和生命回顾等方法,帮助其应对情绪反应,鼓励其和家属参与,尊重其做出决策,让其保持乐观顺应的态度。5.9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5.9.1通用要求5.9.1. 1心理关怀服务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5.9.1.2心理关怀可以从群体和个体两方面着手。群体服务主要包括:组织老年人娱乐、体育、文化、心理保健讲座等集体活动;个体服务主要包括:访视和访谈、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处理等。5.9.1.3应当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承担。5.9.1.4应当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备与设施。5.9.1.5老年人满意度应至少达到80%o5.9.2服务内容5.9.2.1临终心理照护服务5.9.2.1.1为当前医疗条件下尚无治愈希望的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照护服务。5.9,2.1.2对临终病人的心理照护服务应根据临终病人经历的五个心理反应阶段(即否认期、愤怒期、协议期、忧郁期、接受期)的心理变化开展心理照护服务。5.9.2.1.3对临终病人家属的心理照护服务以情绪疏导和情感表达为主,协助病人家属与病人共同面对病况。5.9.2.L4临终心理照护服务人员应掌握基本心理服务技巧,具体技巧包括耐心倾听、坦诚沟通、情感同理、积极鼓励等。5.9.2.2健康心理咨询5.9.2.2.1对需要心理关怀服务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评估,有记录,有防范措施。5.9,2.2.2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有处理措施并有记录。5.9.2.2.3主动寻求心理咨询服务的老年人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按预约先后顺序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5.9.2.2.4定期为老人开展心理咨询讲座。5.9.2.3发展心理咨询5.9.2.3.1服务内容包括开展与老年人晚年生活相关的家庭关系、人际交往、娱乐休闲、兴趣学习、智力贡献等发展性需求的心理指导服务,以帮助老年人挖掘自身潜力,提高自我认识的能力。5.9.2.3.2每季度至少为老年人组织一次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活动或讲座,满足老年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定期组织心理互助小组,开展互助活动。5.9.2.4医护人员心理服务5.9.2.4.1心理健康教育5. 9.2.4.1.1定期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医护人员心理健康档案。6. 9.2.4.1.2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心理行为训练,通过集体培训使医护人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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