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自治区应对冶金等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事故风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开展工贸行业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依规、科学施救”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1.6 分级应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自治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响应支援。1.7 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8 预案体系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冶金等工贸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等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2.1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大及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本预案中未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职能。(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当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自治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后,事发地盟市指挥机构纳入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应当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2.4应急专家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3监测和预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安全监管执法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状况的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同时,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3.2预警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3.2.1判定预警级别当发生高温、暴雨、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可能出现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和更大经济损失。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3.2.2发布预警信息(1)发布权限。自治区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3.2.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预警发布后,自治区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对事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并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自治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赴现场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提出现场处置决策建议。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实际,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或救援专家进入待命状态;核实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投入使用;加强对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采取其他预测应当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4.2先期处置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盟市指挥部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4.3分级响应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4.3.1一级响应条件(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3)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4.3.2二级响应条件(1)发生重大事故;(2)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3)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事故;(4)事故涉及2个以上盟市;(5)事故涉及2个以上行业领域;(6)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4.3.3三级响应条件(I)发生较大事故;(2)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3)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4.3.4四级响应条件(1)发生一般事故;(2)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3)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4.3.5响应处置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2)总指挥到达现场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建各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行动;(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搜救失联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电力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及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9)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工作;(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4.3.6响应调整自治区指挥部或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后,事发地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5 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善后处置主要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5.2 调查评估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对于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盟市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事故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重特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6应急保障6.1 救援力量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6.2 资金保障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6.3 装备物资保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工贸行业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支援。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贸行业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6.4 医疗卫生保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针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6.5 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民航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6.6 通信与信息保障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工贸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7附则7.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及时组织修订。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盟市、旗县(市、区)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7.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