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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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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docx

    关于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与模式(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负责市属水利工程建设)的调整,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印发的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4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5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09)235号)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一)实施后评估。为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启动开展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珠海农水(2018)280号)实施后评估工作,编写了实施评估报告,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拟对原办法文件进行修订。(二)起草阶段。2022年下半年,我局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提上日程,牵头推进新办法的起草工作。2022年10月至12月,系统总结梳理了国家和省新的水利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参照了我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同时组织专家和相关市场主体对原办法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为办法修订奠定了扎实的基础;2023年1月至2月,我局综合前期原办法实施效果评估,经多次讨论、修改并由局内相关审订完善,在2023年2月形成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修订情况L第六条“(三)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上的变更”,修订为“(三)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200万元以上的变更”。2 .第七条“(二)增加(或减少)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变更”,修订为“(二)增加(或减少)投资额2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变更”。3 .第十三条(一)增加“2.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委托其下属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其下属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4 .第十三条(二)“L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或者珠海水控集团、市级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5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订为“L市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2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 .第十三条(二)"2.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区级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则,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分级审批权限。也可参照上一条款,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并抄送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5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订为“2.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区级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则,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分级审批权限。也可参照以下条款: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并抄送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减少)IOO万元(含)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6.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增加“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7 .第二十四条”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8 .其余细微修订内容详见珠海市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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