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docx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优化城乡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建筑领域“双碳”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下称节能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一)建筑中可再生能源主要包含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照“安全可靠、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科学运维”原则,至少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各类型建筑、各地区可按附件1选择适用本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与建筑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实现住户户数全覆盖。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全部生活热水。(三)公共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L武汉、宜昌、襄阳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安装光优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5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40%;2 .武汉、宜昌、襄阳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30%;3 .武汉、宜昌、襄阳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和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30%;4 .武汉、宜昌、襄阳既有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3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20%o(四)推进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等各类电动热泵为建筑物供热,新建建筑不应新建独立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仅作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和承担调峰负荷,且不得超过该建筑总供热负荷的20%。(五)既有建筑改造时,宜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时,应优先利用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为建筑提供冷热源。(六)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上述规定要求的某一种可再生能源时,应选择其他种类可再生能源进行替代。所选择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不得低于该建筑能耗的15o本通知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实施应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2。二、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经济技术要求,按节能规范和本通知规定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纳入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内容进行验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能规范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高效利用、科学运维”的原则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同步进行设计,系统完整不缺项。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分析报告及运行监测管理的技术要求,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应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产品和技术。(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图集及本通知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到的各专业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应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后应进行复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五)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的监理工作,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和检验制度,履职尽职。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六)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满足设计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产品,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和施工指导文件。(七)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应按要求上传“省检测监管平台,不得超出检测资质证书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三、全面强化运维管理(一)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严禁拆除或弃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二)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运营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配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公司。(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运行和维护应建立管理制度、高效运行的操作规程和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四)运营维护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五)住宅建筑中集中式、集中一分散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由物业公司运行维护和管理时,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运营维护人员。(六)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配备相应的专业运营维护人员。(七)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对可再生能源系统独立进行计量统计,并纳入当地能耗监管平台。应依据监测数据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系统进行评价。四、着力加强监督管理(一)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顶层设计,分步实施,推进规模化建设。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规划新区、低碳园区和特色村镇应制定区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重大单体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方案。(二)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全面推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三)施工图设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应责令整改,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审查信息报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四)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公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信息。对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的信息登记及发布管理,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列为“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现场监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应将典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到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予以适当激励,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绿色创新技术、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七)应加强各地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通过政策扶持和规范市场秩序,运用市场化的机制促进企业参与和投入,推进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链的发展。(A)鼓励各市州、各单位因地制宜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培训,提升工程全过程实施质量。鼓励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绿色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预期绿色收益质押增信担保、部分抵押部分信用等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请绿色贷款。本通知从2022年月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尚未施工的项目,如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宜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实施质量。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9月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选用表行政区技术类型建筑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12层及以下18层及以下18层以上公寓宿舍宾馆酒店医院康养托幼办公商业文化体育交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A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厂余热、工业废热地源热泵系统(具备条件时)其他市、州太阳能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行政区技术类型建筑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房12层及以下18层及以下18层以上公寓宿舍宾馆酒店附闲康养托幼办公商业文化体育交通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厂余热、工业废热场热泵系统(具件时)恩施州、宜昌市B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厂余热、工业废热地源热泵系统(具备条件时)注:1.“”表示优先采用。2 .宜昌市B区包含秫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西陵区、点军区等县区;除B区外均为A区。3 .湖北省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一区范围内空气源热泵应采用常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或空气源热泵空调机,二区范围内空气源热泵应采用低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或空气源热泵空调机。附件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一、基本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L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相关规定;2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应符合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技术规程T/CECS985的相关规定;3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满足空气源热泵辅助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储水箱容积大于0.6m3)GB26973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相关技术规定;4 .太阳能光优系统应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CECS418的相关规定;5,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浅层地热能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3867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42/T1304和中深层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技术规程T/CECS854的相关规定。(二)可再生能源应用可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多种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组合配置,并设置能量计量装置。(三)在设计和运行阶段,应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对可再生能源管建筑应用工程节能、环保效益进行评价,且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不得低于建筑能耗的15%;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替代率不应低于8%o(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系统供应商应具备成套系统供货能力、系统技术研发能力、系统技术服务能力、系统质量保障能力。(五)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其他相应的安全性、功能性及建筑一体化要求。(六)运营管理单位或运营维护人员应监测和计量可再生能源利用过程中影响用户体验感的水温、水质、水量等进行,及时进行清洗、更换、修复等维护处理,并定期将维护处理情况通报给业主,以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健康性和舒适性。(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应结合建筑功能、立面设计、供水方式、集热器安装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L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采用集中一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2.居住建筑宜按分栋建筑或每单元建筑设置集中一分散供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分散一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3,当需合建系统时,太阳能集热器阵列总出口至贮热水箱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o4.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集热器类型及其承压能力、集热器布置方式、运行管理条件等因素,采用开式、闭式系统或耦合热水系统。(二)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其他部位,应搁置在屋面、设备平台或搁板上,不得直接悬挂,也不应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保持建筑统一和谐的外观。(三)采用集中一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单栋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和循环水泵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四)采用分散一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设计应最大程度满足建筑美观性、空间利用、安全性的需求。从贮热水箱到用水末端设备之间的热水管道设计、施工应全面到位,并与建筑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建筑围护结构上,应符合下列规定:L太阳能集热器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2 .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其刚度、强度、热工、锚固、防护功能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要求。3 .嵌入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建筑其他部位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承载、保温、隔热、隔声、防水、防护等功能。4 .架空在建筑屋面和附着在阳台或墙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具有相应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六)太阳能集热器在坡屋面上的倾角和在平屋面上的朝向设置受条件限制较大时,应采用增加集热器面积的方式进行补偿,可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相关条文和附录C选取。(七)太阳能集热器组之间管路连接的设计应遵循“同程原则”,使每个集热器传热工质的流入路径与回流路径的长度相同。每排或每层集热器组的进出口管路,应设有辅助阀门。在冬季环境温度可能低于0地区使用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进行防冻设计。(A)贮热水箱设置在屋面、设备间、地下室、阳台或其它地方,应与底座固定牢靠,防止侧翻,其底座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沉降与局部变形。在湖北省建筑节能气候二区室外贮水箱应采取防冻措施。三、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一)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贯穿从方案、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根据供热水条件和要求,选用合理的系统形式,并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室外平台、搁板和室内布置条件选择整体式或分体式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2 .居住建筑中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宜选择承压式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非承压式应采取措施保证系统的加热模式运行高效;3 .公共建筑中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宜根据建筑类型和用水性质采用各系统的合理组合;4 .直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设置循环加热管路保证贮热水箱降温后再次加热。(三)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可不设备用机组,但机组的设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规定:L小型系统可设1台;2 .大、中型系统不宜少于2台;3 .医院建筑、幼儿园、养老建筑不得少于2台,1台检修时,其余各台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o(四)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机组的供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L室外干球温度低于-7°C的地区,应采用低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2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应具有可靠的融霜控制功能,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3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应不小于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中表1中能效等级2级的规定值。(五)成组布置的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应采用并联换热方式,连接管路应采用同程布置。(六)设置在建筑任何部位的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部件应与建筑有可靠的连接,设置防止空气源热泵机组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应满足建筑的防水、排水及防雷等功能。(七)居住建筑应在厨房、卫生间等用水点附近为每户配置搁放热泵热水系统的贮热水箱和热泵机组的搁板或设备平台,满足室外机良好通风的要求,不得直接悬挂在建筑物外墙上,并设置日常维护、检修的通道,避免公共管道和非本户管道维修入户。设备搁板或平台面积不超过lm2时可按不计容计算。(A)当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设置在屋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L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安装应与结构的承重部件相连,不应直接搁置在建筑屋面上,既有建筑加建热水系统的上述部件经核算后方可布置在屋面上方,并应有可靠的安装连接措施。4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周围的检修通道以及从屋面出入口到机组之间的人行通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5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循环管线穿过屋面时,应预埋相应的防水套管,不得在已完成的防水保温屋面上凿孔;6 .当屋面或设备层布置热泵机组、水泵等设备时,其检修通道不应采用不便于检修的垂直爬梯和检修孔。(九)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运维人员。应定期按照设计要求和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说明书检查机组及水系统设备、部件工作是否正常,水管及水管接头是否渗漏,系统保温措施是否良好,动力系统的主要元件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稳定,系统的监测及电气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正常。四、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一)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造型、立面设计,满足安装及维护的技术要求。(二)系统应满足湖北省冬季最低环境温度正常运行的要求;对热水供应要求极为严格的建筑或处于建筑气候区二区的建筑,可采用低温型空气源热泵,保证在冬季可能出现的极端气候条件下高效工作。(三)集中一分散式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L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户内的热量倒流至管网;7 .循环管道和水箱(罐)宜布置在同设备平台。(四)布置在建筑外墙及建筑构件的太阳能集热器及系统部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应对相邻建筑物产生眩光等视觉污染。(五)空气源热泵室外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屋顶、设备平台、室外平台等处布置,承载能力不应低于室外机自重的4倍,且不应低于2kN。2 .成组布置时进风侧的间距宜大于2倍进风高度;靠墙侧的机组距墙面的净距宜大于1.5倍的进风口高度。3.室外机布置在低位搁板或支架上时,应增加栏杆等防护构件,防止损坏和攀爬。对于长期风刮日晒、雨水腐蚀的室外机设置方式,需要定期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直膨式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的输入电功率应根据热泵的性能系数和系统平均小时供热量按下式确定。P=(1)3600XCOPd式中:P热泵的输入功率,kW;Qg系统平均小时供热量,MJ/h;COPd直膨式太阳能与热泵热水系统性能系数,为制热量与热泵装置消耗功率之比。湖北省COPd值:考虑全年使用宜取5.0,冬季使用宜取3.5。(七)并联式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输入电功率应根据热泵的性能系数、系统平均小时供热量以及太阳能保证率确定。P=IOOOQg(2)3600×COPd式中:P热泵的输入功率,kW;Qg系统平均小时供热量,MJ/h;COPd并联式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性能系数,为制热量与热泵装置消耗功率之比。湖北省COPd值:考虑全年使用宜取4.0,冬季使用宜取2.8。f太阳能保证率,湖北省宜取40%。(A)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包括钢结构支架)必须设置防雷保护措施;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系统时,可利用既有建筑的防雷接地装置,但应对原有接地装置进行电阻测试,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增补接地安全装置。(九)并联式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回水系统应采用全自动控制操作方式系统运行时应根据大气条件、热水需求等采取合适的控制策略进行调节,在太阳能与热泵之间进行加热方式的运行切换。(十)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L直膨式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每个单体工程为1个检验批。2 .对于非直膨式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分散系统按每个单位工程的一个单元为1个检验批;集中系统每个单体工程为1个检验批;集中一分散系统集中集热部分每个单体工程为1个检验批,分散供热部分按每个单位工程的1个单位为1个检验批。(十一)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运行时,太阳能子系统的实际贡献率监测应符合现行湖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DB42T1712o五、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规模和形式应结合太阳能资源、建筑条件、用电需求、并网接入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美观协调、智能运维的要求。(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应选用火灾危险性低的建筑物,并避开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甲、乙类厂房和仓库上不应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三)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或改建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四)建筑光伏发电系统宜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接入用户内部。全额上网光伏发电系统宜接入公共电网,电网资源受限时也可接入用户内部。(五)太阳能光伏组件的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L依据湖北省各地区太阳辐射量、气候特征、场地面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 .宜选用与建筑、结构相协调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光伏构件应符合相应建筑部品或构件的技术要求;4 .光伏组件的电气使用寿命应不低于25年;5 .光伏构件的机械结构寿命不低于相应建筑构件的使用寿命;6 .光伏组件产生的光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相关规定。(六)建筑光伏发电系统设计与安装宜和建筑条件、建筑环境、建筑美观相协调,并满足以下规定:1 .建筑设计应为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提供便利条件,建筑体形及空间组合应为光伏组件接收充足的太阳光照创造条件,并应在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 .光伏组件安装设计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也不应影响建筑的采光、通风、能耗和设施的使用。3 .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方阵与屋面之间的空间距离应满足安装、通风和散热的要求,光伏方阵组件之间宜预留5mm30mm间距。4 .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方阵应具备建筑所需的防水、隔热、防火、采光、通风、围挡等功能。5 .光伏组件布置时应避开易燃易爆、高温发热、腐蚀性物质、污染性环境等。(七)在围护结构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光伏组件和线缆布置应便于开启检查和维护更换;2 .穿过围护结构的线缆槽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水和防积水措施;3 .在无防护的柔性防水层屋面上安装光伏系统,应在光伏支架系统基座下部增设附加防水层,宜在光伏系统屋面日常检修通道上部铺设保护层;4 .光伏组件宜与屋顶普通瓦、玻璃幕墙模数相匹配,宜与围护结构装饰材料、色彩、分格等协调处理;5 .构成阳台或平台栏板的光伏组件,应符合刚度、强度、防护功能和电气安全要求,其高度应符合护栏高度的要求;6 .由光伏幕墙构成的雨篷、檐口和采光顶,应符合建筑相应部位的刚度、强度、排水功能及防止空中坠物的安全性能规定。(A)建筑光伏发电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时,不得影响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的使用。(九)建筑光伏发电系统支架与建筑连接部件的安装施工不应降低建筑的防水性能。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基座上,位置准确,与基座可靠固定。施工损坏的建筑防水层应进行修复或采取新的防水处理措施。(十)建筑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应进行相关的检查、测试与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用户,移交时应提供相关的工程文件、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六、地源热泵系统(一)根据各地资源禀赋,积极利用污水处理厂配建污水源热泵能源站,为周边建筑供热供冷;对地表水资源丰富的区域,积极发展地表水源热泵供热供冷;在具备合适埋管场地和满足土壤热平衡情况下,积极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供热供冷;对水文、地质条件适宜、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区,在确保同一含水层取水等量回灌,且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广地下水源热泵供热供冷。(二)在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前,应按照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42/T1304相关要求对场地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并依据专项勘察结果评估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及经济性。(三)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L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前应明确待埋管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的种类、位置及深度,预留未来地下管线所需的埋管空间及埋管区域进出重型设备的车道位置;2 .地埋管换热器换热量应满足周期动态负荷计算的最大吸热量或释热量的要求,并应采用辅助冷却源等调节措施,保障地埋管总释热量应与其总吸热量相平衡;3 .应根据可使用地面面积、岩土体地质勘察、热物性测试及钻孔成本等因素确定地埋管换热器形式和长度。环路集管不应包括在地埋管换热器长度内;4 .水平地埋管换热器应水平铺设,可不设坡度。沟槽深度宜在1.5m与2.5m之间,最上层埋管覆盖层应不小于1.5m,且应在冻土层以下0.6m。可布置2层或三层,各层埋管间隔应不小于0.6m,水平埋管间隔应不小于1.2m,管沟壁距埋管应不小于0.6m;5 .垂直地埋管换热器埋管深度应大于20m,现场条件允许前提下最大深度不宜超过140m,钻孔孔径应不小于0.11m,钻孔间距应满足换热需要,水平连接管的深度宜在1.5m以下。管内流体应保持紊流流态,水平干管坡度宜为0.002;6 .地埋管换热器安装位置应远离水井及室外排水设施,并宜靠近机房或以机房为中心设置。地埋管环路两端应分别与集分水器相连接,且同程布置,每对集分水器连接的地埋管环路数宜大致相等。铺设供、回水集管的管沟宜分开布置;供、回水集管的间距应不小于0.6m;7,地埋管换热系统应根据地质特征确定回填料配方,回填料的导热系数应不低于钻孔外和沟槽外岩土体的导热系数;8.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地埋管换热器的承压能力,若室内系统压力超过地埋管换热器的承压能力时,应设中间换热器将地埋管换热器与室内系统分开。(四)地下水换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水的持续出水量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最大吸热量或释热量的要求。直接进入水源热泵机组的地下水,其水量、水温及水质应满足机组的使用要求;2 .热源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相关规定,并应包括以下内容:热源井抽水量和回灌量、水温和水质;热源井数量、井位分布及井身结构;井管配置及管材选用,深水泵选择等;填砾位置及滤料规格、封闭位置及材料;抽水试验和回灌试验要求及措施;井口装置及附属设施。3 .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勘察结果,采取可靠措施使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抽取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满足回灌量的要求,且回灌水的水质应好于抽取水的水质,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4 .热源井设计时应采取减少空气侵入的措施,必要时可在回灌井内设置抽真空装置,保障回灌效率;5 .裂隙水和岩溶水抽水井与回灌井宜能相互转换,孔隙水水井则不宜采用此种方式。其间应设排气装置。抽水管和回灌管上均应设置水样采集口;6,热源井位的设置应避开有污染的地面或地层。热源井井口应严格封闭,井内装置应使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材料。7 .地下水供回水管应采用塑料管,且应保温。回水管末端应设置过滤除氧装置;8 .地下水换热系统可采用直接或间接系统,水系统宜采用变流量调节;9 .热源井井口处应设检查井。井口之上若有构筑物,应留有检修用的足够高度或在构筑物上留有检修口。(五)地表水换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L开式地表水换热系统取水口应远离回水口,并宜位于回水口上游。取水口应设置污物过滤装置;10 闭式地表水换热系统宜为同程系统。每个环路集管内的换热环路数宜相同且并联连接;环路集管布置应与水体形状相适应,供、回水管应分开布置;11 换热盘管应牢固安装在水体底部,地表水的稳定水面与水底换热盘管距离不应小于2.5mo换热盘管设置处水体的静压应在换热盘管的承压范围内;12 地表水换热盘管设计时应考虑水面用途,减小对地表水体及其水生态环境和行船的影响;13 地表水换热盘管设置位置与饮用水吸水口距离不应小于2m;14 地表水换热系统可采用开式和闭式两种形式。水系统宜采用变流量调节。(六)地下换热系统施工前应具备区域的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孔隙类含水层地质水井施工宜采用冲击钻井方式,减少孔隙被堵塞;岩溶水和裂隙水可采用回转式或冲击式钻进,应尽量采用对岩层破坏较小的工艺;2 .应根据不同的地下含水层类型选择地下水过滤器、护壁泥浆及冲洗液;3 .当在有含水层的地层回填时,可采用颗粒状的回填料分多次用水洗法回填密实。当地埋管换热器设在密实或坚硬的岩土体中时,宜采用水泥基料灌浆;4 .地埋管换热系统应设置反冲洗系统,冲洗流量应为工作流量的2倍,每年冲洗宜不少于2次;5 .置于地表水中的换热盘管宜按照标准长度由厂家做成所需的预制件,且不应有扭曲。固定在水体底部时,换热盘管下应安装衬垫物;6 .地表水取退水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并应考虑丰水、枯水季节的水位差对系统的影响的解决措施。(七)地源热泵系统应根据系统形式进行水压试验,且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42f1304附录E的相关技术要求。(A)地源热泵系统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功能、系统形式、相关标准等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且符合浅层地热能利用监测技术规程DB42T1358的相关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L运行参数监测和显示;7 .设备工作状态显示;8 .用能分项计量;9 .系统调节与工况转换;10 .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替代量测算(一)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许可的地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核算。(二)具有多种建筑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各类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后相加得到。(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总量不应小于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常规能源年替代量应根据能源系统种类和建筑类型按表1取值。表1常规能源年替代量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材料/建筑类型/设置位置/供能类型常规能源年替代量等效电(kWha)标准煤(kgcea)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设置于屋面288×Ac83×Ac集热器设置于立面160×Ac46×Ac太阳能光伏系统晶硅光伏板设置于屋面199×Ad57×Ad光伏板设置于立面IlOxAd3×Ad薄膜114XAd33×Ad地源热泵系统供空调供暖系统非住宅类居住建筑260×Q,75×Q,办公建筑94×Q,27×Q,商业建筑142×Q,41xQ'医院建筑76×Q,41XQ,公共文化设施94×Q,22×Q,教育建筑132×Q,27×Q,体育场馆260×Q,38×Q,供生活热水系统2844×Qd819×Qd注:AC为太阳能集热器外框尺寸总面积(m2);Ad为太阳能光伏板外框尺寸总面积(m2);Q'为由地源热泵提供的空调供暖热负荷(kW);Qd为由地源热泵提供的生活热水系统的平均日供热水量(m3/d)。(四)采用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可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加上空气源热泵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空气源热泵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按表2取值。表2空气源热泵的常规能源年替代量太阳能集热器位置等效电(kWha)标煤(kgcea)屋面(4347×Qd-132x0)(1252×Qd-38x4C)立面(4347×Qd-73X4C)(1252×Qd-2×Ac)注:Qd为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平均日供热水量(m3d);Ad为太阳能集热器外框尺寸总面积(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