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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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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我部对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2010年,原信息产业部公布规定,明确了通信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对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明确了案件办理期限,确定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现行规定在管辖、简易程序适用情形、听证期限、办案期限等方面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在立案、证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方面缺乏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亟需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增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除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外,我部其他工业领域、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尚未制定行政处罚相关规章,也需要结合此次修订一并予以考虑。修订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适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监管形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二、修订的主要内容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现行规定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现行规定部分章节设置进行调整和优化,共设五章六十三条,对立法目的与依据、实施主体、管辖、决定、送达、执行和结案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一)修改完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相关规定现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通信主管部门,包括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与目前管理体制现状已不相符。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当前工业和信息化监管执法体制,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另外,考虑到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的特殊性,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二)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一是完善管辖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级别管辖相关规定;针对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情况,结合实践情况,规定了住所地、网络接入地等违法行为发生地,便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确定管辖;确立“最先立案”的管辖原则。同时,细化管辖权争议解决、内部转移管辖、移送管辖的相关制度。二是细化普通程序制度。在立案方面,完善了立案条件以及立案时限的规定;增加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在调查取证方面,优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执法的基本要求;详细规定证据的认定及相应的调查取证要求;增加了案件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的规定。在听证方面,调整听证适用情形,补充听证相关人员、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等情形。在送达方面,增加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三是调整办案期限等时限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对办案期限的例外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规定(征求意见稿)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办理期限规定为九十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可以延长九十日。删除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期限规定,将当事人申请听证期限由三日调整为五个工作日,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四是完善执行和结案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修改完善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执法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了可以结案的情形。(三)增加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全过程记录的原则。二是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有关信息;强化执法人员事中公示要求。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形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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