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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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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docx

    司但甯工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条例)和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全体员工。第三条“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和管理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第四条秘密分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凡是涉及国家、企业利益的重要文件、信息、数据,要根据以上要求设定密级,加以保护,从源头上保证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安全。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分公司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公司保密委)在分公司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资委、股份公司、集团公务保密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保密制度的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审定分公司和所属单位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相关保密管理和防范措施;加强保密技术防范能力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办公设施、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保障制度和设施建设;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相关人员保密工作业务水平;指导监督各单位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分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依法处理失泄密事件;配合、协助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分公司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分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分公司保密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分公司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拟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和调整涉密场所;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第三章企业商业秘密的确定第七条分公司机关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密级和期限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在秘密事项产生的初期,由承办人根据保护范围事项和保密程度,依照XX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二)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应同时对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定。(三)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要按XX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的要求,在载体上做出明显规范标识,并通知应接触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履行保密职责。(四)商业秘密的标识为“核心商秘”和“普通商秘”加保密期限。如“普通商秘1年”;工作秘密的标识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五)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核心商秘”、“普通商秘”二种。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核心商秘”级一般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普通商秘”级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六)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要及时建立台账,按要求填写秘密事项登记表,同时报保密办。第八条各单位在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事项时,可参照集团公司的办法或依照已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变更密级、期限、范围或决定解密,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报保密办审批。变更密级、期限、范围或决定解密应有文字记载,并通知知密范围内的人员。第四章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第十条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一)接触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人员的范围,由确定该事项密级的单位限定。属接触范围内的单位,应明确限定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接触范围。(二)工作需要时,可调整各单位限定的接触范围。第十一条密件和密品保密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资料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设备。密件和密品的传递、使用、保管、销毁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具体按密件密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科学技术保密(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涉密技术的交流(包括合作、援助、咨询服务等)须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技术交流,涉及到企业核心技术秘密,要根据有关规定经机关各部室负责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保密委审批。(二)进行涉密技术交流须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要求,防止向第三方泄密。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联网的计算机和未联网的计算机(即计算机网络和单机)及其附属设备。各单位涉密计算机严禁上国际互联网,涉密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无加密设备的办公网上进行采集、加工、传输、存储,严禁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具体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要害部门、部位保密(一)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业务工作中涉及较多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最小单位。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载体、物品的最小固定、专用场所。(二)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要报保密办备案。(三)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四)建立健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十五条宣传报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宣传媒体公开发表或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发表或在宣传活动中涉及秘密事项的,应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第十六条会议保密(一)召开涉密会议,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场所,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保密要求。不能使用视频会议网络系统召开涉密会议。(二)召开涉密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需要录音录像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保密工作主管领导批准。涉密会场应使用经国家保密局检测批准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三)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需发给与会单位,要经过机要渠道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携带的,由会议主办单位保密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四)会议涉及的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项指标情况、有关数据、事项、公司未来计划等内幕信息在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以法定形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前,不得刊登于公司内刊、微信、抖音等媒体、印发宣传材料或其他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内部有关该会议的新闻报道和信息须经分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第十七条涉外保密(一)涉密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二)涉外活动中,发现国(境)外人员窃密行为或我工作人员有失密、泄密、窃密问题时,要立即予以制止,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办报告。具体按涉外保密工作规定执行。(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出境的,应向保密办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具体按密件密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驻外单位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加强管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保密期限内可根据需要留存,认定无保存价值的应及时销毁,若需长期保存的应送回国内主管单位按照保密规定归档存放。第五章涉密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第十八条涉密人员类别分为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和涉及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人员。涉密人员级别依据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事项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上岗前,由所在单位进行保密资格审查,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第十九条涉密人员申请流动(如调离、轮岗等),应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解密期,并调离涉密岗位,待解密期满,经所在单位保密工作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核报保密办审批,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要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由所在单位保密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出国(境)前进行重点保密教育。重点教育情况和管理措施报保密办备案。返回后,涉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工作主管或分管领导就国外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述职。第二十一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人事务自费出境,包括自费出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等。涉密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解密期,并调离涉密岗位,待解密期满,经所在单位保密工作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核报保密办审批,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涉密人员出国前要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并进行出国前保密教育。第六章泄密事件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第二十三条发生泄密事件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发生泄密事件后,事故单位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本单位保密办报告。书面报告泄密事件的内容包括: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泄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已进行或拟进行查处的工作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保密办应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的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查处工作,并及时向分公司保密委报告。第二十六条向分公司保密委报告事件查处结果的内容包括: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对有关泄密当事人或责任人的处理情况;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报告泄密事件或者不支持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保密办要及时向保密委报告情况;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保密教育第二十八条分公司要重视保密教育工作。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律和法规;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和知识;保密与窃密形势;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等。第二十九条保密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通过涉密人员专题教育、会议教育、专题讲座、岗位培训、重要节假日前教育、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保密教育、保密知识问答等形式,要注重保密教育实效。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三十条检查与考核是落实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的主要手段,应当采取日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十一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要将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保密工作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保密委要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工作的职责情况作为保密检查的重点。第三十二条保密工作检查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保密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领导分工明确,工作网络健全等。(二)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包括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及管理;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密级确定和标识等。(三)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单位保密领导工作到位情况;要害部门和部位、重点业务、重要会议、重点涉密人员保密措施;泄密事件或隐患报告及补救措施等。(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包括涉密人员管理措施;失泄密隐患人员应对措施;出国出境人员临行前的保密教育等。(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情况。包括涉密计算机配备相应保密设备进行保障,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软盘、硬盘、U盘、光盘、磁带等)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保密管理等。(六)商业秘密保护情况。包括密件、密品管理措施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七)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八)要害部门和部位硬件设施的完备情况。包括领导办公室保密设施配备情况;保密会议室设施配备情况;各单位密件存放的主要处室保密设施配备情况等。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依据有关规定,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四)在涉密专项活动中,严守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企业的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五)一贯严守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忠于职守,事迹突出的。第三十四条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第三十五条因相关人员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部门保密工作主管或分管领导责任。(一)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二)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保密工作混乱,泄密情况频频出现,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失泄密事件而故意隐瞒、袒护,如未按本规定报告泄密事件的;隐匿、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影响查处工作的;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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