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 附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怎么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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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 附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怎么治.docx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坚持受贿行贿案件一起查,斩断权钱交易黑色链条,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向好,政治生态不断净化向善。但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依然不警醒、不收敛、不知止,创新方式方法,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权钱交易。下面,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简单探讨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问题。一、党员领导干部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又称民间借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含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是指贷款人,通常称为出借人;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是指借款人。二者构成了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个别情况下,有第三者进行担保。民间借贷的客体和标的主要是货币,一般通过现金、支票、银行或网络转款等形式交付。民间借贷的内容是指借款、还款、支付利息等活动。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民间借贷,是指民间借贷的主体一方、或第三人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间借贷活动。二、党员领导干部民间借贷行为的分类和特征(一)根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党纪等要求,可以将党员领导干部民间借贷划分为正常民间借贷和违规民间借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间借贷做为民事法律活动,自然应该满足以上三点。同时,做为特殊主体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间借贷中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公职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二)根据出借人的借款动机和目的,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情谊型民间借贷和谋利型民间借贷。情谊型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是近亲属、同学、长期交往等情谊关系,出借人基于好意帮助,给付借款人借款,不收取利息,或者收取少量利息的行为,该利息等于或低于银行贷款利息。谋利型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基于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给付借款人借款,收取利息的活动,该利益一般情况下是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包括违法的高利放贷行为、让民事主体的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能给自己带来更大利益的行为。(H)根据违规民间借贷违反规定的性质的不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可以分为党员领导干部违法民间借贷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民间借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民间借贷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正常的借贷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情谊,以相互信任、财产担保等为基础,而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民间借贷双方不一定具有感情和信任基础,而是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做为联系。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谋取不正当性利益为借款动机和目的,以公权力作为担保。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为了自己的职务升迁、岗位调整等,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对象为了谋取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而进行借款。党员领导干部做为出借人时,让对方优先或不能拒绝向自己借款,并获取一定利息,或者做为借款人时让对方不能拒绝或优先给自己借款,并仅支付低息或不支付利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民间借贷,主要是指高利放贷行为,或正常民间借贷后未按照规定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为了避免有关机关的调查,掩饰其特殊主体身份,会采取各种手段对其身份和借贷违法性进行掩饰。上述分类对于我们理解和认定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具有重要意义。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的情形下面我们采取列举方式谈一下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的情形:(一)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以占有为目的,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是以违规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权钱交易,涉嫌受贿犯罪。(二)做为借款人,无息或低息向下属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做为出借人,低息或者高息给下属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的行为;有偿为下属或者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担保或要求下属或者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担保的行为。(三)做为出借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不是下属或者管理服务对象的人高利放贷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移交有关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四)其他有关情形。党员领导干部做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使用借贷资金进行高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做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起诉后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借贷的。这些情况均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四种形态准确处理。同时,我们也一定要准确认定党员领导干部正常的民间借贷,保障党员领导干部的合法民事权利0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出于情谊动机,做为出借人将个人合法收入或资金出借给亲戚、朋友、同学等人,收取一定利息的行为,或者因实际生活需要,向亲戚朋友等人借款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戴面具、穿马甲,形式千变万化,让人眼花缭乱,其目的都是为了掩饰违规民间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公权力作为担保,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本质。我们在认定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时,要全面收集民间借贷参与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包括借款动机、目的、还款意愿;参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信息;借款金额大小、用途、利率、时限、来源,借款还款履行方式等主客观要素,综合考虑,认真分析,科学判断,审慎稳妥处理。四、总结当官不要想发财,发财不要想当官。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维护党的形象、爱惜自己羽毛的需要,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党的纪律要求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各级纪委监委一定要严查严办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民间借贷行为,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怎么治15天,获利18万元;4天,获利3.6万元;10天,获利9万元有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行贿受贿。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究其原因是“利”字当头,以致忘记了党纪党规。“市中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对市中院乃至全市法院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近日,省市委第三巡察组进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3个月的巡察工作。巡察动员会上被“点名”的孙某曾先后8次参与民间借贷获利近200万元。针对孙某案暴露出的问题,市中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改,所有人都提交了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自查自纠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究其原因是“利”字当头,以致忘记了党纪党规。日赚万元生财有“道”“手里有些闲钱,有机会帮忙放出去吧,赚些利息。”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蔡某认识后,提出了“用钱生钱”的想法。当时蔡某有个案子在人民法院审理,找到了孙某帮忙给办案人打招呼,正想找机会感谢孙某。在蔡某看来,“围猎”孙某的机会来了。“利息收取多少就给你多少,我中间不赚钱。收不回来,我承担损失。”蔡某的一番承诺正合孙某的心意。不久后,蔡某找到孙某,说有人需要用i,100万元每天利息3000元。孙某给蔡某提供资金370万元。4天后,孙某获取利息4.44万元。尝到了甜头的孙某,开始继续“用钱生钱15天,获利18万元;4天,获利3.6万元;10天,获利9万元孙某先后8次通过蔡某把钱借给他人,获利近200万元。“这些钱看起来似乎取之有道,是他,挣来的。但实际上还是靠手中的公权。''审查调查人员介绍说,从吃吃喝喝、收受礼品礼金,到通过案件收受好处费,再到“用钱生钱”,孙某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依附职权影响违规获利梳理发现,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并非个案。背后皆是一个“利”字作祟。利,因何而得?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牟取利益,然后将资金出借给管理服务对象并获取较高利息。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借贷关系,依附于党员干部岗位与职权的影响,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从通报的情况看,这类情况并不少见: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施某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巨额利益;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市总工会原主席王某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利;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某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借贷活动钱,从何而来?有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行贿受贿。省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申某担任市委副书记后,不少找他帮忙的人表露出让其“入股收息、一起发财”的意思。起初申还分散地从别人那里借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去“投资”,获利后立即归还。随着胆子越来越大,他将借款的对象集中到了自认为有钱又大方的老板“朋友”身上,并用借来的钱高息借贷转贷,滚动“投资”。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则利用贪污、挪用的公款或受贿所得、利用公权力无偿借用资金从事借贷活动,资金来源本身就是违纪违法所得。例如,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第一政委陈某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资金放贷,获取大额回报。调查发现,一些违规民间借贷与涉黑涉恶问题相伴相生。有的党员干部直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的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交织、提供保护,利用高息放贷获取非法利益,从而实现权钱交易。斩断以权获利的寻租链条为专项整治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今年4月,市纪委监委印发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同时,制定出台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导则,划定政商交往“禁止区”,规定不得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管理服务企业中筹资借款、投资理财等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整治任务纳入日常监督重要内容,把整治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作为落实日常监督责任的重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斩断以权获利的寻租链条。揭开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隐身衣从“投资赚钱''到"借钱生钱”,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殷某先后采用多种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谋求“生财之道''近日,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殷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殷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另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现场认罪悔罪的殷某,曾多次参与民间借贷,将受贿所得交给特定关系人进行民间放贷等,获取高额利息。针对殷良平等人所暴露出的问题,在全市展开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专项整治,目前已通报多起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案件。以钱生钱,月入过万“害怕还是害怕,担心还是担心。但又想着这就是两个人的事,你不说,我不说,不会有人晓得。“6月20日,市城市供排水服务中心原主任李某违规借贷收息问题被通报曝光。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李低垂着头说:“还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去年5月,县纪委监委接到有关李问题的信访反映。在线索初核后,办案人员发现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中包括李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的问题。2015年,李了解到商人孙某急需一笔资金到云南做生意后,提出了“借钱”的想法。考虑到孙某曾经与自己合伙做过生意,是老熟人,而自己又是公职人员,于是李某便以侄儿的名义借给了孙某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就这样,李某家属的卡上每个月都能如期收到来自孙某的1万元利息。看着孙某的生意经营情况较好,一年后,李某以借条到期为由,要求将月息提高至2.5分,并换了个银行收款账号。“一方面是自己想多赚钱,另一方面自己也了解过当时民间放贷的行情。”李某向办案人员解释自己“涨价”的行为。刚开始,每月银行卡上还是能按时收到12500元。但不到半年,孙某就以生意亏损为由,拖延支付高息。眼看着孙某的生意难以为继,李某提出让其尽快归还本金。拖了一两年后,孙某只还了近一半本金。李某见状,只好将城市供排水公司的部分工程交给孙某承接。孙某在顺利拿到工程后,才将李某的本金悉数还清。李某借贷的利息看似是“挣”来的,但其实也是违纪违法所得。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介绍,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烟酒到为管理服务对象在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招投标、管材管件销售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再到“以钱生钱”,李某都是靠手中的公权力。8月24日,综合客运枢纽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此工程是2022年冬奥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之一,位于市经开区,总投资亿元,总占地面积26.4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将满足高铁、普铁、长途、公交、出租、旅游大巴、航空大巴等换乘需求,满足冬奥会期间快速交通联系的需求,方便群众出行,提升城市形象,有利于加强该市与周边省市、京津冀及晋冀蒙地区的经济社会联系。经查,李某违纪违法所得约158万元,其中靠放贷获取利息19万余元。今年5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违规借贷三大手法“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纪,重点要看其是否利用职权影响,获取超正常回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介绍,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如果个别干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高额利息或暗中行贿受贿,则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从所披露的案例来看,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主要是借助了三大贪腐手法。其一,作为借款人,以借为名掩盖其“受贿”行为。比如,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在担任副县长期间,向管理服务对象余某、胡某某、余某某等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135万元。作为回报,王在工程项目取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相关人士介绍,个别领导干部将这种“借用”委托给特定关系人具体办理,相关钱款也是直接打到他人账户,妄图以此躲避监督“探头”。甚至有个别人在短暂“借用”后,因害怕事情暴露,又归还了相应借款,制造出有借有还的临时借用假象。不过,虽然是有借有还,但事后不支付利息的情况较多。2016年至2017年,时任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蹇某向管理服务对象吴某某借款万元,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不过,在2017年8月借款合同到期时,蹇某仅归还了万元的本金,未支付对方利息。其二,作为出借人,公职人员凭借自身职务影响力收取高额利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借款人的王清同时也是出借人。在担任县副县长期间,他曾先后向管理服务对象余某某违规放贷330万元,共获取高额利息700万余元。与王一样,在担任成石化园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周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韩某某270万元,约定年利率36%,获取利息共计112.4万元。据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据国家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其中,多次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况在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中较为多见。参与审查调查的区纪委监委干部回忆,当时限期主动说清问题的通告发出后,某镇负责土地流转业务的平台公司负责人,主动找到该镇纪委书记说清问题。由于纪法意识淡薄,该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将账户上仅有的100万元以1%的月息,借给辖区内管理服务对象,以此让公司获得更多收益。“3次借出,3次收回,都是走的对公账户。虽然未造成资金损失,但违反了相关党纪法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我们正在给予相关处理。”办案人员说。而在公职人员用“公款”放贷过程中,有的党员干部甚至不惜挪用公款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放贷。“公职人员个人挪用公款放贷,将受到从重从严处理。”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压缩借贷的公权力寻租空间“其他乡镇平台公司是否也存在类似问题?”针对上述公司暴露出的问题,区纪委监委采用“室组地”联动监督方式,各乡镇纪委在纪检室的指导下,对各自乡镇平台公司的账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监督范畴。在检查中,区太和镇纪委书记发现,该镇平台公司于2015年曾借出一笔10万元的资金。“经过了解后发现,这笔钱当时是借给某私人老板用于周转农民工拖欠工资。同年,借款方归还了本金。”尽管存在客观因素,但该情况也属于违规民间借贷,因此对平台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组织处理。与使用公款违规借贷相比,公职人员个人违规借贷的行为更具隐蔽性。“单靠自查自纠的方式很难触及深层次的腐败问题,这也是专项整治的难点所在。”相关人员表示。对此,在线索排查方面,市纪委监委构建纪检监察同巡察、审计、法院、国资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了违规民间借贷问题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等。比如,督促司法机关全面梳理涉及公职人员借贷纠纷案;国资部门排查具有资金出借情形、融资担保业务的国有企业;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务监督和审计稽核,深挖违规出借国有资金问题线索。目前共起底问题线索18件。针对公职人员以贷谋私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的同时注重建章立制,推动源头治理。比如,市出台市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为领导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划定9条纪法红线。市纪委常委介绍,就个别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市选取殷、王违规借贷收息受贿等典型案件编印警示教育读本,拍摄警示教育片,发挥案件查办警示教育功能。目前,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典型案件34件,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8人,移送司法机关6人,追缴不当获利或者违纪违法资金16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