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4315767       资源大小:18.13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 转移接续(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深入推 进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质量,保 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医 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 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作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坚持以实现覆 盖全民、依法参保、统一规范、跨市通办为目标,以完善关系管 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着眼保基本,针对 重点人群精准施策,大力提升参保质量,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做 好跨市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 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工 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 经办操作指引,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 核发、医疗保险费退还等经办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职工医疗保险费全责征收、居民医疗保 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受理、核验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 人补缴业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医保基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确保在规定 时间内将财政补助资金及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 费全额上划市级医保基金统筹专户。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下同) 中参保人员的统计、参保资金筹集工作以及办理参保手续。市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 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医疗救助对象”)、重度 残疾人(持一级、二级残疾证人员)、退役军人、因工致残被鉴 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以及失业人员的身份认定等工 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部门协作】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关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关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充 分利用相关信息系统,完善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 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重复参保情况,精 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全民参保计划库,不断提升参保管 理服务水平和参保数据质量。第六条【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 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 面了解医疗保险政策和参保意义,切实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扩面】根据本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 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本市劳动就业人口为参 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以本市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持居 住证参保政策。第八条【职工参保范围】下列单位及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 保:(一)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 休手续的人员,下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依托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 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 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居民参保范围】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一)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非就业人员;(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中小学校学生、 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学生;(三)在本市就业且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女。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2 .父母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并连续参加职工医保满一年且 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四)已办理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非就业人员;(五)本市户籍基本医疗险参保人员的父母,且未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保居民医保的人员。第十条【中途参保】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后,下列符合 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在6个月内中途参保。(一)新生儿、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二)医疗救助对象;(S)重度残疾人;(四)退役军人;(五)刑满释放人员;(六)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七)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计算6个月。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自户 籍迁入之日起计算6个月。退役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计算6个 月。刑满释放人员自释放之日起计算6个月。已办理职工医保中 止手续的人员自办理停保次月起计算6个月。中途转入本市就读 学生自转学就读之日起计算6个月。第十一条【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 负责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 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缴费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 参保手续。用人单位缴费登记信息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 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 注销缴费登记。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单 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增减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向注册登记地或就业地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 保缴费登记。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第十二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参加居民医保分为依申请和 无需申请两种方式。医疗救助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无需提出申请,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缴费登记、参保信息变更、 参保登记。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个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缴费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参保登记。在校大中专学生由学校代为申请缴费登记及参保信息变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含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经济合 作社、村民小组等)、居委会统一为本村村民、本居委会居民办 理缴费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参保登记。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注销缴费登记,终止参保关系。已参加居民医保且仍符合新医保年度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未 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医保信息系统默认其自动延续参加新医 保年度居民医保,经参保人确认后,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 登记。第三章筹资政策第十三条【职工医保筹资渠道】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按照规定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 缴费。第十四条【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 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 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按照本市 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 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为300%,下限为60%)由市 医疗保障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数据,在医保年度开始前对外公布。第十五条【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职工医保包括统账结合和单 建统筹两种缴费方式。统账结合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单 建统筹仅设立统筹基金、无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统账结合方式 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 参加职工医保。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 0%左 右(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费率为2.0% (计入个人账户)。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致。 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居民医保筹资渠道】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 政补助相结合。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按规 定由政府给予个人缴费补助。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 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补助;其他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纳 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全额补助。第十七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缴费原则上以本市 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总费率为3. 2%,其中财 政补助2.1%、个人缴费L1%。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 标准低于国家和省要求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执行。居民医保 年度参保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 意后公布。第四章参保征缴第十八条【职工缴费、待遇享受时间】职工医保按月缴费, 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停止 缴费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 条件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自停止领取失业金且未重新参 加职工医保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死亡的,自死亡 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第十九条【居民缴费、待遇享受时间】居民医保原则上按年 缴费,每年10-12月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缴费次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从 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生儿缴 费后,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医疗救助对象、 重度残疾人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 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暂停或终止居民参保关系的,自暂停或终止次月起停 止享受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居 民医保待遇。第二十条【职工补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 手续的,补缴应缴费用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期间职 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标准按照补缴时段的相 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医保2年(含)以上,未按时足额缴 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导致连续参保中断,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内 (从开始欠缴之月起连续计算至补缴上月止,下同)补缴应缴费用 的,欠缴期间职工应当享受的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补缴时段计入 连续缴费时间。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应缴费用的,职工医 保待遇不予追溯,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 缴时段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 标准按照补缴时段的相关规定执行。非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视为 正常缴费,参保人待遇享受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中途参保缴费】中途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照医保年度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以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三条【伤残职工缴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 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二)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 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 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四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建立新 型用工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医疗 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第二十五条【大中专学生】非本市户籍的大中专学生在本市 就读并参加居民医保,有原参保地的,及时终止原参保关系。在 本市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暂停居民医保参 保关系;毕业前返回学校就读的,恢复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第二十六条【新生儿】新生儿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户籍地或 居住地居民医保;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 亲或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后,新生儿从出生 到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第二十七条【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 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 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应保证其享受新参加的医 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短期务工结束后,经办机构及时 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疗保险 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经办机构应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 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划解】用人单位应当每月 向税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当月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 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及告知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灵活就 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当每月向税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当月 职工医疗保险费。税务部门核定职工医保应征额后,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 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及时将已征收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划入 财政专户。第三十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划解】税务部门按照核定的 居民医保应征额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 金由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第五章重复参保与参保退费第三十一条【重复参保处理】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 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 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 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 录。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最后就业地参保关系;重 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 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 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 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医疗救助对象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时, 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 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参保 人在一地以一般居民身份、一地以政府资助人员身份重复参加居 民医保或两地同时以政府资助人员身份参保的,在征得参保人同 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参保关系,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经办机 构留存备案。因重复参保导致重复享受待遇的,由经办机构清理重复参保 的关系、依法追回重复享受的待遇。第三十二条【退费机制】参保退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向税 务部门申请,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退还。第三十三条【职工医保退费】职工多缴、错缴、重复缴纳医 疗保险费的,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终止相关职工医保参保 关系的,可申请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停止的职工医保参 保关系,个人缴费不予退回。第三十四条【居民医保退费】参保人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 在相应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终止居民 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退费,退费的同时扣减当年涉及的各级 财政补助资金。(一)死亡;(二)重复缴费;(三)参加职工医保;(四)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参保人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 缴费不予退回。非参保人原因,导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退费,不 受是否进入待遇享受期限制,已产生医疗报销费用的除外。其他居民医保退费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缴费年限与退休人员缴费第三十五条【缴费年限】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医 保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且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 计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 待遇。2023至2025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5年。2026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6年,女职工 25年。2027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7年,女职工 25年。2028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8年,女职工 25年。2029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9年,女职工 25年。2030年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 女职工25年。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第三十六条【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在本市各区建立职工医 保制度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计为本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 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确认的结果执行。其中,原行业统筹驻粤参保人按省直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结果执行;归属地方管理的,按本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确认的结果执行。参保人经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确认的本市各区 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计为本市职 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计为本市职工医保视同实际缴费年限。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延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可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 性缴费至规定年限。选择按月缴费的,以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 数,按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 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 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的次月1日起不再缴费,享受退 休人员医保待遇,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 一次性缴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本市上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和补缴年 限确定缴费金额。完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自缴费达规定年限的 次月起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计发个人 账户。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本市上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按年度公布。第三十八条【退休人员延缴手续】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应在当月到经办机构办理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确认手续,逾期 未办理的,视为选择按月延缴。第三十九条【退休人员补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可用其职工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补缴;不补缴的,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 缴费年限记录。参保人中途仍可在本市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 规定年限,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第四十条【转移接续范围】参保人因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 地变动,按本细则规定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享受职工医保 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不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出地是指参保人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第四十一条【转移接续要求】参保人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 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在 市外其他地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本市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外市就业人员流动到本市 就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手续。(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外市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 医保后,流动到本市且未就业的,原则上当年度在本市不再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本市下一年度 居民医保。(S)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 人流动到本市但未重新就业,按本细则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流动到本市就业的,按细则规定参加本市职 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第四十二条【转移接续人员退休】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选择本市作为职工医保退 体待遇享受地的,缴费年限确定及退休人员缴费适用本细则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 定。第四十三条【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保人办理本市退休人员 职工医保待遇不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 在本市的参保人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在本市享受退休 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规定的,可选择在本市缴费至规定年 限后,在本市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规定且不选择在本市缴费至规定年限,按照广东省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及第三 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到其他曾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办 理职工医保退休。第四十四条【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待遇衔接】职工医保参保人 关系转移接续到本市的,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 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 人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按照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连续缴费时间和本市政策规定确定待遇 标准。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由个人按补 缴时段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补缴,中断补缴时段计入连续 缴费时间,缴费当月即可在本市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 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重新 计算连续缴费时间。第四十五条【跨制度关系转移待遇衔接】参保人已连续2年 (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 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办理跨制度关系转移接续到本市 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 定办理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其中,外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流动到 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由个人按补缴时段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缴 费标准补缴。外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流动到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 按本细则规定的居民医保范围及相应缴费标准补缴。参保人补缴后,中断补缴时段计入连续缴费时间,缴费当月 即可在本市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但不得重复享受。(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第四十六条【军人转移】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到本市并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当月即可按本市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到本市,3个月内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 可由个人按补缴时段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补缴,补缴当 月即可按本市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就业期间的医保待遇可按规 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3个月后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 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第四十七条【个人账户转移】参保人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 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跨省 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 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市外转移】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到 本市的,按本细则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出省内外市 的,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 6号)规定执行;转出外省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全责征收】全责征收,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 费登记、申报、核定、征收和划解、入库、追欠、查处、记账等 环节。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 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第五十二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 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包括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 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新业 态企业“)形成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就业人员;依托平台完 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 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 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 业人员。第五十三条【医保年度】医保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第五十四条【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 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注意事项

    本文(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