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能课税视角看消费税的立法完善 附量能课税原则下房产税立法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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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能课税视角看消费税的立法完善 附量能课税原则下房产税立法的完善.docx
从量能课税视角看消费税的立法完善2019年12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历次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但是没 有对消费税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税率确定标准、征收方式、授权限制等事关 负税人基本权利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在减税降费和消费税稳步下划地方的趋势 下,消费税承担的主要功能是消费调节还是为地方筹集财政收入;消费税的调节 功能如何在其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被一以贯之;消费税如何在兼顾税法的稳定性与 政策引导的多变性中保障负税人的基本权利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基点,以比例原则为评价标准,反思消费税的立法初衷,探寻 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可能路径。一、量能课税原则视域下的消费税(一)征税对象的特别选择使消费税对量能课税原则存在偏离量能原则是现代国家税法的结构性原则。租税负担是否平等,大体以量能课 税为准。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即根据纳税 人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平等课征,能力强者多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能力者 不纳税。量能课税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体现平等原则,即能力相当者相同 对待,能力不同者区别对待。量能课税体现的是税法的实质正义。由于税收本身 具有的无偿性,税收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应当根据纳税人能力平等分 摊,才能体现其公平性和正当性。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可以类型化为三类:公共健康减损型消费、误 导式炫耀型消费、生态环境不友好型消费。从征税对象看,营改增之后,增值 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普遍征收,一视同仁地对待经济价值,体现了税收的中 性;消费税则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有限征收,差别或者歧视性地对待入选商品, 存在一定的非中性。从实现功能看,增值税的主要功能是在尽可能少地影响市场 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筹集财政收入;而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和引导消费,附属 功能才是筹集财政收入。从税种间的关系看,两者同为间接税,增值税是基础, 消费税是对增值税功能的有效补充,以实现直接税影响消费选择的作用。量能课 税原则是税法的统制性原则。增值税是对量能课税原则的恪守,通过普遍平等征 收保证筹集到足够的财政收入,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分摊;消费 税通过选择部分消费品课税以实现促进消费公益的目的,对量能课税原则存在一 定的偏离,如烟酒税目的实际负税人并不具备更强的负担能力,征税目的是因为 其消费行为不符合国家公共健康政策。(二)增进消费公益的目的是消费税偏离量能课税原则的正当性1.消费税所具有的正当性在于其增进消费公益的社会目的。除以满足公共预 算所必需的财政需要为目的的规范外,税法还有一种出于社会目的的规范,往往 是为了实现非财政目的。虽然这可能违反分配正义,但此种违反平等原则的正当 化,仅于其管制目的在宪法上有足以平衡违反量能课税原则而值得促进的位阶, 才能成立。消费税规范属于旨在调节消费行为的社会目的规范,而非旨在筹集财 政收入的财政目的规范。消费税偏离量能课税原则是否具有正当性在于其忽视负 担能力的区别对待是否有正当理由,即应以增进消费公益为前提。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社会法治理念兴起,国家不仅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同 时也是社会秩序的形成者。国家可以通过征税的方式来限制和调节纳税人的特定 消费行为以达到形塑社会正义的目的。国家为形成社会所普遍期待的秩序,就 需要针对性地通过加重偏离消费公益行为的税收负担对其进行管理和限制。具体 到消费税领域,就是对减损公共健康、误导社会风气、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 额外征税,将其造成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矫正其不良的消费行为,以增进社会公 共利益。消费税因其营造良好的消费理念和增进消费公益的社会目的,获得了偏 离量能课税原则的正当性。2.消费税正当性的形式要件要求重点突出消费税增进消费公益的立法目的。 社会目的规范中的管制规范要求遵守法治国家原则中的规范明确性原则,在构成 要件规定上以充分明确的方式,指出其管制的目的,不应将其隐藏在财政目的规 范中。消费税保障消费公益的主要目的应当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消费税 规范满足偏离量能课税正当性的程序要件。立法机关需要明确消费税立法的目的 条款才能证明消费税具有偏离量能课税原则的正当性、对被选择的消费行为征税 是符合社会公益的。只要消费行为指向消费税法所规制的对象,即使负税人能力 不足,也不能免除。明确目的条款不仅有助于促使立法机关慎重选择征税对象以 实现其社会目的并接受公众监督,还能够更加明确地向社会传递合理消费的信 号。二、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一)消费税增进消费公益的立法目的不够明确刚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缺乏目的条款的设置,也没有征税对象的一般性 规定,只能从附录中的税目中倒推出立法目的,进而再判断具体税目的设置是否 适当以及税率是否合理。这种循环论证的方式难以完成自身逻辑的自治性,减弱 了对征税权的约束力度。因此,笔者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明确规定消 费税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引导消费行为,优化消费结构,改善消费环境,保障 消费公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条款可以开宗明义地表明设立消费税 的正当性,确定消费税法制度规范的价值取向,建立于征税对象的对应关系,明 确审查征税对象的抽象标准,保障负税人的财产不被随意分享。(二)征求意见稿没有对消费税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对于其消费税收入已经实现了专款专用。在美国,对不 同课税项目所征收的消费税都形成了对应的信托基金,如公路信托基金、机场和 航线信托基金、矽肺残疾信托基金等,用于承担联邦政府对相关项目的支出。 法国特别消费税的显著特点是其税收收入被用于支持社会保险、能源转型等特定 事业、满足特定目的。为弥补烟草、酒精消费带来的额外社会成本,烟酒类特别 消费税收入基本全部投入社会保险基金。法国污染行为税收入稳定地为环境友好 型事业提供资金,能源产品消费税的一部分收入进入能源转型专项支出专户, 且比重越来越大。相对而言,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消费税的使用作出特别规定。统筹使用 的方式相当于在消费税收入环节将其视为社会目的规范,在消费税支出环节则将 其视为财政目的规范,收入与支出的脱节不仅可能使消费税的社会目的难以有效 实现,甚至可能侵蚀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正当性根基。(三)征求意见稿对征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完善,可能误导消费行为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阶段性地承担了对特殊服务差别征收的消费调节功能, 契合了消费税的社会目的和调节方式。营改增后,营业税对服务普遍征收的税收 中性功能已被增值税替代,其对特殊服务额外征收的消费调节功能则转化为消费 税。营改增实现了货物与服务的一视同仁,作为在增值税基础上发挥特别调节作 用的消费税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消费税的特别征收体现的是对不同性质的消费 行为的区别对待,而非对同样性质的消费行为的差别待遇。只要该消费行为与消 费税所追求的社会目的背道而驰,不管其指向的对象是消费品还是消费服务都应 征收消费税。目前,我国仅对奢侈性消费品征税,而没有对奢侈性消费服务征税, 不当损伤了量能课税原则所倡导的税收公平价值。征求意见稿仍将征税对象 界定为“应税消费品”,排除应税服务,限缩了消费税的调控范围,影响了相关 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以高档消费为例,高档化妆品要缴纳15%的消费税,高档 美容服务和整形服务却无须缴纳消费税,忽视了相关产品和服务之间的替代性和 同质性,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四)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的定位不利于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减弱了调节消费 的功能消费税虽然属于间接税,但是却需要强化负税人的税痛感,让消费者深切地 感知到其消费行为的税收成本,进而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选择减少或不从事征 收消费税的消费行为,以达到改变消费行为的目的。消费税负税人的税痛感应建 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仍将消费税视为价内税,使得消费者无法 从自己支付的价款中得知因其为消费行为负担的消费税,税痛感因此被减弱,通 过征税负面评价其消费行为的信号传导机制被隔断,使消费税本应强化的消费调 节功能被财政收入功能所代替。(五)部分领域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可能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而对汽油、柴油等 成品油实行零售价格调控机制,生产企业无法通过价格调整将消费税转嫁给下游 消费者,因此承担了绝大部分税负。如此税制安排大量占用了生产和进口企业的 经营活动资金,加重其资金周转压力,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 生产经营成本, 加大了企业偷逃税的动机。因生产环节的资金占用导致影响生产经营而有碍社会 再生产的进程。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价值链分布环节的调整而导致的税负上升 问题必然会影响创新驱动发展的创新效应和产业驱动效应,从而形成消费税制度 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分歧。三、在量能课税原则视角下,提高我国消费税正当性的政策建议(一)建立收支相连的消费税制度体系1.建立收支相连的消费税制度体系有助于解决征求意见稿没有对消费税 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我国消费税制度的优化应当立足于消费税的特效, 建立收支相连的消费税制度体系,收入环节和支出环节都应体现消费税的社会目 的属性。具体而言,收支相连的模式可以分为专款专用和优先支付两类。专款专 用模式适合于负外部性指向较为明确的领域。基于保护生态环境所筹集的消费税 应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优 先支付模式适合于负外部性指向相对比较宽泛的领域,基于公共健康和良好消费 环境的营造而筹集的消费税应当优先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如有必要,也可用于其 他民生领域。2.建立收支相连的消费税制度体系有助于提高负税人的公共责任意识和预 算监督意识。建立消费税的收支相连机制能够在负税人与其应当承担的公共责任 之间建立有效连接,以有效实现消费税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达到预期的社会目的的 立法初衷。当消费税的支出方向明确并且直接来源于对应的收入,负税的消费者 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消费自由减损了公共利益,理应约束自己的消费行 为、承担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公共责任。收支相连的消费税优化了社会负外部性 成本内部化的机制,只有消费者愿意主动承担公共责任,消费税的终极目的才能 有效实现。消费税的收支相连机制在实体层面对消费税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之后,还需 要在程序层面对使用的过程进行规范。相当于指定并固定了消费税的预算支出, 将保障消费公益的诉求融入到预算决策中,限制政府对该项资金的支配权,确保 该项资金支出符合消费税的立法目的。在提高消费税预算支出的刚性和确定性的 基础上,强化负税人对政府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不管采用上述哪种收支相 连的模式,都应当编制相应的预算并进行细化,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最 终还要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基于消费公益取得的税收能够取之有道、用之有效。 如要挪作他用,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3.建立收支相连的消费税制度体系有助于增强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财力 基础。消费税规范所欲实现的社会目的属于地方政府事权的范畴,需要其履行支 出责任进行保障。消费税规范属于社会目的规范,其所追求的社会公益往往具有 地域性,所规制的消费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也具有地域性,即损害后果和治理收 益都指向一定的地域。根据辅助原则,由地方政府承担与具有地域性特征的事 项相应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比中央政府更有效。消费税的收入属于中央税,而部分 相对应的支出责任却落到了地方政府身上,财力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不匹配难以 调动地方改善消费环境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减税降费的大趋势下,地方政府财政 收入减少,而支出则刚性增长,地方政府如何保证优化消费公益的事权和支出责 任落实到位,直接关乎消费税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和正当性是否会被减损。收支 相连的消费税可以确保将下划到地方的消费税收入用于地方优化消费环境的事 权与支出责任,不仅有助于匹配地方总体的财力与事权及支出责任,调动地方政 府积极性,还能确保地方政府将筹集到的消费税收入按税种性质进行使用,符合 中央宏观调控的目的。(二)完善征求意见稿中的征税对象,将奢侈性服务纳入征税范畴建议将征税对象由应税消费品扩大到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服务,以解决仅对 “应税消费品”征税可能误导消费者消费行为、阻碍消费税立法初衷有效实现的 问题。应税服务包含游艇、赛车、高尔夫球、美容整形和高档会所、俱乐部、酒 店等提供的奢侈性服务,通过将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服务统摄其中的方式,最 小化对同类市场的干预。(三)将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满足负税人知情权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能够更好地保护负税人的知情权,畅通消费 税信息反馈和消费者行为调整的关联机制,倒逼立法机关在不同调节手段中选择 能够最为恰当地传递税痛感和表达社会价值判断的手段。销售价格和应纳消费税 款分别计算和注明的价外税模式应当是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建议征求意见 稿明确消费税的价外税性质,将消费税的调节目的通过公开有效的方式传递给 消辨者。(四)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有助于最小化对市场的干预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至批发或者零售环节能够体现税收最小化干预市场 主体的理念。虽然消费税是通过增加税负的方式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符合社会公 益的预期,但并不意味着目的的适当性可以直接推出手段的适当性。手段是否适 当,仍需权衡其能否最小化对相关市场的干预程度O相比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在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相关市场的干预更小。消费税制度从生产环节 征收转为零售环节征收是解决消费税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分歧、保证税收公平 和生产分工体系创新的重要条件。消费税征税环节的后移可以消除该项税收成 本对生产企业经营决策的扭曲,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行业分工、促进产业 结构转型升级。(五)进一步完善保障负税人基本权利的制度设计税收法定原则彰显了消费税的形式正义,具有社会目的属性的消费税只有在 税法界定的范围内调节消费,才能确保其规范性不受质疑。征求意见稿应当 在实现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立法任务的基础上,对其保障负税人基 本权利的制度设计进行充实和完善,在法律层面确保消费税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有机整合相关税种,简化税制,减轻税负。消费税应当建立征税对象、税率、征 收方式、征收环节、使用方式等与立法目的之间的回应性,消费税具体规则的设 计应当注重实现其社会调节功能,依法保障负税人的基本权利不被消费税的政策 功能所侵蚀。1.将车船税简并至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车船税的调控目的可以被消费税吸 收,调控方式可以被消费税优化,且车船税属于地方税,契合了消费税后移征税 环节和下放地方的改革趋势。由于车船税法立法目的缺失,只能从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的车船进行减免税的条款和税目税额表中对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 量(排气量)分档进行征税的模式间接推导出,其采用年基准税额的静态征税方 式难以实现其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社会目的,应该通过对车船消耗的成品油征 税的动态方式实现调控目的。2.将车辆购置税简并至消费税的小汽车和摩托车税目。相比车船税是对保有 环节的车船征税,车辆购置税是对购买环节的车辆一次性征税,可将其中的汽车 和摩托车税目与消费税的摩托车和小汽车进行整合,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在 原有车辆购置税的购买环节一次性征收。鉴于车辆购置税法的征税对象将电 车限缩至有轨电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 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 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可以考虑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 度,免除有轨电车和汽车挂车的车辆购置税。虽然车辆购置税是中央税,但由财 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共同出台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也与消费税增加地方财力的改革 殊途同归。(六)建立兼顾税收法定与政策调节的消费税动态调整机制具有社会目的属性的消费税规范需要寻求税法确定性和消费调节弹性之间 的平衡。该平衡的基点是量能课税原则保障的负税人的基本权利,符合消费调节 政策的消费品和服务应当“入税”,因社会发展消费调节功能减弱的应当“减税”, 不再具有消费调节功能的必需品应当适时“出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和消费自由。消费税法兼具税法规范和政策调整的双重性质,应当在遵循税收法 定原则的前提下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可在准确反映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同时,根 据社会发展对政策变化作出回应。具体地,可对国务院或者地方人大进行法律授 权,被授权主体应当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适度的调整, 并接受授权主体的审查。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了对国务院的法定授权,而没有 对地方人大进行法律授权,在消费税征收环节逐步后移以及消费税收入逐步下放 的政策导向下,应当尊重地方的自主权,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授权地方人大根据 各地的消费情况,在法定的税率调整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裁量。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完善摘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很快,尤其是最近 十几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但是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并没有随着房地 产市场的发展,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所以导致出现了很多相应的问题,比较突 出的就是住房供应的不合理以及分配失衡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所使用的房 产税收仍旧是根据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和控制。由于其中所载有的内容都比较老旧,而且当时的经济条件比价和现代的 不同,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我国目前的房产税的征收存在很不多不合理 的地方,无法充分的发挥出房产税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谩对我国房地产发展的具 体情况进行分析,结合量能课税原则,对我国房产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 分析和研究,并据此提出了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建议,希望可以充分的发挥出房产 税的控制作用,提升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综合发展水平。关键词量能课税房产税分配正义一、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剖析(一)量能课税原则的概念对于量能课税来说,其中所说的赋税课证并不是法律方向上的课证,而且需 要满足财政的需要的课证。从本质上来说,主要是要求赋税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公 平分配。从根本上来说,纳税人需要按照自身的负税能力,负担与自身想匹配的 税收,因此也可以说量能课税原则就是负担能力原则。通过对量能课税原则的概 念进行分析发现,量能课税中的纳税人所承受的税赋并不相同。这主要是负税人 被人的能力有偏差,而且国民在对待公民征税的时候,需要对自身能力较差的公 民少征收赋税,对于能力比较强的多征收赋税。所以量能课税原则对于公民来说, 是比较公平工程的赋税原则,也是根本上的公平原则。(二)量能课税原则的内涵及定位对于量能课税原则来说,内涵的表现主要是从保障负税人自身的生活防止受 到税课的损害。另外量能课税还能够提升有负担能力的人所纳税的水平,在赋税 的程度反而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既确保可以充分的纳税,又对纳税人有相应 的纳税保护,提升了纳税的针对性和保护性。在对量能课税原则进行定位的时候, 主要的观点有两个,其中之一就是认为量能课税是立法的重要原则,而且据有相 应的法律实用性,所以可以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另外还有的学者认为,量能课 税原则仅仅是一种肤浅的原则,无法按座位税法的基本原则,对量能课税原则可 以进行遵从,但是不需要将其列入法律之中。(三)量能课税原则在房产税法中的适用通过分析发现,房产税的主要社会功能就是对社会人员的收入进行合理的分 配,提升人们收入的均衡性。对于房地产来说,其本身具有财产的属性,因此房 产税可以全面的发挥出气自身的调节作用,优化收入配置的公平性。将量能课税 原则应用在房产税法中,主要是由于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屋和土地,其本身具 有聚集财富的效应。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很快,全国各行各业都在进 行相应的变革,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是确保社会正常良好发展的关键。对于房地 产资源的分配,主要是由市场控制,一般静态的财产会出现社会分配的两极化。 社会分配的两极化是比较明显的社会矛盾,长期以往必将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所 以必须要环节这一矛盾。充分的发挥出房产税在房地产中的重要调节作用,确保 实现社会分配的平衡。对于房产税法来说,其本身属于财产税法。房产税具有较 强的调节性,而且对于平衡分配机制,有较为明显的控制,可以实现全面的社会 经济平衡。对于财产税来说,其本身的课税主要是财产、生产资料以及部分资源。 因此将其作为直接税,可以提升税负的稳定性和直接性,防止出现税负的转嫁。 将量能课税应用在房产税法中,可以更好的提升公民的税负针对性,确保国家对 所有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在进行日常纳税的时候,需要遵循量能课税原则,提升 多房产税个要素的控制,做好相应的收入分配和调整,实现社会贫富差距的缓解。二、量能课税视角下我国现行房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一)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从量能课税的视角对我国的现行房产税立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 征税范围过窄的问题。主要的表现为农村的经营性房产以及企业房产不纳税,个 人非营业性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制在城市和县城以及有相应建制 的城镇和工业区。但是一直以来,都没有对农村的相应房产征收房产税。对于一 般的农村居住房产来说,这样的征收要求是合理的。不过农村也是存在生产性房 产,很多企业钻房产税的漏洞,在农村建设企业房产,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这 些都为违反量能课税原则的。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十分重视农村的发展,为了提升 农村的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的情况和相应的政策,选择免除或者是减少农村房产 税的征收。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农村的房屋仍旧属于纳税的范围,而且和城镇的 房屋有相同的纳税要求,农村房屋的纳税人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从量能课税的 角度来说,农村的房屋可以免交房产税,这样的作用并不正确,对于社会的发展 和国家的稳定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在对房产税进行征收的时候,并没有对个人出 租性房产和经营性房产进行征收赋税。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拥 有私有住房已经成为十分常见的现象,而且原有的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免交房产税 目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二)计税依据过于简单目前我国的房产税计税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目前 我国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的方式主要是采用的从价计征的方式。通过研究发 现,从价计征所依据的是房产的原有价值的余值模式,并没有采用现值模式。余 值模式的计价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的 速度很快,土地的重要性逐渐的表现出来。很多城市中的房产都在不断的升值, 再加上城市自身建设和地价的上涨,所以导致很多城市房产的升值幅度较大。虽 然房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一定的折旧,但是紧急依靠单纯的原值扣除折旧率 的方式,无法真正的体现出房产的真实价值。余值模式无法真正的表现出房产的 真实价值,导致纳税的时候无法表现出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因此需要采用正 确的方式,实现房产实际价值的获取,才能够确保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进行房产 税的合理征收。如果按照从租计征的方式征收房产税,可以较为真实的反应出房产的现实价 值,而且提升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过从租计征的方式会导致房产原值的余值 模式出现较高的波动,使得纳税人自身的纳税压力较大。而且对于不同的房屋来 说,其本身的作用也完全不同,有的是自用,有的是空置和出租。所以不同的用 处,也需要有不同的纳税方式和纳税比例。(三)税率过于单一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征收是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余值计算缴 纳,所缴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我国目前的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1.2%。 这两种计算方式的税率完全相同,但是税率仍旧区分了出租性房产和经营性房产 的类别。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目前的税率相对较为单一。我国国土面积十分广阔,而且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差异性较大,所以我国的东 西部应该存在房产税率的差异,但是我国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税率的方式,并没有 根据地区的经济差异,做出相应的变化。虽然我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房 产的出租性和经营性有了相应的区分,但是并没有做出税率的改变。从根本上来 说,出租也是经营方式的一种。所以对于出租的房产,并不需要单独计费征收房 产税。对于所有的经营房产,统一按照1.2%的税率,这样的方式过于单一,并 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从根本上来说,税率对于我国的税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直接决定了税 收的负担。所以对于个人营业性的房产,需要进行出租性房产使用税率的控制, 确保做出相应的变革,确保经营性房产设置的有一定的浮动税率,确保符合公平 公正的原则。三、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完善(一)搬大征税范围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想要实现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完善,首先需要合理的扩 大征税的范围。通过拓宽税基,提升纳税者的全面了解,控制纳税人的纳税强度, 确保逐渐扩大房产税征收的合理性。在进行征税范围扩大的时候,需要根据我国 的国情进行相应的控制,按照量能课税原则,逐渐改变农村经营性房产和企业房 产税收的征收。在扩大征税范围的时候,可以将农村个人非营业性房产纳入免税 范围,可以实现对农村经营性房产、企业房产的征税,实现征税范围的扩大。另 外由于城镇中的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和附属物具有较高的价值,可以将其列为 非营业性住房征税范围。在进行具体化操作的时候,还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进行相应的变更。(二)完善计税依据1确立以市场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仍旧是从价计征的方式,通过对原值的余值乘以折旧率, 实现税金的计算。这样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下房产税的计算要 求。作者通过多方面参考资料的研究发现,可以将原来余值计算方式,转变为市 场评估定价的方式。市场评估定价的方式是比较稳定的,而且可以准确的反应出 房产的现有价值,完全符合公平性的要求。在评估体制没有建立健全的时候,可 以暂时采用存量房原值减去折旧率的方式进行余值的计算,确保可以在制度建设 完成后,及时的实现全面市场评估得出房产价值。2.建立房产评估制度我国目前的房产评估制度并不符合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所以需要通过立 法,实现房产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对于评估主体需要进行确定,然后通过相应 的方法,做好全面的评估,对于计算方式和方法,也要计入立法文件中。虽然我 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但是政府的参与,可以全面提升房产评估的科 学性。通过对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定价,提升评估机构的评估水平。对于商品方和 别墅等,需要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建立不动产评估机构,实现房地产真实价值的 评估。在房产评估制度建设完成后,可以将定价转化为纯粹的市场行为,通过民 间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政府出具相应的规范化评估方式和评估方法,实现房 产评估制度的全面合理建立和使用。对于评估制度中的评估人员,要建立较高的 资格准入制度,提升人员队伍的建设水平,确保房产价值的合理评估和控制,综 合提高科学性和准确性。四、结语对于房产税的征收,需要全面的发挥出其本身的重要作用,确保通过合理的 改,提升房产税的征收合理性。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我国的房产税的立法有待 完善。对于房产税的立法,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确保不会对国家的公权力产 生影响,利用法律制度,实现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目前人们对于房产税的管理十 分重视,而且量能课税原则逐渐被人们所认知。通过在房产税立法中使用量能课 税原则,能够提升改革的速度,确保公平的原则。对于房产税立法的现状,需要 进行全面的管理,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的合理运用,全面确 保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合理运转,维护纳税人基本权益的同时,提升我国房地产市 场的综合发展水平。参考文献:山邢龈孙少芹.房地产税的合理性分析与机制设计.山东工业技术.2016 (4) 2刘剑文.论房地产税法的功能定位.广东社会科学.2015 (5)安体富.房地产税立法的法理依据与相关政策建议.地方财政研究.2015 (2) 4韦清.论量能课税与税法原则的耦合与其独立价值.法制与社会.2014 (36).5李婷.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立法探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11)6李乔鹿.论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金田.2014 (9)7安体富、葛静.关于房地产税立法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财贸经济.2014 (8) 网车君明.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探析基于公平、效率视角下的考量.天水行 政学院学报.201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