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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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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docx

    舒水市德领住宅J 8貂金纱儿因建设管理力注(2022 年 6 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 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 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 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 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 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 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 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 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 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 订)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 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 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 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 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 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 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四条各地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 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 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 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 划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 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 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 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 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 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 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 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 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 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第三章设计与建设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 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 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 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 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 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 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 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 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 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 资源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 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 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 供电、燃气计量装置。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 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 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 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第四章验收与交付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教育行 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 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 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 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 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 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 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 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 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办 理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 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 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第五章回收与举办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 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 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 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 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 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 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 而未交、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 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 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 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 部门制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 健全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对 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 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印发的丽水市城 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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