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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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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docx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实施行政诉讼法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是行政诉讼顺利发展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一开始就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国人大也支持人民法院采取逐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循序渐进开展工作。这种方式对行政诉讼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保护与引导、监督与保护的关系是行政审判得于平稳健康发展的保证。行政诉讼法最初规定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后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删除了“维护”二字,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仍把“维护”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取向。“维护”不是支持错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是对行政行为的正确方面予以支持,强化执行力。另外,对公民来说,一方面要强调权利保护,但同时要引导其积极履行公法义务,不能滥用诉讼权利,从而确保行政诉讼制度平稳发展。关于监督和保护的关系问题,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保护、监督和纠纷解决三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三者的关系,这是司法政策的能动性所在。第四,平衡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是行政审判能得到各方支持和认同的保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行政审判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同时,行政审判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平衡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五,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审判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的保证。行政审判领域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只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才能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确保行政审判始终有法可依。第六,着力并不断改善行政审判的法治环境是行政审判得以持续发展的保证。行政审判的持续发展,既要着力解决公民不敢告、不会告、不想告的问题,也要解决审判人员不敢受理、不敢裁判、不敢执行的问题。如果不改善行政审判的法治环境,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特别是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政府的协同配合、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大力支持,行政审判也很难走远。行政审判30年的发展历程也是社会各界致力于改善行政审判法治环境的过程。最后,他就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行政诉讼发展方向发表了意见:第一,原告与第三人诉讼资格问题。原告与第三人诉讼资格界定不清,是当前行政诉讼亟需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最初没有对原告诉讼资格作出限定,后来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限定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仍未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原告资格还涉及公益诉讼问题。要理性地确定原告资格,将其限定在具有诉讼利益的范围内,在相关主体没有诉讼上的利益时,原则上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行政诉讼案件管辖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问题。要尽可能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方式,解决行政诉讼的案件管辖问题。人民法院近几年进行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试点,通过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解决行政诉讼“主客场”等问题。但是经过评估之后,这些改革措施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而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可能是问题最小、效益最大的解决机制,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行一些探索和尝试。第三,创新对行政审判权制约与监督的方式问题。实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解决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问题,避免重回行政化管理的老路。第四,行政裁判救济制度之完善问题。有统计数据表明,行政案件再审改判的数量极少。这一方面说明启动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过于宽松,应当进行适当限缩;另一方面说明行政案件再审级别管辖需要调整,要充分发挥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审判监督作用,分流部分行政再审案件。如果行政案件都集中到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再审,可能会造成由于案件数量剧增导致审理质量下降的问题。行政再审案件没有必要全部集中在上级法院审理。第五,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问题。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完全由个人提起诉讼会面临诸多问题,耗费高额成本,投入巨大精力,诉讼效果也未必理想,从而影响公民诉讼的主动性、合理性。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条件、有能力、有资源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也比较规范,滥诉的可能性极低。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是非常科学的制度设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第六,将基层自治和行业自治纳入公法调整范围内。涉及基层自治与行业自治的纠纷,由于自治组织与公民个体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难以直接适用私法规范调整,可以参照公法规定处理此类纠纷,将其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使其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导读:今年是行政诉讼法制定20周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有重要意义。今年是行政诉讼法制定20周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一个过程,结合我所了解的情况,作一些介绍,以加深对这部法律重要意义和法律制定方针原则的认识。我的介绍和看法,仅供大家参考。民诉法(试行)规定了行政诉讼。1982年在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向彭真同志汇报:地方和群众有一种说法,“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彭真同志对此极为重视,认为这关系到维护人民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他说:“这个问题要解决!”根据彭真同志指示,我们对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研究。关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就是咖些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各方面意见、看法不完全一致,马上作具体规定有困难,为了及时制定法律,就原则规定:哪些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律规定。这样既明确了行政诉讼,又为今后留下了余地。关于行政案件适用什么程序,经考察各国情况,开始对行政案件是适用民诉程序的。根据彭真同志的指示,在民诉法总则第3条中增加了第2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大会授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诉法(试行)规定的这一条虽然很简单,但确定了行政诉讼制度,有十分重要意义。民诉法(试行)制定后,在起草和制定法律时,我们都注意研究哪些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处罚,要规定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主管行政部门对关于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坚决不同意。他们说,港监的帽子上有国徽,怎么能告港监?经多次交换意见,也谈不下来。为了解决问题,彭真同志亲自开会协调,陈丕显、彭冲等几位副委员长参加。开始,主管行政部门的同志还是不同意。彭真同志当场让我念宪法。我念了宪法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工我说,宪法规定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包括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中的“控告”就是向法院起诉,民诉法(试行)规定行政诉讼的根据是宪法。这样,主管行政部门的同志没话说了,不再公然反对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后来有些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法规规定的,法院受不受理?开始对此有不同意见,后来我们明确,行政法规规定的,法院要受理。到1988年,一共有13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为了审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1400多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行政审判庭。1986年将制定行政诉讼法列入工作计划。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各方面情况有了很大的发展,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1986年法工委把研究行政诉讼列入工作计划。1986年4月开始研究,民法通则制定后需要对民诉法进行修改补充,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行政诉讼。从1986年起,连续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对行政诉讼问题进行座谈研究。经过调研,认为对行政诉讼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补充。关于受案范围,虽然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但还有不少没有规定的怎么办。例如,1979年到1987年10月,国务院制定540个行政法规,有198个规定了行政处罚,其中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82个,没有规定的116个,法院就不能受理。所以,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需要统一作出规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点,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对行政诉讼是适用的,但是行政案件是否也适用调解,法院对行政案件能否直接判决变更,在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谁负主要环境保护等,就要制定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后,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许可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制定和完善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任务还是很繁重的。希望大家在现有基础上,根据情况发展和实践经验,对制定和完善这方面法律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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