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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体会文章】农村生态风险的行政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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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体会文章】农村生态风险的行政规制.docx

    【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体会文章】农村生态风险的行政规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频发,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层出不穷。文章旨在通过对农村生态风险的行政规制优化路径分析,进而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尽绵薄之力。一、革新农村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理念。一是树立预防为主的规制理念。要求从以往的问题已经出现、损害已经发生的事后处理模式,转变为积极地、主动地从源头进行控制的模式。农村污染环境的各类风险来源和表现形式存在差异,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农村生态风险预防。预防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使用处封和适用责任规则。与此同时,树立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是对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为环境法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指导。预防为主的规制理念是农村生态风险行政规制活动的基础,行政规制主体需要在因果关系缺乏科学依据的时候,只要有理由相信风险确实存在,就应当采取规制措施。同时,考虑到生态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平衡问题,在采取风险行政规制措施之前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在确定收益高于成本的时候才能够采取措施预防。二是树立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理念。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是高度一致的。它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生态风险规制找准了方向。坚持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的理念,既要求在制定农村经济发展计划的同时,切实地考虑农村生态保护的需要,也要求在追求生态保护目标和生态风险规制的时候充分考虑到农村经济增长的实际需求。将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协调,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农村生态风险的规制主体,在进行生态风险决策时,要对生态保护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同时也要考虑到城乡之间的协同发展。在农村经济发展上,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和调整经济的结构,保证农村经济质量的稳步提升。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上,要从源头上进行污染管控,做好污染防治和风险规制工作。在采取农村生态风险规制手段时,要采取有利于生态保护和风险规制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三是树立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平衡理念。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成本和收益的衡量几乎是做任何事都需要反复去考量的一个点。成本与收益的问题在农村生态风险行政规制之中,主要表现为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博弈。在对生态效益与经济成本(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进行比较的时候,首先要以人为本,必须保证人类的生存。如果在人的生命都面临威胁的时候,还去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孰优孰劣的问题,就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了;其次,要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内,谋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最后,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仅仅要追求数量的增长,还要追求质量的改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地通过技术手段的更新,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来考虑,要优先对高风险的活动或行为进行规制。二、完善农村生态风险相关立法与政策衔接。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生态风险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细致性,在一些重点领域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很多的行政规制都依赖于政策的指导。因此有必要完善生态风险领域的立法,尤其是针对农村的立法。同时也要注意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一是在立法上要完善农民作为生态保护的主体地位,明确农民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生态风险中获取生态风险信息的权利、途径和相关的救济手段。要完善农民主体与政府(专家)之间的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机制。要细化规定生态风险中各主体的责任、分工、救济和补偿机制。二是对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法律进行更加系统化的编纂,并及时清理重复的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积极探索由原来的将环境保护按照环境要素进行分割式的法律规定,转向按照生态系统本身的整体性和复杂性进行复合式的生态立法体系。三是在立法上引入风险分担机制和激励机制。做好农村生态风险行政规制的相关保险、基金制度的构建。对于农村生态风险所造成的损害需要引入公共补偿机制(损害分担机制)。需要引入生态风险的基金制度和保险制度,来化解农村生态风险所带来的损害分担不公的现象。对于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到生态风险规制活动之中,不仅要在思想上做好引导,也要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同时尽快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此外,在企业积极提供农村生态风险信息的前提下,也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激励。三、改进农村生态风险行政规制的具体机制。一方面,明确农村生态风险的行政规制的主体。生态环境行政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应对农村生态风险的问题,难免会存在意见向左、效率低下的情形。在统筹协调机构也不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时候,为了解决农村生态风险行政规制所面临的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的问题,就需要组建一个集中化的行政组织。这个组织专门应对生态风险问题,可以将涉及生态风险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医疗卫生、财政等各部门的资源统合起来,进行统一地调配,以求高效的处理农村生态风险问题。当然,也不局限于农村生态风险问题,还可以包括各类风险规制问题。为了让农村生态风险行政规制的价值尺度符合广大农民最朴素的要求,在农村生态风险的行政规制之中,除了行政机关最应该参与到其中的主体就是农民。“参与式治理,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公共决策、政策制定、执行等全过程中“,将农民作为参与主体参与到农村生态风险规制活动之中也是参与式民主的体现。但是少数的农民主体,对于农村生态风险的信息收集和价值观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又具有丰富的处理公共事务的经验,可以弥补单一农民主体的局限性。因此,在对农村生态风险的行政规制主体进行变革时,要考虑将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到适格行政规制主体之中。另一方面,切实做好农村生态风险行政规制与生态补偿、生态赔偿机制的衔接。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生态保护工作上,农民是实际的践行者之一。如果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那么农民在生态风险的规制活动中,必然缺乏积极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切实做好对于农民在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的价值评估,做好对于农村生产生活所具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合理的使用资金去做好生态补偿工作,使得农民能够在生态风险规制的源头控制和信息收集工作上,有着更加充足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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