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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工作手册8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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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工作手册801.doc

    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工作手册(2013年版)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编 制 说 明 电梯作为垂直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特种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已经成为载客量最大的交通工具,广泛分布于居民小区、商业楼宇、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场所。截至2012年12月,全省注册登记的电梯数量已达25万余台,并且每年以20%速度增长。国家法律规定,电梯作为一种机电设备,需要至少每隔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才能保障安全运行,电梯使用单位(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保障人们安全出行,质监部门采取了严格资质许可、加强安装监督检验、开展定期检验、实施老旧故障电梯安全检测评价、开展维保单位维保质量星级评定等多项监管服务措施,总体保持了我省电梯安全形势平稳。但是由于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管理责任不落实,维保不规范、有的甚至以修理代替日常维保、不文明乘用电梯等多种因素,电梯故障事故投诉逐年增多,影响居民出入安全和便利,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切实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落实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管理安全主体责任,惠民利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写、免费发放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工作手册,并且免费培训,指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规范管理电梯。鼓励使用单位制定实施更加科学、更加严格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员常用电话电梯维保单位:维 保 人 员:联 系 电 话: 定期检验单位:报 检 电 话:本单位负责人:联 系 电 话: 质监部门特设处(科):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事故报告及投诉举报电话:12365目 录一、电梯安全管理员基本条件l二、电梯安全管理员基本职责1三、电梯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一)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二)电梯维保工作质量监督制度3(三)电梯日常巡查制度4(四)使用登记、变更、注销和定期检验报检制度5(五)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6(六)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6附件1:电梯日常巡查记录表附件2:电梯运行故障报修处理记录表附件3:乘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四、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4(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2 (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7 (四)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29一、电梯安全管理员基本条件1、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2、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电梯安全管理);4、认真负责,能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二、电梯安全管理员基本职责1、参加学习培训,了解电梯基本知识,熟悉电梯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2、选择有资质、诚信服务的维保单位;监督维保单位日常维保、维修工作质量;3、负责电梯的日常巡查工作,做好电梯日常巡查记录;确保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与值班人员有效应答;4、负责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注销和定期检验报检工作。保管电梯钥匙,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确保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齐全清晰;5、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通知维保单位进行处理;发生困人故障时,安抚被困人员,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6、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电梯事故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三、电梯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一)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2)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等);(3)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电梯及限速器的定期检验报告;(4)电梯日常巡查记录、维保与维修记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5)维保合同(复印件)。 2、电梯日常巡查记录、维保记录、报修及处理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二)电梯维保工作质量监督制度1、查看维保单位资质原件或复印件,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见附录)审核维保单位的许可范围是否满足本单位电梯参数要求,尽量选择维保星级三星级以上的维保单位,不要选择低价竞争的维保单位。2、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维保合同的约定,现场监督维保人员工作质量,对维保质量符合要求、约定的予以签字确认。对不规范维保的,及时拨打12365向质监部门举报。维保合同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1)合同应明确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数量、规格、型号、使用编号;(2)合同应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3)合同应明确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及要求;(4)合同应明确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救援时间与期限。现场重点监督:维保人员有无资质、是否两人以上开展、维保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是否按照维保项目逐项开展。10层站的垂直电梯半月保28个项目,2个维保人员至少需要2个小时以上才能维保完成(一般需要2.5-3个小时)。3、电梯重大维修或改造时,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按规定办理开工告知、监督检验等手续。(三)电梯日常巡查制度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管理的电梯进行日常巡查。电梯日常巡查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日常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填写电梯日常巡查记录表。公共场所的电梯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维保单位配合整改的,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并督促其整改。2、接到报修电话或请求,或者巡查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填写电梯运行故障报修处理记录(见附件2),通知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或异常情况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四)使用登记、变更、注销和定期检验报检制度1、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应当张贴在轿厢内可视显著位置,张贴原件(装修期间可以张贴复印件),不得不贴、混贴、有意抬高张贴高度。2、维保单位变更时,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及电梯使用登记标志。3、电梯停用1年以上,应当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应当办理启用手续。4、电梯报废时,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5、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曳引式电梯限速器校验周期为两年。(1)检验时应提供电梯安全技术档案;(2)通知维保单位到场配合定期检验;(3)配合定期检验,对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与整改;(4)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应立即书面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告知该电梯不得继续使用。(五)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1、管理电梯钥匙(包括电梯层门开锁钥匙、操纵箱钥匙以及机房门锁的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并做好钥匙领用、归还记录。2、确保仅有经过授权的持证维保人员才能使用电梯层门开锁钥匙。3、确保救援人员或维保人员能及时拿到钥匙进行解救或开展维保。(六)电梯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后,按预案排险抢救,保护现场,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附件1电梯日常巡查记录表设备地点、设备号或注册代码: 检查日期: 年 月 检查日期检查内容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机房及其设备机房门窗、警示标识完好机房干净无杂物机房照明及空调正常灭火器材未过期设备无异响、异味紧急救援装置齐全轿厢及层站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完好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轿门防夹人装置有效开关门运行无卡阻选层按钮及显示正常候梯厅、轿厢内照明正常消防开关玻璃完好不符合项目处理情况记录检查人签名注:检查项目符合的标“”,检查项目不符合的标“×”,不适用的项目标“”。 附件2电梯运行故障报修处理记录表设备地点、设备号或注册代码:故障报修或发生时间报修人及电话故障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故障形式:轿厢困人 轿门夹人 速度异常 停站不平层 运行中晃动剧烈 运行乱层 开关门卡阻 运行噪音大 报警失灵 按钮失效 运行中冲顶或蹲底 超载报警不准确 其它故障基本情况: 记录人: 日期: 紧急求援情况:故障原因: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情况: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附件3: 乘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摘录)1、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1。表1 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维保项目(内容)维保基本要求1机房、滑轮间环境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2手动紧急操作装置齐全,在指定位置3曳引机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响4制动器各销轴部位润滑,动作灵活5制动器间隙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6编码器清洁,安装牢固7限速器各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8轿顶清洁,防护拦安全可靠9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工作正常10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11对重块及其压板对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12井道照明齐全、正常13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工作正常14轿厢检修开关、急停开关工作正常15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16轿内显示、指令按钮齐全、有效17轿门安全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功能有效18轿门门锁电气触点清洁, 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19轿门运行开启和关闭工作正常20轿厢平层精度符合标准21层站召唤、层楼显示齐全、有效22层门地坎清洁23层门自动关门装置正常24层门门锁自动复位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25层门门锁电气触点清洁, 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26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不小于7mm27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28底坑急停开关工作正常2、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应符合第1项半月维保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表2 季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维保项目(内容)维保基本要求1减速机润滑油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2制动衬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3位置脉冲发生器工作正常4选层器动静触点清洁,无烧蚀5曳引轮槽、曳引钢丝绳清洁,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6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严重油腻7靴衬、滚轮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厂家要求8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工作正常9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胶带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10层门门导靴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11消防开关工作正常,功能有效12耗能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13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工作正常3、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应符合第2项季度维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半年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维保项目(内容)维保基本要求1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螺栓无松动2曳引轮、导向轮轴承部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3曳引轮槽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4制动器上检测开关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5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6控制柜各仪表显示正确7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8曳引绳、补偿绳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9曳引绳绳头组合螺母无松动10限速器钢丝绳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11层门、轿门门扇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12对重缓冲距符合标准13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接合处固定、无松动14上下极限开关工作正常4、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除应符合第3项半年维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 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维保项目(内容)维保基本要求1减速机润滑油按照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保证油质符合要求2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接触良好3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4制动器制动弹簧压缩量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5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符合标准6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工作正常7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工作正常8轿顶、轿厢架、轿门及期附件安装螺栓紧固9轿厢和对重的导轨支架固定,无松动10轿厢和对重的导轨清洁,压板牢固11随行电缆无损伤12层门装置和地坎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13轿厢称重装置准确有效14安全钳钳座固定,无松动15轿底各安装螺栓紧固16缓冲器固定,无松动注:(1)如果某些电梯没有表中的项目(内容),如有的电梯不含有某种部件,项目(内容)可适当进行调整;(2)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对测试、试验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测试、试验,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为检查、调整、清洁和润滑;(3)维保基本要求,规定为“符合标准”的,有国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企业标准;(4)维保基本要求,规定为“制造单位要求”的,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其他没有明确的“要求”,应当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制造单位等的要求;(5)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请参阅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附件B、C、D的相关内容。四、相关法律法规摘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摘录)国家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1-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5月8日颁布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摘录)国家安全技术规范TSG Z1001-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8月18日颁布3.3.3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履行以下职责:a) 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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