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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工作培训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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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工作培训材料.doc

    低保工作培训材料一、新增低保的申请审批 (一) 申请审批程序过去:十步流程。户主申请村(居)受理村(居)调查村(居)组织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区县审批张榜公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现在:八步流程。户主申请乡镇受理乡镇组织调查核实乡镇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四个变化: 1.十步变八步。三榜公布变审批前公布。 过去:是三榜公布,村(居)听证评议后在村居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后在政府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审批后再张榜公布。存在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只要村上张榜公示了就应该享受低保,如果镇上审核或区上审批未通过,申请人会误认为是政府不作为,故意刁难,甚至还会误认为是关系不到位或未请客送礼等。 现在:实行区上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前进行公示,确保群众监督和审批结果的一致性,避免群众误解,提高公信力。2.村(居)受理和调查变乡镇受理和调查。过去:新增低保是委托村(居)受理和调查,由村(居)启报。现在:明确乡镇是责任主体,由乡镇负责受理和调查。村(居)民委员会只是受申请人委托代为递交申请,由乡镇(街道)启报。3.听证评议变民主评议。过去:听证评议是由村(居)组织村民代表参加,申请人在评议会上说明自己的家庭相关情况,参评人员根据申请人说明的情况和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了解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上报申请人享受低保。现在:民主评议由乡镇组织村(居)低保评议小组人员参加,村居低保评议小组人员由村居社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组成人员30-40人,每次参加评议人员不得少于15人,村民代表可轮流参加也可由申请人所在社的代表参加。申请人在评议会上说明自己的家庭相关情况,低保调查人员就所调查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等相关情况作说明,参评人员根据申请人和调查人说明的相关情况,以及对申请人家庭情况了解进行评议,评议申请人和调查人说明的情况是否真实。参评人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参评人员有不认可的,应当写明不认可的原因。调查人员就不认可原因进行再次调查核实。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样表1);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镇政府将再次调查核实。听证评议更多趋向于民主决策,表决确定保障对象。民主评议更多趋向于听取群众意见。作为核实经济状况的一个环节。4.纸质件审批变网上审批过去:区民政局接到乡镇递交的低保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抽查,并根据抽查了解的情况和提供的材料,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进行审批。现在:镇上将已调查评议后的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录入低保系统,在低保系统里提交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接收到乡镇低保申请审批信息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抽查,对抽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审批的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在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再进行审批。(二)申请审批的时间过去:农村低保的报批时间为每年一报,城镇低保的报批时间为每季度一报,一般在每年10月前各村(居)完成所在村(居)的新增人员的申请、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和张榜公布,报镇审核,镇上将审核公示后的材料交区民政局等待审批。现在:农村低保的报批时间为每季度报批,城镇低保的报批时间为每月报批,根据区低保中心的日程安排,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今后我镇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时间安排如下:1.接收低保申请的时间:每季度首月的110日。 2.入户调查时间:首月的11日至30日; 3.民主评议和审核时间:次月1日至15日; 4.信息录入提交区民政局审批时间:次月的16日至25日;5.区民政局接收申请入户抽查和决定审批时间:次月26日至末月的10日;6.审批前公示时间:11日至19日为;7.区民政局正式审批时间:20日至28日。 说明:二季度因之前未明确时间安排,所以接收申请的时间延至了4月30日,入户调查的时间从5月5日起至5月15日才结束。从三季度起,社会事务办低保工作时间安排将按以上执行,请各村居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三)申请人提交申请1.实行居住地申请。过去:申请人在户籍地申请,要求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其结果最终还是居住地申请。现在:申请人在居住地申请。居住地应当是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3个月(含)以上的住地。连续居住不到3个月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实行居住地申请,便于基层调查核实,避免低保对象长期人户分离难以动态管理。特殊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未居住在一起的,其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居住地提出申请。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本人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年龄阶段要提供丧劳证明(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期的大病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夫妻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要提供就读学校证明,长期卧床不起和失踪3年以上要提供村居证明(并附5户以上的邻居签字),城镇的要提供近3个月的水电气发票等等,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除提交以上相关资料外,还应填写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样表2),同意区民政局和所在的乡镇向所有涉及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并签上申请人和所有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加盖拇印。(四)低保保障标准去年: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为2220元/年,城镇低保的保障标准为330元/月。现在: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为2400元/人/年,城镇低保的保障标准为350元/人/月。意思就是农村人均年收入不足2400元的,补足2400元。如张三(农村家庭)有2个人,家庭年收入为2500元,根据低保保障标准2400×2=4800,减去家庭收入2500元,此家庭年补差标准为2300元。有这样一些家庭,因家庭成员生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重病人员从此又经常生病住院,但家庭的收入又超过了低保保障标准,不能申请享受低保的,可申请重病人员个人纳入民政的特殊困难家庭(每年9月份向所在的村居申请,由村居审核评议后交社会事务办。享受的政策:一是资助参加医保;二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就是和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一样,生病住院医保报账后,自费部分在医保报账范围内的,又按比例报销)(五)家庭成员的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是具有本市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三个条件:本市居民;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共同生活。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过去:更多强调的是户口。现在:主要是依据是否具有赡(扶、抚)养关系。如正常的三口之家,夫妻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在一起居住,无论是否一起生活,均为低保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报,一起保障。特殊情况: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未婚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可分户计算。例如李四,农村户口,38岁,未婚,先天性肢体残疾二级,无生活能力,长期与父母一起生活,三人家庭年收入12000元,人均收入4000元,超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400元/年,不能全家申请低保。但李四确无生活能力,完全依靠父母生活,家庭人均收入又低于保障标准的3倍(2400×3=7200),所以张三可以单独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家庭收入的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规定期限内:城市是指上一个月,农村是指上一年。重点:赡(扶、抚)养费计算。无文书约定或协议确定金额,赡(扶、抚)养费明显偏低的如调查时申请人说其子女每年只给赡养费200元,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照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意思就是我们调查时申请人说子女没给赡养费,或每年只给极少的赡养费的情况。如王五城镇家庭3口人,家庭月收入6000元,人均收入2000元,(人均收入)2000-(城镇低保保障标准)350=1650,1650×20%=330。计算王五向父母交赡养费就是每月330元。不计算赡养费的情况: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不重复计算向赡养费;子女是低保户的,可以不计算赡养费(要提交低保证复印件);子女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的,可以不计算赡养费。(七)家庭财产的核查过去:不纳入低保保障家庭财产表述在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不直观。现在: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申请人家庭拥有以下财产不纳入低保保障: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2.拥有商业门面、店铺。3.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目前,市上正在筹建信息比对系统,我区也在研究自行开发和实行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以上是新增低保的申请审批的相关政策,在申报程序上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将以前村(居)的责任改由政府承担,但并不代表低保申请审批与村居就没有关系,新增低保的报批还需要村居干部包括驻村驻社干部的大力支持配合:一是村居干部要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让群众了解低保的相关政策;二是村居干部对申请低保的对象要严格把关,从三季度起,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基本符合条件的,请书记主任在低保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完全不符合条件的,请村居干部向申请人作好政策解释,不予签字;三是镇干部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时请村居干部积极支持配合,协助镇干部做好入户调查和组织低保人员参加民主评议。这次的低保入户调查得到村居干部和驻村驻社干部的大力支持,请各村居干部和驻村驻社干部今后继续支持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工作,共同做好全镇的低保工作。二、低保对象的管理低保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我们工作的难点。涪陵区现有农村低保15012户27929人,占全区农村人口的4.22%,城镇低保4645户9204人,占全区城镇人口的4.83%。珍溪镇现有农村低保对象1897户3414人,占全镇农村人口的5.0%,占全区农村低保人员的12.2%,现有城镇低保对象526户1194人,占全镇城镇人口7.5%,占全区城镇低保人员的13.0%。珍溪镇的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都超过了全区的平均水平。5月份,珍溪镇发放城镇低保金320327元(包括5.1节慰问金),发放农村低保金535832(包括5.1节慰问金)元,按此计算,全年将发放低保金900多万元。低保人员在不断增加,群众的满意度却在下降。所以低保工作的重心已经从申请审批转为对在册低保对象的管理。针对低保对象的管理,重庆市民政局和涪陵区民政局提出了要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低保对象的分类。低保对象共分为A、B、C三类。分类之前我先讲一下分类救助:分类救助是指对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的老人、重病人员、残疾人员、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除发放低保补差资金外,还发放分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印制了城乡低保分类救助花名册(样本3),会后请各村居到社会事务办领取,请各村居对分类救助人员做好登记。低保的分类就是根据低保家庭中享受分类救助人员的情况来分的,A类是指低保家庭成员全部是分类救助人员(即低保家庭中全部是老弱病残,无正常劳动力),B类是指低保家庭中部分成员是分类救助人员(即低保家庭中部分老弱病残,部分是正常劳动力),C类是指低保家庭中全部都不是分类救助人员(即低保家庭中全部都是正常劳动力)。把低保对象分成ABC三类后,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珍溪镇5月农村低保家庭名册已下发到各村,请各村严格按照分类原则,将所在村低保家庭进行分类,并填写在名册的类别栏。城镇低保家庭名册随后下发。 (二)续保申请处理。续保申请就是城乡低保家庭定期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填写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样表4),村(居)经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交镇社会事务办办理。根据对低保对象分类的情况,A类家庭一年一次,B类家庭是半年一次,C类家庭每季度一次。请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低保家庭续保申请的时间,并通知所有的低保家庭定期续保,若低保对象不按时到所在村居提出续保申请的,村居可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并按程序报批停发其低保。请各村居在6月30日前,完成所有低保家庭的第一次续保申请,并将复查处理意见填在5月城乡低保家庭名册复查意见栏(样表5),请书记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于6月30日前交社会事务办。(三)低保对象签到。低保对象签到就是低保对象定期到所在村居签字盖章。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了城乡低保金发放领取簿(样本6),各村居认真填写好领取簿,农村低保对象每季度到所在村签到,城镇低保对象每月到所在的村(居)签到,名字签在月份下面,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签到时间,并通知所有的低保对象定期签到。若低保对象两次不按时到村居签到的,村居可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并按程序报批停发其低保。(四)低保信息比对。就是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比对系统(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门面、机动车辆、二套房、微型企业、养老保险等等),通过信息比对,将低保家庭的相关信息情况比对出来,并将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停发。目前,涪陵区民政局正在筹建低保信息比对系统,重庆市民政局已建立了信息比对系统,并定期对全市的低保对象进行信息比对,特别是机动车辆的比对,每季度1次,同时将比对的结果用于考核涪陵区的低保工作,涪陵区也将比对结果用于考核乡镇街道的低保工作,所以请各村居认真复查低保对象,并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按程序予以停发。 (五)管辖迁移。为方便管理,低保对象居住地发生变化,由低保对象提出申请,迁出和迁入两地民政部门移交档案资料,办理管辖迁移手续。迁移条件:已迁移居住3个月以上。(六)长期公示。按照国务院45号文件要求,低保对象建立长期公示制度。公示范围:辖区内享受低保的所有家庭。季度复核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名单。公示内容: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公示方式: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镇社会事务办已为各村(居)印制好了低保公示栏,并在低保公示栏留有低保举报电话。请各村居将低保公示栏张贴在村(居)务公开栏里或旁边,并将所在村居的低保对象在低保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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