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培训会讲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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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培训会讲话稿.doc
着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XXX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2012年5月21日)同志们: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落实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原则,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提几点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地籍管理,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础,其支撑作用日益凸现,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地籍工作,尤显重要。特别是当前,全县正处在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的起步时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农村长期和谐发展、有利于基层管理和创造稳定环境,是各村委会顺利开展群众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筑规模等,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为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宅基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依法流转等工作奠定必要的产权基础,对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市场,进一步促进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与优化配置、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进一步查清全镇范围内每一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可以进一步摸清全镇土地利用情况,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通过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性。同时,通过产权界定,土地流转,向大户集中,综合整治后,可以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产能。(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价值日益显化,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关注度和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各种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土地权属争议或侵权有关。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其范围,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固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构建“一张图”管地,支撑各有关方面工作的现实需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也是进一步获取有关宗地信息,摸清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的过程。这是十分宝贵的资料,将为国土资源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桥头堡建设等各有关方面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性支撑。通过这一过程建立地籍基础数据库,构建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通过最大程度地应用,发挥其共享、共用功能,将为县级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任务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一项重要的农村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主要是政策性、技术性较强,时间紧、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要开展好此项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在认真总结以前农村成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一)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社会稳定,用一句比较形象的比喻叫做“搬开石头蚂蚁多”。我们要按照省、州要求,结合县情、镇情、村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对工作确有难度,实在协调不下来的地区,待条件具备再解决。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重点,统筹兼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前介入,主动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明确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县上要求,到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全镇4个村民委员会73个村民小组128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所以宅基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不低于95%,农村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不低于85%。一是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二是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三是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XXX县一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四是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三、政策标准(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调查按现状调查。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今未拆除、改建、翻建且用地未扩大或经依法批准拆除、改建、翻建的,经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三级证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属于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可以适当放宽,放宽到县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县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其面积超过县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这次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发证。4.对于未经批准先行建设的,经核实,确实符合建房条件的,经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对涉及公路红线、河道及沟渠保护线的,需经公路、水务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权登记,但用地标准需根据建设时间对应同时段的用地标准确定。5.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6.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属本村村民,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已经发生转让但受让人不属本村村民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7.原已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经核实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统计后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注销,并以核实调查结果作为发证依据重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二)户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3.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4.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独立特殊的“户”。5.因婚嫁关系居住在村外,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6.非农业人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房屋和宅基地产权及四至范围没有变化,或因村建改造拆除另行安置建设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7.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