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12.1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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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12.12[1].doc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激发他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嘉奖为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甘肃省园丁奖评选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奖共设七个奖项,奖项称号分别为:“张掖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张掖市优秀教师”、“张掖市优秀班主任”、“张掖市优秀校长”、“张掖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张掖市捐资助学先进集体”和“张掖市捐资助学先进个人”。第三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奖评选坚持“面向一线、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公平公正,逐级推荐、好中选优,表彰为主、奖励为辅”原则。第四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园)和在职教师、职工及市、县、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奖项的评选。第六条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应当具备以下评选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德育工作成绩突出,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良好;(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当地同类学校(单位)中,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从严治校,具有良好的校风和严明的校纪,学校管理和建设成绩显著;(四)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社会反映好;(五)近三年获得过县区级表彰奖励;(六)近三年本单位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在校师生无违法犯罪现象。第七条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师生认可;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关心学生全面成长,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成效显著;3努力学习和掌握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能够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者在教育科研和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4近五年受过县区级表彰奖励,德能测评结果在良好以上等级。(二)单项评选必备条件1优秀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授课班级学生成绩优良率达到40%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优秀;主持的科研课题获市级以上奖励,或在县级及以上优质课评选中获奖。2优秀班主任: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现仍在班主任岗位;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工作在学校排名前列;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优秀;师生满意度高。3优秀校长:担任学校正职校长二年以上;坚持依法治校,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教育规律,办学行为规范,办学目标明确;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严于律己;在推进高效课堂、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或担任校长后,学校工作有明显提升,发展速度加快,变化明显,社会满意度高;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优秀;主持的科研课题获市级以上奖励。4优秀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优秀;单位干部职工满意度高。第八条 捐资助学先进集体应当具备以下评选条件:(一)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或资助家庭困难学生;(二)捐款、捐物数额较大;(三)有较好的社会评价。第九条 捐资助学先进个人应当具备以下评选条件:(一)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记录;(二)热心教育事业;(三)捐款、捐物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或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四)捐款、捐物数额较大。第十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县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和申报工作。各类学校(园)应在广泛宣传、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县区在学校(园)推荐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在每年3月份开始进行。县区、学校(园)及有关办学单位应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评审和公示,于6月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7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张掖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一般按县区教师总数的1%的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捐资助学先进集体和个人名额视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县区、学校(园)在评选工作中应当统筹兼顾老中青、公办与民办、汉族与少数民族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一线教师为主。已获得过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奖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再列为评选对象。第十五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牌;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获得张掖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奖的评审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工资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