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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研究生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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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研究生课).ppt

    行政法学,教学内容,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第三章 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方式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制定行政规范行为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处罚 第五节 行政强制 第六节 行政裁决 第七节 行政合同 第八节 其他行政方式第四章 行政复议 第五章 国家赔偿,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理解:公共行政 1、公共行政的特点(1)代表国家,追求公益(2)积极主动(3)合法性与合目的性兼顾(4)整体性决定其注重配合及沟通(3)具有个别性、具体性,2、行政的分类,(1)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2)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3)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4)形式意义行政与实质意义行政(5)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注意:,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秩序与服务)以内容与目标为标准的划分:干预行政是对权利加以限制、课以义务的行政;给付行政是提供给付、服务、给予利益的行政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 以主体为标准的划分:国家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社会行政的主体是授权组织(公共组织)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 以手段为标准划分:权力行政是以命令与服从为基础,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非权力行政是合意为基础,按私法的规则,(二)行政权,1、含义 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权力。是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统一 2、特点 与私权利相比: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 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执行性、主动性、直接性、具体性、专业技术性3、内容 制定规范权、命令权、制裁权、强制权、检查监督权、裁决权,(三)行政法,从两个角度理解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行政法是在调整公行政的组织、活动、监督和救济等方面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组织、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法的理解应注意:,A、行政法是法律规范,而与行政管理学不同 B、行政法的内容: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 行政行为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的特点和行政法渊源,特点: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内容上,广泛、复杂,变动性大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 定,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地位: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作用:平衡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平衡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 控权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实现保护公民的权利。,二、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背景1社会基础:商品经济 民主政治制度2理论基础:国家权力的来源理论 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理论,(二)西方国家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三个阶段:三权分立制度确立、文官制度建立、行政司法制度建立 1大陆法系-法国为代表 关键词:行政法母国、独立行政法院、独立法律制度 2普通法系-英国、美国为代表 关键词:委任立法、行政裁判所、独立管制机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3两大法系的区别与形成因素区别:法律体系不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司法 制度不同形成因素:历史条件不同、法律传统与观点不同、对三权分立理解不同,(三)中国行政法发展,经历四个阶段:初创(1949-1956)停滞(1957-1977)重新起步(1978-1988)发展(1989年以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程序规定等,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行政原则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职权运用应在法律之下,要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理解这一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1、职权法定:无法律即无行政。2、法律保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3、法律优先:法律有最高的效力,其他规范与行政行为不能与其相抵触,行政机关不能采取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这一原则包含三个内容:1、妥当性,也称为目的性,职权行使是为一定的行政目的。2、必要性,不可替代性,多种同样达在行政目的的手段中给相对人利益最小损害的。3、相称性,也称比例性,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禁止过分)比例原则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的客观、公正,目的在于控制自由裁量行为。,(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对含义的理解:1、适用的要件:(1)信赖对象是公权力行为;(2)相对人因信赖而作出一的安排;(3)信赖利益取得具有正当性。2、信赖保护方式:存续保护,财产保护这一原则的适用:1、以诚信方法作出行政行为 2、禁止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受到限制,(四)正当程序原则,涵义: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按照公平、正义的程序进行。意义:实体保障作用 自身保障权利价值作用 应有的按照这一原则行政程序要实行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制度。,第二章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概述行政机关依授权和依委托组织公务员,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的组织。它是行政法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各种行政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我国行政主体的含义是形式意义上的 在我国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4)行政主体与公务法人,(二)行政组织法,含义:有关行政主体问题规范的是行政组织 法,行政组法是规范行政组织过程和 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内容:包括行政编制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组织法功能:(1)为公共行政组织提供支撑(2)保障行政组织的民主、理性和公正(3)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权(4)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置(5)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二、行政机关,(一)涵义 依照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二)体系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国家税务总局 6.国家体育总局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12.国家林业局 13.国家宗教事务局14.国家预防腐败局 15.国务院参事室(正部级)16.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l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三)特点:,1、职权性质是行政性质 2、组织体系上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具有从属性 3、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职权的行使具有主动、直接、高效、专业技术性,(四)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内容,1、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依法组织原则、行政分权原则、组织效率原则等 2、组织形态与组织内部机构、成员 3、组织职权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委托、授权 5、违反组织法的责任等,三、依授权与依委托的组织,(一)概念理解1、依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2、依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二)两者区别,1、职权的直接来源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三)法律对两者的规范(条件)必要:技术、管理的需要 组织的资格严格限制:具有公共职能组织 授权与委托方式、权限范围的限制,(四)非政府组织,1、概念与特征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自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征,具备的六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其中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区分非政府组织与利益集团的最重要区别。,特征,(1)设立目的:公共利益(2)权力性质:非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公权力(3)权力来源:非法律授予,来自于这些组织的章程和规约,被法律所认可。我国种类: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是否为非政府组织?,2、行政法学角度关注的问题,(1)拓展了行政法学的视野(2)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管理职能的划分(3)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4)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四、公务员,(一)界定: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一部分(二)分类:政务类与业务类 我国的分类: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分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三)国家公职关系:,公务员因担任行政职务,而国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职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由各种制度引起。(特别权利关系)公务员是公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中地位不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内容,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内容,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具体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多重身份存在决定不同性质行为区别的重要性:决定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区别的标准:时间、职责(岗位)、名义、目的,(五)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1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2回避制度: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3处分制度: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4聘任制: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应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章 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方式,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分类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基于这一概念,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的主体限于行政主体。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3法律要素: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律意义或法律效果即指对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设定、变更、解除或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基于其主体和任务等方面的特殊性,相比其他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的公益性 2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二)行政行为分类,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授益性行为与负担性行为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分类标准含义抽象行为是制定规范的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两者的主要区别:(1)其所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2)其效力能否反复适用;(3)根据现行法律,两者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关于特定性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主要在于,其所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而如何理解特定性,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已被确定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或者终结时未被确定,即在抽象行政行为作出时,对于行政主体来说,还不知道相对人都是谁。从行政行为终结时行政相对人的确定与否来理解所谓的特定性,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以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及其法律地位为分类标准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外部行为是指对行政机关对其系统以外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的是行政机关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两者不同:(1)主体资格、程序规则等方面要求不同;(2)救济途径不同,在我国,内部行政行为原则不接受司法审查。,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分类标准羁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所涉及的事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幅度等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自主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区分两者对于分析和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羁束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约束,裁量行为主要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约束。在我国,两者受司法审查的程度也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源头控制:制定法律规范时具体化行使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等程序控制:包括内容程序在内的制约裁量基准制度:通过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行政裁量基准,所谓的裁量基准,就是关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系列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的约束性规则。其本质是试图对自由裁量权在给定幅度内进行“规则化”,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定明细化的实体性操作标准。涉及的问题:基准制定的主体 基准公开制度 基准的效力问题,授益性行为与负担性行为,以对相对人所造成影响的利与不利为分类标准 授益性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产生有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即授予行政相对人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为。负担性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即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利益、权利的行为。两者不同:(1)在程序上,负担性行为的要求更为严格。(2)在法律约束力上,对授益性行为的撤销和废止有严格的限制。,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的法律状态为分类标准作为行政行为又称积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地做出改变现有权利义务状态的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又称消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地维持现有权利义务状态的行为。也被称之为怠于履行职务行为,它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拒绝请求等形式。两者区分:作为行为的违法情形比较显著,一般人即可以识别;而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有一定的隐蔽性,对不作为行为的研究对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有重要意义。,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为分类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无需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人提出请求后才能实施的行为。两者区别:(1)启动程序不同;(2)二者合法性的要求不同。,二、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了作出的过程,具备了构成要件,成为确定的法律行为。注意:只有正式成立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 3行为因正式的意思表示存在,(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发生与存在,是行为效力在时间上的持续存在。行政行为的成立之时起即生效,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生效规则 一般来讲,行政行为自成立之时起即生效,因此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是一致的。1即时生效。2告知生效。3附款生效。,(三)行政行为合法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1)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公务员或其他人员,应当具有合法身份或委托。2、行为的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作出行为,不能超越职权的界限,否则构成违法。3、行为的内容合法。(1)所依据的证据确凿,有充分事实依据;(2)要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作出的确定应当有法律的依据。(3)目的必须符合立法宗旨与原则,不能滥用职权。4、行政的程序与形式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构成违法,将要被否定。,三、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行为效力涵义与内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行政行为效力的涵义与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状态变化这一法律效果的保证力。,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应受到尊重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此效力。2、确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后,具有稳定性,不得任意改变的效力。3、拘束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并生效后所具有的,以其内容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使其遵守和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指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特定的义务,(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1、无效行政行为含义:即自始无效,是指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时,因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重大明显瑕疵”是理论上对引起无效行政行为原因的概括总结,具体来讲,具备以下情形的行政行为应属于无效行政行为:(1)行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2)行为的形式上存在瑕疵;(3)行政行为内容上存在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内容严重违法。,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从作出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对任何人或机关都没有约束力,可以不遵守、不接受、不执行。(3)宣告行政行为无效不受时效限制。,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对依法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予以否定,使之丧失法律效力的状态。撤销的法律后果:(1)经撤销的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但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依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对撤销的限制:,(1)行为性质的限制:撤销的限制主要适用于授益性行为;(2)行为内容的限制:一般对于给予金钱或财产的行为不允许撤销;(3)时效的限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行政机关没有对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加以撤销,则此行为不得再予以撤销。有关于撤销废止的理论也同样适用于变更。,3、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因为事后其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发生变化,导致行为不宜再存续,而消灭其效力。废止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律法规或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行为废止所引起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终止。(2)行政行为的废止由于相对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时,行政机关应适当予以补偿。废止的限制:行政行为的废止同撤销一样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要区分不同行政行为的性质,行为的不同内容,在法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废止。,四、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概述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一)行政程序概述,1、行政程序概念与分类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对行政程序概念的理解还应注意以下几点: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所应遵循的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职权时的程序;行政程序是对行政职权的限制;行政程序是公民的参与程序。,行政程序的基本分类,A、事前程序与事后程序B、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C、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D、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E、抽象行为程序与具体行为程序F、决策程序与执行程序,2、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是有关行政权力运行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以及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力)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程序法的作用A、重塑政府活动的合法性基础B、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益C、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D、弥补实体法规不足,推动依法行政,(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公开原则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公开;(2)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公开;(3)行政决定的公开。公开原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公布制度、行政决定送达制度、行政资讯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等等。,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正当的行使职权,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公正原则在行政程序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2)行政程序符合规律或常规,具有社会认同性。(3)行政程序应当具有说理性。公正原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内部审裁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单方接触禁止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等。,3、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行政程序过程之中,就涉及事实与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参与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1)获得通知的权利;(2)陈述申辩权利;(3)参与听证权利。(4)提出申请的权利。,4、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程序要素必须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的程序设计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关于时效制度;(2)简易程序制度;(3)不停止执行制度。,(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涵义: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前,告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理由,行政相对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并据此作出相应决定的程序。(正式听证),听证适用的范围: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听证主持人:主持人地位保证 公听代表遴选:代表性 听证中规则:通知、代理、公开、回避、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听证笔录:听证决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主要制度内容:,2、告知制度,告知的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将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该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与行政公开不同,更强调特定性和具体性。行政机关主动告知与特定相对人知悉。,告知制度的基本内容:,(1)告知内容:告知相对人及相关人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相对人如不服从该行政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方法,等等。(2)告知形式:可以采用通知、书面通知或送达、公告等不同种方式。(3)告知时间:适时告知(4)告知责任地:如果事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对是否告知发生争议,则行政主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3、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含义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向利害关系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状态,及通过相关法律和事实状态进行推理或裁量而作出结论的过程。说明理由制度的价值 防止决定的专横与任意,使决定趋于理性和正当性;体现公权力行使的公开原则;提高公权力行为可预测性;尊重个人尊严,维护个人权利(知情权保障)。,说明理由的范围:,说明理由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概括肯定说明理由的范围,然后列举排除不需要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在对说明理由范围进行概括式规定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一切决定均需说明理由。第二,对不利决定需说明理由。第三,应当事人的请求需说明理由。第四,对书面决定需说明理由。第五,对自由裁量考虑说明理由。免除说明理由义务:单纯授益决定、自动化、格式化决定、重复决定、高度人性化判断。,说明理由的内容,基本事实、法律依据、裁量考虑和推理过程。如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规定:“理由中应将调查手段之结果,认定证据时之主要考虑,以及基于此等考虑就法律问题所为之判断,明白简要地综合说明之。”说明理由的瑕疵及法律效果欠缺理由说明时行政决定的效力:说明理由通常只被认为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当程序瑕疵影响行政决定的实体结果时,决定也会无效。当欠缺说明理由导致行政决定不合理时,行政决定可能被撤销。说明理由错误时行政决定的效力:不必然无效,可以撤销,4、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政府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基础。现行法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信息公开的作用与原则,参与权实现的保证 充分发挥信息的最大效益 监督行政权,避免权力滥用“公开原则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 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广东大亚湾核泄漏传闻媒体关注度走势(单位:篇),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1)信息公开公开范围:立法上一般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形式确定。A、不公开的信息 B、涉及信息公开与保密 C、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为维护自己权益而需要的他人信息,才能公开。个人隐私保护原则: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信息使用的安全性、信息使用状况的可获得性。,我国信息公开范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列举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规定政府主动公开与被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被动公开的范围:被公开是指依公民申请而进行的信息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2)信息公开的形式,可以通过网站、窗口、电话、媒体、记者会、公告栏、政府公报、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发布。3)信息公开的机构(主体)信息公开机构是指由哪个行政机关公开何种信息,公开机构明确有利于明确信息公开的职责。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第三方权益保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5)信息公开行为的救济 对于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信息,行政相对人应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关于不公开的诉讼问题:范围、原告等问题。,其他程序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单方接触禁止制度调查和证据制度期间送达制度时效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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