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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规范]最全的安全生产规范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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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规范]最全的安全生产规范责任制.doc

    (安全生产)最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技术监督。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施工、销售、采购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各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一、总经理安全职责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第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四条.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五条.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副总经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第一条.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第二条.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条.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第四条.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第五条.负责分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第六条.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三、财务总监安全职责第一条.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费用的支出。第二条.审查企业经济计划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第三条.把安全技术纳入经费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查各类事故经费支出。()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一、安全技术部安全职责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防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律、法令、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条.组织编制、修订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支持安全生产、健康安全、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贯彻执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理念。第三条.负责审批、审查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以及公司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第四条.组织开展安全、防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定期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司安全、防火、健康管理工作的发展。第五条.组织公司综合性安全、环保大检查,负责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及防尘、防毒等的管理控制措施或管理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第六条.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级评审及员工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第七条.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八条.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组织新人厂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第九条.在组织各种大型活动时,做好安全预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二、生产管理部安全职责第一条.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第二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作法,应立即停止,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三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第四条.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总经理会上通报。第五条.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第六条.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事故等)、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参加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第八条.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日。第九条.负责本部门特种工种(如电工、锅炉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证工作。第十条.参加对基建项目设计的审查,使其符合国家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在施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使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一条.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的安全技术,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器设备进入生产装置。三、财务部安全职责第一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经济计划时,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第二条.及时足额办理财产保险费的交纳,不得脱保。第三条.在年度预算的范围内,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监督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经费使用,不能挪作它用。第四条.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的支出,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内容。四、保卫部安全职责第一条.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入厂检查或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等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严禁机动车辆不戴防火帽进厂。第二条.认真搞好巡检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第三条.做好职工宿舍安全用电及防火工作。第四条.负责公司内使用*品、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暂定)。第五条.负责重大事故现场保卫工作。2.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进入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外来施工、参观和实习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公司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各单位安全教育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第六条新入厂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6学时。第七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主管经理负责,由安全技术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新员工经公司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再分配到车间(部门)。第八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时间不少于24学时。新员工经车间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再分配到班组。第九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8学时。第十条公司新员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员工公司内工作调动换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并登记备案。第三章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第十二条凡属临时工、外包工、民工和入厂参观学习人员,在入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办理“外来施工人员作业证”、“出入证”后入厂。第十三条对临时工的二级安全教育,由招收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教育内容为: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安全规则,所担任工作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等,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第十四条对外包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工程部门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育,教育内容同第七条。第十五条进入装置参观学习和办事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教育内容为: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并指派专人陪同。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一、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清除不安全、不卫生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公司安全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定期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公司及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能够及时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第二条公司对各车间安全生产检查应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并配有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隐患整改回执单,有隐患记录、整改措施、作业人反馈等内容,以保证检查的质量。第三条不同级别的定期检查工作分别由班长、车间主任、安全技术部门人员组织,对员工实行查思想、查制度、查设施、查教育、查防护品、查隐患、查三违的活动,做到岗位按时巡查、车间一天一查、部门一周一查、公司级一月一查。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安全技术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布置节日检查、用电、设备、消防、现场用火、防跑冒、装置开停工、工程以及检修等安全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必须由专业人员参加。第五条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制度。第六条对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各部门要及时组织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拖延时间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七条日常检查1.各装置在正常生产时,岗位操作人员和班长,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按各车间规定的时间、地点、检查路线及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在值班期间应督促检查本班人员对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本班内的不安全因素,并提出整改意见上报车间。3.其他操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对运行设备和安全措施及各专业注意事项等进行检查,力求避免发生各类事故。4.各级领导在布置日常工作时,要布置安全工作,经常检查安全工作。5.安全技术部的职工必须每天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如发现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令其停工,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决。第八条季度及节假日安全检查1.春季检查内容:以防火、防雷、防静电为主,生产车间同时要注意化冻后的防跑、防漏工作。2.夏季检查内容:以防火、防雷、防暑降温、防风防汛3.秋季检查内容:以防火、防爆、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为重点。4.冬季检查内容: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中毒、防滑为重点。5.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由公司领导及各部共同组织参加,主要是检查节日的安全保卫措施,节日值班情况,节日期间员工在岗精神状态,有无违纪现象,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等。第十条专业性安全检查1电气技术人员组织,电工参加,对全公司电气设备的检查,并且要在每年的四月份对全公司的设备接地,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作好详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安全技术部以备上级部门抽查。2生产管理部组织,各车间负责设备的技术员参加,会同机修对全公司的动设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存档。3安全技术部组织,各车间分管安全的副主任及安全员参加,对全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各类油罐及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各生产装置,化工品库房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安全设施处于备用状态。第十一条不定期的安全检查1.日常用火检查,动火前检查是否落实防护措施,若措施不落实,严禁动火。2.装置开、停工及检修中的安全检查。新装置验收及投产试运转中的检查。3.对查出的问题,以各车间自改为主,没有能力自改的汇报到安全技术部及生产管理部组织整改。4.对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各部门没有及时组织整改,或拖延整改时间而导致发生的事故,均由各部门自己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二、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一)事故隐患的管理第一条.车间级隐患由车间组织整改,安全技术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第二条.公司级隐患项目由安全技术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整改方案、项目建议书或整改方案,上报公司审查批准。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后,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主管和安全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的协调推进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问题。(二)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资金公司用于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的资金主要有四项,公司应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1.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2.安保基金补助费3.大修更新改造费;4.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专项资金。(三)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责任第一条.公司的总经理是隐患整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隐患项目整改治理方案的审批、整改资金的落实和整改治理工作的责任考核。第二条.安全技术部和生产管理部共同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整改方案和计划编制、报告。第三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隐患治理项目的工程施工。第五条.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安排投资计划和整改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第六条.供应采购部门负责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及时完成隐患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第七条.设计部门负责按“三同时”原则和相关设计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和现场服务。第八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隐患项目治理进度、施工质量、项目完整性的检查监督和考核。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各种非常规性作业活动安全进行,在每次作业活动之前,都要对该项活动进行风险评价,由相关单位安全员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价,然后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一、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厂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第三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第四条用火划分级别。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三级用火,固定用火。(一)一级用火:1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2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3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20时到第二天早7时30分之间的用火;4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5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6各类油品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7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8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9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道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10化学危险品仓库;11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二)二级用火:1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3全厂的系统管网区;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三)三级用火: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四)固定用火:可在厂内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第五条用火作业的审批。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的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部对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进行逐项落实后,经生产副总签字,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技术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经生产副总签字,方可批准用火。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3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批准用火。4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固定用火区应设有明显标志和警戒线。主管部门联系安全技术部经实地考察认为有必要且符合安全条件要求后填写固定用火申请表报安全技术部及生产副总审查签字批准方可实施。5工作预检查工作,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对于用火安全措施,由相关安全措施具体负责执行人进行落实,并进行签字确认。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有工程项目的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单位的安全负责人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为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可执行三级用火管理,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固定用火点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该项目的持续时间,安全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每天检查认定一次。第八条用火化验分析。1一级用火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2二级用火、三级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若不需要分析,其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分析”栏一律用“”表示。3采样分析在用火前半小时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化验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第九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4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制度。5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6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用火,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第十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安全技术部各级领导、专职安全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报告;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对用火人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违章作业,也有权停止用火。第十三条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1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2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和三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车间区域内,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准超过3处。第十四条用火作业界限划分。1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2用火点在装置区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装置领导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单位领导”一栏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3.对管廊物料管线上的用火,由界区管理单位负责监护,在管廊环境区域用火由用火单位负责监护。第十五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制度。第十六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作业时,必须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备查;第二联由监火人持有并随身携带;第三联为存根,交安全技术部留存;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防止发生缺氧、中毒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罐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三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2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负责人、安全技术部等有关人员落实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各相关单位在与本单位有关的具体措施后确认签字。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安排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设备内部各类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根上,同时分析报告人要在分析报告单上签字。3车间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4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要经厂领导审查、批准,安全技术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化验分析。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对氧含量进行化验分析。2对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及与其有关联,但未盛装过的设备,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化验分析。3对未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可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化验分析,但应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其它补充措施”一栏注明。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样,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应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取样检查一次,如有l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第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日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超过24小时,全面停车大检修期间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第八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1名监护人。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4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第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1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3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4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作业。5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第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第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1车间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3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对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5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等。6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技术部批准。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且绝缘良好。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10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11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12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13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14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15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安全技术部存档。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作业两类。第三条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负责人联合检查确认作业点安全措施后,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第四条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五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第六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间。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第七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第八条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九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十条高处作业严禁向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吊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第十一四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檀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第十二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第十三条特殊高处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会签,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可无票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并补办作业票证。第十四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四、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电安全技术,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避免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及引发其他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照明、生产和检修过程中的临时用电。第三条临时用电的审批程序;1.在生产装置区内接临时电源时,要先按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符合用电地点用火等级的“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生产管辖区根据“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才能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生产管理部通知电修人员负责接线。2.公司内部临时用电,持有关申请到电力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由生产管理部安排电修人员负责接线。3.外单位需临时用电的,必须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有关申请到电力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证登记。按电力主管部门指定接线点,由生产管理部安排电修人员负责接线。需计量的按指定地点安装电表,严禁私自接用电源。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安全技术部存档。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用电时限必须与其相应的“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用电时限一致,超过时限必须重新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第五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作业。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修专业人员排除。第六条临时用电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第七条临时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生产管辖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日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第八条临时电缆必须埋设时,应采取套管埋设且需设有走向标记及安全标志。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第九条架空临时线路1.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内不得低于2.5m,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m,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m;2.架空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子支撑,也可采用木杆、木横担;3.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供电线路;4.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第十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第十一条现场临时供电盘、箱要加锁保护,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第十二条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离地面高度不低于1.3m。第十三条临时用电设施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第十四条临时照明用灯应带有金属保护罩,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第十五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电动设备。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第十七条结束临时用电1.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2.全部临时线路拆除后,安全技术部、电修人员联合检查验收。第十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用电单位;2.用电地点3.用电起止时间;4.用电设备数量、名称及负荷容量;5.申请用电单位及作业负责人;6.电源接入点;7.临时电源现场接线人;8.供电批准人;9.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编号;10.供电安全措施和用电安全措施及补充措施。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五、电气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供配电区域的一切电气作业,应办理“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第二条施工单位所进行的电气作业包括对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以及试验,380v配电室的检修以及回路改造。第三条在供配电区域的临时用电应遵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第四条危险识别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第五条维修安全作业票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安全合同、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安全技术部办理“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2.安全技术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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