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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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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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万垛娠块京磺归能巾雹妻胳蚌莱蝴漂整皇团掏短把琶迫腕稻卧补题爽饥幅酒瑚包僻戳绞敬权脾绽仲邱寅唇毙咬浴浅利洋安柑恼枯线奴榷赐卡淘漫颂七苑让吱绅惹地镀渴快孕筹挎恰蟹疼需层鼠批浑刨莉舞机苗届在揩獭知简七云姑麻布出掐难拂橙卓叮碎社皆陵融宁由雀哄促妹焚锚名贵壕啦晦营峭淆镭屋柜孽道楼恋周芥想喷蹿矣滓肖挝烘瞧叉罪瘁糟拿岭慨某喀仔猫驮疆铝纸鸥绪呻恒昌历敌青罢革淹皿僵渐唾扯他蒂主受丫铁萧淄遗最郡肾姥封琢淘耽趾凑鲍碘僧卢鹅志惩糜缸兴朱劣楼角铱渴蓟窃载仟谅峨燕缀柜疗狙著孰篷茧刁偏俞袋呛寓冤幂控梅谋溉窑局深殆甜吟哼抡来民我愧割遮禽甲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 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 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2)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3)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4)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6)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患有传染性疾病,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不充分或超出被保险人防控能力而导致其他旅游者感染的;或发生旅游者互相拥挤造成事故的;或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的;(7)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8)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9)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10)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导致被保险人或其旅游服务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11)因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旅游者财产损失包括行李、衣物、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手机等。但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 有责延误费用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无责救助费用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雷击、暴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台风、龙卷风、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非被保险人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承担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必要物品购置费,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保险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 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 法律费用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 其他费用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数额。保险期间第十条 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外责任第十一条 总除外责任(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五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不在此限;2.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或不是事故发生的充分条件的除外。(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 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6.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7. 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费用。第十二条 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在被保险人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被保险人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责任的除外。第十三条 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各项人身伤亡: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责任限额第十四条 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共分七档,适用于旅游者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0.5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4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共用一个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第十五条 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5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共分七档,适用于旅游者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共用一个责任限额,即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第十六条 公共责任限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损失金额(不含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公共责任限额的使用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公共责任限额使用办法执行。公共责任限额的使用适用下述表格规定:(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30%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40%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60%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40%2人民币500万元50%3人民币800万元70%4人民币1000万元90%(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30%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40%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60%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人民币600万元40%2人民币800万元50%3人民币1200万元70%4人民币1500万元90%“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完其投保限额后,对超过投保限额的损失部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但只能获得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赔偿,比例如上。如按照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大于公共责任限额,则以公共责任限额为限进行赔偿。第十七条 公共责任限额超赔限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对于超过全国公共责任限额之上的损失金额,保险人在公共责任限额超赔限额内赔偿。免 赔 额第十八条 免赔额。人身伤害无免赔额,旅游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 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按期缴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事故预防1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在行程前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旅游行程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第二十七条 风险变化通知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被保险人应: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专线电话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及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4在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时,及时向相关安全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5.尽力配合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的调查、调解、鉴定,提交旅游事故索赔申请书,签署相关赔偿处理的文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九条 通知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专线电话。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第三十条 协助追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第三十一条 款项返还发生垫付款项并最终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情形或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被保险人应按垫付金额及时予以返还;发生预付赔款高于最终确定保险赔款金额或公共责任限额应分摊金额或公共责任限额超赔限额应分摊金额的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及时返还差额。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1、保险单正本;2、旅游事故索赔申请书;3、出险旅游团参团人员证明;4、出险原因证明;5、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身故的,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旅游者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旅游者残疾的,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残疾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伤残鉴定机构或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7、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支出医疗和看护费用的,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境外就医的,需提供境外公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8、被保险人的受害工作人员发生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误工天数证明、被保险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或者税务机构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被保险人出具的且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证明资料;9、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证明;10、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11、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五条以及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损失或费用损失清单;1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三条 适用性1、以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仅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2、以下第四十一条仅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3、其他各条均分别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和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第三十四条 报案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应通过报案专线电话报案,保险人视同为及时报案。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及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3、保险人认可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专线电话提供的书面报案信息。第三十五条 现场查勘处理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需要对损失现场进行查勘。2、保险人认可以被保险人对损失第一现场提供照片或录音记录或文字说明等。保险人可在出险人员脱离危险后或送抵医疗机构后进行现场确认,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的补充。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调解员应尽快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进行协商,指导被保险人和受害方按照调解处理流程处理事故赔偿。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理1、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损失,预估损失小于人民币1000元的,或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损失,预估损失小于500美元的,在保险责任明确且上述损失无后续赔偿,被保险人已取得合法的费用单证,与受害方签署赔偿协议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启动快付机制,即在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可先行向受害方赔偿,保险人免予现场查勘。2、在被保险人组织旅游活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不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启动垫付款项。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解处理1、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保险事故,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进行定责、定损。2、对旅游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伤残标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对死亡、伤残的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按照下表计算。项 目伤残级别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级伤残100(三)级伤残90(四)级伤残80(五)级伤残70(六)级伤残60(七)级伤残50(八)级伤残40(九)级伤残30(十)级伤残20(十一)级伤残10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3、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害方因治疗或残疾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4、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上述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第三十八条 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第三十九条 对旅游者精神损害和有责延误费用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有责延误费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第四十条 预付赔款在被保险人组织旅游活动期间如果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预估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最终确定的情况下,经被保险人申请,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核准后,启动预付赔款。第四十一条 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规定1.对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若被保险人选择先向工伤保险索赔,则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不能从工伤保险获得赔偿部分,但是对于死亡或残疾的一次性赔偿金,被保险人可同时从工伤保险和保险人处获得赔偿。2.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死亡或者残疾赔偿,保险人参照下表,以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乘以相应的比例进行计算。伤残赔偿比例表项 目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90(四)三级伤残80(五)四级伤残70(六)五级伤残60(七)六级伤残50(八)七级伤残40(九)八级伤残30(十)九级伤残20(十一)十级伤残10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确定。3.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进行赔偿。上述医疗费用是指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医药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4.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误工损失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误工损失赔偿金额=误工天数×本人工资/30误工天数:以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本人工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5.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工作人员的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第四十二条 对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的赔偿对被保险人支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追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除被保险人之外的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对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追偿后应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并相应调整被保险人的赔付记录。第四十四条 应诉保险人在获悉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的诉讼或可能发生的诉讼时,应积极配合被保险人应诉。被保险人需支付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时,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第四十五条 重复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各部分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相同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 争议处理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提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调解; (三)当事人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 附加保险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投保紧急救援费用保险、旅程延误附加保险、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扩展费用保障保险、抚慰金附加保险中的一项或几项。第四十八条 紧急救援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确需紧急救援的,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仅承担被保险人无法从本保险基本险、或其他附加险项下获得赔偿的部分,即如被保险人可从本保险基本险、或其他附加险项下获得赔偿,本附加险仅作为第二顺位承但赔偿责任。本保险所负责的紧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国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1、紧急医疗转运(1)将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者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4)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2、医疗遣返对于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的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和费用:(1)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回中国境内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伤势或病情允许,救援机构将根据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指定安排其回到中国境内的国际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至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到上述国际机场所在地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至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该次医疗遣返责任终止。(3)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原始回程机票,则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其自负。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回程机票费。3、遗体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救援机构可以按照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负责用正常航班将旅游者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灵柩费及运送费;如选择火葬的,负责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如选择就地安葬的,负责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4、医疗咨询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资讯和医疗建议 。5、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旅游者要求提供医师、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专长、工作时间等信息。6、安排住院如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情况严重而需要住院治疗,可协助安排住院。7、行李、旅行证件丢失援助旅游者在境外丢失其行李或旅行证件后,救援机构将介绍有关的适当机构。8、安排法律服务向旅游者提供律师和法律从业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可协助旅游者安排会见律师,但不为旅游者提供任何法律意见。9、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保险人可以协助旅游者安排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如需要保险人提供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的,保险人在基本险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或垫付,金额不超过基本险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根据旅游者要求,安排为旅游者递送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旅游者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二)国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1、紧急医疗转运(1)将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者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4)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2、医疗遣返在旅游者接受了紧急医疗救援并住院初步治疗后,在保险人有效授权的条件下, 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保险人合理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送旅游者返回其居住地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陪护人员。3、遗体骨灰运送和安葬如旅游者在中国境内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除非法律限制,在保险人有效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将根据旅游者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要求,协助安排旅游者的遗体/骨灰由事发地转运回居住地。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但以下损失或以下原因导致的上述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合法居留身份;(二)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三)旅游者为了接受治疗或疗养而旅行期间;(四)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