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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doc

    • 资源ID:4274879       资源大小:16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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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doc

    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作用,确保特邀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对县政法各部门行风建设实施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是县政法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民营企业家代表、老干部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中聘任的兼职义务监督员。各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同时作为市、县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的特邀监督员,实行双聘任,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关心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四)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原则上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5岁。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收集人民群众对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县政法部门反映或通报; (三)参与县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组织的有关行风建设方面的工作检查、督查或调研活动; (四)对政法系统草拟的有关行风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组织座谈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搞好政法系统行风建设方面的宣传工作;(六)完成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交办的其它监督事宜。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力(一)监督建议权。在监督过程中,特邀监督员有权依法、依规、依纪对被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提出改进、改正的建议;(二)行风建设情况咨询权。特邀监督员有权对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风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咨询;(三)参与有关工作检查权。特邀监督员有权参与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组织的工作检查,有关单位不得阻挠、干扰并要尽力提供方便。(四)收集、转达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权。特邀监督员有权直接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和监督结果向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报告;(五)查处问题的建议权。特邀监督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在有关单位查处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积极参与有关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等活动;(三)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遵守有关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工作的职务秘密;(五)维护稳定大局,不得公开发表影响政法系统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言论;(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循私情。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一)特邀监督员实行任期制,聘期为一届三年。聘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聘。到期未续聘的,作自然解聘。(二)聘任特邀监督员,由县委政法委和县政法部门共同制发新安县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证。(三)特邀监督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1、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党政纪责任追究的;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4、群众反映强烈、经查实不适合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一)系统培训制度。由政法各部门牵头,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系统培训,提高特邀监督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二)定期联系制度。县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分别设立特邀监督员工作办公室,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特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定期召开监督员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经常与特邀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信息收集反馈制度。特邀监督员可采取走访、座谈、接受群众投诉、参与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政法各部门对监督员反映的信息进行核查,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进行诫勉谈话、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四)监督举报工作台帐制度。特邀监督员监督举报工作台帐,由政法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建立和保管,确保安全保密。对需记入台帐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做到全面、及时和准确。县委政法委不定期对政法各部门建立台帐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监督举报及查处工作开展情况。(五)年度考评制度。政法各部门建立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具体办法,完善奖惩机制,对取得显著工作成绩的优秀监督员,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及时予以解聘、调换(报政法委审核、备案),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反映问题的方式(一)电话反映。一般应向县委政法委或政法各部门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公室反映,认为必要的,也可向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反映;(二)邮寄信件。一般向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公室邮寄信件;(三)直接到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反映;(四)召开座谈会。县委政法委或县政法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在会议上反映意见、提出建议;(五)县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不定期直接与特邀监督员见面了解情况。第十条 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县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将展开调查,如查证属实,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对于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公室及时责成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在六十日内反馈办理情况或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政法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新安县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2、县政法各部门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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