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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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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ppt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一、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氏族 2、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氏族习惯(二)法的产生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1、新的社会组织国家 2、新的行为规范法,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开始有了法,人类社会先后存在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二、法律的概念及特征,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揭示和概括,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一)法律的概念,(二)法的特征,1、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二)法的特征,1、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律上叫做规范。规范有自然规范与社会规范之分。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指引性、预测性等特征。(例:购房纠纷)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由国家制定,由国家认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3、法律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权利可以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 义务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三、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执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一)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具体表现为: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等。,(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1、实现阶级统治(1)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2)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及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2、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原始社会 人类处于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当然也没有经济法。(二)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法制 诸法合一,刑民不分。,(三)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制,(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3)两次世界大战时期,(四)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法的 产生和发展,解放后,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1949年至1976年为探索阶段,1976年以后,才开始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上述两个大的阶段中,随着我国每个时期的政治、经济的不同要求,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又可划分成若干个小的阶段。,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阶段,一、三年恢复与社会主义改造阶段二、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三、文化大革命阶段四、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五、实行市场经济阶段,二、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第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第二,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第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第四,社会保障关系,(二)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 监督经济 2规范市场主体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4规范政府失灵,1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3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5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下经济法的作用,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1、国家 2、法人 3、其他组织 4、自然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物 2、行为完成一定工作、履行一定劳务 3、智力成果,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拥有的经济权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经济义务,国家和政府机关:、一般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服务性义务(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或创造便利条件),市场主体的义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接受监督,五、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一)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与实施(二)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1、事件: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2、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一、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4)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的:民事法律行为 申请行为,即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某种资格或特许权的行为;申报行为,即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和给付义务的行为;诉讼行为,2、代理不适用于下列行为:,(1)违法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事实行为,如代为劳动等履行债务的行为。(3)具有人身属性而法律不允许代理的行为。(4)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三)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如书面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依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四)代理权的行使及限制,1、代理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自己亲自处理代理事务(复代理必须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代理人必须保守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2、代理权的限制 禁止滥用代理权,(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2)双方代理 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3)恶意串通法律后果: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五)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六)无权代理,即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产生原因:自始无权;逾期代理;越权代理 法律后果:由无权代理人履行或赔偿损失 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请您断案(一),农民王某委托同村的周某代其在牧区买一匹马,但周某在牧区未遇上好马,担心王某家中活重,就买回良骡一口。王某拒绝受领,周某诉至法院。请分析周某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请您断案(二),长虹公司派采购员李某到某市采购A产品若干吨。李某在供货地作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后,发现此地B产品质量价格都比较合理,来不及请示公司领导,便签订采购A产品若干吨及采购B产品若干吨两个合同。请分析李某签订合同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请您断案(三),甲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章某。介绍信上写明:“委托章某为服装店购买服装”。章某以服装店的名义向乙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00万元的工作服后销售不畅。甲服装店认为委托章某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较小,一次也不能进货100万元,章某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付货款。问:此定购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担?,请您断案(四),李某单位派其出国考察3个月,同事赵某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贵重药品。3个月后,李某回国后,到赵某家家送药,才知赵某已于3天前去世赵某的儿子说:父亲已经去世,药品已不需要,请李某自行处理。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二、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效力: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 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间:最后6个月 事由: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效力: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继续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效力:重新计算(四)诉讼时效的延长,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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