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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废弃物在道路基层垫层和路基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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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废弃物在道路基层垫层和路基中.doc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 ×××× 备案号××××_道路工程利用建筑废弃物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Road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_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前言 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立项,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等作为主要参编单位,完成道路工程利用建筑废弃物技术规程。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号召,促进建筑废弃物在道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相关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大量室内外科研实验研究,依据或参考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道路工程利用建筑废弃物技术规程。本规程主要章节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 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再生加工、运输和存储;5.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混凝土;6.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砂浆;7.建筑废弃物用于注浆材料;8. 建筑废弃物用于基层材料;9.建筑废弃物用于路基填筑。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管理,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条文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大厦,邮编:518029)。 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 基本规定44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再生加工、运输和储存54.1原材料再生加工54.2 运输和储存55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混凝土65.1 一般规定65.2 原材料要求65.3 再生骨料水泥混凝土技术要求115.4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115.5 拌合、浇筑和养护115.6 施工质量验收1156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砂浆166.1 一般规定166.2 原材料要求166.3 水泥砂浆技术要求166.4 配合比设计176.5 拌合、施工和养护186.6 施工质量验收187 建筑废弃物用于注浆材料207.1 一般规定207.2 原材料要求207.3 注浆材料技术要求207.4 拌合、灌注及养护217.5 施工质量验收218 建筑废弃物用于基层材料228.1 一般规定228.2 原材料要求228.3 基层材料技术要求258.4 混合料组成设计268.5 混合料拌合、施工及养护268.6 施工质量验收269. 建筑废弃物用于路基填筑289.1 一般规定289.2 路基填筑289.3 路基压实299.4 施工质量验收30本规范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附:条文说明33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促进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使利用过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废弃物在城市道路工程中的应用。1.0.3 建筑废弃物在城市道路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建筑废弃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2.1.2 再生建筑废弃物由建筑废弃物加工而成的,用于配制水泥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基层材料的粗、细骨料和粒料。2.1.3 再生细骨料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黏土砖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2.1.4 再生粗骨料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黏土砖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2.1.5 再生建筑废弃物取代率再生建筑废弃物在水泥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基层材料中按体积取代天然粗、细骨料和粒料的比例。2.1.6 再生水泥混凝土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代替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2.1.7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2.1.8 建筑废弃物注浆材料 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灌注水泥砂浆。2.1.9 净用水量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不考虑再生骨料吸水率在内的混凝土用水量。2.1.10 净水胶比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混凝土净用水量与胶凝材料用量的比值。2.2 符号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fcu,i第i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fcun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fcu,0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fc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c水泥密度;f矿物掺合料密度;g粗骨料的表观密度;rg再生粗骨料的表观密度;s细骨料的表观密度;rs再生细骨料的表观密度;w水的密度;混凝土的含气量百分数,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可取为1。frk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3 基本规定3.1.1 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制备再生骨料,再生建筑废弃物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3.1.2 再生建筑废弃物进场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工作,主要应包括拆除结构的用途、服役时间和原始混凝土强度等级等。3.1.3 再生建筑废弃物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或基层材料的性能要求。4 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再生加工、运输和储存4.1原材料再生加工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再生加工,主要应按如下流程进行:(a)预筛分:利用大型工业筛对收集的建筑废弃物进行预筛分,分筛机宜选用振动筛或辊筛,振动筛筛孔大小可按工艺要求进行调整,筛孔大小不宜大于50mm,辊筛的辊轴间距不宜超过50mm。通过预筛分处理,筛除建筑废弃物中的泥质含量较高的细料,细料可以直接或再经破碎后当作低品质的再生骨料使用。(b)一级除杂:大块建筑废弃物经料仓由振动给料机均匀地送入预筛分机(振动给料机和预筛分机宜采用带有预筛分效果的振动给料机),预筛分后的物料通过皮带输送机送进颚式破碎机的过程中,通过人工的挑拣除杂处理,除去建筑废弃物中的衣物、木块和管材等大块杂质;(c)一级破碎:经一级除杂后的大块建筑废弃物由皮带输送机均匀地送进颚式破碎机进行粗碎,粗碎后的建筑废弃物粒度不宜大于300mm。(d)二级除杂:将粗碎后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磁选、风选以及人工除杂等方式,除去一级破碎后建筑废弃物中的铁质、有机物等杂质,除杂后的粗碎建筑废弃物由皮带输送机送到二级破碎机中进行细碎。(e)二级破碎:将一级破碎(粗碎)后的建筑废弃物由皮带输送机送到二级破碎机中进行二次破碎(细碎),二级破碎机宜采用破碎粒形接近圆形或方形的破碎设备,如圆锥破碎机、复合式破碎机(反击锤式破碎机)。(f)筛分:将二级破碎(细碎)后的再生骨料由皮带输送机送进振动筛进行筛分,筛分出几种不同规格的再生骨料,满足粒度、级配要求的再生骨料由成品皮带输送机送往成品料堆中;不满足粒度要求的再生骨料由皮带输送机返送到二级破碎中进行再次破碎,形成闭路循环。成品粒度可按照用户的需求进行组合和分级。(g)除尘:为了保护人身健康和环境,再生骨料生产应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应对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所有的扬尘点采取除尘措施,将粉尘吸附到除尘器(如电除尘器、布袋收尘器)中进行粉尘收集。(h)噪音污染预防:对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进行降噪处理,使其符合生产噪音排放标准要求(4类要求: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i)堆放储存:筛分处理后,满足粒度、级配要求的再生骨料由成品皮带输送机送往成品料堆储存。再生骨料产品应按品种、密度等级、质量等级和颗粒级配分别堆放储存,且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的措施。再生粗骨料堆放高度不宜超过5米,对于单粒径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级配,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0m。4.2 运输和储存4.2.1 再生建筑废弃物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入杂物和粉尘飞扬。4.2.2 再生建筑废弃物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照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存储;2 再生建筑废弃物和天然骨料不得混合;3 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5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混凝土5.1 一般规定5.1.1 由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废混凝土加工获得的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以及由黏土砖加工获得的再生黏土砖粗骨料可用于水泥混凝土。5.1.2 再生骨料配制的水泥混凝土可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预制铺设于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铺砌式路面砖、护坡植草砖和路缘石、挡土墙等构筑物。5.1.3 再生骨料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选用:C30、C35、C40。再生黏土砖粗骨料可用于强度等级为C30的水泥混凝土。5.1.4 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1.5mm。用于实心路面砖的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砖厚度的1/3,用于空心或多孔的路面砖和植草砖的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0mm。5.2 原材料要求5.2.1 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再生粗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表5.2.1-1 颗粒级配公称粒径/mm累计筛余/%方孔筛筛孔边长/mm2.364.759.5016.019.026.531.537.5连续粒级51695100851003060010052095100901004080010052595100901003070050531.5951009010070901545050单粒级510951008010001501020951008510001501631.5951008510001002 再生粗骨料的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表5.2.1-2 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项目类类类微粉含量(按质量计)/%<1.0<2.0<3.0泥块含量(按质量计)/%<0.5<0.7<1.03 再生粗骨料的吸水率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再生黏土砖粗骨料的吸水率不做要求。表5.2.1-3 吸水率项目类类类吸水率(按质量计)/%3.0<5.0<8.04 再生粗骨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表5.2.1-4 针片状颗粒含量项目类类类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105 再生粗骨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5.2.1-5的规定。表5.2.1-5 有害物质含量项目类类类有机物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成SO3,按质量计)/%<2.0氯化物(按氯离子质量计)/%<0.066 再生粗骨料中的杂物含量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表5.2.1-6 杂物含量项目类类类杂物(按质量计)/%<1.07 再生粗骨料的坚固性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再生粗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表5.2.1-7 坚固性指标项目类类类质量损失 /%<5.0<10.0<15.08 再生粗骨料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再生黏土砖粗骨料不做要求。表5.2.1-8 压碎指标项目类类类压碎指标 /%<12<20<309 再生粗骨料的表观密度和空隙率应表5.2.1-9的规定。再生黏土砖粗骨料的表观密度不做要求。表5.2.1-9 表观密度和空隙率项目类类类表观密度/(kg/m3)>2450>2350>2250空隙率/%<47<50<5310 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粗骨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10%。5.2.2 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再生细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表5.2.2-1 颗粒级配方孔筛筛孔边长累计筛余/%1级配区2级配区3级配区9.50mm0004.75mm1001001002.36mm3552501501.18mm65355010250600m857170414016300m958092708555150m100851008010075注:再生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除4.75mm和600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是超出总量应小于5%。2 根据亚甲蓝试验结果的不同,再生粗骨料的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表5.2.2-2 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项目类类类微粉含量(按质量计)/%MB值<1.40或合格<5.0<7.0<10.0MB值1.40或不合格<1.0<3.0<5.0泥块含量(按质量计)/%<1.0<2.0<3.03 再生细骨料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或氯盐等有害物质,其含量应符合表5.2.2-3的规定。表5.2.2-3 再生细骨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项目类类类云母含量(按质量计)/%<2.0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1.0有机物含量(比色法)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SO3按质量计)/%<2.0氯化物含量(按氯离子质量计)/%<0.064 再生细骨料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再生细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指标应符合表5.2.2-4的规定。表5.2.2-4 坚固性指标项目类类类饱和硫酸钠溶液中质量损失 /%<8.0<10.0<12.05 再生细骨料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5.2.2-5的规定。表5.2.2-5 压碎指标项目类类类单级最大压碎指标值 /%<20<25<306 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应符合表5.2.2-6的规定。表5.2.2-6 再生胶砂需水量比项目类类类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需水量比<1.35<1.30<1.20<1.55<1.45<1.35<1.80<1.70<1.507 再生胶砂强度比应符合表5.2.2-7的规定。表5.2.2-7 再生胶砂强度比项目类类类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强度比>0.80>0.90>1.00>0.70>0.85>0.95>0.60>0.75>0.908 再生细骨料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应表5.2.2-8的规定。表5.2.2-8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项目类类类表观密度/(kg/m3)>2450>2350>2250堆积密度/(kg/m3)>1350>1300>1200空隙率/%<6<48<529 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细骨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10%。5.2.3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不宜用于配制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5.2.4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结构混凝土。5.2.5 再生粗骨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有关规定执行,再生细骨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有关规定执行。5.2.6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水泥时,其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5.2.7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天然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要求;天然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要求;5.2.8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要求。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饰面要求的素再生骨料混凝土。5.2.9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硅粉等矿物掺合料,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5.2.10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的要求。5.2.11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颜料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JC/T 539的规定。 5.3 再生骨料水泥混凝土技术要求5.3.1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5.3.2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5.3.3 再生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尺寸效应换算系数按普通混凝土取值。5.3.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frk应按式(5.3.4)计算。 (5.3.4)式中 fc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级)(MPa)。5.3.5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Ec应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5.3.4取值。表5.3.4 再生骨料混凝土弹性模量(×104MPa)强度等级C30C35C40弹性模量2.422.532.635.3.6 再生混凝土的收缩值可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加以修正,修正系数取1.01.5,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00%时可取1.5,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5.3.7 再生混凝土的徐变系数可参照普通混凝土取值。5.3.8 再生混凝土的泊松比可取为0.2。5.3.9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5.3.10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氯离子、三氧化硫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5.4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5.4.1 基于性能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满足工作性要求;2 满足强度要求;3 满足耐久性要求;4 满足经济性要求。5.4.2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确定。当缺乏技术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但类再生粗骨代率可不受限制。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已掺用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再生黏土砖粗骨料用于C30混凝土的体积取代率不宜大于10%。2 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类再生粗骨料或类、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取值;当类、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大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当施工单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可按公式(5.4.2)计算。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3.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3.0MPa;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4.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4.0MPa; (5.4.2)式中 fcu,i第i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Pa);mfcun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MPa);n再生骨料混凝土试件的组数,n30。当施工单位无统计资料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其值可按表5.4.2选取。表5.4.2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强度等级C30C35、C40(MPa)5.06.0注:当再生粗骨料的来源很复杂或来源不清楚,或者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较大时,应适当增大强度标准差。3 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根据相同再生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本规范表5.4.2中对应值时,应按本规范表5.4.2的规定取值;当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宜按本表5.4.2的规定取值。4 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5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可分为净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再生粗骨料采用预湿处理时,可不考虑附加用水量,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应按净用水量确定。6 净用水量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取值。可在得到的参考用水量的基础上增加10kg/m3或上调5%。7 附加用水量应根据再生粗骨料吸水率加以确定。8 水泥强度等级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要求选用。9 砂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取值,砂率取值可适当增大1%-3%。10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净水灰比(或水泥用量)不宜大于(或小于)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所规定的最大水灰比(或最少水泥用量)。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净水灰比(或水泥用量)大于(或小于)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所规定的最大水灰比(或最少水泥用量)时应按规定的最大水灰比(或最少水泥用量)取值。5.4.3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计算试配强度,并求出相应的净水胶比;水胶比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按式5.4.3-1确定: (5.4.3-1)式中 fcu,0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MPa);fc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2 选取单位立方米混凝土的净用水量,并由用水量及水胶比计算出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和矿物掺合料用量。3 选取砂率,按绝对体积法计算粗骨料和细骨料的用量,应按式5.4.3-2、5.4.3-3和5.4.3-4计算: (5.4.3-2) (5.4.3-3) (5.4.3-4)式中 c水泥密度(kg/m3);f矿物掺合料密度(kg/m3);g粗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rg再生粗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s细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rs再生细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w水的密度(kg/m3),可取1000 kg/m3;混凝土的含气量百分数,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可取为1。4 根据再生粗骨料的用量及其吸水率计算出附加用水量。5 根据水泥用量和水的总用量以及粗细骨料用量得出试配用的计算配合比。6 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与调整。5.4.4 路面用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再生混凝土的抗折强度与抗压强度的关系式(5.3.4),确定再生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按照5.4.15.4.3进行配合比设计。5.4.5 配合比的调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执行。5.5 拌合、浇筑和养护5.5.1 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面层的施工准备、混凝土的搅拌与运输、铺筑、养护与填缝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5.5.2 采用预制混凝土块的铺砌式面层的施工技术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5.5.3 现浇再生混凝土挡土墙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5.5.4 路缘石、护坡等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5.6 施工质量验收5.6.1 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面层、铺砌式面层、挡土墙以及路缘石等附属建筑物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6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砂浆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包括建筑废弃物砌筑砂浆和建筑废弃物抹灰砂浆,可分别用于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6.1.2 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宜优先选用预拌砌筑砂浆和预拌抹灰砂浆。6.2 原材料要求6.2.1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所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其中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I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III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6.2.2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6.2.3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中使用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掺合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6.2.4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采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6.2.5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等添加剂应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和可再分散胶粉GB/T 29594等的规定。6.2.6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的拌合和养护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6.3 水泥砂浆技术要求6.3.1 预拌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有关规定。6.3.2 现场配制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可为M5、M7.5、M10、M15、 M20、M25、M30。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少于520kg/m3。6.3.3 水泥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强度等级应为M15、M20、M25、M30;2 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3 保水率不宜小于82%,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0MPa。4 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少于520kg/m3。6.3.4 水泥粉煤灰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强度等级应为M5、M10、M15;2 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3 保水率不宜小于82%,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5MPa。4 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应少于520kg/m3。6.3.5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执行。抹灰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 附录A进行。6.4 配合比设计6.4.1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6.4.2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6.4.3 建筑废弃物砌筑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 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2 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宜不大于50%;3 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6.4.4 建筑废弃物抹灰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 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 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2 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宜不大于50%;3 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6.5 拌合、施工和养护6.5.1 预拌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其制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规定,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相关规定。6.5.2 现场配制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其原材料储存和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中有关湿拌砂浆的规定。6.5.3 现场配制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时,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应拌合均匀。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水泥、细骨料和水配制的砂浆,从全部材料投料完毕开始计算,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2 掺有矿物掺合料或外加剂的砂浆,从全部材料投料完毕开始计算,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80s;6.5.4 现场配制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配制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宜在拌制后的2.5h内用完;当施工环境最高气温超过30时,宜在拌制后的1.5h内用完;2 掺加缓凝成分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缓凝时间适当延长;3 存放期间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的措施;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砂浆存放地点的气温不宜超过35; 4 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再拌合均匀;5 现场配制的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施工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相关规定。6.5.6 建筑废弃物砂浆施工后宜采用覆盖保水养护方式,养护至砂浆强度达到其设计强度的80%以上。6.6 施工质量验收6.6.1 再生建筑废弃物砌筑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的有关规定。6.6.2 再生建筑废弃物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 的有关规定。7 建筑废弃物用于注浆材料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中注浆材料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指灌注水泥砂浆。7.1.2 建筑废弃物用于注浆材料时,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般作为细骨料使用。7.1.3 注浆材料可用于道面混凝土的原位再生及修补。7.2 原材料要求7.2.1 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7.2.2 天然细骨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规定。7.2.3 再生细骨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7.2.4 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7.2.5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7.3 注浆材料技术要求7.3.1 再生细骨料在注浆材料中的取代率宜小于30%。7.3.2 注浆材料主要性能应符合表7.3.2的规定。表7.3.2 注浆材料主要性能指标项目标准要求截锥流动度(mm)初始值34030min310竖向膨胀率(%)3h0.13.524h与3h之差0.020.50抗压强度(MPa)28d50抗折强度(MPa)28d6.0续表7.3.2 氯离子含量(%)0.1泌水率(%)0注:1 表中抗折强度外的各项目试验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GB/T 50448 的规定。2 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修补砂浆JC/T 2381的规定。7.3.3 当施工环境温度高于30°C时,可通过适当增大初始流动度的方式,保证30min流动度满足施工要求。7.4 拌合、灌注及养护7.4.1 使用建筑废弃物的注浆材料宜采用机械拌合方式,持续搅拌3min,搅拌至均匀无结块为止,停止搅拌23min,再搅拌23min。7.4.2 使用建筑废弃物的注浆材料灌注过程中可采用表面振动方式辅助其充满待灌注区域。7.4.3 注浆后宜采用覆盖保水养护方式,养护至注浆材料强度达到其设计强度的80%以上。7.5 施工质量验收7.5.1 注浆后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灌浆施工时,应以每50t为一个留样检验批,不足50t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2 应以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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