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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doc

    • 资源ID:4260635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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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doc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设立消防工作室,建立档案资料柜,由专(兼)职消防民警分类管理,统一保存。 (二)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1、列管单位防火档案; 2、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 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三)公安派出所使用的消防法律文书应和主管公安消防机构使用的消防法律文书相一致,并且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四)消防行政处罚归档、保管、移交、查阅应及时办理手续。 (五)档案资料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外借、查阅,严防丢失。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廉政建设制度 (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被监督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检测及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品牌。 (二)严禁违反规定接受被监督检奎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购物礼品、宴请,严禁利用监督执法权吃、拿、卡、要、报。 (三)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严禁利用监督执法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四)本所民警及其配偶、子女严禁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消防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消防执法社会监督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公开办事制度 (一)在进行监督检查和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做到说话和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二)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公开,不滥处、滥罚、乱立名目搭车收费。 (三)执法依据公开,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四)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五)不准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摊派,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六)对群众举报案件和提出的建议必须认真落实查处,认真研究,限期答复。 四、消防执法案件移交制度(一)下列案件应列入移交范围:1、案件未完成,承办人、执法责任人变动的;2、案件重大复杂需公安消防机构处理的;3、不属于本所管辖范围的;4、其它需要移交的案件。(二)需要移交的案件应立即移交,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天,并不得影响案件处理。 (三)接收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公安机关反映,以主管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答复为准。 (四)移交案件时,应经本所负责人或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交表。 (五)案件移交时,应将案件原件交接收单位保存,移交单位保留案件复印件。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移交处理的案件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七)没有及时履行移交手续,造成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制度 (一)制发消防法律文书,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按公安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制。 (二)下列消防法律文书,由承办人员直接填发: 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现场检查记录; 3、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下列消防法律文书,经本所法核人法核,所长签发: 1、贵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复查意见书; 3、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 4、传唤证; 5、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下列消防法律文书,经所长审核后,报请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签发: 1、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2、对个人罚款超过5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1000元以上罚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消防机构专兼职法制员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报请审批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六)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认为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认定。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七)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八)公安派出所在消防行政执法或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九)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的期限和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十)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的制发与审批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六、火灾统计报告制度(一)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三)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四)积极指导火灾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填报火灾损失,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准确核定。 (五)不得利用职权干扰火灾损失核定,不谎报、瞒报、虚报口漏报火灾损失。 (六)将火灾基本情况、火灾事故责任处理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七、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通常安排在每周第一天。(二)例会由所长主持,全体民警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三)分析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和火灾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四)听取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消防监督工作。 八、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秩序。在消防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着制式警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监督检查时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三)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以及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及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并送达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六)监督检查发现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监督检查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严禁违法许可,严禁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弄虚作假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九)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常识,对消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剖析、宣传火灾案例,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制定和落实消防宣传工作计划和重大消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在节庆活动、农业收获季节,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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