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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海事局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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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海事局工作规则.doc

    交通部海事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交通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和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海事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海事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保证政令畅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工作,注重质量、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政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条 海事局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责和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精减会议、减少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交通部、海事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 领导工作制度第四条 海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海事局的全面工作,日常工作委托薷务副局长负责。副局长协助常务副局长工作。第五条 常务副局长受局长委托,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和行政执法职权,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等职权。常务副局长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交通部的部署和局长指示,结合本局实际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管海事系统各项行政、业务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签发以海事局名义发布的重要公文和向交通部及有关上级的报告或请示;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等重要行政会议。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常务副局长委托,负责有关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海事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常务副局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常务副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七条 常务副局长外出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的日常工作;副局长外出或休假时间较长的,其分管工作由常务副局长或常务副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兼管。第八条 局行政领导班子依据职责和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领导班子工作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行政、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第九条 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向分管本处室的局领导负责,执行局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按处室职责分工,提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解决本处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第十条 对于需经局党委研究后实施的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交通部海事局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十一条 海事局实行党政联席会、局务(扩大)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研究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以及党政职责交叉的一些重要问题的会议。会议由常务副局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局党委和行政领导成员参加。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列席人员由常务副局长和党委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决定全局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二)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四)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党政联席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十三条 局务(扩大)会议是局领导根据需要,通报情况、传达部署工作的会议。由常务副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局党委成员和各处(室、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列席。列席人员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决定事项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二)通报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交通、海事系统工作情况;(三)讨论研究贯彻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的落实措施;(四)安排部署阶段I生海事工作。海事局局务(扩大)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海事系统和本局行政业务工作的办公会议。由常务副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局领导和有关处(室、部)负责人、经办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海事局向交通部或部领导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二)讨论决定直属海事局或地方海事局请示海事局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单位请示部的有关重要问题;(三)讨论审议法规、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发布,审定工作制度、管理规范、规定和程序;(四)讨论本局工作范围内的重要行政、业务工作;(五)讨论审议重大外事活动的组织安排;(六)研究人事调配、奖惩和福利等问题;(七)局长或常务副局长认为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谢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十五条 专题办公会议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海事业务及管理等专项重要工作的会议。原则上由常务副局长、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局领导、处(室、部)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可聘请或特邀有关专家出席。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常务副局长或党委书记确定。局务(扩大)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经常务副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核批后确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定)的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管理规范、规定及程序,承办处室应签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局长核批确定。党政联席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程和材料一般要在会前两天发给与会人员,会议的组织工作、记录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常务副局长主持时由局办公室负责、党委书记主持时由党工部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专题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副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记录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会议序号由局办公室统一编排,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送局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每年召开一次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总结、布置海事工作。每两年召开一次有关专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海事系统业务工作或综合管理专门事项。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海事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总结、部署机关年度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和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常务副局长或党委书记主持,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主办,有关处室协助。专业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常务副局长、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处室主办,必要时,局办公室协助会务工作。第十八条 海事局机关实行工作例会制度。(一)局领导周工作例会。每周一上午8:30时至9:50时召开。由常务副局长或党委书记委主持,局领导全体成员及局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负责人参加。与会局领导通报上一周重要工作和本周工作动态,协调工作安排。(二)局机关业务工作例会。分为月度工作例会和周工作例会。月度工作例会在每月的第一个周的周一上午10:00时召开。由常务副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及各处(室、部)负责人参加,以月为单位报告和安排工作,通报并协调有关工作事项。周工作例会在每周一上午10:00召开,一般不超过1小时。由常务副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局领导和业务处负责人参加,以周为单位报告和安排海事业务工作,协调有关业务工作安排。局机关业务工作例会只报告涉及全局、全系统的重要工作,不报告日常工作和次要工作;周工作例会上没有报告事项的处室,可不报告,但应到会;月度和每周水上搜救情况由通航管理处(搜救中心办公渲)提供。局机关业务工作例会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记录。(三)处(室、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处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主任)召集和主持,处(室、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局领导指示和局有关会议的决定;总结、安排处(室、部)年、季、月度工作;安排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决定处(室、部)其他有关事项。处(室、部)务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第十九条 海事局机关要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各处室承办的拟以部或局名义召开的下一年度的会议,应于每年的12月上旬提出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经局办公室审核协调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凡未列入年度计划、根据情况变化确需召开的会议,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方能召开。经批准召开的计划外的会议,应纳入局年度会议管理。第二十条 局及局内各处室制定会议计划和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能以其它方式解决问题的,就不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精减与会人员;不准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发送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会议其他事项:(一)各处(室、部)要在每周四前将下周召开的、需局领导出席的会议安排意见,通过局机关政务办公系统报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经协调并报局领导确定后发布执行。(二)列入局机关周会议安排的会议,承办处室应提前将会议文件、材料分发给与会人员,以便使召开的会议有充分的准备。(三)由海事局主办的交通部安委会、交通部环委会、中国便委会、搜救中心等机构的会议,由有关处室根据部、局领导的指示组织安排。第四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在国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直属单位或地方有关单位的陪同人员,不要陪餐。直属单位领导同志一般不到机场、车站迎送。局内各处(室、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也要按此原则执行。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部党组、部领导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直属单位和地方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参加由处室牵头组织的调研、研讨、座谈等活动,不出席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的联谊、交流、庆典等活动,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联欢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不为直属单位或地方有关单位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除经部批准,局领导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局原则上不参加同贺活动。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和地方、部属有关单位领导同志来局洽谈工作,由局领导主持接待,局办公室负责安排。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和处室同志因公出访,按部和局的有关外事工作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局领导会见外宾,原则上按照对等原则安排,参加的人员要做好会谈预案,并负责会谈记录。会谈记录经领导核签后,送局办公室存档。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第二十七条 局内请示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凡属局已决定的事项、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各分管局领导和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办理。需请示的问题,各单位应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办理;对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要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对领导交办的事项,经办人要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结,并向交办领导报告。第二十八条 重要事项及日常工作报告:常务副局长定期向局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每半年向局机关工作人员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副局长一般每两个月向常务副局长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各处(室、部)一般每月向分管局领导书面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部党组、部领导对局内工作的指示,有关主办人员应按请求报告程序及时向海事局局长、常务副局长、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报告。第二十九条 出差规定(一)海事局党政主要领导出差,须报告部领导同意;其他局领导出差,须经常务副局长或党委书记批准。(二)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出差,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及时告局办公室备案,出差两周以上须经常务副局长批准。(三)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本处(室、部)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四)出差人员回局后应及时向分管(交办)领导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专题调研、重要会议或负责其他重要任务的,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五)各处(室、部)正、副处长(主任)一般不得同时出差,因特殊隋况需同时出差,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临时主持本处(室、部)工作,及时告局办公室备案。(六)局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局领导和各处室领导离京外出情况。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第三十条 海事局审批公文,按照交通部海事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应明确签署审批人的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凡无批注,仅在公文上签名或画圈的,则视为同意。第三十二条 以海事局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局领导审阅后再签发;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局长签发;海事局命令、重要决定、公告,由常务副局长签发。第三十三条 以海事局名义报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司局和部领导审批的签报、公文,经局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核稿,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单位向交通部或部领导报送的需海事局会签的文稿,经有关处室研究并提出意见后,一般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核签,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核签。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部)报局领导审批的签报、公文,必须由处长(主任)或副处长(副主任)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局公文稿经局办公室核稿后,按局领导职责分工呈送副局长、常务副局长审批。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部)报常务副局长、副局长审批的签报和发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后再送局办公室;处室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要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统一的,须将不同意见如实陈述,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局便函的形式处理。第三十七条 部领导和部有关司局限时要求海事局上报的公文和办理的事项,常务副局长、副局长和主办、协办的处室要及时审批、办理,并在时限内上报和办结。第三十八条 海事局所发公文,一定要内容准确、观点鲜明、条理清楚、文字简练、标点正确、格式规范。送审文稿面不清的,要清稿后再送副局长、常务副局长审批。第三十九条 海事局公文向社会公布,要经过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重要问题”的含义,参照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领导班子工作规则的有关定义;本局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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