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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费停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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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费停电.doc

    不安抗辩权在欠费停电时间上的运用 - 发表日期:2004年4月9日 作者:张新河 已经有421位读者读过此文 长期以来,对于拖欠电费客户采取停电措施,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是在其逾期交付电费之日起超过30日后,经催交仍未交付的,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而“30日”的规定必然给供电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正确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有效地避免供电企业的经济损失。对此笔者谈几点看法。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那国家规定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呢?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程序。第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而结合第六十六条规定可知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二、 条例规定对供电方的不利后果: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在用电方欠交电费的情况下,供电方如采取停电的方式,最快也要在客户欠费33天后,才能停止供电,否则就视为违法。而电力企业对于居民用户和中小用电量的用户大多采用的是每月抄表一次,每月结算一次电费的交费方式,而当月交费也是交纳的上月的电费,这样在用电方欠费时,如果采用停电的方式,用户就已经拖欠供电方至少两个月的电费了。对于大用电量的用户,有的电力企业为防止电费风险就加大了抄表的次数和交费的次数,大多采用的是每月分两次或三次抄表、交纳电费的方式。而有的大用电量用户,一户的电费每月就多达4、5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出现欠费,在供电企业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情况下,33天后才停止供电时,该用户已经欠费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了。当欠费用户出现经营困难或丧失还债能力的情形时,电力企业就要承担该电费损失。如果在一个县级供电企业出现几个欠费的用户,就会造成该供电企业经营的严重困难甚至会造成破产。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在电力系统还没有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于95年制订的。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政企分开后,电力企业与社会上的其它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已没有任何特权,如经营不善,同样会面临经营难以为继的命运。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供电企业的电费风险呢?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对此做出了回答。三、 运用不安抗辩权的理论,能有效地解决对欠费用户只能在其欠费一个月后才能停电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已的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避免强制履行,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公平。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供电合同中供电方是先履行方,所以供电方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预防因用电方欠费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规定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和条件,第69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和结果。当供电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用电方有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供电方在通知用电方后,可以中止供电。直至解除供用电合同。 用电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约定交纳电费,经催交后,仍未能交纳,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证明用电方丧失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就可以大大地缩短欠费停电的时间,使原来的至少33天后才能停电,缩短为当用户欠费时,在供电企业通知用户后,用户仍未交费时,就可依法停电,有力地避免电费的更大的损失,从而保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执行不安抗辩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防止因不当执行该条规定时,可能造成的违约责任。四、 不安抗辩权在欠费停电时间上运用的合法性 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合同法和供电营业规则中三者的法律效力来看,合同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规则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的法学理论,三者的法律效力比较为:法律的法律法律效力大于条例的法律效力,条例的法律效力大于规章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条例和规章三者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所以优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理论,是合法的。 欠费停电的法律依据探讨 - 2006年6月12日09:59 来源:农电在线 作者:湖北省沙市供电公司 李定柏 1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对停电是做如下规定的。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而结合规则第66条规定可知,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2 上述规定对供电方的不利后果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在用电方欠交电费的情况下,供电方如采取停电的方式,最快也要在客户欠费30天后,才能停止供电,否则就视为违法。 供电企业对于居民用户和中小用户大多采用的是每月抄一次表、结算一次电费的交费方式,当月交费就是交纳上月的电费,这样在用电方欠费时,如果采用上述停电方式,用户就已经拖欠供电方至少2个月的电费了。对于大用电量的用户,有的电力企业为防止电费风险就加大了抄表和交费的次数,大多采用的是每月分2次或3次抄表、交纳电费的方式。而有的大用户,一户的电费每月就多达四五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出现欠费,在供电企业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情况下,30天后才停止供电时,该用户已经欠费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了。当欠费用户出现经营困难或丧失还债能力的情形时,电力企业就要承担该电费损失。如果在一个县级供电企业出现几个这样的欠费用户,就会造成该供电企业经营的严重困难甚至会破产。3解决途径31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避免电费风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和条件,第69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和结果。当供电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用电方有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供电方在通知用电方后,可以中止供电,直至解除供用电合同。 用电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约定交纳电费,经催交后,仍未能交纳,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证明用电方丧失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就可以大大地缩短欠费停电的时间,使原来的至少30天后才能停电,缩短为当用户欠费时,在供电企业通知用户后,用户仍未交费时,就可依法停电,有力地避免电费的更大的损失,从而保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虽然这的确与条例的规定不符,但却并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抵触时,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合同法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所以供电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向欠费或有证据证明将要欠费(IC 卡用户用完预付电费)的用户供电。32有关法规修改的建议 条例是在电力系统还没有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于95年制订的。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政企分开后,电力企业与社会上的其它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已没有任何特权,如经营不善,同样会面临经营难以为继的命运。 条例第39条,规定电费拖欠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才能中止供电,那是因为有规则第82条:“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的配套,因为有电费保证金的存入,才能确保电费的回收。而2000年起国家明文取消了电费保证金制度,但相关规定却并未修改。现在逾期30日中止供电,就意味着客户在国家法律许可下可以拖欠供电公司2个月的电费,这将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的发展。还有规则第67条第3款规定的“提前30分钟通知用户”,那也是因为90年代客户数量少的缘故,如今几十万客户如何做到提前通知或是否有更好的办法来做到停电通知,恢复送电该实行有偿还是无偿的服务,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所有电力员工及法规修订者深思。我们不但期待新的法律出台,更期待新的法律法规具有更现实的可操作性。 浅析当前形势下的电费回收难点及风险 孝感供电公司审计部 倪志伟 为了进一步提升供电营销质量,加强电费管理,保证电费回收率,湖北省电力公司在全省范围推出了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供电单位实现“电费月月结零”,并实施相应的考核。此办法的执行直接促使各单位迅速加强了电费管理,化压力为动力,电费及时回收率大大提高,并纷纷实现“结零”。笔者现就当前形势下的电费回收难点、风险及防范进行分析,愿与大家共同探讨,相互交流。一、当前电费回收的难点虽然随着营销管理水平的提高,电费回收难点会逐步减少或降低对全局的影响,但它们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在一定阶段或区域会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供电企业的服务标准不允许在催缴电费时采取实时停电的手段,只能在欠费一个月后提前7天下停电通知单方可停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电费及时结零的难度;2、政府及部队、消防等军警性质单位因身份特殊,其电费往往难以及时回收;3、国家推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电力企业也积极响应,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对农村实行“户户通电”,但农村的外出打工户及无支付能力的孤老独户仍然存在收费难的问题;4、一些临时用电户及无信誉的个体工商户形成欠费后逃逸,追讨电费难度较大;现行财经法规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关停并转企业形成欠费难以清偿;5、由于企业或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不能按时回收电费;由于银行系统跨行进帐延误或基层银行办理电费业务不积极而导致不能按时回收电费。二、当前形势下电费回收的风险从内审服务职能及实行风险导向审计的角度出发,以及为下一步配合省公司进行市场营销调查拓宽思路,下面着重分析一下在现行电费即时结零的考核办法下,电费回收难点无法完全解决,供电单位如果采取垫款等手段保证电费按时结零易产生的风险及其他有关电费资金安全的风险。(一)如果以个人资金垫交电费实现“结零”,主要可能有三种形式:1、农电工以自有资金买断尾欠电费发票。这种垫款形式有发生收费农电工集体退票的风险,而供电企业与农电工所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也无法得到保证;2、以收费人员上交的风险金垫交电费,作为周转资金。一是当前对收取风险金的形式在法律上无法得到保证;二是如果收取风险金实行体外循环,不纳入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则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帐外资金。3、以职工集资及主要负责领导出资作为电费周转金垫交电费。这实际是把企业的风险转嫁到了职工个人身上。并且个人垫款买断欠费也不利于供电企业对欠费情况和欠费发票的实际掌控。(二)如果以企业资金垫交电费实现“结零”,主要可能有五种形式:1、以企业自有经费户资金垫款; 2、个人从企业借款垫交电费;3、从多经借款垫交电费;4、以预收电费垫交当期电费。主要表现为预收款不进营销系统、创建虚拟预收电费户形成电费“蓄水池”及以其他预收电费户垫交欠费户的电费等。5、以已核销电费收回部分垫交电费;以尚未核销到户资金冲减当期应收账款。前三种形式均不符合财经法规,如果出现死帐则易发生资金风险,相当于供电单位自己出资核销坏账,增大了资金压力;第四种形式违反了电费管理规定,不利于电费账户管理,易产生用户诉讼风险;第五种形式则违反了电费坏账核销管理规定。另外这几种形式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未严格执行公司关于电费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了有电费专户以外还要开设一个账户用来专门收取垫款后回收的电费。(三)为了保证电费及时回收,很多单位均采取由农电工按月领取发票,逐步收回电费后一次性进帐。这样电费就会沉积在收费农电工手中,而这部分电费资金一直存在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农电工携款逃逸、挪用电费、电费被盗等。(四)农电工的压力与收入不成正比,有管理上的诱发风险。当前电费回收压力相当大,对农电工的考核指标包括电价、线损、回收率等,相当严格。企业的风险过多的转嫁到了农电工身上,而其收入却与其压力不成正比,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人均月收入基本只有500元左右,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形成各种潜在风险,导致一些不和谐问题的出现。三、相关风险的防范针对以上分析的有关电费回收的风险点,从完善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1、对于垫款结零带来的风险首先就是要加强电费营业管理,提高营销水平,实现真实结零,杜绝垫款行为,降低风险影响值;2、研究现行法律制度,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对农电工以自有资金买断尾欠电费发票,可考虑每月与农电工结算工资的同时对其手中的实际沉积发票情况进行清理结算,并登记备查,以便企业掌握欠费的实际情况,预防集体退票事件突然发生的风险;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逃逸者的惩治力度。对沉积电费资金安全问题,可考虑实行内部职工担保形式,并要落实担保人的责任,不能因是内部职工而网开一面,让不当得利的群体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继而造成一种很坏的示范效应。另外也可考虑降低每次领取发票的额度,减少逃逸收益,以及选择农电工时综合考虑其社会背景、家庭情况、人格人品等因素,减少其主观诱因上带来的风险。4、加强对预付费表计系统的推广应用,实行预收电费制。对信誉较差用电户、经营困难用电户及临时用电户要实行实时监控,必要时可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防患于未然,保证电费资金的及时回收,避免形成“电费死角”,防范电费回收风险。5、创新农电管理模式,如汉川的“西河模式”,提高农电工的直接收入,降低管理上的诱发风险。6、加强对电费核销资金的管理,尤其是未核销到户资金;重点关注帐销案存电费资金变动情况,不定期核查已核销电费发票。7、加强用电稽查和电费稽核,充分发挥电费管理中心的作用,加大对电费发票和电费账户的管理力度,保证每笔电费都进唯一的电费账户并录入相应的营销系统,从系统开具唯一合法的电费发票。一、引言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应该是始终围绕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电力支撑,提高电力行业整体效能和实现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这三条主线和最终目标来展开,重点要解决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发电厂污染控制、取消电煤指导价、以及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网企业的经营模式等方面的核心问题。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大力实施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优质供电服务国计民生,同时不断强化经营风险控制措施,迅速提升整体经营效能。二、国家电网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电网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按照风险来源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安全风险。电网企业的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面积停电事故、缺电两个方面,近两年持续的电力供应紧张,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的巨大损失有目共睹。由于我国电源建设相对不足、电网结构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一旦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会进一步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2、经营风险国家电网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巨额电力欠费风险和线损风险。当前电网经营企业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电费回收困难,以湖北省电力公司为例,截止2004年6月末止,累计电力欠费8.04亿元,其中:当年欠费约1.17亿元,历欠6.87亿元。累计电力欠费约是2003年全年销售利润3100万元的26倍。巨额电力欠费造成电网经营企业虚赢实亏、资金周转困难,形成了很大的财务风险。巨额电力欠费的形成,有用电企业经营困难、社会法制不完善等外部原因,特别是近年来,国有企业以破产、改制方式“金蝉脱壳”、偷逃电费的情况十分严重,此外,被解聘的农村电工大量拖欠电费甚至携款外逃也时有发生。从内因看,长期以来实行以资金结零“硬指标”考核电费回收,忽视对电费回收过程的规范管理,瞒报欠费、垫交电费、挪用电费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也是造成电力欠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而窃电之所以成为国家电网公司的顽疾,主要是窃电具有“高收益”,同时由于对窃电分子的打击不够有力和不够一贯,窃电又具有“低风险”。当前国家电网公司的线损风险,突出表现在基层单位线损指标不真实上,主要原因有基层单位线损考核点计量装置配置不足或误差超标,供、售电量统计和抄表时间上的不对应,线损率“四分”考核不落实,为完成上级线损考核指标而人为造假等。此外,近几年来,基层电力职工因抄表收费、查处窃电以及停电催费等工作原因,受到谩骂、围攻、殴打等人身威胁和伤害事件呈现上升趋势,给电网经营企业也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还有,目前农村电力管理已经呈现出难以为继的状况,主要是制度上的缺陷。如湖北一些地方,有的农电工每月工资仅400多元,而他每月应收的电费也只有2000元左右,支付农电工工资已占到销售额的20%。许多地方推行“电费买断制”,又没有同步加强对农电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农电工往往独立承担欠费和窃电风险,势必难以为继,很可能造成矛盾积累和爆发。3、法律风险国家电网公司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风险。电网经营企业面临两个方面的合同风险,即服务风险和违规风险、服务风险主要表现为电网经营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或合同约定责任的不到位。如对用户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停电、电压质量低、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都可能使电网经营企业遭受经济索赔、投诉和形象损害,形成服务风险。违规风险主要表现为违反科学决策和民主原则的投资、担保活动、违反国家电费电价政策的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关于财经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由于这些违规违法的活动往往要以各类合同的方式来实现,所以违规风险也属于合同风险。4、资源环保风险国家电网公司的资源环保风险主要表现为资源风险和环保风险。资源风险主要源于发电用一次能源的结构和可持续问题,当前最核心的是电煤指导价问题,环保风险主要来源于电力生产与环境污染的矛盾。煤炭和电力两大基础资源行业因电煤指导价而产生的分歧已经严重影响到电煤的正常供应,成为当前电力紧缺不可忽视的因素,取消电煤指导价是大势所趋,电力成本必然会随煤价上浮而增大。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走环保型和资源节约型的路子,同时,电力的节约与其他一次能源的节约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新能源发电,推动全社会节能工作的不断深入,无疑是利国利民的明智抉择。5、政策风险国家电网公司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来自电价风险。当前对国家电网公司电价产生推高效应的主要因素有:独立发电企业投入巨资进行环保改造等引起上网电价上涨,国家电价体系中新增输、配电价,贴费取消后输配电网络建设资金缺口,多年来累积下来的巨额欠费风险尚未释放,城乡电网改造的巨额投资贷款还本付息,城乡居民“一户一表”后运行维护、劳动定员和人工成本、商业投保等费用的增加,以及国家要求逐年增加利润等政策的影响等。相应的电价降低因素不足。在电价形成机制尚未理顺的过度时期,电价仍然是由国家管制的,如果电价水平低于国家电网公司正常运营的成本,企业风险会特别巨大而深远。以湖北省电力公司为例,2003年实际单位供电成本已达0.095元/千瓦时,而国家批复的电价中只核定了0.04元/千瓦时,供电成本严重不足,每年冲减1820亿元的利润。从本质上说,电网企业风险的形成可以归纳为两大方面的原因:从内部看,是由于企业管理体制的不适应和经营管理的粗放,如安全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这是下一步电网经营企业自身努力的主要方向;从外部看,宏观经济、法制环境和国家电力改革相关政策的影响,也给电网经营企业带来潜在的政策风险和电力职工人身伤害风险等,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三、国家电网公司防范风险的主要对策1、强化企业战略管理,增强职责使命意识 国家电网公司应高度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和实施,牢牢把握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电力支撑,提高公司系统整体效能和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这三大目标,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公益性服务性的任务,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强化经营管理,坚定地走环保型和资源节约型之路,紧紧依靠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继续深化优质服务成果,不断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国家电网公司应全方位开展行业现象塑造,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行业协会的纽带和沟通作用,在修改“电力法”、电力市场规则、电价政策、环保政策等重大问题上,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国家电网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2、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增强优质服务意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各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城乡用电需求呈现旺盛的增长势头,同时,广大电力客户不再仅仅满足于“有电用”,而是要“用的舒心”、“用的满意”。国家电网公司必须首先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做好优质服务方面找准定位,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才能拥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3、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意识要确立电力市场营销作为核心业务的战略地位,以人为本,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大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同时,企业决策层要彻底改变“重发、轻供、不管用”思维定势,树立从电网规划、设计到电网调度及运行都为市场营销服务的“大营销”观念。当前强化电力市场营销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加大对营销部门的现代化投入,二是要全面强化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和执行,三是要不断深化优质服务,四是要实行城乡一体化营销,提高营销人员基本待遇和整体素质。4、强化合同管理,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要进一步强化对合同风险的认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廉洁自律的意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强化合同管理工作,严格依法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要充分认识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契约的重要地位,加大对合同管理的考核力度,把没有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不履行合同等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行为列为营业事故,严肃处理。对电力客户的违约用电、窃电以及拖欠电费、故意伤害电力职工等行为,要更多地运用合同法、电力法、担保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害。5、强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增强风险经营意识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要落实专业部门,负责及时跟踪研究外部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对潜在的风险能够进行科学的评估、及时的预警和有效的控制。国家电网公司在对风险进行全面研判的基础上,可根据风险类别,主动积极地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采取集中投保方式,重点防范触电人身伤害事故、设施被盗、自然灾害、电力运行事故导致客户损失、职工因工受伤等风险。电费回收制度亟需完善 江苏省扬州供电公司 金东健 阅读次数:75 - 现状近日,笔者走访某供电公司基层农村供电所时了解到,当月电费必须当月结零,从账面上看来,确实完成了电费回收任务,但当笔者向抄收村电工了解情况时,却得到另一种答案,那就是每月最后一天,各台区抄收电工必须自己掏钱对剩余的电费“买单”,否则,将影响全所的绩效考核与个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而对于“买单”的那部分电费,则由抄收电工上门收取,如果遇到外出打工没人在家的用户,那只好拖着,有时一拖就是好几个月,因此,自己一部分工资也就这么“套”进去了。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大开发,许多农村居民进行了拆迁,而拆迁时的电费回收却成了抄收电工的一个棘手问题,因为不到抄表周期,只能手工抄表,当一两天后拿着电脑发票去收费时,却已是“人去楼空”了,而且无从查找拆迁户的临时居住地,造成至少一半的电费积压,既然电费已经生成并发行,那只能由抄收电工自己先垫上,陈欠电费啥时能“颗粒归仓”,也只能“听天由命”了。制度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电费回收相关的规章制度:xx省公司一流农村供电所考核评分细则(必备条件)第8条:考核年度电费实现月结月清,年底结零。xx市公司经济责任制指标考核明细表规定电费回收率:19月份本月回收率98,10月份98.5,11月份99.5,累计往月电费回收率99.5,12月考核全年电费回收率100。每低0.5,扣5分。某农电中心年终绩效考核办法:电费回收有一个自然月底未完成指标扣1分,次月5日未完成指标加扣1分;年度电费回收未达100,扣年度绩效考核部分的20。每个自然月底电费回收率均达100的加30分。某供电所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细则第3-2条:抄收员负责分工抄收范围内的电费催缴工作,并做到当月电费当月结零。对当月未结零的抄收员(欠费在千元以下的扣考核工资40,欠费在千元以上的扣考核工资80,欠费在五千元以上的扣考核工资100)。电费回收连续3个月不结零者,报所领导批准,给予调岗、待岗的处理。居民供用电合同第4条:用电人在抄表日3天后至月底到银行相关网点凭缴费卡缴清电费。电费缴费卡上标明:正常缴费期限为抄表月的10号至25号;超期缴费期限为抄表月的次月1日起。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市公司层面上未要求电费百分之百结零,缴费卡上也允许超期缴费,而农村供电所层面上却必须月结月清,否则将严加考核到抄收村电工,正是由于电费回收规定的不统一,造成因欠费停电而引起投诉的情况很难解决,向用户也很难解释。听当地一名村电工讲,有一位“愣头青”缴费户,当抄收电工到月底发放电费催缴通知单时,他却回答:“这个月就是不缴费,我愿意付滞纳金,看谁敢停我的电!”村电工也无奈,因为当月必须结零,只好先自己垫上。正是由于电费回收制度的上下不统一,造成既不能采取停电措施,也不能及时回收当月电费。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如果当月停了电,会引起用户投诉,影响优质服务质量,致使电费回收工作陷入被动。心声某农电论坛上曾经有这么一个贴子:农村供电所电费每月真的全部结零了吗?此贴引起许多地方的农村电工的关注,跟贴迅速“市公司电费可以不结零,却要求供电所每月结零,既然是城乡服务一体化、同步化了,为什么要求和标准会不同呢?”“为了不被考核扣分,只好自己先垫着呗,许多地方都是这样,也有陈欠多年的电费就烂账了,收不到了。”“抄核收制度、优质服务、绩效考核部分条款存在相左的情况,基层供电所依附的标准不一样,执行的结果也就相差甚远了。”有位跟贴电工给我们算了这么两笔账:第一,每月23号左右下发电费催缴通知书,到月底对仍未结清的欠费户,抄收电工为了电费结零必须“买单”,如果在当月实施停电,这又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而且要提前7天发放停电通知书给欠费户,时间上根本安排不过来,第二,每月“买单”是笔不小的“投资”,没有所谓的分红收益,只有变成越拖越久的老陈账,如果硬说是“投资收益”的那一块,也只能指没有因欠费而被考核扣分(或加分),细细算来,有时垫下去近千元,考核加分时平均每人也就十多元,人不敷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但这是硬指标,却又非完成不可。建议由于怕被考核扣分,不得已只能对难以收缴上来的电费进行“买单”,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电职工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笔者认为:首先,要从制度上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无论是从省、市(县)级公司层面上还是农村供电所层面上,都需要一个统一的电费回收标准流程,逐级规定电费催收时间、超期欠费时停电步骤等,不能与相关电力法规及优质服务规定相违背,既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又要可操作性强、具有人性化。其次,电费回收绩效考核标准要完善细化。各单位可以根据电费回收标准流程完善细化电费回收绩效考核细则,加强电费回收激励措施,加大电费回收加分额度,设立年度、季度电费回收奖、电费回收先进个人等奖项,促进职工“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辛万苦”的回收热情。再者,农电职工的职业观念需进一步加强。要积极引导职工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和正确的职业道德观,热爱农电工作,培养职工敬业、爱岗、耐劳、进取、乐观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督促一线抄收职工与用户多沟通、多走访、多了解,取信于民,逐步变“催收电费”为“主动缴费”,力求供用电和谐共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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