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遵义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养殖业篇).doc

    • 资源ID:4253645       资源大小:197.50KB        全文页数:4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遵义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养殖业篇).doc

    遵义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养殖业篇)序号违法事项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幅度1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由发证机关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500市斤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2、涉及生鲜乳数量500市斤以上不超过1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3、涉及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2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500市斤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2、涉及生鲜乳数量500市斤以上不超过1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3、涉及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次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未造成明显影响,在事故调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主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影响事故定性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给事故调查制造障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4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奶畜产犊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500市斤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2、收购生鲜乳数量500市斤以上不超过1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3、收购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5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情节与危害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与危害较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6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处置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可以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7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理: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疫区内易感染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检疫不合格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4倍罚款;染疫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5倍罚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8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兴办隔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5万元至8万元罚款。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0.5至1万元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0.30.5万元罚款;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以及多次未经检疫审批而引进有关动物及遗传材料的,处810万元罚款。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0.51万元罚款;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处810万元罚款。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对第一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20罚款,对第二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40%罚款,对第三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50%罚款;2、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第一次违法的处运输费用12倍罚款,第二次违法的处运输费用23倍罚款,多次违法的处3倍罚款。3、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第一次处10002000元罚款,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处20003000元罚款。10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转让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0.31万元罚款;2、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处12万元罚款;3、两次及其以上违法处23万元罚款。1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4000-5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1000-2000元罚款;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5000元-1万元;3、发布动物疫情的,处2000-5000元罚款;发布一类动物疫病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处5000元-1万元罚款。1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1、初次违法处违法所得11.5倍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处违法所得1.5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1、初次违法处0.31万元罚款;2、第二次违法处12万元罚款;3、两次以上违法处23万元罚款。二、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1、初次违法处12万元罚款;2、第二次违法处23万元罚款;3、两次以上违法处35万元罚款,并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13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对第一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法的,处1000至5000元罚款;对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2、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或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14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100200元罚款。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20003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200300元罚款。3、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30004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300400元罚款;多次拒绝或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40007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400500元罚款。4、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700010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400500元罚款;多次拒绝或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500元罚款。15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警告,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处0.20.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0.30.5万元罚款。16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省内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处10002000元罚款;2、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省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处20003000元罚款;3、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处40005000元罚款;4、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30004000元罚款。17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2、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4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至20万元罚款;3、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至15万元罚款;4、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至20万元罚款;5、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按如下罚款:经营假兽药的,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经营劣兽药的,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4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至20万元罚款;6、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7、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达10万元以上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属第二次违法的,建议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18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没有生产、经营的处57万元罚款,2、有生产、经营的处710万元罚款。19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5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510万元罚款;建议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二、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3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三、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5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510万元罚款;建议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20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活动,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35万元罚款;二、兽药生产企业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35万元罚款;建议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三、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3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四、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造成后果的并处57万元罚款,2、造成后果的并处710万元罚款。21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或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建议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2、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属第二次违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2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7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710万元罚款;建议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23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按以下标准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万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35万元罚款;二、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按以下标准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不处罚,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12万元罚款;三、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按以下标准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万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35万元罚款;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按以下标准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万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35万元罚款。24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35万元罚款;2、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510万元罚款。25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擅自转移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2、擅自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26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一、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罚: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0.5万元至0.7万元罚款,对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0.7万元至1万元罚款。二、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万3万元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35万元罚款,建议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27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2、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28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兽药原料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属第二次违法的,建议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2、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属第二次违法的,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29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其立即改正,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30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1、初次违法处违法所得11.5倍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处违法所得1.53倍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1、初次违法处0.52万元罚款;2、第二次违法处23万元罚款;3、两次以上违法处35万元罚款。31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1、初次违法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2、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注意事项

    本文(遵义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养殖业篇).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