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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至县官港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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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至县官港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东至县官港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事实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2002第73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及时制作许可文书或证件,按期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等行为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行政审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6号,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及时制作许可文书或证件,按期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等行为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3行政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6号,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环节责任:及时送达处罚决定书;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规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行政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坏境卫生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6号,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环节责任:及时送达处罚决定书;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规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罚款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6号,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环节责任:及时送达处罚决定书;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违规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履行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第27号,自1998年3月6日起实施)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环节责任:及时送达处罚决定书;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法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环节责任:及时送达处罚决定书;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法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8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受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2001第6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2第357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61号,自2012年4月24日起施行)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运用、征收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征收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决定书;6、送达环节责任:征收决定书依法按时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按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8、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2、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9行政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2006第52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给付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作出给付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档案,加强给付的监管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行政给付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1996第73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给付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作出给付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档案,加强给付的监管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行政给付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31号,201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给付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作出给付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档案,加强给付的监管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行政给付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第24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给付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作出给付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档案,加强给付的监管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3行政给付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2008第3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2、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0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给付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作出给付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档案,加强给付的监管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3、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扶助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4行政给付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31号,201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给付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规定期限、法定程序作出给付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档案,加强给付的监管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3、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5行政强制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2007第79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1、催告环节责任:书面催告履行义务,并告知权利;2、决定环节责任: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环节责任:制作决定书送达,逾期未执行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6行政强制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第7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1、催告环节责任:书面催告履行义务,并告知权利;2、决定环节责任: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环节责任:制作决定书送达,逾期未执行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7行政确认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审核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第8号令,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及时制作许可文书或证件,按期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批准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8行政确认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创业登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第2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及时制作登记文书或证件,按期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监管,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给予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登记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9行政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1999第1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办理证明的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及时出具婚育证明。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给予证明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出具婚育证明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0行政确认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办理证明的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及时出具证明。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证明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出具证明等行为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1行政确认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及时给予生育服务登记。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登记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登记等行为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2行政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31号,2014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证书,及时发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核发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核发的;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3行政裁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1998第3号,2009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1、受理环节责任:对权属争议的处理申请予以审查,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2、审理环节责任:受理后,确定承办人员,并遵守回避的规定。3、裁决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依据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4、送达及执行环节责任:告知当事人权利。裁决生效后,督促当事人履行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受理或不受理裁决申请的;2、不按法律规定履职作出裁决,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3、在裁决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4行政裁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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