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开题报告模板.doc

    • 资源ID:4250927       资源大小:83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开题报告模板.doc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 目: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学 院: 法学院 系 法学 专 业: 法学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一、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依据:(一)法律原则的必要性 我国的法律实践告诉我们,法律原则对于一国法制体系来说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律规则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它由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组成。我们力图凭借精密的立法技术手段,制定最明确的法律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行为具有善良的可预期性。但是法律的制定归根结底是立法者对社会运作规律的良性总结和预期规范,从大陆法系立法技术的视角观察,所谓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立法者结合典型的社会生活关系类型对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类型化以后形成的产物。出于保持法律稳定性的考虑,虽然在立法时会有前瞻性的考虑,但实践上却往往具有滞后性,而这种滞后性通常会导致无法可依或者依法不公的现象。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往往会在很多新时期或很多新生事物上出现,这种滞后性往往在社会转型期或者高速发展的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而法律原则由于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使得它能在规则穷尽时,以及规则由于面对新的现象发生个案不公时继续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二)法律原则的客观性法律除了规则外,还有一些规则中的规则,虽然他们看不见,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并影响和操纵着法律规则。这种规则中的规则,就是法律原则。笔者认为法律原则应当包涵两个方面:其一,由外在道德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源自于人类追求美好事物的天性,例如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原则;以及由法律内在道德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源自于接受法律调整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身正当性的要求,例如法不溯及既往。(三)。法律原则的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1.法律原则过于抽象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或者说一般性,因为法律原则是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象而来,是规则中的规则,它舍弃了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法律关系的一般共性。法律原则一般只对法律规范进行原则上的指引和调节,而不能直接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进行贸易时必须具体的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则来签订合同,而不能光喊着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口号而忽视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正是因为法律原则的这种“过分”的一般性使得法律原则体现法的正义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原则的普遍性的消极作用,使法律原则只注意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原则,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则未必是公正的,法律有时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说道这里笔者不得不再次提到“中国泸州遗赠案”,在案件中,死者之所以要把遗产交给第三者,是因为在死者生前的一段时间,一直是与该第三者一起生活,特别是在死者卧病期间,该第三者尽到了一个妻子的义务,尽心尽力的照顾死者直至其逝世。更重要的是,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等于否认了死者对于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侵害了死者的财产权,同时由于原遗嘱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合法有效遗嘱,法院的判决同样是对法律威严性和稳定性的一种破坏。二是法律原则的正义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法律原则应体现正义。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法律原则不可能达到绝对正义或纯粹正义,严格依据法律原则不一定完全反映正义。三是由于多方面因素,法律原则也存在有瑕疵之处、不完善之处。有瑕疵的法和不完善的法也不可能完全体现正义。2.法律原则过于稳定法律原则具有确定性,因为法律原则既然要作用于实践,那么就必须是有明确的表述以及内涵的东西,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然而这种确定性却不可避免的使得法律原则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而同时由于法律原则自身具用极大的稳定性和普遍性,使得这种滞后性非常的严重,往往只有在社会基础发生极大的改变时法律原则才会有所改变。譬如平等自由的原则,正是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变迁时才产生的,而它直到数百年后的今天任然没有改变。因此法律原则的运用具有局限性。审判活动是法官对个案的法律规则适用,法官所追求的是对个案的公正、具体、明确、可执行的裁判。而法律原则本身对各种社会关系共性规定的滞后与模糊,导致法律原则本身的确定性对变化着的社会生活不可能一一对应,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适用的矛盾。3.法律原则在不同部门法之间适用的局限性首先,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着不同的法律原则,因此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先就具体案件适用哪个部门法作出判定,然后再考虑是否适用该部门法规则,当规则穷尽或者不公时,再考虑是否适用该部门法的法律原则,这在司法实践中无疑是一个十分繁琐和复杂的过程,往往会导致案件审判效率低下,极大的浪费国家的法律资源。其次,就同一法律原则而言,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地位也是不同的。比如就保持法律稳定原则而言,其在刑法中的地位要高于其在民法中的地位。而这其中的判断,往往是需要法官个人来完成,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往往因人而异,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此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四)法律原则局限性的解决之道法律原则的局限性,有些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但大多数情况下更有赖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以及法律学者们的理论创新来弥补和克服。忠于宪法和法律是法官的天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当然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其他任何效果的前提,然而在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扬的今天,社会效果往往更加被大众媒体所关注,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如果片面追求社会效果,滥用法律原则,以原则来冲破规则的束缚,有时会得出不公正的结果或者使得结果合理但不合法。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在注重社会效果的同时以法律效果为前提,因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源于社会规范,但又严于其他社会规范;严肃执法是法律的本质要求,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权威的调整,他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表现之一,不注意法律效果就难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当前,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审判工作如果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将会产生极大的负效应;适用法律如果不注法律会效果,往往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因此,我们应当自觉地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那么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学者们应该怎么去做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并没有具体的答案,但是却有一个大概的想法:道家有云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後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又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无论是不言之教,还是道法自然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表述出来就是尊重规律,同样我们如果想要更好的去运用法律原则,克服它的局限性那么我们就必须去了解它的规律。至于法律原则内在规律的研究并不是本文能够完成的任务,它应当是整个法学界共同的目标。意义: 法律原则是现代法律的必然产物,它是法律自身规律的要求,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尊重法律原则,并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原则的内容,推进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还应当以科学的方法应用到法律实践当中去,从而为推动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制进程添砖加瓦,更好的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从而从整体上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水平。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在喜悦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形成并不代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是初步形成,中国的法制道路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此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是中国法制走向完善的必须之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起步较晚,在早期主要是借鉴苏联的法律理论,改革开放后,日本,德国等西方大陆国家法律理论也被广泛借鉴到中国本土法律理论当中。发展到21世纪,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然而在理论界,尤其是法律的基本理论方面,国内的主流思想仍然是以苏联、日本、德国等法律理论为根本,并没有太多本质上的突破。尤其是在法律原则方面,基本上是继承了西方和前苏联法学界的相关理论。世界上唯一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却全盘适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对此不得不说这是一种遗憾。笔者希望国内学者能够更多的投入到法律基本理论研究当中去,以基本理论的突破带动整个国内法学的突破。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含文献综述)(一) 研究现状二十世纪中叶年英国法学家哈特发表的法律概念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进而掀起一波讨论法律原则的高潮。关于法律原则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学流派有着完全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说的如实证主义法学,在其代表人物哈特看来“法律是由两类规则构成。按照可以被认为是基本的或者第一性的那类规则,人们被要求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可以做或者允许做某种行为。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依附于前者,或对前者来说是第二性的,因为他们规定人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者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他们的作用范围或者控制他们的运作”哈特认为第二性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在这三者中承认规则最为重要,它的意义在于检验其他规则是否属于某一法律体系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一性规则涉及与物质本身运动或者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本身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物质与物质之间的运动或者变化。因为在物质世界当中任何物质都不可能处于完全独立的状态,因此当其产生变化时总会引起其他物质的变化,所谓有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第二性规则就是涉及这种因果联系的规则。他用来处理第一性规则缘何产生,第一性规则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第一性规则日后的变化等问题。总的来说实证主义法律认为法律只有规则,并不存在所谓法律中的法律这种东西。所谓的法律原则只不过是某些法学家主观想象出来的与道德牵扯不清的伪法律的东西。 在哈特提出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论断后,以德沃金为主的自然法学派拥护者们立刻对这一论断作出了批判,他们认为“一套有效的法律规则穷尽了法律因此,当这样的规则无法明确涵盖某个案件,该案件就无法通过适用法律来解决了,必有某些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而这些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必然要按照某种不属于法律规则中的东西来对案件进行裁判”,而这种不属于法律规则的东西,就是所谓的法律原则。不仅如此,由于“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坚实、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它注定永远无法实现其目标。”“法治是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因此它必须遵守自身的内在道德,或者说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因为只有法本身是正当的,那么根据它做出的行为才可能是正当的。例如:不溯及既往,法律的可实现性等。这种正当性要求显然已经超越了哈特所提出的第二性规则的范畴。后来德沃金在规则模式一文中对哈特的观点进行了批判,提出完整性法律,即法律是由规则、原则、政策构成,最后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后记中亦承认了法律原则。此外,德国学者R.Alexy,他不仅对德沃金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检讨和修正。更难能可贵的是将规则与原则结构上的区别用于对基本权利理论的研究上,建构起其自身的基本权利理论。这表明规则与原则的区分并非是法学研究者的无病呻吟和闭门造车,对法律实践也能够做出一定的贡献。总之自然法学认为,法律除了规则外,还有一些规则中的规则,虽然他们看不见,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并影响和操纵着法律规则。这种规则中的规则,就是法律原则。笔者认为法律原则应当包涵两个方面:其一,由外在道德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源自于人类追求美好事物的天性,例如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原则;以及由法律内在道德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源自于接受法律调整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身正当性的要求,例如法不溯及既往。(二) 发展趋势随着诉讼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国对法律原则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做出了规定和适用方式。目前,国内对这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大多是沿用西方国家的规定和方式,并没有形成我国独有的法律原则适用体系。三、 本课题研究内容1. 关于法律原则客观必然性的研究2. 关于法律原则适用的研究3. 关于法律原则局限性的研究四、 本课题研究方案1. 研究对象:法律原则2. 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 经验总结法 文献资料法五、 研究目标、主要特色及工作进度研究目标:从法律原则的起源出发,通过揭示其内在本质,描述其外在特征,以及展示其现实作用,来对法律原则作出新的阐述,以期对现代中国的法制事业有所补益。主要特色:这篇论文主要研究的是法律原则产生原因、适用的方法、以及存在的局限,把法律原则的产生的原因以及必然性做具体的研究,把法律原则的适用以及克服局限性的对策做了详细的分析,为法律原则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工作进度: 11年11月12年1月查阅文献资料,确定论文题目,撰写文章摘要、撰写论文开题报告。12年2月3月完成论文的初稿撰写 12年3月5月修改论文初稿,定稿。 12年6月论文答辩。六、参考文献【1】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页。【2】哈特英,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83页。【3】德沃金美,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116页。【4】富勒美,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 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页。【5】陈显武,论法学上规则与原则的区分由非单调逻辑之观点出发,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1期。【6】约翰 奥斯丁英,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7】哈特英,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193页。【8】德沃金美,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47页。【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10】庞凌,论文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及其限制。【11】老子,道德经,第二章。【12】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13】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注意事项

    本文(论法律原则的适用开题报告模板.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