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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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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住公发(2022)51号各部(室)、分中心:现将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12月29日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第四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中心签订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二章账户设立第六条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专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第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身份证;(二)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件1);(三)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附件2);(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第八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第三章缴存第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第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第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以账户委托扣划方式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转为封存状态。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第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第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第四章提取第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三)在我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四)自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符合以上情形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办理提取。第十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额。第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满三个月可再次申请在建制单位开立个人账户;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第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五章贷款第二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购住房已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二)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并且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前至少在沈阳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12个月;(三)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四)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五)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一)不超过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0倍;(二)贷款比例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贷款最高限额等标准应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期的政策规定执行;(三)借款人为双人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单位缴存职工、军人分别按规则计算可贷款额度)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第二十三条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出现逾期;(二)连续停缴6个月或累计停缴12个月。第二十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因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而产生贷款逾期的,其违约记录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在职职工缴存资金统一管理。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同行业资金拆借等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第三十条灵活就业缴存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保值增值。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一条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经营,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己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自愿原则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其新增雇工须在灵活就业缴存专户设立个人账户,不得在原开立单位账户下新增缴存职工。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附件:1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2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附件1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亲属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类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零工劳动者£网约车驾驶员£建筑装修人员£网络主播£其他非全日制新业态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额首次汇缴年月年月申请人承诺本人同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此申请表填写内容,为本人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同意遵照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申请日期:中心审核意见经审查,该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缴存开户条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元。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年月日备注: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10%-不高于24%;月缴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附件2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甲方(缴存人):证件号码:乙方(中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丙方(银行):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甲方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办法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办理账户设立、提取、贷款手续所需材料真实可查,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如实向乙方填报并按年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调整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三、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I类账户储蓄卡),并委托丙方按月扣划账户资金用于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卡如有变动,本人将主动向乙方提出换卡申请。甲方未及时申请换卡导致扣划失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银行卡开户银行:银行卡卡号:四、承诺每月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五、符合沈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并为甲方在专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管理。二、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三、为符合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负责按月在甲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代扣账户资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二、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丙方其它权利义务遵照贷款合同执行。第四条其它约定事项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甲方在新单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在专户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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