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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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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委员会是指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批准成立的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工作。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大力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成立、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六)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六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二)指导和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并为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创造良好条件;(S)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四)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五)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定期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六)参与对本部门、本行业省级技术委员会的考核和监督;(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二)协助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进行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三)协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标准化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政区域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省级技术委员会;(五)督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定期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六)参与对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科学合理、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二)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三)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四)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五)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并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参与国内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六)建立和管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相关工作档案;(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当上报上年度工作报告;(A)负责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吸纳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l2o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担任任何职务。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S)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S)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三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甘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S)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起草地方标准或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共计3项以上;(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须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五)配备专职的标准化人员,能够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六)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原则上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六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七)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A)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二十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设立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S)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标准送审稿;(六)技术委员会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A)建议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二条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分技术委员会应当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四章组建、换届、调整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组建、申请成立、批复成立。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二)专业领域、管理归口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三)专业领域清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持续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和明确的标准制(修)订目标;(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五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并填写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O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家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等。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作为筹建单位的,应征得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推荐意见。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筹建单位。第二十六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对于拟组建的技术委员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对于符合要求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筹建。第二十七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附件2);(-)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及委员汇总表(附件3、附件4);(S)技术委员会章程,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四)秘书处工作细则,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及设施等方面支持情况;(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步年度工作计划草案;(A)委员公开征集情况。(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由牵头单位征求共建单位的意见建议后负责报送以上材料;共建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批复。第二十八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工作范围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告成立。第二十九条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告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应在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启动技术委员会工作。第三十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标准制定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GS/TC×XX、GSTC×××SC×××,GSSWG××Xo第三十二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任期届满3个月前,完成意向委员征集,由筹建单位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届满换届申请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换届申请等相关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组织换届。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应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第三十四条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注销。第三十五条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和国内对口变化需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考核评估制度,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第四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标准档案管理。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四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第四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附件5),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S)连续两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地方标准复审或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六)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七)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A)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期间,技术委员会不再承担新的工作任务。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委员会。第四十五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建:(-)排斥相关方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S)长期不开展工作的;(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重新组建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第四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二)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第四十七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技术委员会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四十九条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五H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0日原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附件1: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2: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5: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附件1编号: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名称:类别:(TCSCSWG)筹建单位:(盖章)秘书处承担单位:填报日期:技术委员会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一、组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包括行业现状分析及其发展趋势,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本领域省内外标准化活动现状等)二、拟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的专业领域(包括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建议)三、拟负责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及体系表四、技术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计划五、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及相关信息(重点描述自身标准化工作能力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意见(包括对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的人财物保证和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工作的承诺等)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筹建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注:可另附页附件2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编号及名称TC/SC/SWG对口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及名称第一届成立时间本届成立时间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国有企业院所4、高名6、政府机关统一社会信用2、民营企业3、科研,学校5、行业协会7、其他子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委员人数顾问人数观察员人数秘书处工作人员姓名秘书长/秘书专兼职职务/职称出生年月学历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编制工作组编号名称委员人数负责的工作领域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分技术委员会需填写此项)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附件3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编号:TC/SC/SWG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本会职务参加本技术委员会时间技术职称及聘任时间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单位性质1国有企业2、民营企业3、科研院所4、高等学校5、行业协会6、政府机构7、外商独资企业8、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方控股企业9、其他行政职务现从事专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是否在职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学历学位会何种外语L英语口2.法语口3.德语口4.日语口5.俄语口6.其他(请注明)外语熟练程度()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其他L流利2.中等3.入门有何专业技术特长曾负责组织制修订标准、主要职责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受过何种奖励本人意见本人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符合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签字: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注:填报此表需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附件4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序号本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电话现从事专业注:1.职称/职务首选填写职称,无职称填写职务。2.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附件5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年度)填表时间:日技术委员会名称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秘书长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应完成计划项目数实际完成项目数占%秘书处承担单位经费投入情况(万元)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情况完成制(修)订标准清单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类别正在制(修)订标准清单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类别所处状态标准宣贯及推广应用工作情况技术委员会设置调整及委员调整情况其它工作情况技术委员会意见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年月日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健全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据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是指由组织对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工作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第三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的对象是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采用分批考核的方式,周期为2年。批准成立后不满1年的技术委员会不参加考核评估。第二章考核评估内容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标准制定修订任务、日常管理和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一)承担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任务包括项目完成率、标准体系建设和维护情况、项目申报、标准复审与实施情况跟踪、标准制定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实效性和透明度等;(二)日常管理包括年度报告情况、经费管理、委员会管理、宣贯培训等;(三)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等。考核评估指标见附件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细则。第三章考核评估程序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方案,确定纳入考核评估的技术委员会名单、考核评估指标具体要求、判定规则、进度安排,明确考核评估要求。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自评,并提交考核评估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应当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技术委员会运行管理的专家组成。第八条根据技术委员会提交的自评材料,工作组进行评估。必要时,工作组可采取现场考察质询的方式进行评估。考核结束,工作组给出明确评估意见并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期间,工作组可以要求技术委员会提供必要补充材料,技术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工作组应当严格遵守考核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意见。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工作组的评估意见。结合掌握的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信息,确定考核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考核评估结果及应用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有效期为2年。第十三条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委员会,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技术委员会,应当按专家组意见建议改进完善工作。第十四条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暂停其工作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为3个月。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情况采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等处理措施。第十五条在考核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技术委员会,查实后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降低评估等级、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处理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考核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细则附件: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细则名称:甘肃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编号:GS/TC/SC/SWG考核项目考核要求分值考核评价方法得分评价记录1.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48分)1.1标准研究(9分)1.1.1研究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3查相关文件资料。未建立标准体系框架的,扣3分;对技术标准体系框架未进行动态调整的,酌情扣0.5-2.5分。1.1.2研究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3查相关文件资料。未开展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研究的,扣3分;对国际组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工作开展得不全面、不及时的,酌情扣0.5-2.5分。1.1.3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3查相关文件资料。未开展标准化专题研究的,扣3分;研究报告质量不高,或未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的,酌情扣0.52.5分。1.2标准制修订(22分)1.2.1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和修订建议。6查相关文件资料。未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和修订建议的扣6分;提出的意见建议可行性较差的,酌情扣0.5-5.5分。1.2.2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6查相关文件或记录。未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的扣6分考核项目考核要求分值考核评价方法得分评价记录1.2.3承担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6查相关文件或记录。未承担本专业关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扣5分。1.2.4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4查相关文件或记录。未开展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扣4分;协助工作做得不到位的,酌情扣0.5-3.5分。1.3标准宣贯咨询(13分)1.3.1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5查相关文件资料。未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成效评估工作的,扣5分;评估工作做得不到位或评估报告未报送相关部门的,酌情扣0.5-4.5分。1.3.2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5查相关文件和记录。未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的,扣5分;宣贯工作做得不全面、不及时的,酌情扣0.5-4.5分。1.3.3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3查相关记录。未组织开展相关标准技术咨询工作的,扣3分;技术咨询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或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0.5-2.5分。1.4其他工作(4分)完成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4查相关文件和记录。未完成省市场监管局交办工作的,扣3分;完成不及时或不全面的,酌情扣052.5分。(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无交办工作的,不扣分。)考核项目考核要求分值考核评价方法得分评价记录2.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情况(18分)2.1技术委员会会议(6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6查相关文件和记录。未按规定召开全体委员大会的,扣6分;虽有召开但会议内容空泛的,酌情扣0.5-5.5分。2.2委员培训交流(6分)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开展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6查相关文件。未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开展相关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的,扣6分;活动流于形式的,酌情扣0.5-5.5分。2.3工作情况报告(6分)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相关部门。6查相关文件和记录。未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计划的,扣6分;报送不按时或有缺项的,酌情扣0.5-5.5分。3.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12分)3.1资源要素支持(9分)3.1.1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3查相关文件和人员档案。未提供人员支持的,扣3分;提供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酌情扣0.5-2.5分。3.1.2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经费。3查相关文件和票据。未提供经费支持的,扣3分;提供经费支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酌情扣0.5-2.5分。3.1.3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办公场所与设施。3查看现场。未提供办公场所与设施的,扣3分;办公场所或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酌情扣0.5-2.5分。考核项目考核要求分值考核评价方法得分评价记录3.2工作支持(3分)3.2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3查相关文件资料。未将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的,扣3分;虽有纳入,但不具体、不明确或未有效实施的,酌情扣0.5-2.5分。4.技术委员会内部管理情况(22分)4.1运行管理(10分)4.1.1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不适宜继续任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委员,应当予以解聘,并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查相关档案和记录。对出现问题的委员不进行处理的,扣2分;未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扣1分。(委员无问题的,不扣分。)4.1.2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委员调整,应按规定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查相关文件。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的调整进行报备的,扣3分;调整程序和报备手续不完整或不及时的,扣2分;报备手续不完整或不及时的,扣1分。(相关人员无调整的,不扣分。)4.1.3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规定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换届有关材料。5查相关文件。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换届材料的,酌情扣0.5-4.5分。(无换届情形的不扣分。)4.2档案管理(3分)建立技术委员会工作档案并进行严格管理。3查相关档案资料。未建立工作档案的,扣3分;工作档案不完整或管理不严格的,酌情扣0.52.5分。4.3经费管理(6分)4.3.1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2查相关财务台账。未建立专门台账的,扣2分;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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