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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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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doc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目 录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1 3 临床实验室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2 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级. .55 临床实验室设计原则及基本要求. .56 临床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 .66.1 BSL1实验室. .66.2 BSL2实验室. .87 管理要求. .87.1 组织和管理. .87.2 管理责任. .97.3 个人责任. .107.4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107.4.1 安全管理手册. . .107.4.2 程序文件. .11 7.4.3 操作规程. .11 7.4.4 安全手册. .117.4.5 记录. . .127.4.6 标识系统. .127.5 文件控制. .137.6 安全计划. .147.7 安全检查 . .15 7.8 不符合项的识别和控制.157.9 纠正措施. . .16 7.10 预防措施. . . 167.11 持续改进 . 16 7.12 内部审核. .17 7.13 管理评审. . .177.14 实验室人员管理. .187.15 实验室材料管理. .197.16 实验室活动管理. .207.17 实验室内务管理. .207.18 实验室设施设备管理.217.19 废物处置. . .227.20 危险材料运输. .247.21 应急措施. . .24 7.22 消防安全. . .257.23 事故报告. . .25附录A. . .27附录B. . .30附录C. . .35附录D. . .41参考文献. . .46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临床实验室。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气溶胶 aerosols 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粒径一般为0.001100m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分散体系。 2.2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以及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3 生物因子 biological agents 在本指南中指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2.4 生物安全柜 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BSC) 具备气流控制及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的操作柜,可有效降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溶胶对操作者和环境的危害。 2.5 缓冲间 buffer room 在本指南中指设置在被污染概率不同的实验室区域间的密闭室,需要时,设置机械送风/排风系统,其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6 定向气流 directional airflow 在本指南中指从污染概率小区域流向污染概率大区域的受控制的气流。 2.7 危险 hazard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8 危险识别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存在的危险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9 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 通常以0.3m 微粒为测试物,在规定的条件下滤除效率高于99.97%的空气过滤器。 2.10 事件 incident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2.11 临床实验室 laboratory 在本指南中临床实验室指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为临床提供检测结果的实验室。 2.12 实验室生物安全 laboratory biosafety 保证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和状态不低于容许水平,避免实验室人员、来访人员、社区及环境受到不可接受的损害,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等对实验室保证生物安全责任的要求。 2.13 实验室防护区 laboratory containment area 在本指南中指实验室的物理分区,该区域内生物风险相对较大,需对实验室的平面设计、围护结构的密闭性、气流,以及人员进入、个体防护等进行控制的区域。 2.14 材料安全数据单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详细提供某材料的危险性和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技术通报。 2.15 个体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用于防止人员个体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等危险因子伤害的器材和用品。 2.16 风险 risk 危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严重性的综合。 2.17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是否可接受的全过程。 2.18 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而采取的综合措施。 3 临床实验室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3.1 临床实验室应建立并维持实验室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以持续进行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临床实验室需要考虑的内容包括:3.1.1 当临床实验室活动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时,实验室应进行生物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 生物因子已知或未知的特性,如生物因子的种类、来源、传染性、传播途径、易感性、潜伏期、剂量-效应(反应)关系、致病性(包括急性与远期效应)、变异性、在环境中的稳定性、与其他生物和环境的交互作用、相关实验数据、流行病学资料、预防和治疗方案等;b) 适用时,临床实验室本身或相关实验室已发生事故的分析;c) 临床实验室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不限于生物因素),包括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和可能涉及的人员(如合同方人员)的活动;d) 设施、设备等相关的风险;e) 适用时,实验动物相关的风险;f) 人员相关的风险,如身体状况、能力、可能影响工作的压力等;g) 意外事件、事故带来的风险;h) 被误用或恶意使用的风险;i) 风险的范围、性质和时限性;j) 危险发生的概率评估;k) 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后果分析;l) 确定可接受的风险;m) 适用时,消除、减少或控制风险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及采取措施后残余风险或新带来风险的评估;n) 适用时,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应程度评估;o) 适用时,应急措施和预期效果评估;p) 适用时,降低风险和控制危害所需资料、资源(包括外部资源)的评估;q) 对风险、需求、资源、可行性、实用性等的综合评估。3.1.2 应事先对所有拟从事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化学、物理、辐射、电气、水灾、火灾、自然灾害等的风险进行评估。3.1.3 风险评估应由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不限于本机构内部的人员)进行。3.1.4 应记录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报告应注明时间、编写人员和依据的法规、标准、研究报告、权威资料、数据等。3.1.5 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或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复审,评估周期可根据实验室活动和风险特征而确定。3.1.6 开展新的实验室活动,或欲改变经过评估的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应事先或重新进行风险评估。3.1.7 操作超常规量或从事特殊活动时,实验室应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其生物安全防护要求,适用时,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3.1.8 当发生事件、事故等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3.1.9 当出现原因未明的突发性、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且有必要时,临床实验室应根据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和其他可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紧急风险评估。3.1.10 当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3.1.11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时,宜首先考虑消除危险源(如果可行),然后再考虑降低风险(降低潜在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或严重程度),最后考虑采用个体防护装备。3.1.12 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过程不仅适用于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常规运行,而且适用于对实验室、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或关停期间。3.1.13 除考虑临床实验室自身活动的风险外,还应考虑外部人员活动、使用外部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带来的风险。3.1.14 临床实验室应有机制监控其所要求的活动,以确保相关要求及时并有效地得以实施。3.2 临床实验室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的复杂程度取决于实验室所存在风险的特性,适用时,临床实验室不一定需要复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3.3风险评估报告是临床实验室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依据。3.4风险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应以国家主管部门和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机构或行业权威机构发布的指南、标准等为依据;任何新技术在使用前应经过充分论证,适用时,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3.5 风险评估报告应得到临床实验室所在机构生物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未列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生物因子的风险评估报告,适用时,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级 4.1 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4级,1级防护水平最低,4级防护水平最高。 4.2 以BSL-1、BSL-2、BSL-3、BSL-4(BSL, bio-safety level)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4.3 以ABSL-1、ABSL-2、ABSL-3、ABSL-4(ABSL, animal bio-safety level)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4.4 根据实验活动的差异、采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和基础隔离设施的不同,实验室分以下情况: 4.4.1 操作通常认为非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4.4.2 可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如生物安全柜)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4.4.3 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4.4.4 利用具有生命支持系统的正压服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 4.5 应依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5 临床实验室设计原则及基本要求 5.1 临床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5.2 临床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考虑生物安全的特殊要求;必要时,应事先征询消防主管部门的建议。 5.3 临床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5.4 临床实验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5.5 临床实验室的设计应保证对生物、化学、辐射和物理等危险源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可接受程度,为关联的办公区和邻近的公共空间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防止危害环境。 5.6 临床实验室的走廊和通道应不妨碍人员和物品通过。 5.7 应设计紧急撤离路线,紧急出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5.8 房间的门根据需要安装门锁,遇紧急情况时门锁应能快速打开。 5.9 需要时(如正当操作危险材料时),房间的入口处应有警示和进入限制。 5.10 应评估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等被误用、被偷盗和被不正当使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物理防范措施。 5.11 应有专门设计以确保存储、转运、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物料的安全措施,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标识和安全防护物品。 5.12 临床实验室内通风、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等相关要求。 5.13 临床实验室设计还应考虑节能、环保及舒适性要求,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和人机工效学要求。 5.14 临床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5.15 临床实验室应参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现分区及分流。6 临床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6.1 BSL-1实验室6.1.1 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6.1.2 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6.1.3 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存衣或挂衣装置,可将个人服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6.1.4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6.1.5 实验室台柜和座椅等应稳固,边角应圆滑。6.1.6 实验室台柜等和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和坚固。6.1.7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台柜等摆放实验室设备和物品。6.1.8 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实验室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6.1.9 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应避免交叉污染。6.1.10 如果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可防蚊虫的纱窗。6.1.11 实验室内应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6.1.12 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在30米内设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置。6.1.13 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挥发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负压排风柜。6.1.14 若使用高毒性、放射性等物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6.1.15 若使用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应有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6.1.16 应设应急照明装置。6.1.17 应有足够的电力供应。6.1.18 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6.1.19 供水和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下水应有防回流设计。6.1.20 应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6.1.21 应配备适用的通讯设备。6.1.22 必要时,应配备适当的消毒设备。6.2 BSL-2实验室6.2.1 适用时,应符合6.1的要求。6.2.2 实验室主入口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应可自动关闭。6.2.3 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条件。6.2.4 应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6.2.5 应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设备,所配备的消毒设备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6.2.6 应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生物安全柜。6.2.7 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如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环,室内应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如果使用需要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6.2.8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7 管理要求7.1 组织和管理7.1.1 临床实验室(包括独立医学检测实验室)或其医疗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从事相关活动的资格。 7.1.2 临床实验室所在的医疗机构应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咨询、指导、评估、监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事宜。实验室负责人应至少是所在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有职权的成员。 7.1.3 临床实验室管理层应负责安全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维持和改进,应负责: a) 为临床实验室所有人员提供履行其职责所需的适当权力和资源; b) 制定涉及生物安全机密信息泄漏的防范政策和程序;c) 明确临床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包括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d) 规定所有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e) 安排有能力的人员,依据临床实验室人员的经验和职责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 f) 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赋予其监督所有活动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制定、维持、监督实验室安全计划的责任,阻止不安全行为或活动的权力,直接向决定临床实验室政策和资源的管理层报告的权力;g) 指定各专业组的安全负责人,其负责制定并向临床实验室管理层提交生物安全防护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安全及应急措施、专业组人员培训及健康监督计划、安全保障及资源要求;h) 指定所有关键职位的代理人。7.1.4 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应与实验室规模、实验室活动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相适应。 7.1.5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政策、过程、计划、程序和指导书等均应形成文件并传达至所有相关人员。临床实验室管理层应保证这些文件易于理解并可以实施。 7.1.6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通常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说明及操作规程、记录等文件,应有供现场工作人员快速使用的安全手册。 7.1.7 应指导所有人员使用和应用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其实施要求,并评估其理解和运用的能力。 7.2 管理责任7.2.1 临床实验室管理层应对所有员工、来访者、合同方、社区和环境的安全负责。 7.2.2 应主动告知所有员工、来访者、合同方可能面临的生物安全风险。 7.2.3 应尊重员工的个人权利和隐私。 7.2.4 应为员工提供持续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机会,保证员工可以胜任所分配的工作。 7.2.5 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免疫计划、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医疗保障。 7.2.6 应保证临床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体防护装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 7.2.7 应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适用防护用品和器材。 7.2.8 应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适用实验物品和器材。 7.2.9 应保证员工不疲劳工作和不从事风险不可控制的或国家禁止的工作。 7.3 个人责任7.3.1 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所从事工作的风险。 7.3.2 应自觉遵守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7.3.3 在身体状态许可的情况下,应接受临床实验室的免疫计划和其他的健康管理规定。 7.3.4 应按规定正确使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 7.3.5 应主动报告可能不适于从事特定工作的个人身体状态。 7.3.6 不应因人事、经济等任何压力而违反管理规定。 7.3.7 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因个人原因造成生物安全事件或事故。 7.3.8 如果怀疑个人受到感染,应立即报告。 7.3.9 应主动识别任何危险和不符合规定的工作,并立即报告。 7.4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安全手册、记录等文件,所有文件中的安全要求应以国家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机构以及行业权威机构发布的指南、标准等为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7.4.1 安全管理手册在安全管理手册中应明确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和目标。7.4.1.1 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针应简明扼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 实验室对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承诺;b) 实验室对遵守良好职业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承诺;c) 明确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宗旨。7.4.1.2 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应建立在对本实验室所从事工作范围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对本实验室所从事工作范围、管理活动和技术活动制定明确的安全指标,指标应该明确、可考核。实验室安全主管应制定监督检查、考核计划,定期组织评审安全管理目标。7.4.1.3 安全管理手册至少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描述:a) 实验室的组织结构;b) 各类人员岗位及职责、安全要求;c) 安全管理体系和体系文件架构,如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责任等。安全要求不能低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的要求。7.4.2 程序文件7.4.2.1 应明确规定实施具体安全要求的责任部门、责任范围、工作流程及责任人、任务安排及对操作人员能力的要求、与其他责任部门的关系、应使用的工作文件等。7.4.2.2 应保证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全面实施,确保工作流程清晰,各项职责和制度能够得到落实。7.4.3 操作规程 7.4.3.1 应详细说明使用者的权限及资格要求、危险因子、设施设备的功能、具体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方法、应急措施、文件制定的依据等。7.4.4 安全手册7.4.4.1 应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依据,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制定一份方便实用的实验室安全手册,应保证所有员工阅读安全手册并在工作区可随时使用。安全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 紧急电话、联系人;b) 实验室平面图、紧急出口、撤离路线;c) 实验室标识系统;d) 生物危险因子;e) 化学品安全;f) 辐射;g) 机械安全;h) 电气安全;i) 低温、高热;j) 消防;k) 个体防护;l) 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m) 事件、事故处理的规定和程序;n) 从工作区撤离的规定和程序。7.4.4.2 安全手册应简明、易懂,实验室管理层至少每年对安全手册评审和更新一次。7.4.5 记录 7.4.5.1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记录的管理程序。至少包括应记录的内容、记录的要求、记录的档案管理、记录使用的权限、记录的安全(索引、访问、存放、维护)、记录的保存期限及安全处置的程序等。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或标准的要求。7.4.5.2 原始记录应真实并可以提供足够的信息,保证可追溯性。7.4.5.3 对原始记录的任何更改均不应影响识别被修改的内容,修改人应签字和注明日期。7.4.5.4 所有记录应易于阅读,便于检索。7.4.5.5 记录可以原始纸质、计算机、硬盘等媒介存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或标准的要求。7.4.5.6 原始记录应具备适宜的存放条件,以防损坏、变质、丢失或未经授权的进入。 7.4.6 标识系统 7.4.6.1 实验室用于标示危险区、警示、指示、证明等的图文标识是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包括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标识,如“污染”、“消毒中”、“设备检修”等。 7.4.6.2 标识应明确、醒目和易区分。只要可行,应使用国际、国家规定的通用标识。 7.4.6.3 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7.4.6.4 应清楚地标示出具体的危险材料,包括生物危险、有毒有害、腐蚀性、辐射、刺伤、高温、低温、强光、振动等;需要时,应同时提示必要的防护措施。 7.4.6.5 应在须验证/校准的实验室设备的明显位置注明设备的可用状态、验证周期、下次验证/校准的时间等信息。 7.4.6.6 实验室入口处应有标识,明确说明生物防护级别、操作的致病性生物因子、实验室负责人姓名、紧急联络方式和国际通用的生物危险符号;适用时,应同时注明其他危险。 7.4.6.7 实验室所有房间的出口和紧急撤离路线应有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也可清楚识别的标识。 7.4.6.8 实验室的所有管道和线路应有明确、醒目和易区分的标识。 7.4.6.9 所有操作开关应有明确的功能指示标识,必要时,还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恶意操作的措施。 7.4.6.10 实验室管理层应至少每12个月组织一次对实验室标识系统进行评审,确保所有在用标识适用于现有的危险。 7.5 文件控制 7.5.1 实验室应对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控制,制定和维持文件控制程序,确保实验室人员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7.5.2 应将受控文件备份存档,并规定其保存期限。文件可以用任何适当的媒介保存,如:纸张、电子文档等。 7.5.3 实验室应有相应的程序以保证: a) 安全管理体系所有的文件应在发布前经过授权人员的审核与批准; b) 动态维持文件清单控制记录,并可以识别现行有效的文件版本及发放情况; c) 在相关场所只有现行有效的文件可供使用; d) 定期评审文件,需要修订的文件经授权人员审核与批准后及时发布; e) 如实验室允许在换版之前对文件手写修改,应规定修改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署并注明日期。被修改的文件应按程序及时发布。 f) 有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相应规定。g) 及时撤掉无效或已废止的文件,或可以确保不误用; h) 适当标注存留或归档的已废止文件,以防误用。 7.5.4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具备唯一识别性,文件中应包括以下信息: a) 标题; b) 文件编号,版本号,修订号; c) 页数; d) 生效日期; e) 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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