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派驻纪检监察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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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派驻纪检监察精编.doc
(交通运输)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派驻纪检监察(交通运输)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派驻纪检监察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中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实施细则为进壹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确保全省交通工程建设健康顺利开展,根据交通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当前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和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中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壹、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原则和程序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由省交通厅统壹领导,驻厅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凡经省交通厅报请国家和省、部审批,且由国内企业施工、监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实行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简称“派驻人员”;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简称“派驻工作”;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机构简称“派驻机构”。各设区、扩权市县交通局纪检监察部门,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管辖内重点工程的派驻工作。各重点工程派驻人数,根据工程量情况确定,但每个工程派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壹)省管重点工程派驻人员分三组派驻到厅直高管局、项目办、开发中心,每组三人,由省交通厅委托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从厅直各单位抽选人员,按工作单位、籍贯、年龄、学历、专业等情况进行组合派驻,工作时间为俩年壹轮换,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派驻时间。厅直高管局、项目办、开发中心的纪检监察部门,协助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做好所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考评、政治学习、党组织生活等工作。(二)各设区市、扩权市县交通局参照省厅实施细则落实派驻工作,且报驻厅纪检监察室备案;县(市)交通局参照执行,且经上壹级交通局抄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派驻工作由各市县交通局研究实施。(三)派驻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办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工作进行和监督检查。加强和驻在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探讨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四)派驻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其他补助仍在原单位领发,保留原工作岗位不变,原职级不变,职级调整不受影响,且享受其他在岗同类人员同样的待遇。(五)派驻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派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推荐派驻人员。(六)派驻人员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由驻在单位安排,且负责解决工作用车。省管派驻人员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指派或同意参加有关会议和业务的学习培训费、移动通讯话费补助、明察暗访和调查取证工作等所需费用等,分别由驻在单位负责解决。二、派驻人员的条件(壹)热爱交通事业,政治素质好,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保守秘密;(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熟悉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和党纪政纪知识;或熟悉工程建设管理业务;或熟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财务管理业务。(三)大专之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文字基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本人、家属、亲友等没有在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材料生产和销售等企业工作过或正在该企业任职、兼职;没有和交通工程建设有关的经商办企业或其他和交通工程有关的运营活动(五)年龄在5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三、派驻人员的职责派驻人员根据驻在单位的实际,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负有监督、服务、组织协调等职责。(壹)协助驻在单位抓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监督;督促抓好有关廉政规定的落实。(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采取提前介入、重点参和、壹般抽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期间、交(竣)工验收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监督。驻在单位和工程建设筹建管理部门,要主动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规模、资金筹措、招投标及合同签定等事项及时通报派驻机构。(三)受理群众对有关工程建设筹建管理部门和人员、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且据情况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四)参和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且对招投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清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过程和落实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要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发现泄露保密资料、标底,围标、串标、借资质投标等违法活动的,要立即向派出单位报告。工程评标结束,派驻人员要将各参加现场监督人的监督意见汇总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五)参和驻在单位或工程筹建管理部门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廉政合同的制定,且对廉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抓好阳光工程“十公开”工作。(六)加强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整体转包和指定分包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对以劳务名义分包工程现象进行监督。(七)加强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和对各类拖欠现象,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八)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驻在单位、工程筹建管理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九)加强计量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大额资金收、付、转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套取、转移、侵占、挪用、出借、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十)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的监督。(十壹)发现工程建设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提醒驻在单位制定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当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处理或案件调查建议。1、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计量支付中有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贪污、受贿行为的;2、规避监督检查,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不符合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的;3、贪污、挤占、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4、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5、严重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6、隐匿、伪报有关数据、资料的;7、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8、阻挠、妨碍派驻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或行使职权和职责的。(十二)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对派驻期间的有关廉政建设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且对该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作出评估,写出报告。(十三)完成派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派驻人员的权力派驻人员具有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的参和权、咨询权、检查权和监督权,除明确其工作职责外,仍赋予以下权利:(壹)有权了解交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二)有权参加驻在单位、工程筹建管理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会议、重大问题的研究,监督有关工程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有权查阅、复制派驻工作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四)有权进入施工、检测、试验等和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实地察见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且询问有关问题;(五)有权向驻在单位的财务、审计、工程建设资金代办银行、工程筹建管理部门及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调查了解有关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材料价格及产地等情况;(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派驻人员的纪律(壹)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执法,严格履行职责,参和监督但不干涉和影响工程施工建设的正常工作;(二)不接受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参和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活动;(三)带头遵守驻在单位和工程筹建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工程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主动和工程管理和从业单位人员配合,加强团结,努力为工程建设保好驾护好航;(四)严格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六、派驻人员的考核(壹)派出单位要采取年度述职、组织检查和考核等方式,对派驻人员进行履职和廉政情况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派驻人员在派驻期间的工作鉴定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二)派出单位要不定期组织对派驻工作的检查,如发现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庇护他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三)工程结束后,由派出单位给派驻人员写出工作鉴定,送派驻人员原工作单位存档。本实施细则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