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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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doc
(产品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强行业管理,现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及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执行的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且达到标准的要求。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且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壹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且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壹受理备案,且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壹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和质量监督司负责统壹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壹)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于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作),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壹)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壹)编制、下达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计划;(二)受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三)负责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初审、确认;(四)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报部审批手续;(五)办理有关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企业产品申请采用标准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壹)产品按照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且达到标准要求;(二)企业具备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工厂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企业具备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条件后,可向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同时缴纳申请认可费且报送以下材料:(壹)填报申请认可表壹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填报备案方案表壹式四份(格式见附件2);(二)产品型号注册证明材料;(三)由省(部)级之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案;(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声明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械出具的工厂条件检查方案;(五)若产品是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应提供由相应全国(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出具的企业标准水平证明材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报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第十壹条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于收到经初审确认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后,进行复审且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统壹发布采用标准认可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上标明产品达到的我国标准和相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号。第十二条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五年有效。于有效期内,企业可于产品有包装、标牌、标签或产品样本及说明书上印制采用标准证书号及所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编号。第十三条于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机械工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重点监督检查。经检查,产品不符合要求者,撤销其证书。第十四条申请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所需的产品检验和工厂条件检查证明,凡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等级评定、质量认证、质量监督检查等所进行的检查、检查标准相同者,其检测数据于标准规定的期限内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若标准没有规定检测数据的有效期,则有关检测数据壹般可按于俩年内有效对待,大型复杂产品检测数据的有效期限可延到三年。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费用应按照非赢利的原则,从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企业收取。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技和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申报单位代码见表注: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代码按全国主要工农业产品目录的规定填写。附件2:备案报告表备案号见表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第壹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促进机械工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和国际惯例接轨、振兴机械工业的重要措施。为推动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经贸(1993)532号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且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且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和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第三条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机械化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过程。第四条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五条除了气侯、地理及基本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的以外,机械工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壹般应壹壹对应地采用国际标准且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壹)机械工业的术语、符号、单位、互换性、制图方法等基础标准,应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二)机械工业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产品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均应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若机械工业现行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于壹定程度上优于国际标准,则应提出修订相应国际标准的提案,以促进和国际标准间的相互协调。(三)对国际标准中有关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应优先研究,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四)涉及产品性能、质量的标准,壹般应和国际标准相协调壹致。若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低于国际标准规定,应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若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高于国际标准规定,壹般应向国际标准靠拢,以避免差异,但对涉及气候、地理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应力足于满足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五)涉及产品参数和尺寸结构的标准,壹般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利于减少产品参数、尺寸结构的差异。经过对有关费用和效益全面研究,确实不可避免要保留和国际标准规定有差异的产品时,方可作为例外对待。第六条对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尚未采用的国际标准,企业应根据需要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的要求研究确定直接采用的对策且相应地转化为本企业标准使用。第七条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壹般应遵循壹壹对应采用原则且应逐项研究对策。为此,要重点研究有关项目是否符合我国发展需要,符合技术发展方向和不影响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于有技术经济论据的情况下做出采用程度及处理有关问题的决策。第八条机械工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机械工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写方法应符合GB/T1.1的规定。第十条本规定由机械工业部科技和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第十壹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1989年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列入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锐合作理事会(CCC/CCD)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AIEA)国际民航组织(ICAO/OACI)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CIPR)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国际制酷业联合会(IDF/FIL)国际图书馆协会和学会联合会(IFLA)国际制冷学会(IIR/FIL)国际劳工组织(ILO/OIT)国际海事组织(IMO/OMI)国际橄揽油理事会(IOOC/COI)国际兽疫防治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和葡萄酒局(IWO/OIV)国际铁路联盟(UI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HO/OM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OMPI)附件2:未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索引(KWICINDEX)的国际组织国际电信联盟(ITU)万国邮政联盟(UPU)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国际羊毛局(IWS)国际焊接学会(IIW)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UNIATEC)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区域性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广播联盟(EBU)亚洲大洋州开放系统互连研讨会(AOW)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SAEB)世界技术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德国国家标准(DIN)英国国家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国家标准(NF)俄罗斯国家标准(OCTP)瑞士国家标准(SNV)瑞典国家标准(SIS)意大利国家标准(UNI)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如: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标准(SATM)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英国石油学会标准(IP)美国军用标准(MIL)美国保险商试验所安全标准(UL)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美国电景电视工程师协会标准(SMPTE)美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条例(LR)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第壹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进且完善机电产品型号的行业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电产品型号是识别和选择机电产品品种和规格的基本标识。推进机电产品型号的标准化,对机电产品的生产使用、配套协作和维修均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维护产供需各方利益的基础性措施。第三条凡正式生产的新设计开发的机电产品以及改进设计后需变更型号的机电产品,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以及壹次性产品和特殊专用产品外,壹般应按本办法实行产品型号注册。第四条机电产品型号注册壹般应以规定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依据。必要时,产品型号内可增加区别不同制造企业的标识。第五条机械工业制造企业,机电产品使用、采购、销售和配套协作企业及工程建设和设计单位于拟定产品购销合同、订货协议、交货条件和配套协作条件等经济技术活动中,应采用产品型号注册的机电产品,以确保工程质量使用需要和配套要求。第六条机械工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承担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的注册管理业务,其主要职能如下:(壹)制订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且根据技术发展适时进行修订;(二)受理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的注册申请且办理审核、登记和发布;(三)根据需要,编制有关产品型号的目录,样本和统计信息;(四)为企业提供有关产品型号编制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五)和关联行业协调有关产品型号工作。第七条于新产品方案确定、产品设计完成后,企业通常即可申请产品型号注册。企业根据情况,也可于产品试制完成且通过技术鉴定后申请产品注册。第八条企业申请产品型号注册,应填写产品型号申请表壹式二份,加盖公章,连同下列文件资料各壹份送注册管理机构。若按产品系列申请产品型号注册,则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若干个品种,提供文件资料。(壹)产品技术鉴定书和产品型式试验方案(于产品鉴定后送);(二)产品外形图,或结构图,或产品外形照片,或样品;(三)如系新发展的系列产品,可附新系列产品的品种规格参数表或相应技术文件。第九条产品型号申请表壹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申请注册(建议)的产品型号;产品通过技术鉴定的日期;产品的主要技术数据,包括基本性能参数,基本工作原理和结构,外形尺寸,连接安装尺寸;电工和仪表类产品仍应列出产品的工作环境条件,接线图或原理框图;仪表类产品仍应列出测量范围,准确度。第十条注册管理机构于收到产品型号申请表后,壹般应于不超过半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且填发产品型号注册证书,送申请单位。第十壹条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注册的产品型号负责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对收到的产品型号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有关数据不得任意扩散,切实维护申请单位应有的权益。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按照产品型号注册证书确定的产品型号制作产品标牌、图样和技术文件。如申请单位对注册管理机构填发证书中的产品型号有异议或疑问时,应尽快和注册单位联系解决。注册单位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异议或问题,应充分研究,慎重作出处理,正式复告申请单位且抄送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当产品转厂生产涉及产品型号的使用问题,应由有关企业和原申请企业协商后办理注册。第十四条技术引进产品和三资企业于我国境内生产且销售的机电产品,壹般应按我国标准确定型号且申请注册。第十五条申请产品型号注册的企业,应向注册管理机构交产品型号注册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于注册管理机构从事产品型号的业务管理工作,包括审核费,工本费,宣传费,邮费等。第十六条各专业使用的产品型号申请表和注册证书的具体格式及产品型号注册工作实施细节,由相应专业的注册管理机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且结合专业特点拟定且报送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各注册管理机构应于本专业的有关刊物和情报信息资料上报导已注册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且加强产品型号的宣传工作。第十八条机械工业部科技和质量监督司及其指定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各专业产品型号注册管理机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技和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已于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授于了产品型号的,壹般不再重新办理产品型号注册申请。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执行的标准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