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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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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毕业论文.doc

    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系 别: 政法系 学科专业: 法 学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2年 6月 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摘要: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比较完备,健全。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法制的最高峰的唐代婚姻制度,一方面继承了数千年来封建法所普遍存在的礼法色彩,等级色彩和国家强制性,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夫权为中心等原则中表现了浓厚的保守性。另一方面,在户婚律共46条的规定中,有很多条文都表现了开放性的特征。包括一夫一妻制度的规定,结婚、离婚、再嫁的相对自由,忽视贞洁观念等,闪现出对人性的关怀,令后世望尘莫及。因此,在剔除一些封建法的糟粕之后,唐代婚姻制度中包含的立法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仍然可以对当代婚姻法提供借鉴,对当前应对择偶标准的多样化、“离婚潮”、“一夫一妻制”的挑战等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唐律婚姻制度婚俗The Marriage System i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Abstract:Tang Dynasty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sound.As the ancient Chinese marriage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is the highest peak in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 inherited thousands of years of feudal law by the widespread and color, color grading and national mandatory, in the life of parents, the words of a match-maker, to manus for center principle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trong conservation of.On the other hand, in the "marriage law" households were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6, many are demonstrated open feature.Including the monogamy system regulation, marriage, divorce, remarriage relative freedom, ignoring the concept of chastity, showing concern for humanity, to make the future generations behind.Therefore, to eliminate some feudal dross after Tang Dynasty law, marriage system contains legislative thought and some specific rules of contemporary marriage law still can provide reference to current standards, with the diversification, "divorce tide", "monogamy" challenge and its significance.Keywords:marriage; wedding; customs目录文献综述1引言3一、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3(一)基本原则3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2. 一夫一妻4(二)婚姻成立的条件与效力41.积极条件42.禁止性条件5(三)婚姻解除的规定6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7(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表现出鲜明的伦理道德性7(二)唐代婚姻法律制中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71、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72、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地位的提高73、妇女再嫁的相对自由7(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森严的等级性8(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8三、唐律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当代婚姻法的现实意义8(一)择偶标准“门当户对”的现代延续81、“门当户对”促进社会的稳定。92、“门当户对”符合中国法制传统。9(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新面孔91、父母在婚姻法制中的特殊的地位92、父母“之命”需合法合理10(三) 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意义101、一夫一妻制与“离婚潮”         102、一夫一妻制与“婚外恋”、“一夜情”“包二奶”     11结语12参考文献12致 谢14文献综述对古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中一个重要课题,而唐代婚姻法制作为一种单独的课题是在近年来才开始的,并且现阶段还缺少权威学者的研究和权威性论文出现。最早进行对该课题研究的是叶英萍在2001年3月在海南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唐之婚姻家庭法探析。叶女士在文章中全面分析了唐代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特点,并揭示出唐待婚姻法的作用以及局限性。该文章很全面细致的再现出了唐代婚姻法的原貌,为后来研究该课题的学者提供了样板性指导。但该文没有引申出对现代婚姻法的借鉴意义,这是该文的缺陷。近三年来,对唐律婚姻制度的研究转向侧重挖掘其中的积极成分。2009年游士慧在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了浅谈唐代婚姻法理制度,该文章主要侧重在唐律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其文的亮点是非常详尽的把唐律中所有的婚姻法内容都做了说明,包括结婚,离婚以及婚姻法原则等,并第一次提出了唐律中的婚姻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认为唐律在婚姻伦理道德与法的关系上对现代婚姻立法有重要意义。应当在现代婚姻法中体现出传统的伦理道德传统。但是游士慧在文章中没有讲将唐律婚姻制度与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和现实中具体的婚姻问题结合起来,操作性比较差。2010年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张文胜在读史札记中发表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该文更加深入地剖析了唐律婚姻制度的内容,并提出了唐代婚姻制度是开放性和保守性并存的整体。其开放性内容如男女平等,限制男性随意离婚,关注亲情伦理等对现代婚姻法有借鉴意义。该文在深度上推进了对唐律中婚姻制度的研究,并且结合了现代婚姻法律关系中的问题,具有开创性意义,但遗憾的是,在结合现行婚姻制度的部分中,文字阐述过于简介,没有深入挖掘唐代婚姻法律中的积极因素。最近发表的关于该课题的文章是刘宇蓉在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上发表的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该文章主要内容是探讨唐代婚姻制度的利弊和对后世的影响。其中谈到唐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等级观念、婚嫁要求等被后世朝代继承,在古代婚姻法律中占有独特的地位。该文章在学术界里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唐代婚姻家庭法在整个古代史中的地位和影响,但缺点是很少联系到现代的婚姻现状,缺乏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唐代婚姻法律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课题还在进一步进行。到现在为止,对于唐代婚姻法律的内容以及特点,学者们都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随着研究的学者逐渐增多,其渐渐成为一门显学,并且研究方向逐渐转向对现代婚姻法律的借鉴意义。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人完整地提出唐代婚姻法律的法制思想和具体规定对现代婚姻法的影响和借鉴意义。因此,唐代婚姻法律的法制思想和具体规定对现代婚姻法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是值得研究的内容。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日益成熟,婚姻制度也随之越来越完善。中国是世界上婚姻法律制度形成最早的国家,而唐朝在中国古代史中素以法制完备著称。学术界对古代各朝的婚姻制度发研究起步比较早,现阶段,对其的研究渐渐转向对现代婚姻法的启发。本课题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学科之间的结合,来综合分析唐律背后所代表的社会现实,背景和影响。研究唐朝婚姻制度对了解整个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很重大的作用。而当今社会中存在着种种婚姻问题,但现行婚姻法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在唐律中是如何对婚姻法律制度规定的?在唐朝的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婚姻制度又有哪些特征呢?对当下的婚姻制度又有什么借鉴意义和影响呢?一、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我国古代婚姻法中一直占据首要地位的原则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中对于男女成婚而言,“媒妁之言”是先行条件。古代婚姻法上规定无媒不成婚。“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 刘熙:释名,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页。;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因此,自古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朝婚姻法律也遵循了这条原则。在唐律中,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地位被屡次强调,其对子女婚姻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主婚权,户婚律规定,子女在成婚或解除婚姻,必须要有父母或尊长在场,除非大功以上亲属,任何人不得干预子女的成婚和再婚。而“媒妁之言”使唐代“包办婚姻”的现象越演越烈。很多人专职做媒,在“配亲”过程中,爱情不是其主要考虑因素,因此又造成了众多婚姻的悲剧。2. 一夫一妻历代的法律对“重婚罪”的惩罚都非常严厉。古代婚姻法中“双妻并嫡,悬为厉禁”便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77条)。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原则,惩罚已婚男子“重婚”。对已婚女子的重婚定罪更加严厉,唐律规定,若女子有夫而又与其他人耦合,一般是要处以徒三年的刑期。 在这一原则下,男子不得在有妻的情况下另娶,女子不得在有夫的情况下与别的男子耦合。当然,法律没有限制男子纳妾的权利,这也是封建法律中不可避免的。不过妾没有法律地位,妻子是唯一的具有完全法律地位的正式配偶,(二)婚姻成立的条件与效力 1.积极条件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前述已经提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男女成婚首要的原则。父母的意见通常是决定性的,法律不允许子女有自己的意见,必须完全听命于父母。而“媒妁之言”也是也是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要件。唐律疏议第十三卷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其二,婚约,也即定婚。户婚律第175条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表明了“婚书”、“私约”、“接受聘财”是唐代婚约的三种表现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接受聘财。唐律疏议云:“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因此在上述三种形式中,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是受聘财,接受聘财,便代表承认了这次婚姻关系,便有了完全的法律效力。双方都不能悔改,若违反了这个规定,应当受到杖责或承担赔偿责任。在唐律还又有一则有趣的问答:“问曰:有私约者,准文唯言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未知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答曰: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此缘事不可改,故须先约,然许为婚。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入之类,亦非妄冒。”意思是原来不知道对方贫贱而定私约后,发现对方贫贱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理由是有私约后就“事不可改”可见所谓“私约”的法律效力也是很强的。其三,三书六礼的婚姻程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是自西周以来婚姻成立的不可缺少的程序,代表着从议婚到完婚的整个过程。唐律中也规定了严格的六礼的婚姻程序。唐律疏议卷13规定:“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便是“三书”,包括上文中提到的“聘书”以及“礼书”和“迎书”。三书的效力受唐律的保护,但是同时也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唐律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强娶或不嫁。唐律中还说到“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唐律规定六礼的程序是必须固定的,但实际上普通百姓因其繁文缛节的花费超过自身的经济能力,只行四礼,取消“问名”和“请期”,在“纳征”后加一个女方“铺房”。2.禁止性条件上述积极条件是必须遵守的,此外,唐律规定了一些禁止性条件。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82条)。在183条中也提出:“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对于和自己有血亲关系的同姓亲族,唐律中明文规定是不准成婚的,但对于很多贵族官僚,更喜欢亲上加亲,这固然是为了政治上的考虑,但也仍然忌讳同姓为婚。总之,这一条更多的是制约百姓的。禁止良贱为婚。为了维护封建等级的稳定,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又分为两类,包括官贱和私贱,官贱又包括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议·户婚律)。唐律中说:“奴婢即同资财”,规定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强制二人离婚,同时女家尊长徒一年。奴若自行娶良人女为妻,知情的主人也要处以杖一百的惩罚,并强制离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还其奴婢身份(唐律·户婚律第191条)。“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唐律·户婚律第192条)。禁止居丧为婚。唐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疏】议曰:若居期亲之丧嫁娶,谓男夫娶妇,女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是期服,亡者是卑幼,故减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谓期服内男夫娶妾,女妇作妾嫁人,并不坐。户婚律181条中也说到,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禁止妄冒为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户婚律第176条)唐律中不允许骗婚的现象,对婚姻的真实性起了很大的保障作用,并且提到如有骗婚的存在,对男子的惩罚要大于女子,这也体现了唐律中对女性利益的保护。其他禁止性规定。如监临官不得与其部下百姓通婚(户婚律第186条),不得嫁娶违律(户婚律第193条),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户婚律第185条),不得先奸后婚等。(三)婚姻解除的规定唐代是不鼓励离婚的,“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唐律疏议),但从这里也能看出来,强制离婚的法定事由有两种: 七出和义绝。  所谓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而义绝就是指男方和女方家族间发生了重大的争斗,双方的情意不能维持的时候;或者其中一方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刑律制裁的时候,另外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在唐书中,有不少关于丈夫犯罪,而妻族提出离婚而得到官府认可的记载。当官府同意后,双方即可再婚。“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甄艳楠:浅议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3期。还有一种情况,“若犯恶疾及奸者”,也可以强制休妻。除了这几种情况,丈夫是不能随意休妻的,户婚律第189条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在整个社会中,七出和义绝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所以这也极大的保障了婚姻的稳定,限制了丈夫随意休妻。 尽管有了七出和义绝的情形,唐律仍然做了一条规定来作为保护女子婚姻权益的砝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户婚律第189条),所谓“三不去”,就是“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可以看出三不去的规定是很不严格,女子很容易取得三不去的资格。此外,唐律也规定了一种“协议离婚”的方式,就是所谓的“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户婚律第190条)。在这条规定里,男女双方若感情破裂便可自行离婚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这便是从制度上保证了离婚自由,在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唐代,独树一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女方的父母年老而无人赡养、男方患有十分严重的疾病、男方长期外出不知音信的,女方可以自行提出离婚。一般来说此时官府也是会批准的。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表现出鲜明的伦理道德性 自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便不断与法律相融合,来适应社会和政治的需要,上文中唐律所禁止的同姓不婚,良贱不婚,本意是为了维护“尊尊”的礼法原则,防止“贬低”尊者的人格。此外,“礼”的思想还体现在其他很多领域及各个方面,如严格遵循“六礼”程序,不得随意更改的原则。还有便是以离婚的条件之一的“七出”规定,目的是使妇女的行为符合礼法的要求。这便是一种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表现了封建法尤其是唐律中“礼法结合”的用意。唐朝时期,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已经成为法律变革中最重要的因素。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国家统治的工具,缺一不可。用刑罚制裁违礼行为,从而巩固了唐朝的封建宗法等级,确保统治的长治久安。(二)唐代婚姻法律制中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1、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 男子不许强制娶亲,也不能随意休妻,和离制度的出现保证了妇女在夫妻感情破裂情况下有相对自由的离婚权,并且在所谓“七出”中,根据上海大学朱学勤教授的统计,整个唐朝一共因“七出”而被休的案例一共不超过六十宗 朱学勤:唐音,文学自由谈2000年第05期。正说明了“七出”规定并不严格,尽管如此不严格,仍然规定了“三不去”的法律救济措施保障妇女的合法地位。2、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地位的提高唐律·斗讼律规定,夫殴妻徒一年,伤重者,加凡人三等;而妻殴夫未伤者无罪,伤者减凡人二等。加重对丈夫的惩罚,正是对妇女地位的保障。不只是争斗,在继承中,唐律规定如果没有儿子继承遗产,出嫁的女儿便可以继承。在夫权至上的封建婚姻法律体系中,唐律别具一格地抬高妇女的地位,正是唐代婚姻法律开放性的最好的证明。3、妇女再嫁的相对自由 唐代社会中,再嫁现象是司空见惯的,包括皇室在内。据统计,唐朝公主总数是198个,除去34个早夭或当了道士的,有过婚史的不到164位,其中有再婚、离婚史的就高达28个,接近20% 刘昫:唐朝放妻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455页。在民间离婚记载更是数不胜数,在户婚律中,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离婚自由这一权利。唐律规定如果丈夫长时间不归或者死亡,妻子便可以自行再嫁他人而不受任何人(除父母)干涉。有些唐朝话本中也出现过婆婆劝儿媳再嫁的记载 石君宝:秋胡变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7年,第31页。,也从侧面表现出唐代妇女在再嫁问题上比其他朝代有了更多的自由。(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森严的等级性上文提到,唐代婚姻法明文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良贱,两者之间不得通婚。否则要处以严厉的惩罚,并且解除婚姻。“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唐律·户婚律)。另一方面,良人也不得收养贱人子女。否则收养者和送养者都要处以杖刑或徒刑。因此,唐代婚姻制度具有浓厚的等级色彩。等级婚制不仅体现在良贱不婚,在良民中也存在士民不婚。官宦人家和普通百姓也是不能随便通婚的。(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 唐律“诸法合一”,民刑不分,通过刑罚来处理民事案件。对本来应属于私法性质的婚姻法律关系也按照公法来调整。使婚姻法律关系受到国家更强的干涉。一方面使私人对本身婚姻家庭事宜缺乏自治权,从婚姻的缔结、解除到成婚的时间,礼节,甚至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关系都要受到刑罚的干涉。违反结婚条例而成婚的一律没有法律效力,按律解除婚姻关系,并轻者杖,重者绞。这便是唐朝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表现。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国家通过法律对婚姻家庭事宜的各种干涉和强制正是对婚姻家庭关系重视的表现。三、唐律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当代婚姻法的现实意义(一)择偶标准“门当户对”的现代延续 自古以来,中国人择偶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门当户对”。“门当户对”在现行汉语字典中的解释:“男女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相当,结亲很合适。”唐律沿袭了千余年来对门当户对的规定,唐朝时期,社会普遍奉行良贱不婚,士民不婚。不同身份地位的人群之间很难形成婚姻关系。在当代社会中,“门当户对”有了自己的新的含义,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不足,导致婚姻双方在婚前考虑婚后的物质基础而导致的。在现行法律中提倡婚姻自由,反对所谓“门当户对”,但文章认为,唐律中体现的“门当户对”对当代社会仍有积极意义。1、“门当户对”促进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不分阶层的婚姻自由固然能够促进社会流动,营造公平开放的婚姻环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阶层的不同与分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事实,如果不同阶层的婚姻主体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所代表的家庭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不利于婚姻双方的幸福,便违反了婚姻订立的初衷,因此,“门当户对”便补充了现行法律的不足,用唐律中“礼”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门当户对”符合中国法制传统。在中国婚姻法制史中,“门当户对”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周礼规定“门兮相印相惜”。意思是门当户对才能相互扶持,才能组成一个幸福的家庭。在具有数千年传统积淀的中国,婚姻主体已经不能脱离传统的限制,进行“自由”的婚姻。每一对婚姻都不能脱离双方家庭所代表的社会关系,婚姻法只有顺应这种事实,才能起到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正如以上所述,“门当户对”观在当今社会中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存在发展的土壤,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家庭中的和谐稳定具有巨大的作用。当然,对“门当户对”的把握要在一定的限度内。否则一方面社会流动将受到限制,各阶层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机遇,这非但造成部分人在择偶过程中产生阻碍,并且阶层矛盾容易滋生,给社会制造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另一方面如果刻意追求“门当户对”容易膨胀人们的虚荣心和攀比心理,从而失去婚姻的本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新面孔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很显然,这与现代法制精神相符,有利于青年男女追求婚姻幸福,但文章认为,现代的婚姻法制,依然不能完全抛弃中国古代法制史中作为首要条件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父母在婚姻法制中的特殊的地位媒妁之言在当代社会中当然不再需要,但是对于父母之命,可以完全抛弃吗? 在唐律·户婚律中,父母具有主婚权,婚姻大事完全秉承父母之命,父母在婚姻关系中占据着特殊的但又是支配性的地位,在当今社会中,当然不需要父母“之命”了,但如果固守婚姻法中“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的条文对待父母就有些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中国法制史中一脉相承的传统,自古以来长幼有序,尊老爱幼的传统对现代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建立仍然有重大的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文章认为首先不可排除父母的影响,毕竟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有了父母所代表的家族关系的支持,婚姻双方才能更加幸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其次,父母的经验与社会关系是子女成长不可或缺的,从这方面看,婚姻法律关系中,无时无处不包含父母的影子,因此,婚姻法中规定的“不得干涉婚姻自由”中,应当充分考虑父母的因素,这是继承法制传统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2、父母“之命”需合法合理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着“包办婚姻”的现象。1950年婚姻法中便早有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源自不合理的婚姻习惯,这种习惯是数千年来不断演变而成的。如果父母“之命”超过限度,就很容易滑到“包办婚姻”的深渊。因此,父母应当在充分尊重子女婚姻自愿的前提下行使建议权,而不是“包办权”。户婚律中提到父母不得用子女的婚姻来换取财物,也就是反对买卖婚姻,司马光资政通鉴中又提到唐代婚姻中父母较为能够听取子女的意见。唐代开放性的婚姻法制给当代留下了深刻的借鉴意义。(三) 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意义 唐律中的一夫一妻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并不是现代意义中的一夫一妻制,我们在剔除其中作为封建法中只维护夫权的糟粕后,也有一些有益的经验值得吸收。1、一夫一妻制与“离婚潮”         自1976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据2005年的数据,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内,中国的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50万对,增长了526% 陈苇: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从而出现了一个“离婚潮”。离婚率的不断增高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经济发展、人们思想观念变化、生活方式的多样等等。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在感情破裂后再次结成婚姻的自由,有利于维护人们的幸福。但另一方面,离婚率居高不下引起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当其冲的是离婚的中年女性。中年女性由于离婚而造成的自身危害远远大于男方,因为很难在接下来的生活中再找到合适的伴侣,在生活、工作中必然要遭到比男方更大的损害。其次,离婚率高的附加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据调查,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半以上均为单亲儿童;35%的离异家庭中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按时甚至不给付抚养费 孙晓英:离婚衡平机制研究,郑州大学2007年第1期。这样就容易使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生活保障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在离异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也缺乏双亲的爱护,性格比较孤僻,乖张,比正常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滑入犯罪的深渊。因此,离婚率高,也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最后,离婚率提高也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的一些案例表明,离婚当事人经常以自杀或者其他极端方式相威胁,影响了正常生活秩序。现代离婚率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与唐朝社会有些相似,唐代是中国古代离婚率最高的时期。唐代订立的婚姻法同样鼓励离婚自由,但却未造成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文章认为唐代婚姻法规定的有张有弛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户婚律卷十二中提到,夫妻离婚必须先到父母处“调解”,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离婚,姑且不论所谓“调解”是否阻碍离婚自由,据记载,正是通过这一个程序上的规定,使离婚率得到了控制,在当代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中,正是缺乏一离婚自由利益衡平机制,即在特定条件下对离婚自由做适当的限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我国目前对于离婚的限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微乎其微。我们应该建构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 夏吟兰:中国是离婚最自由的国家,小康2009年第7期。2、一夫一妻制与“婚外恋”、“一夜情”“包二奶”      唐律中规定的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它对婚姻忠诚的要求是单向的,只要求妇女忠诚,对丈夫并不要求。而真正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对婚姻忠诚的要求是双向的,是彼此的忠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与一夫一妻制的要求背道而驰,无论是现在或将来,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王维国:恩格斯的婚姻伦理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比较两种不同意义的一夫一妻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年第4期。在当代,“婚外恋”、“一夜情”、“包二奶”等作为一种隐蔽的婚恋关系大量存在。这些形式可以说就是“以往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在特定条件下的复活” 王维国:恩格斯的婚姻伦理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比较两种不同意义的一夫一妻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年第4期。 。其造成的危害也是非常广泛的。首先便是家庭的破裂,有些学者认为这些现象正是为了获取真正爱情,是现代社会开放的表现。但据调查表明,大多不是立足于追求感情,而是立足于满足欲望。“婚外恋”、“包二奶”、“一夜情”等现象的产生及泛滥,是对传统道德观念、婚姻观念的一种冲击,也对中国现有婚姻制度形成了重大的冲击,它是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破坏。唐律是绝对不允许这些现象的发生,提到的“双妻并嫡,悬为厉禁”,如果已婚男女与他人耦合,便“以奸论”处以三年以上徒刑。在更加开放的今天,当然不需要用法律的方式禁止,但是,为了维护善良风俗的原则,法律应当限制这些妨碍婚姻正常发展的行为,户婚律中规定,如果妻子发现丈夫有与别的女子耦合,可以向官府报案,惩罚过错方。文章认为可以借鉴唐律中的规定,给妻子一个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现行婚姻法在限制婚外恋等问题上是通过离婚财产的分配上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其效果并不明显,婚外恋问题仍然越演越烈。从外,如果在事先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离婚时便依据协议,无法起到照顾无过错方的作用。文章认为应当加大对“婚外恋”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离婚财产分配上更倾向无过错方。 严厉的惩罚或许会成为维护家庭稳定的有效方法。结语唐代婚姻法律以其开放性促进了唐代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中,要解决婚姻法制中的问题,应当不断的挖掘唐律特别是户婚律中的一些积极的因素,如保护妇女的立法和维护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当然也不能忽视唐律中的维护等级制度的消极因素。文章由于资料占有的不足,对唐律对唐代社会具体的作用尚不能全面的阐述,在进一步的研究中,作者建议法学应当结合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充分掌握各学科的原始资料,还原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促进唐代婚姻法制研究的进一步推进。参考文献:1长孙无忌唐律·户婚律M上海:中华书局,19822甄艳楠浅议唐代婚姻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23)3张文胜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J安徽史学,2010,(6)4叶英萍唐之婚姻家庭法探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5房丽汉、唐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4)6于洁从性别视角看唐律的同罪异罚现象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2)7刘培丽论唐律疏议中的儒家法律思想以婚姻家庭法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3)9张晓岚论唐代的家族法J复旦大学学报,2006,(2)10郑樵通志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 11刘昫旧唐书M上海:中华书局,1982 12胡良平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7). 13秦亚东,黄大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14王溥唐会要M上海:中华书局,1957 15韩琬御史台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6司马光资治通鉴M武汉:岳麓书社,1990 17吕思勉隋唐五代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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