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教学课件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ppt
建设法规,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幻灯片 3,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幻灯片 7,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幻灯片 13,第四节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幻灯片 21,一、质量的概念 质量是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特性的总和。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质量通常指产品的质量,广义的质量还包括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的保证,它反映了与产品质量直接有关的工作对产品质量的作用。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建设工程实体的质量,即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其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方面。,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 第一,人的综合素质,文化程度、技术水平、专业能力、组织决策能力,作业能力包括身体素质甚至职业道德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如果出现决策失误,专业能力不足,破坏施工都会给工程质量带来不好的影响。第二,材料。材料的好坏给工程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第三,机械设备。一种是设备安装工程,它是作为建筑产品的一部分交给用户使用的。另一种是搅拌机吊篮等等机械,它们是生产的一种手段,是施工方面的工具。设备安装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施工设备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第四,方法。方法的先进与否决定着工程能否又好又快地完成。譬如,砌筑法就有“三一”砌筑法、挤浆法、满口灰法、“二三八一”砌筑法等。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施工方法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第五,环境。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工程作业环境等。,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一)纵向管理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到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二)横向管理 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二是承包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概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一直是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方面,多部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作出了相关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中的第六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为了更好地贯彻建筑法中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2000年1月30日公布并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它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了进一步规定。另外,合同法中,也有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条文。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也于2000年6月26日通过并施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月12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指导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考核审批办法和管理办法;组织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等。2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本地区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认定;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的考核;组织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等。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接受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对上报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工程建设有关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四)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 审查其是否具备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例如,如果不具备招标能力,则要求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2监督管理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施行资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上述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监督各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3实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我国法规规定从事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经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后方能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考试、注册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二)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三)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四)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同时,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五)送审施工图纸的责任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六)委托监理的责任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七)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确保提供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与合同要求。(九)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三)提供符合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四)按规定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五)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六)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二)建立责任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三)按图施工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五)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作。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六)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七)教育培训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四)检验、确认工程质量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四节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三)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四)竣工验收的备案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