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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康德定言命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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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康德定言命令.doc

    试论康德的定言命令【摘要】理性是统一的,同时,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理性的两种功能,如果理论理性统治了实践理性,就毁灭了自由,于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德确立了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之下,康德对道德进行了长久的思考,并提出了定言命令。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同时,他对“定言命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归类出了定言命令的三大表达形式。【关键词】康德;定言命令;形式众所周知,康德对理性的推崇无人可及,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他认为唯有经过理性评判的理论才能称之为真理,而对真理的阐述在他心目中分为两种:一种为不可违背的自然形而上学;而另一种则是客观上不强制遵守的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花了极大笔墨对道德形而上学进行了说明,而在其中,他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极为创新大胆同时又极具说服性的哲学概念定言命令,并用之以表达普遍的道德规律和最高的行为原则。所谓“定言命令”,康德对其定义为:如果某种行为无关于任何目的,而出自纯粹客观的必然性,那么支配这种行为的理性观念即为定言命令。这一定义建立在他对道德的认识之上。他认为,道德完全先天地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并且,只有因基于道德的义务感而做出的行为,方存在道德价值;因心地善良而做出的义举,或是因义务而做出的德行(譬如军人因救灾而牺牲),都不能算作真正有德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道德与人的自由意志并不相违背,因为人的理性对意志天然具有强制性,即“理性命令”;理性命令是必然的、客观的,因为它对一切理性存在都适用,它一旦被选择遵守就是确定的,客观则表现为如果所有的理性存在抱有相同的目的就一定采取相同的手段。而关于“理性命令”的表达即为“命令式”。显而易见,康德把命令式分为了“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两种。在康德看来,假言命令并非纯粹的由理性所催生的冲动,它同时混合了个人的感性的需求和欲望等,假言命令所要表达的是:如果一个人要达成某种特殊的主观目的,那么他必须采取某个行动,而这个行动是所有理性存在如果抱有相同目的就应会采取的。例如无论谁为了填饱肚子都应该进食。定言命令则是客观原则,它建立在“善的意志体现在行为中”这一客观目的上,不因个人而不同,它排除了一切爱好欲望因素,对所有理性存在均是一样的;其所命令的对象是所有理性存在者,其对一切理性存在都适用,它一旦被选择遵守就是确定的;其本身就是行为的根据,遵从定言命令的行为是为了命令本身而行动,它唯一要遵守的是命令本身,具体来说,定言命令不应该是“我想得到某个结果,那么我去做某事”,而是“我应该做某事”;简而言之,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必然的、客观的。不可否认,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如此相像,然而,我们可以从行为本身的特质来区分二者。如果行为本身所体现的是其工具价值(为了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那么决定这一行为的准则就是假言命令;反之,如果该行为本身就是其最终目的,则支配这一行为的准则就是定言命令。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不仅从善良意志、责任这些概念中引出定言命令,并将其与假言命令进行了分辨,同时还进一步地对定言命令进行了阐释,试图通过定言命令来规划出道德形而上学。他认为,一切我们可以称为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三个形式上的特征: (一) 普遍性公式:只依据那些你同时认为它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康德在这里为道德行为提出了一个行为“可普遍化”条件:如果你认为自己采取的准则能成为所有理性人都采用的行为依据,那么你的行为就合乎道德,否则就是道德上错误的行为。例如,你拾金不昧,并且你认为拾金不昧这一行为准则能够成为所有人都采用的行为依据(并且事实上也如此),那么拾金不昧这一行为就是道德的。从中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一普遍性公式隐含了一个限制条件,即能称之为道德的行为准则在普遍化以后不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或意念上的冲突。这正是康德用以判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之一,即判断该行为普遍化以后是否会产生某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以偷窃为例,显然偷窃是不能普遍化的,因为没有人愿意成为被偷窃的对象,这与普遍化不符,因此偷窃是不道德的。而在阐述这一观点的时候,康德还进行了一场有趣的说明。一般常识性道德认为,若是基于利他理由或者避免严重的灾难,说话是被允许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康德却认为,不论何种情况说谎都是不道德的,因为说谎这一行为无法通过普遍化公式的检验:如果人人都说谎,那么人人都互不信任,这样是有害于人类社会的,因此,说谎是不道德的。他的这一观点尽管与常识认知相悖,但确实言之有理。康德定言命令的普遍化公式将道德的评判纯粹化,摒除了诸多理性外的复杂因素,使道德评判过程简化明了,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一公式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二) 质料公式:行动时对待人性的方式是,不论是自己或任何一个他人,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段,而永远要同时当成是目的。康德在提出普遍化公式作为道德评判标准的时候,也补充了一道质料公式。这一公式的中心围绕在“绝对不能(把人性)当成只是手段”和“把人性作为目的”这两点之上。所谓“绝对不能(把人性)当成只是手段”,意思是把人当成为满足某一喜好或者达成某一目标的工具;而“把人性当成是目的”可以理解为“把理性当成目的”,即将人视为有理性、有价值、可以践行道德行为的理性存在者。在其中,康德确立了理性存在者自身就是其客观目的,并对此加以推广,从而说明了人性公式的普遍有效性。而从这一质料公式的内涵所延伸出去,我们不难得到康德关于道德评判的另一个标准:你的行为有是否把自己或对方当成一个有尊严有价值的人来看待。如卖假药,商人并没有把顾客视为理性存在者,而是一种可以牟取暴利的工具,因而这一行为是不道德的。此外,尽管康德一再强调人性的理性成分,但他也没有忽视人性中非理性的一部分。他在权衡理性与感性在道德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后,将道德可分为绝对义务和非绝对义务两种。绝对义务,顾名思义,即为绝对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且不能因个人喜好而允许例外。康德主张不可自杀和不可作假承诺是绝对义务。而非绝对义务,意思是可以因为个人喜好而允许例外的道德要求,并允许我们有时候可以不去实践或选择在何时对何人执行这类义务。康德主张开发自己的才能和帮助他人是非绝对义务。(三) 自律性公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可作为制定普遍法则的意志。康德提出的第三道公式颇具争议性,有学者认为这是康德对其质料公式的补充,但从内涵上来说,自律性公式应独立于质料公式。这道公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体现为意志自律,即德法则的强制性是源于我们自己的理性意志,无须依赖上帝、国家、文化、父母等外在权威;另一层为意志他律,即一个人的行为是由外在权威所推动。而这看似矛盾,但其内涵实际上却互相补充。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所拥有的理性是共通的,因此其意志所决定的普遍法则也是共通的,这就意味着遵守普遍法则为遵守自我的意志,表现出来正是意志自律性这是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说的。与此同时,每个人的意志具体表现出来又各不相同,因为每个人的个性由于感性部分而产生了差异,这导致了个体往往并不能随时随地遵从共通理性所制定的普遍法则,由此,道德行为往往会体现出道德他律性这是从微观角度上来说的。二者并没有实质上的矛盾,且是相互为彼此进行了内涵延伸。康德提出自律性公式,并非又一次提出道德评判的标准,而是对定言命令的内涵进行了提升。从意志自律原则可以支持人本身具有绝对价值。因为人具有理性意志,使其具有自由能力(自由意志),能自定法则,所以人本身就是目的。意志他律也证明人类高于一般动物而存在。因为人的行为可以独立于利益、欲望的影响,不受生物性或经验性的决定。康德在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之后将人视为理性存在者,使得道德有了存在之可能和意义。上文所述三个条件并不意味着三种定言命令,而是定言命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应该是对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则”;应该是一切理性存在者意志的目的的“自在目的”;应该是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作为理性存在而自己确立的法则。总而言之,定言命令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并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并且,康德否认了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确定善恶决不能借助于行为经验,也不能借助于行为的效果,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来确定。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这种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激发了一代又一代伦理学家们的思考和研究。而除了在伦理学上一展宏图之外,定言命令在其他领域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如关于医学上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又如关于堕胎是否合法的思考就其本身来说,定言命令也发挥了无法比拟的作用。它凸显了三个重要的道德特性:普遍性,定言命令的普遍法则形式指出,道德法则适用于类似情景中的所有人;公正性,普遍法则形式肯定公正性之于道德生活的重要性,公正性要求道德法则以相同方式适用于所有人,没有人可以要求特别待遇;对人的尊重,定言令式的目的自身形式肯定所有人都拥有中级的内在价值,不能被当成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工具。此外,意志自律思想解决了伦理思想史上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的矛盾,以意志自律将自由与道德法则结合为一,真正使伦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然而,康德这种割裂感性与理性、利益与道德的关系,完全高扬先天理性的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并不能完全解决人类的道德标准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着不容忽视的逻辑矛盾。正如定言命令的第一条表达公式中,康德将普遍化视为道德评判的标准,但是普遍化并不是行为合乎道德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因为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能够用普遍化来衡量道德与否的,如“鞋带松了应该绑鞋带”,这一行为能够普遍化,但实际上并不具有任何道德理念;也并非所有可普遍化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如“我要填饱肚子,所以去抢食品店”,就康德的推论而言,这句话在普遍化之后并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矛盾,同时也不存在意愿上的冲突,但显然这个行为是不道德的,所以普遍化公式并不能成为道德评判的依据。反之,遍观道德行为的践行者们,在他们做出道德行为的时候,并不一定希望所有人都这样做,例如某个心地善良的人就不会希望所有人都如自己一样散尽家财来做慈善事业康德定言命令的普遍化公式最大的缺憾就是忽略了人之为人所具有的性格、社会地位等条件,这样会对其推论产生弥足轻重的影响,简言之,我们可以看出,定言命令虽然能在抽象普遍意义上提供一个道德价值判断,但由于康德没有考虑人的欲望和特殊社会因素,所以其推论仍然具有一定的逻辑困难,不不能普遍实践到人类社会中来。康德关于“定言命令”及其基础之上的动机论没有建立起来,最大的教训在于建立纯粹动机论本身是不够合理的。 动机是行为者的意愿、爱好、兴趣、情感、信念和理想的综合。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将那些由于对后果的期望所产生的爱好、兴趣等动机完全排除在责任之外,只剩下意志和信念等因素, 而这些纯粹的动机显然并没有解决道德行为的动力问题,康德不得不将同样排除在道德形而上学之外的情感请了回来。 康德在经验和理性之间制造了一条巨大的鸿沟,并以理性来规范经验,用经验来证明理性,试图跨越这条鸿沟,然而他并没有成功。 这不仅仅是康德要面临的问题,也是所有想建立纯粹动机的思想家不得不首先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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