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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畅线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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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畅线作业指导书.doc

    安全生产检查作业指导书(ZJEC/QW-AB-01)1 目的为督促公司、各单位及下属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3 职责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下同)负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2公司安全管理部、监控中心负责布置落实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各单位及其下属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对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3.3公司办公室、内审部、养护管理处、营运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辖职责负责各单位及所属各基层单位车辆管理、内控管理、施工管理、营运管理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适时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3.4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5各单位安全保畅科、安全管理部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布置落实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对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4 程序和要求4.1检查形式4.1.1公司级安全检查4.1.1.1安全生产大检查4.1.1.1.1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发起,经公司领导核准后开展,公司办公室、内审部、养护管理处、营运管理部等职能部门、监控中心、投资发展公司共同派员参加。4.1.1.1.2公司安全管理部在检查前提前发文通知,主要检查对象为各单位、子公司及下属各基层单位。4.1.1.1.3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4.1.1.2安全生产月度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发起,监控中心、投资发展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检查包含日常检查、暗查、对口互查、联合检查四种形式。安全生产月度检查原则上每月应不少于1次,可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合并开展。4.1.1.2.1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发起,公司领导带队,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等派员联合组成检查组,主要检查对象为各单位、子公司、服务区等。4.1.1.2.2安全生产暗查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发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派员参与,主要检查对象为各单位、子公司及下属各基层单位。4.1.1.2.3安全生产对口互查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发起,抽调各单位、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口互查,主要检查对象为各基层单位。4.1.1.2.4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发起,抽调各单位、子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检查,检查前由安全管理部下发通知,主要检查对象为各单位、子公司及所辖各基层单位。4.1.1.3安全生产专项检查4.1.1.3.1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经公司领导核准后开展。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等派员联合组成检查组。4.1.1.3.2公司安全管理部在提前发文通知后开展检查,主要检查对象为各单位、子公司、服务区等。其中“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百日安全劳动竞赛”等专项活动期间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4.1.2各单位安全检查:4.1.2.1安全生产大检查本单位安全保畅科、安全管理部部组织发起,相关职能科室、部门派员参加。检查对象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基层单位,检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4.1.2.2安全生产月度检查本单位安全保畅科、综合部组织发起,相关职能科室、部门派员参加。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开展形式,每月不得少于1次,可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合并开展。4.1.2.3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本单位安全保畅科、综合部组织发起,根据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其中“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百日安全劳动竞赛”等专项活动期间,每项活动不少于1次。4.2 检查4.2.1检查方法4.2.1.1检查组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4.2.1.2检查组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4.2.1.3检查组进入工作、作业现场进行查勘,并对基层员工进行工作问询;4.2.1.4检查组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安全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4.2.2检查内容4.2.2.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的情况;4.2.2.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4.2.2.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4.2.2.4工作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4.2.2.5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完善及其落实情况;4.2.2.6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4.2.2.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2.2.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4.2.2.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销号落实情况;4.2.2.10公司专项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情况;4.2.2.11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建档及记录、管理情况;4.2.2.12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中考核的内容等。4.3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单的记录工作,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单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4.4检查反馈检查单位、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安全生产检查反馈表的形式进行反馈,对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反馈,督促相关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4.5整改4.5.1受检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根据反馈要求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单位、部门备案。检查单位、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验证,未通过验证的按4.4条方法要求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并上报情况。通过书面验证的将在下次检查中进行现场验证,同时记录验证结果。4.5.2各单位、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的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公司安全管理部。5 相关文件5.1安全生产会议、检查管理暂行办法6 相关记录6.1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单(ZJEC/QR-AB-001)6.2安全生产检查反馈表(ZJEC/QR-AB-002)6.3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ZJEC/QR-AB-003)7 附流程图: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程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业指导书(ZJEC/QW-AB-02)1 目的为了规范及时发现、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2 适用范围适用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3 职责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3.2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级工会负责组织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子公司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3.4各单位负责识别、评估和整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3.5各单位负责成立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并报公司备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3.5.1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形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3.5.2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3.5.3建立事故隐患整改立项、销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3.5.4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3.5.5负责事故隐患整改,参与施工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3.5.6保证抢险、救护所需的器材、设备、用品等完好有效。4 程序和要求4.1隐患排查4.1.1隐患排查的方法:a)安全生产日常检查。b)安全生产隐患专项大排查活动。c)群众或员工举报。d)道路安全巡查。e)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等。4.1.2 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4.2隐患调查4.2.1各单位在发现隐患或接到隐患报告后,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记录建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同时告知在岗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2.2各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组织人员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落实监控措施。4.2.3各单位对发现和上报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形成调查报告,并确定隐患分类。4.2.4各单位对调查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并进行整改。4.3隐患评估4.3.1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4.3.1.1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事故隐患调查报告,经初步审查,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4.3.1.2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相关资料,指派人员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隐患评估工作组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隐患评估工作组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4.3.1.3经隐患评估工作组确认为事故隐患,且事故隐患单位未发现上报的,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4.3.1.4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归档保存。4.3.1.5各单位将评估确认的事故隐患资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会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复核。4.3.1.6公司安全管理部复核确定后,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最终审定,如确定为隐患的,列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档资料。4.3.1.7各级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中确认不构成隐患的,将审核结果发还隐患报送单位进行重新评估,直至隐患被确认或撤除。4.3.2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4.3.2.1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事故隐患调查报告,经初步审查,指派人员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4.3.2.2公司安全管理部在现场核查后,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成立隐患评估工作组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隐患评估工作组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4.3.2.3经隐患评估工作组确认为事故隐患,且事故隐患单位未发现上报的,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4.3.2.4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归档保存。4.3.2.5公司安全管理部将评估确认的事故隐患资料报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最终审定,如确定为隐患的,列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档资料。4.3.2.6各级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中确认不构成隐患的,将审核结果发还隐患报送单位、子公司进行重新评估,直至隐患被确认或撤除。4.4隐患整改4.4.1各单位、子公司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或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按照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的要求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单位、子公司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要求进一步支持4.4.2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对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对逾期未能整改完毕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4.4.3各单位、子公司在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报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5隐患销案4.5.1隐患管理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审查验收合格结果,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销案。4.5.2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人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完成隐患销案。5 相关文件5.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6 相关记录6.1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7附流程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图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业指导书(ZJEC/QW-AB-03)1 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 适用范围适用公司本部和各单位、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同责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承包承租单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3 职责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公司内部相关单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作出最终审定。3.2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级工会负责督促各单位、子公司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3各单位、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的工作意见。4 程序和要求4.1事故信息分类4.1.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实行分级管理。4.1.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1.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A、B、C三级: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4.1.1.1款至第4.1.1.4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4.1.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按一般事故A级事故报告公司,包括:4.1.2.1涉险5人以上的事故;4.1.2.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4.1.2.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的事故;4.1.2.4因高速公路损毁或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的事故(估计在2小时及以上);4.1.2.5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4.1.2.6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收费站、加油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4.1.2.7其他较大涉险事故。4.2事故信息报告各单位、子公司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事故信息分类,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4.2.1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4.2.1.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4.2.1.2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4.2.1.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安全管理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2.1.4公司有关部门同时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4.2.2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以及紧急情况有关人员在依照4.1.1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2.3内部车辆交通事故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如果有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以上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向公司报告。4.2.4在事故发生后,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等特殊情况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4.3事故抢险、施救4.3.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3.2事故现场处置建立负责人到场机制。4.3.2.1发生重、特大、较大等级事故,公司主要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4.3.2.2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和较大涉险等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事故救援,公司主要领导也应随后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4.3.2.3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等级事故,无人员死亡的,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4.3.2.4发生一般事故B级时,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必须到场;4.3.2.5发生一般事故C级时,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到场。4.3.3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3.4现场施救抢险人员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4事故信息续报4.4.1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和较大涉险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公司及事故发生单位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4.4.2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子公司应当在12小时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事故报告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向公司报告。4.4.3公司在收到报告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事故报告的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告。4.4.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或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4.4.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4.6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对书面报告材料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的,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接到批示或指示后48小时之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4.5事故调查4.5.1事故调查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为主,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火灾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及事故发生单位配备相应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4.5.1.1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4.5.1.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经上级相关单位委托,一般事故B、C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A级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4.5.2  公司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内部调查。4.5.2.1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单位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4.5.2.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职责及权利遵循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4.5.2.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4.5.2.4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在调查报告上应有调查组成员签名。4.5.2.5事故调查报告经负责事故调查单位批准,并报其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单位将事故调查有关资料归档保存。4.5.3各单位、子公司应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单位批复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4.6事故处理4.6.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公司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4.6.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公司、相关单位、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6.3各单位、子公司对事故或在事故处理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政纪、经济和党纪处罚。5 相关文件5.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6 相关记录6.1事故信息报告(非固定格式)6.2事故调查报告(非固定格式)7 附流程图: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图道路保畅和清障施救作业指导书(ZJEC/QW-AB-04)1目的为了规范道路安全保畅和清障施救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并使各类道路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本章中的道路安全设施泛指用于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指引和防护的波型梁护栏、活动护栏、桥栏钢管、防眩板、防撞设施、标志标牌、标线、隔音墙、隔离栅等。2 适用范围适用公司监控中心、管理处的安全保畅和清障施救工作。3 职责3.1 监控中心负责全线安全保畅和清障施救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核。3.2 各管理处为本辖区内安全保畅和清障施救的责任单位,安全保畅科为具体实施者,主要负责道路安全设施的督促检查,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桥涵通道堆积物的清查,道路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所辖路段各类交通事件的处置及清障施救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核等。4 程序和要求4.1 日常巡查4.1.1 由经培训合格的巡查人员担任日常巡查。4.1.2 道路巡查前准备(1)对道路巡查车辆进行例保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燃油及各类润滑油、水、电路、雨刮器、灯光等。(2)上路巡查人员及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加穿反光背心。(3)上路巡查时必须携带相关表格及工具,包括:现场勘察表、巡查记录表、照相机或摄像机、皮尺、警示桩、笔、警示牌等。4.1.3 道路巡查应遵守的原则(1)巡查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应控制在90公里/小时以下。(2)正常情况下,巡查必须两人协同进行,驾驶员及巡查人员需系好安全带。(3)正常情况下,各管理处所辖路段巡查每四小时不少于一次(含清障施救车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其中,夜间管理人员巡查不少于两次(前、后半夜各一次)、每月步行检查不少于30公里。所辖路段桥涵通道堆积物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4.1.4道路巡查主要内容及处置要求(1)开展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督查。在养护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密切关注道路流量变化,有针对性的开展道路安全设施和可变情报板信息督查。安全保畅科发现安全防护设施受损后(通过督查发现或接值班室通知)应及时将损坏情况通报养护科。波型梁护栏受损后须及时设置警示牌。发现可变情报板信息异常,及时通知监控值班室(分中心)和设备部门。(2)及时发现和清理路面障碍物或会同养护部门共同处理。路面障碍物指在行车道、硬路肩或广场、匝道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并可能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物品。(3)检查桥涵通道是否有堆积物。对未经批准在沿线桥涵通道下堆放的杂物,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或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应及时通知养护科或当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同处理。(4)施工现场管理。依据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养护及清障施救安全作业实施细则对道路上各类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容包括:施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施工信息上报及发布是否及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置齐全并有专职安全员、施工人员是否着反光背心、施工标志标牌设置是否合理、预警车辆停放是否符合规定、警示桩是否鲜明及摆放距离是否合乎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对不符合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的各种现象,须予以及时制止。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现场难以消除的、或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处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5)控制区用地范围内,穿(跨)越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检查。发现未经审批的穿(跨)越管线及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内的各类违法建筑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劝阻不止的,应通报当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穿(跨)越管线及建(构)筑物,负责做好施工安全的监管。(6)对巡查中发现的其它各类交通事件应及时报告监控值班室(分中心),并负责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同时定时通报事件的发展过程。(7)除上述内容外涉及高速公路安全保畅其它各类事件的协调处理。4.1.5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记录内容应包括对巡查中能当场处理的事件及未能当场处理但需报相关部门处理的事件记录。适合当场处理事件的条件范围:(1)高速公路上非交通事件造成的路产损坏案件;(2)事件责任人愿意接受当场处理;(3)处理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巡查人员同时在场;(4)赔偿时,应当场向事件责任人开具收款收据。4.1.6 记录整理、归档和其它工作安全保畅科内勤负责做好日常巡查、事件处理的整理归档工作。每月将巡查记录、事件处理结果按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分类、立卷。安全保畅科科长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巡查、处理记录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对清障、轮胎抢修车、吊车及驳货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和其它外协作单位的管理工作。4.2 路产索赔工作流程4.2.1 路产损坏案件受理(1)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路产损坏,应进行现场勘查、登记。属于交通事故的,须通报当地高速公路交警部门;(2)当发生路产损坏案件的相关人员主动报案、路面作业人员报告或通过其它途径获悉的路产损坏案件,巡查人员接报后,应及时登记并组织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同时通报当地高速公路交警部门;(3)监控值班室、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通报的路产损坏案件,巡查人员接报后,应及时登记并组织勘查。4.2.2 路产损坏现场勘查(1)现场定位。巡查人员将路产损坏现场所处的方向、桩号、位置、部位等进行记录、定位。(2)现场取证。取证内容包括物证收集或损坏部位留取影像证据、资料等。(3)损坏计量。内容包括:数量、面积、体积、深度等。(4)填写路产损坏勘察表,将现场损坏情况,分类进行详细记录。同时,设置维修告示牌并填写维修单。4.2.3 路损理陪巡查人员对所索赔的路产损坏案件,根据现场勘察记录,按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浙交2003111号、浙价费200317号文件规定的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并填写路产损坏索赔单,报安全保障科科长审批。路产损坏索赔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1)送交路产损坏当事人,直接索赔;(2)由管理处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索赔路产损失等。4.2.4 路产损坏赔(补)偿款的收取巡查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偿款时,必须开具“浙江省收款收据”,必要时出示浙江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巡查人员或监控值班室人员每班结束后,将收到的路产损坏赔偿款及其它现金解缴入夜间金库,并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将银行收款回单与对应的路产损坏索赔单一起递交财务入账。每月,安全保畅科从开票系统中导出当月开票汇总清单并递交财务,财务应将连号的收据底联或者开票系统中的汇总清单与当月路损收入入账数核对,确认路损收入完整入账,如出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4.2.5 路产损坏赔偿资料的整理结案后,将路产损坏索赔案按“查处类”和“逃逸类”逐一登入路产损失案件台账中,并做好案卷编号。案卷编号构成及秩序为“路段代码-特选代码-年度总号-月度分号-序列号”。其中路段代码按管理处辖区进行划分:杭州-H,绍兴-S,宁波-N,嘉兴-J;新天-X;特选代码指本案是否被查处,如已查处无需填写,如为逃逸案件则填写代码-T;年度总号为四位数码(公元年号),月度分号为两位数码(月度序列号,个位数前加0),序列号为三位数码(原则以各案发案顺序编号,个位、十位数前须加0至三位数)。为使路产案件案卷材料具有有机联系,整理时须遵循一案一档的原则。每档的基本构成依此为路产损坏索赔单、路产损坏现场勘察表、现场照片。路产案件案卷按月度进行立卷。安全保畅内业管理员每月末将当月的路产损坏及索赔情况进行统计、上报。4.2.6 路产维修的督促检查路产损坏后应按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路产损坏后,安全保畅科及时将路产受损情况通报给养护科并由养护科负责进行修复。安全保畅科做好路产维修的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修复不及时或修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现象,督促有关部门整改。4.3 清障施救工作流程(1)接报后,清障施救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带齐所需安全设施、施救设备、工具,5分钟内出发,30分钟内到达现场,至少要有2位人员同时出发作业,赶往现场(2)清障施救驾驶员应检查被施救的车辆情况,辅助工负责作业控制区的布设。(3)对现场短时间能维修的(例如轮胎破损等),在布设好控制区后,清障施救人员应立即进行维修。对不能马上修复的故障车,应根据故障情况和车辆情况采取措施将其拖离。清障施救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收好所布设的控制区。(4)清障施救具体作业规范参照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养护及清障施救安全作业实施细则执行。4.4 重特大交通事件的处置4.4.1重特大交通事件的定义 (1)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单向堵塞3公里或中断交通1小时以上;(2)5辆以上车辆连续追尾事故且有重大人员伤亡的;(3)单次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4)危险品车辆倾覆泄漏事故;(5)因施工引起拥堵3公里以上;(6)恶劣天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7)其它重特大交通事件。4.4.2 重特大交通事件的处置原则 (1)监控中心负责制定的各类重特大交通事件处置预案,建立必要的责任制和指挥系统,统一指挥全线重大道路交通事件应急救援行动。(2)管理处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恢复正常生产。4.4.3 重特大交通事件的到场制度 (1)重特大交通事件造成道路单向堵塞3公里或中断交通1小时以上时,监控中心监控管理科、管理处安全保畅科负责人需赶赴现场指挥施救。(2)重特大交通事件造成单向堵塞5公里或中断交通2小时以上时,监控中心、管理处分管主任需赶赴现场指挥施救。(3)重特大交通事件造成单向中断交通3小时以上时,监控中心、管理处主任需赶赴现场指挥施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5 相关文件5.1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养护及清障施救安全作业实施细则5.2道路标志与标线(GB5768.22009) 5.3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317号)5.4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5.5沪杭甬、上三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件处置及信息通报制度6 相关记录6.1 安全保畅巡查记录(ZJEC/QR-AB-004)6.2 路产损坏索赔单(ZJEC/QR-AB-005)6.3 路产损坏现场勘察表(ZJEC/QR-AB-006)6.4 道路施工审批表(ZJEC/QR-AB-007)6.5 占用、穿(跨)路审批表(ZJEC/QR-AB-008)道路施工和控制区用地范围内建设工程审核作业指导书(ZJEC/QW-AB-05)1 目的为了加强道路施工和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含广告牌)的增设、改动(贴膜);桥梁枢纽跨越;管线(顶管)交叉、并行及各类临时性构筑物和其它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控制区用地的行为管理,维护公司路产路权并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2 适用范围适用公司监控中心、养护管理处、管理处对道路施工和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建设工程的审核与管理。3 职责3.1 监控中心负责全线道路施工并协同工程部对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建设工程的审核与管理。3.2 各管理处为本辖区内道路施工和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建设工程审核与管理的责任部门。4 程序和要求4.1 道路施工审核与管理4.1.1道路维修保养作业由所辖路段管理处同意后实施。对于突发性维修保养作业,养护科必须在作业前报监控值班室(分中心),由监控值班室报12122和监控中心。4.1.2专项、大修施工。各管理处审批前必须对施工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实地检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审批时须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安全保畅方案。4.1.3凡涉及单车道封闭(四车道封闭两个车道),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专项、大修等施工项目,由施工或养护维修单位填写施工审批表并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保畅方案等相关材料,由管理处和高速交警支队共同审批。4.1.4凡涉及单幅封闭双车道(四车道封闭三车道)以上或借道和夜间施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填写审批表并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保畅方案等相关材料,相关管理处会高速交警支队会审,报监控中心审批并送高速交警总队备案。4.1.5凡涉及单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审批表并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保畅方案等相关材料,由管理处或施工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审核后,报监控中心审批并送高速交警总队备案。涉及地方的相关问题由管理处负责进行沟通。4.1.6管理处负责管养的连接线道路施工,由所辖路段管理处审批,其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养护及清障施救安全作业实施细则执行。4.2 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建设工程审核与管理4.2.1高速公路控制区用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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