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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农商银行风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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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农商银行风险管理制度.doc

    目 录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01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10市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18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32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45合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50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行风险管理的目标:(一)确保持续发展,将风险管理纳入本行整体发展战略,通过风险管理促进发展战略的实现;(二)确保审慎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三)确保风险可控,在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收益与发展的合理匹配。第三条 本行风险管理遵循的原则:(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及岗位和所有操作环节;(二)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与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三)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报告路线应单独设置,对业务职能予以制衡;(四)融合发展原则。风险管理应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以风险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确保机构价值的长期提高。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 本行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保证风险管理条线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一)决定整体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限额和重大风险管理制度;(二)领导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风险偏好并设定可承受的风险水平;(三)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并对高级管理层执行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实施评价;(五)组织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充分性与有效性。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履行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职责;(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履行了风险管理职责;(三)对高级管理层执行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实施检查;(四)要求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机构整体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是本行风险管理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一)认真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战略,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制定覆盖全部业务和管理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二)推动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机制,采取适当的规避风险、缓释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法和措施;(三)提出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四)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和改进;(五)按照董事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状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风险管理长短期规划等情况。第九条 设置首席控制风险官,首席风险控制官负责分管风险管理条线工作,不得分管前台业务工作,直接对行长负责。第十条 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本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统一管理,该部门与业务部门保持独立。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或组织拟订各类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二)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三)研究确定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控和缓释方法;(四)研究提出本行的重大风险限额;(五)对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风险报告制度进行报告;(六)对业务风险进行审查,提出风险审查意见;(七)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审查;(八)牵头推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九)向业务经营部门或分支机构委派风险管理人员,委派的风险管理人员独立实施风险审查。第十一条 合理划分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与合规、法律、信息科技及其他专业风险管理职能之间的界线,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的信息交流反馈与分工协作机制。第十二条 各业务经营部门是本行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负责本部门和本部门业务条线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负第一责任。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要求,制定覆盖所有业务和管理环节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第十四条 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制定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行的发展规划、资本实力、经营目标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政策应涵盖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并保证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主要内容包括:(一)风险管理组织、职责和权限安排;(二)可以开展的业务;(三)可以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四)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五)适当的风险管理限额,包括信用风险限额、市场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限额等;(六)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七)采取压力测试的情形与范围;(八)风险管理信息的报告路径;(九)对重大和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方案。第十六条 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覆盖风险管理重要环节的程序和方法,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对各类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二)对各类主要风险的计量程序和方法;(三)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缓释或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四)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监测程序和方法;(五)对各类主要风险的报告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政策应符合资本约束与监管要求。针对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化,应制定保持资本水平、提取减值准备的规划。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并保持压力测试程序和方案,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外部环境变化和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预防极端事件可能带来的冲击。第四章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已开展和拟开展的业务风险予以充分识别和评估,强化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完善报告机制,有效管理风险。第二十条 根据风险识别程序和方法,对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主动的识别,分析风险来源,确定风险的影响范围。第二十一条 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或设立新机构时,应事先充分识别评估潜在的风险因素与影响,由业务、风险、合规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或会签。对决定开展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第二十二条 应设定整体风险评估的工作模式和各类风险评估模块的联系机制,优化改进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评估体系。第二十三条 建立适合本行业务特点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完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积极尝试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计量方法管理信用风险。第二十四条 针对自身特点选择灵活的风险缓释策略,创新风险缓释方式,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逐步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评估与定价机制,增加涉农信贷投入,有效平衡支农服务目标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五条 加强综合风险关联性管理,逐步探索采取资产管理组合、银团贷款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严格控制授信集中度,明确行业风险限额,严格防范过度授信和集中授信风险。第二十六条 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基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决定债券投资业务的品种、交易范围、交易限额、交易方向和方式等。确定总体限额与本行的存款规模、涉农贷款规模和资本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并每年根据新增存款、涉农贷款增量予以调整。第二十七条 完善资产保护机制,充分关注法律风险,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等新型抵押担保方式的法律保障,对抵押担保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良贷款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第二十八条 全面系统地梳理各项业务活动,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操作手册,清晰划分各流程环节的岗位职责、风险要点、操作规范、合规要求,强化岗位相互约束与制衡,坚持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学严密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以书面方式确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岗位和工作人员的授权,不能存在管理盲点与空白。对于转授权,须结合机构人员配置和工作特点,以书面方式做出有效的制度性安排。严禁越权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权限设置、授权检查和规范化管理来防止超授权风险,凡发现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处理。第三十条 确保业务、财务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完善交叉核对与对账制度,加强与客户、金融机构之间及本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对账,规定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和可参与人员等要求。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实施事后集中监督制度。第三十一条 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应对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主要领域、层面、环节和关键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程序。第三十二条 高度重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提高风险管理有效性。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种数据,实现对各类风险的监控和预警,满足风险管理内部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应当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第三十三条 建立各类风险报告制度。根据不同业务风险特征,制订差异化的报告方式,明确报告对象、报告种类、报告内容、报告频率、报告路径等内容。保证风险管理条线纵向报告路径的独立性。第五章 考核问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包含收益和风险在内的风险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开展经济资本管理,提高风险管理绩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三十五条 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考核机制,设定合理的考核范围、内容、标准和方法,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考核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激励挂钩。第三十六条 建立贯穿各个业务领域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日常行为的问责制度。各业务条线要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行为及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六章风险管理文化  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应植根于本行的企业文化,并作为董事会战略决策和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条线的负责人及员工日常工作的核心。第三十八条 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价值观念,制定高标准的员工行为准则与职业操守,规划企业文化渗透方案,并在本行推行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率先垂范并引导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并通过激励约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传播与渗透。第三十九条 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管理与配置人力资源,实施主要风险岗位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达到风险管理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并随风险管理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四十条 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从业知识、风险管理要求及道德思想方面的培训,强化案件警示作用。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充分考虑不同层次员工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第四十一条 以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为导向,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风险、发展与效益平衡的激励制度,从源头上遏止为追求自身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偏离机构长期目标的短期行为。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建立独立、专业的内部审计体系,对风险管理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准确性、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实施评价。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审计,并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第四十四条 高度重视监管部门的风险检查评估与监管评级结果,依据监管意见认真改进,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风险管理状况组织开展自我评估,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发现风险管理的缺陷。评估应定期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估。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各类评价结果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对照研究,分析问题性质,对属于风险管理体系的问题,应建立科学的纠偏和纠错机制持续改进,对因执行不力和违反风险管理制度而发生的问题,应限期整改。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持续、规范发展,有效控制和规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各业务条线。第三条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内部欺诈。有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诈骗、盗用资产、违反法律以及本行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二)外部欺诈。第三方的诈骗、盗用资产、违犯法律的行为。(三)雇用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事件。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劳动健康、安全法规所引起的赔偿要求。(四)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引起的风险事件。有意或无意造成的无法满足某一客户的特定需求,或者是由于产品的性质、设计问题造成的失误。(五)有形资产的损失。由于灾难性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有形资产的损坏或损失。(六)经营中断和系统出错。例如,软件或者硬件错误、通信问题以及设备老化。(七)涉及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例如,交易失败、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失败、交易数据输入错误、不完备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访问客户账户,以及卖方纠纷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六)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内部程序、产品、业务活动、信息科技系统、员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二)协助其他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操作风险;(三)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四)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五)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六)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七)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操作风险报告;(八)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第八条 本行各相关部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其中包括遵守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二)根据本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并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监测、控制/缓释及报告程序,并组织实施;(三)在制定本部门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应保证各级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各项重要的程序、控制措施和政策的审批,以确保与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政策的一致性;(四)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定期向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牵头部门通报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及时通报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第九条 本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第十条 本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第三章 管理政策和方法第十一条 本行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的具体方法包括:(一)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二)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三)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四)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五)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六)操作风险的报告。第十二条 本行应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第十三条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一)各岗位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九)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五条 为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必要时,本行应当根据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制定与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确保在出现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这些方案和机制的正常执行。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第十八条 本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第四章 风险事项报告第二十条 操作风险事项报告分为即时报告和后续报告两类。第二十一条 操作风险事项即时报告是指重大操作风险事项发生后,对重大操作风险事项进行描述、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事项描述。包括:风险事由、发生时间、地点、发生部位、风险类型、当前状况等。(二)原因分析及趋势预测。包括:发生的原因、风险环节分析、预计形成的财务损失、其他不良影响、事态分析及预测等。(三)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拟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建议。第二十二条 操作风险事项后续报告是指已上报即时报告的事项情况发生重要变化、处理措施取得重要进展或事项已有明确的结果时所作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态变化情况。事项基本情况,事件发展过程,事项重大变化情况等。 (二)损失变化情况。损失变化情况、已形成的实际财务损失及不良影响。(三)事项处理进展或结果。已采取的减少损失或挽回不良影响等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针对暴露出的操作风险环节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避免风险事项发生的预防措施等。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及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一)抢劫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造成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七)银监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问题,本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管理,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市场风险根据表现形式与管理模式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性市场风险和非交易性市场风险。交易性市场风险是指因风险驱动因素的变化(如利率的变化、发行体信用的变化、期权等)导致投资组合或单笔交易的价格发生变化而产生损失的风险。非交易性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结构(如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币种结构等)的不完全匹配,当利率、汇率等发生变动时,银行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通过实施本办法,达到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最大化的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具体表现为:(一)提升本行的价值创造力,通过有效经营和管理各类市场风险,保持有竞争性的净利差和投资组合回报水平,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市场竞争力。(二)统一本行市场风险偏好,并将高级管理层确定的风险偏好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指引,增进前中后台的协同意识和联动能力,有效落实平衡风险和收益的要求,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促进业务流程的持续优化,健全和梳理金融市场业务各项制度规范的依据,通过在业务领域有效配置市场风险管理资源,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增强风险管理的业务敏感度,构建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交易业务流程。(四)培育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本办法作为本行风险文化的重要宣示载体,传导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促进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的形成。第四条 本行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应涵盖本行表内外、本外币、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各类业务。(二)平衡性原则。对各项业务、产品和经营管理活动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应充分识别,制定适当的程序和方法有效管理风险,保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三)审慎性原则。本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应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涉及市场风险的业务开展规模和市场风险敞口应与交易员和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能力相匹配。 (四)独立性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应融入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中后台三道防线。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应与业务经营体系保持相对独立。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行各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监管要求与本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按照较严规定执行。第二章 市场风险偏好第六条 市场风险偏好是在统一的风险偏好和整体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为实现本行的最终目标,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股东的价值回报要求等因素确定的愿意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第七条 根据本行发展战略、股东回报要求的调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风险偏好需要定期重检;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原则上应每年开展一次市场风险偏好重检,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第八条 本行实施稳健的投资策略,有效分散市场风险,确保极端市场状况下的投资组合安全。第九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基于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或增加回报要求,提出风险偏好调整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对调整提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高级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第三章 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第十一条 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本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董事会负责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本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董事会可以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确保本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第十四条 监事会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为本行市场风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应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与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保持相对独立,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二)识别、计量和监测市场风险;(三)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四)设计、实施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五)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审核相应的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六)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七)其他有关职责。第十六条 业务经营部门(机构)必须充分了解并在业务决策中充分考虑所从事业务中包含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实现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的最大化。第四章 市场风险识别第十七条 市场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要以单笔交易为基础,以组合风险为基本对象,通过建立有效的专业平台和工具,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第十八条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制订并完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标准,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制订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在每笔业务发生之初即应根据交易目的将金融工具或商品头寸划入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第二十条 交易账户头寸包括:(1)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2)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3)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银行账户由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组成。第二十一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对业务、产品、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判断,及时、准确识别所有交易性和非交易性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分析其风险特征、传导机制、对损益及经济价值的影响方向与影响程度等。第五章 市场风险计量第二十二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运用风险计量模型、方法和系统,对市场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进行定量计算。损失既包括正常市场状态和压力环境下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对当期收入、支出和净收入的负面影响,也包括对金融工具经济价值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二十三条 交易性市场风险方面,应对货币市场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债券交易业务、衍生产品业务等可开展的交易从单笔和组合层面进行敏感性、风险价值、公允价值、集中度、分散化效应等方面的计量。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避险交易,除应对基础交易业务和避险交易业务分别进行风险计量外,还应对该基础交易业务和避险交易业务从组合角度进行风险计量。第二十四条 非交易性市场风险方面,应按照业务、产品、区域、币种、资产组合等维度,对全行资产负债业务中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进行计量。除分别对利率风险因子和汇率风险因子的影响进行计量外,还应对各种风险因子组合后的综合影响进行计量。第二十五条 计量模型的引入与调整(包括重要参数的调整)须进行评估和论证,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应用。计量模型所使用的假设前提、重要参数、开发过程、开发数据等,应有明晰、专门的文件记录以备查。第二十六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定期对所负责业务进行压力测试,以有效评估市场异常变化甚至极端情况下的市场风险承担水平。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确定压力测试流程及相关风险要素、设计压力情景、执行压力测试并对测试内容与结果进行报告。压力情景、压力测试方案应报首席风险控制官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七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适时增加风险对冲头寸,积极实施组合管理。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保证金、期权、互换、信用衍生产品等工具来对冲资产负债表表内外的风险敞口;同时通过优化资产配置,实施分散化投资策略,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第二十八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建立计提减值准备的制度办法,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程序、科学谨慎、充分及时”的原则,谨慎、客观、合理地估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以外的债券投资的减值损失,及时足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章 市场风险监测第二十九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负责所承担市场风险的日常监控。监控内容至少包括:(一)市场风险限额、授权、发行体/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二)事后检验和模型修正的落实情况;(三)重大市场风险事件的处理情况。第三十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明确应急方案的实施目标、启动应急方案的触发标准、流程要求等内容,采取包括对冲、减少风险敞口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并建立针对自然灾害、银行系统故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者备用系统、程序和措施,以减少银行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银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基本应对环节包括:(一)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立即报告首席风险控制官、分管行领导和行长,并根据管理层意见报董事会或监事会;(二)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统一安排应急状态期间的工作,统一调度各方面资源;(三)应急处理小组拟订分时间段的危机处理策略,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处理策略包括: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公共关系管理策略;减少交易量,从严掌握风险敞口;从宽进行双边报价;暂停与某个交易对手的交易或削减额度;使用替代系统等;(四)执行审批通过的危机处理策略,并将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建议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五)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开会研究讨论危机处理措施,提出要求;(六)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理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压力测试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第七章 市场风险报告第三十一条 市场风险报告体系由交易性市场风险的日常报告、非交易性市场风险的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和全行总体市场风险的定期报告组成。(一)交易性市场风险的日常报告交易性市场风险的日常报告应包括分业务类别的资金交易业务市场风险头寸、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限额和投资策略执行情况、价值重估和损益情况、市场风险因子变动趋势预测、下一步投资建议等内容。(二)非交易性市场风险的定期报告非交易性市场风险的定期报告应包括全行总体非交易性市场风险敞口、细分风险类别的非交易性市场风险水平、非交易性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利率和汇率等风险因子的变动趋势分析和预测、业务策略和管理政策建议等内容。(三)专题风险报告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层要求、风险状况或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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