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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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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doc

    银行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营业机构(含分行,下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行为。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协助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附件1)。第三条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处理流程(一)营业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原则上应由存款人开户行的管辖分行负责办理。分行应当确定处理协助事宜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接待并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运营管理部按照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2)协助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二)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1、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查询存款,对于存款账户只涉及本网点的,柜台人员应主动询问执法人员是否同时要求对查询到的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如执法人员仅要求协助查询,柜台人员应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并将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传真至分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无误后,签发业务通知书,网点柜台依据主管部门传真回的业务通知书办理协助查询。如执法人员在查询的同时要求协助冻结或扣划,柜台人员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审查无误并进行查询后,应立即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类型、金额、期限或扣划金额等在系统中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操作。冻结完成后,柜台人员应将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传真至分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无误后,签发业务通知书,网点柜台依据主管部门传真回的业务通知书向执法人员出具查询、冻结回执或扣划资金至指定账户并出具查询、扣划回执。如经分行主管部门审查,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扣划手续不全或某些特殊性质的存款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柜台人员应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对相关存款解除冻结。对于存款账户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应告知执法人员到分行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开户行柜台办理。2、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冻结存款或对未冻结存款直接要求协助扣划的,对于存款账户只涉及本网点的,柜台人员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审查无误,应立即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类型、金额、期限或扣划金额等在系统中进行冻结操作。冻结完成后,柜台人员应将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传真至分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无误后,签发业务通知书,网点柜台依据主管部门传真回的业务通知书向执法人员出具冻结回执或扣划资金至指定账户并出具扣划回执。如经分行主管部门审查,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扣划手续不全或某些特殊性质的存款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柜台人员应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对相关存款解除冻结。对于存款账户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应告知执法人员到分行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开户行柜台办理。(三)对于设立对应主管职能部门的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可以由二级分行、异地支行的对应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并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未设立对应主管职能部门的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应由受理网点的柜台人员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对有权机关的主体资格、协助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第四条 各级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时,应登记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登记簿应永久保管。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第六条 各级营业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协助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第七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第八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时,营业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手续。如无法确认多份通知书到达的先后顺序或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营业机构协助冻结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或其共同上级机关的意见办理,争议期间对该笔存款设置为只收不付冻结状态。第二章 协助查询第九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分行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认该有权机关是否具有查询相关事项的权力。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查询存款的,应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上述资料,营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第十一条 协助查询的操作流程(一)集中处理中心业务人员(或分行指定人员)或网点柜台人员(以下统称“经办柜员”)根据分行主管部门签发的业务通知书,办理协助查询时,应审核业务通知书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有权人签字等要素是否齐全;检查是否提供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经办柜员根据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中记载的存款线索,查询单位或个人在营业机构的开户销户情况、账户余额、交易明细、会计凭证、账户资料等内容。1、对于单位账户,应使用核心系统4402对公账户余额查询、4404对账单查询打印等交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如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应使用核心系统0106对公客户信息查询、0208用客户号查询账号等交易根据单位名称查询客户号、账号。如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打印单位账户明细账单的,应经柜台经理或集中处理中心主管(以下统称“柜台经理”)授权后打印。2、对于个人账户,应使用核心系统1504活期储蓄账户信息查询、1506定期储蓄账户信息查询、3201卡账户查询交易 、1505活期储蓄账户历史查询、1507定期储蓄账户历史查询、3205卡明细交易查询和打印、3409查询国债账户信息、3417查询卡内国债信息等交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另外,对于储蓄定期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等可用作质押贷款质押品的有价单证,柜台人员还应使用7117客户凭证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凭证是否被质押。如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而未提供账号的,应使用核心系统0300对私客户信息查询、0208用客户号查询账号等交易根据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查询客户号、账号。如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账单的,应经柜台经理授权后打印。3、核心系统支持查询最近13个月的交易明细,如需查询最近13个月以前的交易明细应使用影像业务管理平台中的“核心历史流水查询”功能查询。查询会计凭证应使用影像业务管理平台中的“会计传票影像查询”功能查询。(三)查询完毕,经办柜员在查询回执单上填写账户信息、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内容并签字,按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将回执单、对账单、会计凭证影印件等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回执填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1、如该笔存款已被我行质押,应注明质押情形;2、如该笔存款之前已被有权机关冻结,还应注明已办理过冻结手续的有权机关名称、冻结金额等相关内容;3、对公账户余额应填写4402对公账户余额查询交易输出画面中的“可用金额”栏的显示金额,对于“可用金额”与“账户余额”不一致的,应查明具体情况,再行填写。柜台经理审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信息是否与业务档案或系统中的记载一致,是否符合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审核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回执单、对账单、会计凭证影印件等资料上应逐页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在查询存款通知书与回执单的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若有权机关要求另附查询账户清单的,还应在回执单上注明并将回执单和账户清单拼接后在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四)经办柜员登记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签字后,交柜台经理审核签字。经办柜员请执法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将回执单等资料交执法人员。查询存款通知书原件、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业务通知书等资料粘贴在登记簿背面。(五)协助查询时,经办柜员应告知有权机关,查询的账户余额为查询时的时点余额,之后有可能发生变动。如有权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办柜员应在办理完毕账户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回执单上填写账户余额。(六)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分行主管部门及营业机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将查询事项告知存款单位或个人。第三章 协助冻结第十二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分行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除外。对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另附有法律文件的,还应审核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件,文件中户名、冻结金额等要素应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相符。经办人员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外,还应确认该有权机关是否具有冻结相关存款的权力。如审核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向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冻结存款的,应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资金办理续冻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第十四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营业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营业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营业机构不得自行解冻。第十五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营业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传真至分行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依据分行主管部门签发的业务通知书办理。第十六条 协助冻结的操作流程(一)经办柜员根据分行主管部门签发的业务通知书办理协助冻结时,应审核业务通知书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有权人签字等要素是否齐全;检查是否提供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除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二)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是否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是否为确定金额。(三)经办柜员使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办理存款冻结,根据冻结存款通知书录入客户账号、冻结书号、冻结金额、解冻日期、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证件种类、号码等信息。冻结类型原则上应选择“金额冻结”(如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明确要求做只进不出冻结的,应选择“只进不出冻结”),“说明”域应录入“协助*机关办理存款冻结”等相关内容。交易成功,打印内部通用凭证,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需要说明的是,核心系统4316账户冻结交易可以接受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笔存款做金额冻结,经办柜员可以依次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金额在系统中进行冻结操作。如果第一家办理存款冻结的有权机关执行的是“只进不出冻结”,4316账户冻结交易不支持再做金额冻结,经办柜员应对相关账户增加提示备注,并在手工登记簿中记录轮候冻结的情况。目前,系统控制冻结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对公账户将在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日终自动解冻,对私账户将在到期日日终自动解冻。对于轮候冻结,柜台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在每日营业终了,柜台经理(节假日期间,应指定其他人员)应检查本网点的“冻结到期前三天提示”报表,对“解冻日期”为当日的账户,检查账户的提示备注信息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中该账户是否有轮候冻结的情况。如有,应请柜员手工解冻当日到期的冻结记录,再按照其他有权机关轮候冻结的要求在系统中依次进行冻结操作。2、法定节假日及当地特殊节假日(均指对私不营业的情况)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终了,柜台经理应检查节假日期间所有即将到期解冻的对私账户是否有轮候冻结的情况,如有,应请柜员手工解冻即将到期的冻结记录,再按照其他有权机关轮候冻结的要求在系统中依次进行冻结操作。3、当地特殊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终了,柜台经理应检查节假日期间所有即将到期解冻的对公账户是否有轮候冻结的情况,如有,应请柜员手工解冻即将到期的冻结记录,再按照其他有权机关轮候冻结的要求在系统中依次进行冻结操作。4、在上述第2、3种情况中,如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冻结在前的有权机关来续冻,柜员应将轮候冻结的记录解冻,并按照冻结在前有权机构的续冻要求在系统中进行冻结操作。(四)冻结完毕,经办柜员在冻结回执单上填写账户信息、账户余额等内容并签字,遇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笔存款做冻结,经办柜员在给后续执行冻结存款的有权机关出具回执时,还应注明之前已办理过冻结手续的有权机关名称、冻结金额等相关内容。填写完毕,经办柜员将回执单等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柜台经理审核相关资料与系统中的记载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在回执单上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并在冻结存款通知书与回执单的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若有权机关要求另附冻结账户清单的,还应在回执单上注明并将回执单和账户清单拼接后在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五)经办柜员登记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签字后,交柜台经理审核签字。经办柜员请执法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将回执单等资料交执法人员。冻结存款通知书原件、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决定书原件、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业务通知书等资料粘贴在登记簿背面。(六)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存款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将冻结事项通知相关部门,由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采取后续保全措施。分行应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通知处理流程。(七)续冻:协助续冻的业务审查、柜台操作流程比照冻结业务相关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经办柜员应使用4317账户冻结查询修改解冻交易办理存款续冻,根据新的冻结存款通知书修改冻结书号、解冻日期等信息,不得先解冻再冻结。(八)解冻:协助解冻的业务审查、柜台操作流程比照冻结业务相关规定办理,分行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应注意核实该有权机关是否为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是否出具了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办柜员应使用4317账户冻结查询修改解冻交易办理存款解冻。第四章 协助扣划第十七条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分行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经办人员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外,还应确认该有权机关是否具有扣划相关存款的权力。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向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遇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直接到网点柜台要求协助扣划存款的,应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营业机构不予协助。第十九条 强制扣划时,扣划金额不得大于指定冻结编号下的冻结资金,且强制扣划时不得造成账户透支。同一账户存在多笔冻结的情况下,营业机构应将账户冻结情况报告分行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扣划。第二十条 协助扣划的操作流程(一)经办柜员根据分行主管部门签发的业务通知书办理协助扣划时,应审核业务通知书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有权人签字等要素是否齐全;检查是否提供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及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二)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填写的需被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是否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扣划金额是否为确定金额。(三)使用4319根据账号查询冻结账户信息交易、调阅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查询该账户是否存在多笔冻结的情况。如该账户存在多笔冻结,应将账户冻结情况报告分行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扣划。(四)强制扣划1、单位存款账户:对于已冻结的单位结算账户、定期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账户,经办柜员(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扣划的,如需打印新的开户证实书,可由分行营业部柜员操作)应使用4333冻结后强制扣划交易直接办理资金强制扣划,无需先进行存款解冻。如要求协助扣划的有权机关之前未对该笔存款做过冻结,经办柜员应先按照扣划金额对该笔存款做金额冻结,再使用4333冻结后强制扣划交易进行强制扣划。柜台经理审核相应扣划手续及交易操作无误后进行授权,打印内部通用凭证,加盖“业务讫章”。扣划资金转入本机构待销贷方账项(2100-1)账户中,经办柜员应根据“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金额冻结的,如全额强制扣划,该笔冻结编号的冻结状态自动变更为“解冻”;如部分强制扣划,该笔冻结编号仍为冻结状态。在强制扣划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后,账户留有余额的(无论是否满足起存金额的,以及是否在冻结范围内),该余额仍保留在原账户内,并打印新的开户证实书(新证实书中会打印“强制扣划后打印”字样)。经办柜员应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中登记新证实书,并将新证实书传递至开户网点(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扣划时)。开户网点应在票据、凭证客户签收登记簿中登记新证实书,并专人入库(保险柜)保管,同时通知存款人及时持原证实书(背面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来我行换取新证实书,如账户余额不足该类存款起存金额且未被冻结的,还应通知存款人同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的公函,并在公函中注明销户资金需转入的原转存账户或其基本存款账户的户名和账号(拟转入的基本账户未在我行开立时,还应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柜台人员可以使用4688强制扣划后查询交易,查询单位存款账户的原冻结金额、扣划金额、扣划日期等情况。存款人换领新证实书时,柜台人员应认真审核原证实书的真伪,按规定使用验印系统对原证实书背面加盖的预留印鉴、公函上的预留印鉴和公章(如需出具公函)进行核验,审核无误后,对于账户余额不足该类存款起存金额且未被冻结的,经办柜员应比照单位定期存款销户业务相关流程直接做销户处理(此种情况新开户证实书背面可不再加盖预留印鉴),资金转入公函中注明的原转存账户或其基本存款账户,新证实书加盖“业务讫章”作记账凭证、收回的旧证实书上加盖“结清”戳记作记账凭证附件;对于账户余额满足该类存款起存金额或账户仍被冻结的,请客户在票据、凭证客户签收登记簿中进行签收,将新证实书交给客户,收回的旧证实书上加盖“结清”戳记后随当日传票装订。2、个人存款账户:(1)活期储蓄账户:对于已冻结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经办柜员应使用1320对私冻结强制扣划交易直接办理资金强制扣划,无需先进行存款解冻。如要求协助扣划的有权机关之前未对该笔存款做过冻结,经办柜员应先按照扣划金额对该笔存款做金额冻结(扣划卡内定存宝或活期宝账户时,经办柜员应先对卡内所有账户做“只进不出冻结”),再使用1320对私冻结强制扣划交易进行强制扣划。柜台经理审核相应扣划手续及交易操作无误后进行授权,打印内部通用凭证,加盖“业务讫章”。扣划资金转入本机构待销贷方账项(2100-1)账户中,经办柜员应根据“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金额冻结的,如全额强制扣划,该笔冻结编号的冻结状态自动变更为“解冻”;如部分强制扣划,该笔冻结编号仍为冻结状态。(2)非活期储蓄账户:换开新存单(折):对于已冻结的定期储蓄存款账户(包括在存单、存折或卡内开立的账户)、对私理财账户、凭证式国债账户,经办柜员(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扣划定期储蓄存款的,可由分行营业部柜员操作)应使用1420冻结转存单(折)交易直接将该笔存款全额转为凭单折支取的新存单(折),无需先进行存款解冻。如要求协助扣划的有权机关之前未对该笔存款做过冻结,经办柜员应先按照扣划金额对该笔存款做金额冻结,再使用1420冻结转存单(折)交易换开新存单(折)。柜台经理审核相应扣划手续及交易操作无误后进行授权,交易成功后,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活两便存款换开打印“储蓄整存整取存单”;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存款换开打印“储蓄存款存折”;凭证式国债换开打印“国债收款凭证”;对私理财换开打印“阳光理财计划权利凭证”。换开新存单(折)后,该笔冻结编号的冻结状态变更为“解冻”。如同一账户存在多笔冻结,还应使用4317账户冻结查询/修改/解冻交易逐笔解冻。对于理财产品,还需按照个人客户单笔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业务暂行规定的相关流程向总行零售业务部申请理财产品单笔提前终止。扣划存款:经办柜员使用1424对私定期转账销户、取款(或4718对私理财产品销户、3406国债兑付)交易将存单(折)销户后,应根据“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使用相应交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剩余资金处理:扣划后有剩余资金(含利息)的,应开立新存单(折),如剩余资金(含利息)不足起存金额,应开立活期一本通。同一账户存在多笔冻结或轮候冻结时,还应在新开的凭证上注明原冻结编号,并重新进行冻结。经办柜员应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和票据、凭证客户签收登记簿中登记新凭证,并专人入库(保险柜)保管,同时通知存款人及时持原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我行换取新凭证。日后,存款人换取新凭证时,柜台人员应认真审核原凭证的真伪、存款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对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打印内部通用凭证。审核无误后,请客户在票据、凭证客户签收登记簿中进行签收,将新凭证交给客户,收回的旧凭证上加盖“结清”戳记随当日传票装订。(五)扣划完毕,经办柜员在扣划回执单上填写账户信息、扣划金额等内容并签字。填写完毕,经办柜员将回执单等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柜台经理审核相关资料与系统中的记载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在回执单上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并在扣划存款通知书与回执单的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若有权机关要求另附扣划账户清单的,还应在回执单上注明并将回执单和账户清单拼接后在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六)经办柜员登记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签字后,交柜台经理审核签字。经办柜员请执法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将回执单等资料交执法人员。扣划存款通知书原件、扣划存款裁定书原件、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业务通知书等资料粘贴在登记簿背面。(七)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扣划存款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将扣划事项通知相关部门,由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采取后续保全措施。分行应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通知处理流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部等十五部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冻结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4、商业汇票保证金;5、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7、社会保险基金;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12、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二)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异地办理冻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复印件通过传真、电传等方式发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执行,或者通过信息自动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扫描件。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确认,应当在传来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及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冻结,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四)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于涉案账户较多,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对其集中冻结的,可以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涉案账户开户地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填写冻结申请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指派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将冻结申请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区、市分行。该分行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传至相关账户开户的分支机构。2、涉案账户开户地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填写冻结申请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逐级上报公安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指派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将冻结申请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该总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传至相关账户开户的分支机构。3、对于公安机关通过总行办理的查询、冻结业务,由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接待并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由监察保卫部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业务通知书”交总行信息科技部进行查询或交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冻结操作。总行信息科技(或运营管理部)审核监察保卫部提供的“业务通知书”及相应执法人员的证件复印件、法律文书复印件齐全后,按照要求办理查询(或冻结)手续。如果查询所涉及的内容已刻制成光盘下发分行、无法从系统中直接获取,再由总行监察保卫部书面通知运营管理部请分行及时协助提供(总行运营管理部通知分行协助查询流程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三条执行)。待总行信息科技部(或总行运营管理部)收集齐相应查询资料或总行运营管理办理完冻结手续后,应向总行监察保卫部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书面反馈,由监察保卫部根据相应意见向公安机关正式出具查询或冻结回执,并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中登记详细信息,查询或冻结财产通知书原件、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信息科技部(或运营管理部)书面反馈等资料粘贴在登记簿背面。(五)需要解除集中冻结措施的,应当由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具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解除冻结。第二十二条 关于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涉恐融资案件资金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涉恐融资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154号)的规定,对于跨地区的重大、复杂、紧急涉恐融资案件,需通过公安部查询、冻结涉案账户的,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根据办案单位请求,出具协查请求函并传真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指定部门,被请求单位应于24小时内反馈协查结果,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至48小时。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 关于证监会通过总行查询、冻结资金账户、存款账户的有关规定对于证监会通过总行办理的查询、冻结业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接待并对证监会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按以下流程处理:(一) 查询业务对于查询业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直接在系统中查询或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业务通知书”交总行信息科技部进行查询。如果查询所涉及的内容已刻制成光盘下发分行、无法从系统中直接获取,应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书面通知相应分行及时提供。总行信息科技部或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业务通知书”及相应执法人员的证件复印件、法律文书复印件齐全后,按照要求办理查询手续。待收集齐相应查询资料后,应向总行运营管理部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书面反馈。(二) 冻结业务对于冻结业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直接在核心系统中进行冻结操作,并通知相关分行运营管理部,再由其按照本行内部处理流程通知相关部门。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查询或冻结处理结果向证监会出具查询或冻结回执、查询资料,并登记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查询或冻结存款通知书原件、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总行信息科技部(或分行运营管理部)书面反馈等资料粘贴在登记簿背面。第二十四条 关于两个法院就同一笔存款要求协助执行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第二十五条 关于法院冻结、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在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如果银行在正常支付了汇票金额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剩余款项采取扣划措施。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二)信用证保证金: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第二十六条 关于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4263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一)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将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存放于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对证券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区别处理:1、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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