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商业银行违规开立账户行为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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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论文:商业银行违规开立账户行为浅析.doc
银行系统论文:商业银行违规开立账户行为浅析为规范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行为,先后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等法规对开立各类账户的条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操作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和日渐激烈的银行间竞争的高压下,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现象如影随形,屡禁不止,违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和危害不容忽视,应该给予高度重视。一、未确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便开立基本存款账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未能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而仅凭复印件就为其办理开户和核准申请手续。这种行为的危害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没有对照证明文件原件对复印件进行审查,对证明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就无从谈起,这显然违背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的规定;其次,由于目前账户管理系统和工商登记管理系统并未连网,对已经注销或者伪造的营业执照无法辨别真伪,也就难以有效预防存款人通过恶意开立账户多头套取现金甚至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二、开立并使用基本存款账户在先,办理核准手续在后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属行政许可事项。2003年9月1日实施的办法和其后发布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基本存款账户等四类账户为核准类账户,其开立首先需经人民银行核准。因存款人尚未办妥开立基本户所需的全部证明文件无法获得开户核准,或者开户银行还未将账户开立申请送交人民银行,为挖存款、拉客户,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立即使用账户的要求不予拒绝,使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在先,到人民银行核准在后。未经核准开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此为危害一;第二,存款人以前是否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是否已经撤销,对这些情况开户银行均不得而知。在短可能为几天,长可能达数月无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时间里,账户处于非法状态,游离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账户管理系统目前尚未和支付结算系统连接,这些未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基本户唯一性的检测,不通过对商业银行账户进行现场检查又难以发现的非法基本存款账户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不能被即时察觉和纠正,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多头提取现金就难以杜绝。三、违反账户生效日制度,在账户开立后三日内办理付款业务 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以及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除外),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日内办理付款业务,其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账户管理规定中要求开户银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初衷得不到贯彻、落实;二是因开户银行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存款人的真实身份、住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对存款人的资信状况一无所知,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方面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由此导致对“空壳公司”、虚假公司通过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等不法行为不能进行阻止和防范。四、违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存款人可在商业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商业银行违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最常见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在存款人既无借款也无其他结算需要的情况下为本地或外地企业开立账户;二是为规避人民银行对预算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的监督,为预算单位应该开立专用账户的预算外资金开立一般户核算。 这些为多拉存款,在既非贷款又无其他结算需要的情况下为企业违规开立一般账户的行为,极易造成一般账户的过多过滥,这在客观上一方面扰乱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秩序,使那些因贷款转存为企业开立一般户的银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加大,另一方面也给“三角债”、“多角债”的清理设置了障碍,同时又给违法企业偷逃税款等提供了方便;商业银行处于拉存款的目的想方设法动员开户的单位大都是资金雄厚的企业或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商业银行为拉账户,采取各种形式的“公关措施”对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做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腐败现象往往容易产生。五、超期使用临时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或异地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安装申请开立账户,开户银行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为其开立具有一定有效期限的临时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与基本账户相同的功能,准予该类账户的开立,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存款人在经营或施工期间使用现金的需求。账户已过有效期限开户银行不及时为其办理销户,而且继续允许存款人通过已经超期的临时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既造成了事实上的多头开户,也方便了存款人通过临时账户多头套取现金。六、滥开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并违反规定准其提取现金 办法针对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对各类资金的管理要求,规定只有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和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十余类具有特定用途,需要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由于我国目前的现金交易量较大,存款人是否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一般情况下除取决于地理位置、服务态度等因素外,提取现金的方便程度常常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随着金融法规不断的完善和现金管理部门监管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准予一般户提取现金的违规行为较过去有很大程度的遏制。为了多拉存款、多拉账户,商业银行只好转而迎合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账户提取现金的要求,违规允许存款人为不属于上述种类的资金开立专用账户。违规开立备案类专用账户并违反规定准其提取现金,是导致基本建设资金等专用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提取现金,依照规定可以提取现金的专用账户超范围提取现金等现象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种种违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规定的公平竞争的原则,危害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扰乱了金融秩序,也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风险,给金融稳定埋下隐患;与此同时还为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和不法分子洗钱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 这些违规行为必须引起账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在加大金融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商业银行自律经营的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各种检查监督手段对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以保证商业银行守法经营、合规操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