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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反洗钱法论文:论我国反洗钱法立法模式的建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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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反洗钱法论文:论我国反洗钱法立法模式的建立.doc

    反洗钱法论文洗钱罪论文洗钱犯罪论文:论我国反洗钱法立法模式的建立摘要 洗钱犯罪并不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的自然犯,其主要侵犯的是司法秩序和金融秩序,因而更倾向于是一种行政犯。对于这种新型犯罪,我的立法也在不断的跟进。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反洗钱立法的起步、建立和完善过程。关键词 反洗钱 立法 法律体系 洗钱作为一种国际性犯罪其历史并不长,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为禁毒公约),被认为是规定洗钱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而我国也是在签署该公约后,才于1990年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根据禁毒公约的规定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纵观我国反洗钱立法历程,其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反洗钱立法的起步我国最早的反洗钱立法应该始于1990年关于毒品的决定,其第4条第1款规定了“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这一内容,这是我国作为禁毒公约签约国履行该公约义务的一项具体表现。与禁毒公约的禁毒宗旨相一致,该决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其实际上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单行刑法。作为毒品犯罪“下游犯罪”的洗钱罪,其与毒品犯罪必然紧密关联,故而成为了禁毒公约以及我国决定规定的内容之一。由于洗钱概念并不为立法者所认识或关注,在上世纪90年代初并没有其他真正意义上的反洗钱法律内容。二、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立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洗钱活动的频繁与危害性的加大,国外反洗钱立法开始加强,我国也开始逐步加强反洗钱立法。在刑事法律方面,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191条详细规定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这两个上游犯罪;对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是“明知”;对于洗钱的行为方式,不仅详细列举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还通过“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方式进行兜底规定;在犯罪主体方面,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应该说到了此时,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得比较详细了。与此同时,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修订了多项金融法规和规章,对于预防与发现洗钱起了一定作用。如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初步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客户身份识别等制度,对于金融机构账外非法经营、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违规为客户超限额提取现金、违规对持卡人透支或套取现金、不及时报告大额购汇或频繁购汇或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等金融违法行为做出处罚规定等。上述这些金融法规、规章与刑法典第191条的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反洗钱立法体系。在内容方面,包含了刑事条款和非刑事金融条款;在效力层面,包含了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各个位阶层次的法律。三、反洗钱立法的完善进入本世纪之后,由于国际反洗钱运动的纵深发展,以及我国对洗钱危害性认识的加强,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开始不断健全与完善。在刑事法律方面,虽然刑法典191条对洗钱犯罪的规定比较健全了,但其对上游犯罪规定过窄的缺陷日趋明显。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恐怖主义犯罪成了全球关注与打击的对象。作为专门的反洗钱组织FATF也为此于2001年在华盛顿专门召开一次会议,并邀请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18个与FATF相似的地区机构和观察员组织参加该会议,并发表了关于恐怖主义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其第2条明确指出各国应当将恐怖主义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虽然当时我国还不是FATF的成员国,但是考虑到国际反恐活动的趋势以及我国国内“东突”组织恐怖主义犯罪的猖狂形势,我国于200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将刑法典第191条的洗钱罪之上游犯罪扩大,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事实上,本世纪初我国的洗钱金额就被估计为20003000亿元人民币,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来自贪污受贿所得。而我国于2005年批准、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3条第2款第2项也明确该公约规定的各类腐败犯罪确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考虑到国内洗钱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社会不断扩大洗钱范围的要求,我国在2006年又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其第16条将刑法典第191条的洗钱罪之上游犯罪再次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三类犯罪也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至此,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罪比较十分宽广,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规定。与此同时,反洗钱的非刑事法在本世纪也开始有针对地、系统地制定并不断完善。包括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三部规章被称为“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而这两办法现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不断颁布与修订,建立起了反洗钱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在内容范围上,既有以惩罚为主的刑事法律,也有以预防为主的非刑事法律、法规;在效力层次上,既有国家法律,也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容衔接上,各项反洗钱法相互呼应,形成一套严密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参考文献:1金妍索.反毒和“反洗钱”.世界知识.1990(17).2兰野风.全球上万亿美元黑钱等待漂白.海内与海外.1996(8).3汪澄清.反洗钱在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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