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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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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doc

    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系统内资金运作,完善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并实现分行与各经营单位之间资金往来业务的电子化操作和电子化管理工作,根据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分行人民币系统内资金拆借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日常资金拆借业务、特别拆借业务和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第三条 系统内资金上存下拆业务通过综合信息系统办理,不进行实际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第四条 各经营单位应根据上一工作日头寸表上的资金缺口,选择相应的操作方向(上存或下借),进行资金的有效配置。第五条 系统设置了分支机构主动上存下拆业务的截止时间,各经营单位的日常资金上存、下拆业务,应于系统设置的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之前办理。如分支机构在超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办理上存下拆业务,系统将提示“已超过资金业务受理时间”,拒绝受理该笔业务。如有资金缺口的分支机构,只能按透支下借执行.第六条 各经营单位办理资金上存业务(向分行拆出资金),应先向分行发起上存申请,经分行同业业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上存业务。上存申请应注明上存资金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相关要素。上存到期时由系统自动归还本金和利息。第七条 各经营单位办理资金拆入业务(向分行拆入资金),应向分行发起下借申请,经分行同业业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下借业务。下借申请应注明拆借资金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下借到期时由各经营发起归还本金和利息。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办理人民币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应凭经分行审批同意的专项贷款审批通知办理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专项贷款资金的拆借业务由各经营单位发起,到期时由各经营发起归还本金和利息。第九条 各经营单位应合理控制存贷比。各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各自超存贷比的额度。分行将于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对上一个月超存贷比的部分,实行特别下借,期限一个月,根据存贷比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利率。特别下借业务由分行或系统主动发起,不得提前归还,特别下借到期时由系统主动扣收本金和利息。第十条 系统内资金拆借的品种和利率由分行同业业务部维护和设置。第十一条 资金交易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交易的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经分行同意,上存和下拆可申请部分金额提前归还。上存提前归还部分资金执行的利率是资金上存日系统设置的实际上存期限所对应的利率,下拆提前归还部分资金执行的利率是原合同利率。第十二条 各经营单位在上存期间向分行拆借资金,原则上先使用上存资金的相应额度,利率按实际上存期限所对应档次的利率计算,剩余部分仍按原定利率执行。第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因临时头寸不足无法及时归还到期借入资金时,原则上不得借新还旧,但可向同业业务部申请办理展期。经同业业务部同意后,双方办理展期业务。展期利率按展期前后资金拆借期限之和相对应档次的利率执行。一笔下借可展期一次。若一次展期后的总期限不足一个月,二次展期至一个月,再展期则直接至半年;若一次展期后的总期限超过一个月,二次展期至6个月。展期只能原金额。第十四条 资金拆借原则上应做到笔笔清,即第一笔拆借资金归还后,才能拆借第二笔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经同业业务部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二笔资金拆借业务。在有拆借余额的情况下,拆借金额只能为资金缺口额。(各经营单位存在正缺口时不得拆借)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要合理匡算资金,不得以短期借款进行长期上存,不得以短期拆借的多次展期达到长期占用资金的目的。防止套取高档利率、变相转移分、支行间利差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应合理运用资金。一旦未进行及时的操作而造成透支,系统将主动对不足部分实行1天的透支拆借(如遇节假日,天数相应增加),执行透支利率。透支下借到期时由系统主动扣收本金和利息。第十七条 系统内的资金业务实行五级授权管理,分别是下级经办、下级复核、下级主管、上级经办和上级复核。各级单位所有资金业务均必须按“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配备专职人员分责操作。下级经办主要负责资金交易的策略分析、具体操作等;下级复核主要负责资金业务的头寸核查、风险控制等。第十八条 资金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正派,言行文明;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必须具备资金业务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分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年3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内部资金往来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支行、分行各部门:为合理引导全行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全行业务结构调整优化和资产负债协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分行内部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经研究决定,制订行内人民币资金往来利率及有关规定:一、系统内日常资金拆借利率系统内日常资金拆借(包括上存和下借)按品种分为长期拆借和短期拆借,按期限划分可分为7天、14天、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共6个品种。短期拆借利率按周调整,长期拆借利率按需调整。拆借期限在两个利率档次之间的,上存按低档次利率执行,下借按高档次利率执行。二、系统内短期拆借利率系统内短期拆借利率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调整。(一)7天拆借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一交易周7天品种(R007)加权平均利率上浮0.12个百分点;(二)14天拆借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一交易周7天品种(R007)加权平均利率上浮0.15个百分点,。(三)1个月拆借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一交易周7天品种(R007)加权平均利率上浮0.18个百分点。(四)3个月拆借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一交易周7天品种(R007)加权平均利率上浮0.27个百分点。(五)透支利率按六个月长期拆借利率执行。二、系统内长期拆借利率(一)6个月长期拆借利率为3.21%.(二)1年期长期拆借利率为3.51%.三、系统内票据融资利率另行发文通知。四、存贷比计算口径及特别下借利率、专项贷款利率。(一)考虑到人民银行对票据贴现余额口径作了调整,支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相应调整为:(各项贷款+票据贴现-专项贷款)/(各项存款+同业存款*60%);对机构日均存贷比超过75%的信贷资金缺口实行特别下借(新建分支机构的日均存贷比超过80%的信贷资金缺口实行特别下借)。(二)特别下借利率根据不同的存贷比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分段计息。在每一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根据上月各机构的日均存贷比,由分行核定特别下借额度,直接以特别下借利率拆借支行。存贷比在75-85%的资金缺口,特别下借利率水平为3.93%;存贷比在85-95%的资金缺口,特别下借利率水平为4.14%;存贷比在95%以上的资金缺口,特别下借利率水平为4.35%。(新建分支机构的执行标准相应分为:80-90%,90-100%,以及100%以上)(三)经营单位可按总行标准申请专项贷款规模,执行专项贷款利率(目前个人按揭贷款是3.45%,公司贷款是3.51%)。五、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保证金存款和同业存放的上缴统筹资金比例根据总行要求由目前的8%调整为20%,其他存款统筹资金比例维持8%不变,上缴统筹金存款基数调整为上季度日均数,统筹资金利率为2.88%。本通知自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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