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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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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质押贷款)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定期存单,包括特种存单)为质押担保且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各地应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和管理观,严格按照信贷规律办事,既积极又稳妥地经营和管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要坚持“稳健发展、严格管理、加强培训、监控过程、确保质量”的策略,努力实现贷款业务发展目标与“零坏账、零案件”管理目标的动态平衡。第四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本人质押贷款,以他人所有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他人质押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存单所有人称为出质人(即担保人,下同),同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一个出质人。第二章 准入管理第五条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必须经上级邮政储汇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开办。第六条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属全国性业务,由国家局储汇局对省(区、市)储汇局统一授权开办。计划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区、市)储汇局必须向国家局储汇局递交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国家局储汇局授权后才可开办,国家局储汇局授权的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期限种类、贷款限额、授权期限等,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和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授责书(详见附件1、2)。省(区、市)储汇局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规定逐级授权开办,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第七条 省(区、市)储汇局应选择管理条件好、贷款需求丰富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推广开办范围。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网点内储蓄业务与邮政业务应有物理上的隔离,设立专门的窗口或柜台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安装或配备监控设施、身份证鉴别仪、存折(单)鉴别仪,办理紧急贷款业务的网点还须配备传真机(农村地区网点的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八条 省(区、市)储汇局、地市及市县储汇部门应定期(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管理部门)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及评估,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可依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暂停办理部分或全部质押贷款业务,对违规单位的贷款利息收入不予分配或直接扣收作为罚款,给予相应责任的处罚等;对不符合继续开办条件的市县局、网点,应取消其资格,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关闭其相应业务功能。第九条 邮政储蓄网点必须指定3个以上业务人员负责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其中包括经办人员(普通柜员)和复核人员(综合柜员)以及审批人员(网点负责人或支局长)。第十条 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在邮政储蓄机构工作的从业经验,熟练掌握储蓄基本业务处理;(二)经过必要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知识培训;(三)取得地市储汇局以上(含)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合格证,其中地市局质贷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区、市)储汇局以上(含)管理部门核发的的考试合格证。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十一条 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二条 小额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凡所有权存在争议、已做担保、挂失或被止付、冻结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未设置密码的定期存单不允许作为质押物。第十三条 贷款应发放到借款人在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中,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贷款。第十四条 借款用途应为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周转等,不得用于证券、期货等方面的交易,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经营项目;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或利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签订合同的邮政局有权终止合同,追回贷款本息;如无法追回贷款本息,必须主动处置质押的定期存单,清偿质押贷款本息。第十五条 同一出质人(存款人)名下的定期存单(最多五张)一次只能对应发放一笔质押贷款(签订一份合同),同一出质人名下超过五张存单的或不为同一出质人名下的存单需分别签订借款合同。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六条 每笔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1000元至监管部门或上级邮政储蓄机构规定的上限,发放贷款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质押定期存单本金的90%。定期存单开户达到上级邮政储蓄机构规定的天数后方可办理质押,不得即存即贷。第十七条 借款人单户贷款额度及笔数、他人质押出质人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上级邮政储蓄机构规定的限额。各地严禁将贷款以间接或变通方式向大客户集中,必须密切关注那些贷款额度达到或接近上限的客户。第十八条 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为1天至365天(1年)。若质押存单为不约定转存,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的到期日(如存单为自动转存,按照自动转存后的存单到期日来确定);若质押存单为约定转存,每笔贷款到期日在贷款规定期限范围内可以超过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定期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存单到期日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第十九条 小额质押贷款不办理贷款展期和在原合同上追加借款金额。第二十条 小额质押贷款的基准利率按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确定。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期限为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第二十一条 小额质押贷款自放款日开始计息,按实际贷款天数和合同利率计算利息。贷款逾期直接计收罚息,逾期罚息根据到期本息合计金额、实际逾期天数、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储汇局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市场竞争和地方公共关系等状况,适当上、下浮动小额质押贷款利率,但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管理第二十三条 省(区、市)储汇局和地市局、市县局必须指定相应的业务部门管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岗位要求为:在省(区、市)储汇局设置质贷主管、质贷管理员和风险管理员岗位;在地市局设置质贷主管和质贷管理员岗位;在市县局设置质贷主管和质贷管理员岗位;各级质贷主管、质贷管理员及开办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必须确保严格执行权限管理的规定,不得相互兼职。第二十四条 省(区、市)储汇局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具体落实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授权授责管理制度,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设置及调整本省计算机系统中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机构、授权权限和系统参数;3. 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付和解二次止付及撤销;对辖内所有贷款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4.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5. 负责拟定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收益分配、人员奖励、费用支出等政策;6.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进行清收并追究及承担相应的责任;7.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8. 负责对下级机构上报开办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县局、网点的业务范围、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备案。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储汇局人员类别及职责权限:(一) 省(区、市)储汇局质贷主管:1. 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本局质贷管理员、风险管理员进行权限管理,授权省局质贷管理员对地市局质贷主管进行权限管理;3. 授权省局质贷管理员办理省级额度范围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4. 授权省局风险管理员负责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日常交易的检查、监督;5. 授权省局风险管理员负责进行贷款机构管理,对贷款机构状态进行维护;6. 定期征求质贷管理员和风险管理员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工作改进措施和方法。(二) 省(区、市)储汇局质贷管理员:1.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2. 具体执行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设置及调整计算机系统中的授权权限和参数(现暂由业务管理员操作);3.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4. 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5. 经授权对地市局质贷主管进行权限管理;6. 定期向质贷主管反馈业务发展情况,提出推进和规范业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三) 省(区、市)储汇局风险管理员:1.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监控工作,督导本级及下级单位审批权限内逾期贷款的清收,督促落实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向领导及时出具逾期贷款责任追究报告;2. 负责本局审批权限内交易的检查、监督;3. 负责辖区范围内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定期出具质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估报告;4. 负责本省计算机系统中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办机构的维护;5. 与本局稽查部门配合,定期开展辖内质押贷款业务的内控、合规检查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地市局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具体执行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3. 负责地市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对辖内所有贷款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4.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5. 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收益分配政策,拟定推进本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奖励实施细则;6.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及时上报、清查清收,并追究及承担相应的责任;7. 负责辖区范围内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8. 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合理拟定本局贷款业务参数及权限变更需求,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变更;9. 对下级机构上报新增开办质押贷款业务网点的业务范围、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备案。第二十七条 地市局人员类别及职责权限:(一) 地市局质贷主管:1. 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负责指导并组织辖区范围内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3. 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本局质贷管理员进行权限管理,授权地市局质贷管理员对市县局质贷主管进行权限管理;4. 授权质贷管理员办理地市级额度范围贷款申请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5. 负责本局审批权限内交易的检查、监督;6. 负责辖区范围内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方面的检查、评估,并定期出具报告;7. 与本局稽查部门配合,定期开展存单质押贷款的内控、合规检查等工作。(二) 地市局质贷管理员:1. 具体执行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2. 经地市质贷主管授权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3.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4.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督导本级及下级单位审批权限内逾期贷款的清收,确认形成逾期贷款的责任,及时向上级部门出具逾期贷款责任追究报告;5. 在计算机系统中,经授权对市县局质贷主管进行权限管理;6. 及时向质贷主管反馈辖内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措施及改进意见;7. 负责辖区范围内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市县局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对申请开办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网点的资质、人员配备、内控管理等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备案;3. 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4. 负责审核、保管辖内所有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资料和质押物,并及时传送上级机构审批贷款所需的业务资料,对辖内所有贷款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5.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6. 负责地市局拟定的贷款业务奖励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7.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对发生的逾期贷款及时上报、清查清收,并追究及承担相应的责任;8.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市县局人员类别及职责权限:(一) 市县局质贷主管:1. 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负责辖区范围内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3. 授权质贷管理员办理市县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申请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4. 负责本局审批权限内交易的检查、监督;5. 负责辖区范围内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方面的检查、评估;6. 与本局稽查人员配合,定期开展存单质押贷款的内控、合规检查等工作。(二) 市县局质贷管理员:1. 经市县质贷主管授权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2.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3.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及时上报、清查清收,并追究及承担相应的责任;4. 具体负责对申请开办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网点的资质、人员配备、内控管理等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备案;5. 负责对网点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定期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工作;6. 负责对网点上送的各类质押贷款业务资料的日常审核及归档管理工作;负责质押物的市县局收到和下拨管理;7. 负责对到期贷款的提前催收及逾期待扣划贷款业务的上下级协调处理工作;8. 负责及时向上级部门传真上报需审批贷款的申请审批表。9. 负责及时向上级部门传真需解二次止付的质押品还款申请表、还款扣划单。第三十条 开办贷款业务的邮政储蓄网点主要职责:1贷款业务的营销推广与宣传;2贷款的申请初审及受理、发放、收回、到期提醒、逾期催收;3对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质押存单及申请材料的保管与上送;5建立贷款业务台账,定期统计上报。第三十一条 网点人员类别及职责权限:(一)网点负责人或支局长的主要职责:1. 负责贷款申请的复审及网点内的授权;2. 对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 负责合同的签署;4. 负责对本网点发放的逾期贷款进行清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 负责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二)网点综合柜员主要职责1. 负责受理客户的咨询以及借款资料的审查,并对所审查的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 负责对网点经办人员借款申请受理、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质押存单退还出质人等业务办理过程监督;3. 负责复核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台账,定期汇总上报市县局;4. 负责网点贷款业务资料的整理、保管;5. 负责质押存单、扣划后新存单的保管,负责质押存单上缴、收到下拨、丢失、挂失找回等操作,负责与市县局进行质押存单的交接;6. 及时向市县局业务管理人员及稽查人员反映贷款客户的异常情况,协助市县局对贷款的管理,进行贷款催收,协助支局长进行逾期清收。(三)网点普通柜员主要职责:1. 负责受理客户咨询;2. 负责对客户及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所初审的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 负责借款申请、质押品登记、贷款发放、还款申请、还款、质押存单退还出质人等操作;4. 负责登记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台账。第六章 贷款申请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本人质押贷款时,借款人须到达邮政储蓄机构,并向邮政储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个人存单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4);(二)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存单质押借款及质押合同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详见附件3)(若网点为贷款发放时签订合同的,申请时不需提供);(三)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借据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贷款借据)(详见附件6)(若网点为贷款发放时签订合同的,申请时不需提供)。(四)借款人在邮政储蓄机构(与受理网点同市县范围内)开立的定期存单;(五)借款人在邮政储蓄机构(与受理网点同市县范围内)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六)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三条 申请他人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出质人及质押物共有人(若有)须同时到达邮政储蓄机构,并向邮政储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审批表;(二)借款合同一式三份(若网点为贷款发放时签订合同的,申请时不需提供);(三)贷款借据一式两份(若网点为贷款发放时签订合同的,申请时不需提供);(四)出质人在邮政储蓄机构(与受理网点同市县范围内)开立的定期存单;(五)借款人在邮政储蓄机构(与受理网点同市县范围内)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六)借款人及出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贷款声明;(八)质押物共有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四条 网点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审核:(一)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和本人是否一致,并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进行验证(若配备鉴别仪)。(二)质押物是否满足最短开户期限要求,是否存在挂失、担保、失效、冻结等不符合质押条件的情况;检查质押存单是否已部分提前支取;检查质押存单是否预留密码,如出质人提供的存单未留密码,应要求先加办密码。(三)申请审批表所填事项与质押物、身份证件是否一致;检查借款人所填申请借款金额是否在规定额度范围内;检查借款期限是否在规定期限范围内,查看质押存单是否为约定转存模式,如出质人提供的存单未约定转存,应检查是否已到期;检查借款人所填地址是否足够完整、详细,确认邮件是否可以寄达借款人;检查借款入账账户是否为同市县内网点开户。(四)检查共有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与户口簿或结婚证是否相符,检查质押物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质押物共有人在贷款声明相应位置签字是否相符,检查担保人和质押物共有人的签字是否为不同笔迹。(五)检查借款合同上借款信息、借款入账账户信息、质押存单信息是否与申请审批表内容一致,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签字是否与申请审批表一致。(六)检查贷款借据上姓名、账号、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及借款人签名等是否与借款合同一致。第三十五条 初审无误,经办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录入借款申请并对质押物逐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上送成功后,经办人员、支局长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当日完成申请资料、质押物及质押品收据的密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县局质贷管理员。第三十六条 贷款申请后,若发现录入有误,在办理质押品登记前,可进行申请撤销处理;若已办理质押品登记,在申请上送前,可在质押品销记后进行申请撤销处理。如果上述两种情况未对申请做撤销处理,该申请将根据系统设置的时间自动作废。第七章 贷款审批及发放第三十七条 小额质押贷款按贷款类型、申请借款金额的不同,由相应级别的机构进行审批。各省(区、市)储汇局应根据当地业务量规模、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状况确定各级别机构的审批权限,并报备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第三十八条 市县局收到网点上送或传真的借款申请资料时,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电话联系,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第三十九条 属市县局审批的,在能够满足借款人要求和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在市县局收到申请资料、质押物后,重点对质押存单、身份证件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然后在系统中进行贷款审批操作;若借款人和竞争形势要求迅速审批的,则可先通过传真将有关申请资料、质押存单等传真至市县局,市县局审核传真件后可先在系统中进行贷款审批操作、网点放款后再将有关申请资料及质押物等传递至市县局,此种紧急审批仅适用于市县局权限的审批,地市局及省(区、市)储汇局权限的审批应按正常审批流程审批。第四十条 属地市局、省(区、市)储汇局审批的,市县局收到申请资料、质押物等进行登记审核,并在申请审批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后将申请审批表传真到地市局或省(区、市)储汇局。地市局、省(区、市)储汇局收到传真后,当日审批完毕,审批通过后,通知市县局,再由市县局通知受理网点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四十一条 属市县局审批的,要求在接受贷款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属地市局或省(区、市)储汇局审批的,要求在接受贷款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 若网点为贷款发放时签订合同的,网点接到市县局贷款发放通知后,通知借款人及出质人前往网点,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三份(本人质押为一式二份)及贷款借据,并完成贷款发放工作。第四十三条 若网点为贷款申请时签订合同的,网点接到市县局贷款发放通知后,进行贷款发放操作,通知借款人该笔贷款已发放至预留的入账账户中,同时提示借款人及出质人到经办网点领取借款合同。第四十四条 贷款审批完成后,若发现审批有误,可进行审批撤销处理;贷款发放当日,在放款账户尚未进行其他交易前可进行发放取消。第八章 贷款收回第四十五条 发放贷款的网点负责贷款本息的收回,在贷款到期前6天,由市县局质贷管理员打印“借款到期通知单”,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及出质人归还贷款。第四十六条 小额质押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现金还款、转账还款、质押物还款、逾期扣划还款。现金还款指借款人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转账还款指借款人以邮政储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偿还贷款本息;质押物还款指以质押的定期存单偿还贷款本息,质押物还款必须由借款人、出质人提出申请后办理;贷款逾期超过30天,邮政储蓄机构通过处置质押存单收回贷款本息称为逾期扣划还款。第四十七条 质押物还款时借款人及出质人应持质押品收据、借款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前3天到受理网点办理质押品还款申请手续,填写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个人存单质押贷款质押品还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质押品还款申请表,详见附件5),网点经办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收回质押品收据等借款申请资料。待质押物到达网点后,网点当日电话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来办理还款手续。第四十八条 若贷款逾期30天,借款人仍未归还贷款本息,应于7天内对质押物进行逾期扣划还款处理,收回贷款本息。第四十九条 现金还款及转账还款后,网点将还款单等上交市县局。市县局对收到的资料审核无误后,通知相应审批机构根据还款信息,对质押物做“解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完成后市县局应于2天内将质押存单退回网点。第五十条 现金还款、转账还款的应在质押存单到达网点后的3天内将质押存单归还出质人,并收回质押品收据;质押物还款应在贷款还清的同时将未扣划存单及新开立存单(或利息现金)等交还出质人;逾期扣划时应在贷款清偿后的3天内将未扣划存单、新开立存单、存折等交还出质人。第九章 质押物管理第五十一条 网点完成借款申请上送后,质押物应及时上缴市县局,由综合柜员操作质押品上缴,打印“质押存单上缴单”。综合柜员会同普通柜员将借款申请资料、质押物、“质押存单上缴单”封入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资料交接袋(见附件9),由运钞车或专人上送市县局。第五十二条 市县收到档案袋时,由质贷管理员与质押物保管人员双人眼同开拆档案袋,核点袋内资料无误,办理交接手续后,质贷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收到质押存单操作,质贷管理员对质押存单复印留档,质押物保管人员将质押存单放入金库或保险柜内保管,并登记质押存单出入库登记簿。第五十三条 网点完成现金、转账还款或质押存单还款申请等操作后,由相应审批机构对质押存单完成 “解二次止付”后,市县局质贷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市县质押存单下拨”操作,并打印“质押存单下拨单”,通知质押物保管人员将质押存单及下拨单用档案袋封装,登记质押品出入库登记簿,由网点派专人领取或由运钞车运送至网点。第五十四条 网点收到市县局下拨质押存单时,由综合柜员与普通柜员双人眼同开封,清点无误后,由综合柜员在系统进行网点收到质押存单处理。第五十五条 质押物流转和保管期间,若发生丢失,按照造成丢失的责任环节不同,由网点或市县局进行“质押存单丢失”操作,并立即通知出质人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丢失存单找回或挂失补发由原丢失机构进行“质押存单丢失找回”操作。第十章 贷款档案管理第五十六条 申请审批表、贷款声明、借款合同、贷款借据、质押品还款申请表按照国家局储汇局设定的标准格式,由各省(区、市)自行印制。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资料交接袋(以下简称资料交接袋)(详见附件9)、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档案袋(以下简称档案袋)(详见附件8)可参照国家局储汇局设定的格式,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印制。第五十七条 质押存单由市县局质押物保管人员进行保管,其他贷款资料由市县局质贷管理员统一保管。地市局或省储汇局审批的相关贷款传真资料由地市或省质贷管理员保管。第五十八条 质押物保管人员应根据质押物出入库情况及时登记质押品出入库登记簿,并定期与质贷管理员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第五十九条 正常发放的质押贷款的具体档案资料有以下18种,其中111为必有档案,1218为或有档案:1.申请审批表;2借款申请回单;3借款合同;4借款借据;5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6质押存单一至五张;7质押品收据;8小额质押贷款放款单;9小额质押贷款还款/扣划单;10小额质押贷款质押存单上缴单;11小额质押贷款质押存单下拨单;12.贷款声明;13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4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15质押品还款申请表;16质押品还款申请回单;17质押存单划转单;18. 小额质押贷款发放取消单。第六十条 对审批退回、审批撤销、发放取消等未正常发放的相应贷款资料必须由市县局统一归档保管,该类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自次年1月1日算起。第六十一条 市县局质贷管理部门应对每笔贷款建立档案卷宗,及时清理完善贷款资料,并定期进行分类、编序归档管理。第六十二条 各级邮政储蓄质贷机构要按照业务办理的时间顺序,按月将贷款资料进行集中保管;合同终止的贷款业务档案应定期(月、季、年)归档,归档时将每笔贷款资料按照一定顺序装订后,按网点及贷款申请编号顺序,连同档案袋放入档案盒中进行保管,贷款业务档案自合同终止后次年1月1日起保管期限为15年。第六十三条 贷款档案借阅按照储蓄档案的借阅制度执行,贷款档案达到保管期限需销毁时,应严格按照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 贷款管理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贷机构务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以任何变通的方式办理贷款业务。对于按照规章制度不能满足的客户需求,应明确和礼貌地加以拒绝。第六十五条 各级邮政企业严禁组织或倡导本企业内多名职工(多名是指三人及三人以上)为他人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或申请本人质押贷款。第六十六条 各级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签名印模及业务公章印模并逐级上报存档,以备核对。第六十七条 支局长或网点负责人、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均不得以借款人或出质人的身份在辖内或所属的网点申请质押贷款业务;原则上不允许邮政储蓄代办人员以借款人或出质人的身份参与质押贷款业务。第六十八条 若出质人不慎将质押品收据丢失,可凭借款合同及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贷款受理网点办理手工挂失,具体手续同存单正式挂失。第六十九条 贷款期间如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七十条 网点应在借款申请、贷款发放时尽量避免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若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网点应提醒借款人提前或延后还款,对延后还款产生的罚息应明确告知借款人。第七十一条 逾期扣划还款产生的新定期存单、活期存折和利息清单,网点必须建立登记簿进行双人互控管理,出质人领取时需签字,并由网点双人签字确认。若贷款清偿后超过3天出质人仍未领取,应上交市县局保管。第七十二条 各级邮政储蓄质贷机构应加强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贷后管理工作,检查业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单据保管是否齐全,并重点关注贷款资金的用途和流向,及时主动联系客户催收到期贷款,贷款逾期期间应每隔5天催收一次。第七十三条 各级储汇稽查机构应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纳入稽查范围,检查各级质押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及操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第七十四条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收入的计量、分配由省(区、市)储汇局负责,省(区、市)储汇局应按月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六条 各省(区、市)储汇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本省(区、市)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关于办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书;2、关于办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责书;3、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存单质押借款及质押合同;4、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个人存单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5、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个人存单质押贷款质押品还款申请表;6、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借据(手工);7、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担保人及其共有人的声明;8、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档案袋;9、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资料交接袋。附件1: 关于办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书编号:储汇质贷授权字 号 邮政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开办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的批复(银监复2005320号),经审查,特授权你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请你局做好省内的转授权和分级审批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业务准入管理要求做好与当地监管部门的沟通与报备工作。业务种类期限范围单一借款人借款额度上限单一借款人借款笔数上限单一出质人担保额度上限质押存单开户天数下限 授权期限为: 具体期限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特此授权。授权人: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 关于办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责书编号:储汇质贷授责字 号 邮政局:根据我局给予你局对办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授权书编号:储汇授权字 号),你局及局长将承担下列责任:一、 认真遵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邮政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在我局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并进行管理。二、 你局应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硬件设施,并做好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三、 你局应高度重视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提高网点工作人员对存单真伪的识别能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工作,并组织进行足够的业务检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四、 严禁你局以任何变通的方式规避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严禁你局组织或倡导多名(多名是指三人及三人以上)邮政企业职工集中为他人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或集中申请本人质押贷款;严禁你局违反单户贷款限额的规定,将贷款直接或间接地向大客户集中。五、 你局局领导在定期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面,应奉公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以风险控制为第一要务。六、 你局局领导若没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若有过错的,还将继续受到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授责期限为: 具体期限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特此授责。授责人: 授责日期: 年 月 日附件3: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存单质押借款及质押合同(贷2002) 合同号:借款人(乙方)和担保人(丙方)的声明与承诺:我们是讲信誉的人,我们是诚实的人,我们将为了家庭的幸福而辛勤劳动,我们将想尽一切办法来偿还邮政储蓄“好借好还”贷款,我们相信“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我们将及时、准确地向邮政局提供办理借款所需要的信息。我们将互相帮助,若借款人出现了困难,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担保人将愿意替其偿还。担保人(丙方)承诺用来担保的定期存单归本人所有,不存在所有权争议,不存在质押、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情况,被质押后将不再申请挂失和提前支取。我们若不能偿还邮政储蓄的“好借好还”贷款,邮政局将可以直接用质押存单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抵扣。(“我们”是指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人,两者可为一人)经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和担保人(丙方)认真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通过乙方已经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 ,账号: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金额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元整小写拾万万仟佰拾元00用途:年利率: %(贷款合同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甲方应在完成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及质押手续后,_个营业日内发放贷款。第四条 合同中所借款项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还款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具体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借款到期,乙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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