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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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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组织机构2.2 工作职责3 突发事件等级3.1 一般突发事件3.2 重大突发事件3.3 特大突发事件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4.1 监控与预警4.2 信息报告4.3 信息研判4.4 信息的通报与发布4.5 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5 应急响应5.1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2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3 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6后期处理6.1 善后工作6.2 评估与总结6.3 奖励与处罚6.4 检查与审计7 保障措施7.1 财力保障7.2 人力保障7.3 其他保障8 非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活动引发事件的处置8.1 非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活动界定8.2 设置原因8.3 处置原则8.4 处置方法8.5 协作原则9 其他事项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辖区经济、金融、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1.3.1 因市内或周边市、县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内突发事件。1.3.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1.3.3 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辖内各保险公司、证券营业网点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乡镇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1.3.4 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1.4 工作原则1.4.1 立足预防。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加大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1.4.2 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4.3 统一协调。全县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工作由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的原则,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各自职责进行分工负责。1.4.4 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1.4.5 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强化应急人、财、物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工作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准确处置。1.4.6 分级控制。根据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2 组织体系2.1 组织机构2.2.1 决策领导机构。成立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县应急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机构,由县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金融工作的副主任以及人民银行县支行及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法制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2.1.2 日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日常工作。2.1.3 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工作。2.2 工作职责2.2.1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分析判断形式,研究应急战略和计划,视情况决定成立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决定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部署落实;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中止应急预案。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综合协调全县的金融突发事件,收集、整理、研究、上报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应急协调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定期通过媒体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等。2.2.3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对处置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县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2.2.4 人民银行县支行工作职责:对县级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经上级行批准后,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工作建议。2.2.5 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工作职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县支行等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工作建议。2.2.6 县各证券营业网点的工作职责:及时启动本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县支行等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工作建议。2.2.7 县各保险公司的工作职责:及时启动本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与省保监局的联系与沟通;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县支行等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工作建议。2.2.8 县委宣传部的工作职责: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协调,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2.2.9 县公安局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发展。2.2.10 县法制办的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2.2.11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具体有三项工作:一是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2.2.12 其它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3 突发事件等级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金额,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的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3.1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以下情形,对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破坏,金融机构、职能部门、发生地政府按正常处理程序能够解决的。3.1.1 一家机构的一个营业网点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现有头寸能够满足客房正常取款要求的。3.1.2 发生经济案件的,其中发生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诈骗案件;发生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犯罪案件;发生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盗窃案件;抢劫案件造成金融机构职工伤亡或被抢资金50万元以下的案件,侵害金融机构安全发生重大爆炸造成职工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案件。3.1.3 发生金融机构负责人被绑架、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案件。3.1.4 水灾、火灾等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金融网点不能正常营业的。3.1.5 一家县级以下金融机构网点发生非正常性电脑网络瘫痪的。3.1.6 聚众到辖内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3.1.7 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3.2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以下情形,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破坏,需要跨部门按正常处理程序能够解决的。3.2.1 一家机构的多个网点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现有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需要动用存款准备金、同业借款,并有向其他金融机构扩散趋势的。3.2.2 发生经济案件的,其中发生50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发生1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犯罪案件,发生100万元以上的盗窃案件,抢劫案件造成金融机构职工伤亡2人以上或被抢资金50万元以上的案件,侵害金融机构安全发生重大爆炸造成职工伤亡1人以上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案件。3.2.3 一家县级金融机构发生非正常性电脑网络瘫痪的。3.2.4 聚众冲击、围攻、打砸金融机构的。3.2.5 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3.3 特大突发事件发生以下情形,金融机构、职能部门、发生地政府正常处理程序不能解决,且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程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3.3.1 一家机构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现有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需要财政资金、央行再贷款救助解决的。3.3.2 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的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现有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并已经向其他金融机构扩散的。3.3.3 挤兑造成客户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两家以上被挤提机构营业网点的。3.3.4 两家县级金融机构发生非正常性电脑网络瘫痪的。3.3.5 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的事件。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4.1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4.1.1 建立监控点:全县在各银行、保险、证券营业网点设立监控点,各县级金融机构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监控点的运行情况、有关数据及异常情况进行收集、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及时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县支行报告。4.1.2 建立监测网络系统: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监测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具体分工: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负责对银行业的监控;证券、保险在监管部门未设立前暂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具体负责监控。各日常监测部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报监测网络平台,由监测网络平台负责汇总上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作出预警建议。4.1.3 县级金融监管部门:应按季向县政府报告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并抄送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县支行。4.1.4 人民银行县支行:注重对各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分析,加强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应急成员单位。4.1.5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家对监测网络平台上报的信息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评估,适时提出预警报告、建议。4.1.6 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分析、判断,决定是否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4.2 信息报告4.2.1 一般信息上报。日常一般监控信息收集、上报由县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监控点通过网络于每日9时前将前一日的监控信息分别上报县人民银行、银监办;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于10时前(以上级对口部门规定为准)将有关信息上报监测网络平台、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和对口市级金融监管部门。4.2.2 重大事件上报4.2.2.1 报告内容。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证券营业网点等金融机构网点发生的挤提事件;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绑架案件;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4.2.2.2 报告标准4.2.2.2.1 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现有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4.2.2.2.2 客户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被挤提机构营业网点。4.2.2.2.3 发生50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4.2.2.2.4 发生计算机犯罪100万元以上。4.2.2.2.5 发生100万元以上的盗窃案件。4.2.2.2.6 抢劫案件造成银行职工伤亡2人以上或被抢资金50万元以上的案件。4.2.2.2.7 侵害金融机构安全发生重大爆炸造成职工伤亡1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4.2.2.2.8 金融机构负责人被绑架、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案件。4.2.2.2.9 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4.2.3 报告责任与制度。各(乡、镇)政府,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银行(信用社)各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各保险公司及营业网点,证券各营业网点以及上述各机构网点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4.2.4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突发事件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向所属上一级机构、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各上级机构报告。在电话报告的同时,书面材料必须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等事件发生的简要情况。4.3 信息研判。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接到报告的金融机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地区)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及时向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机构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4.4 信息的通报与发布4.3.1 信息的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县支行和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等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的辖内其它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4.4.2 信息的发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县金融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及突发事件情况。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此类信息。4.5 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负责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形成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县内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快速反应能力。5 应急响应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措施。5.1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1.1 突发事件金融机构5.1.1.1 机构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对应急事件进行指挥、协调。5.1.1.2 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5.1.1.3 积极组织现金,做好头寸的供应。5.1.1.4 从内部调剂资金。5.1.1.5 向公众做宣传解释工作。5.1.1.6 组织科技人员对网络进行抢修。5.1.1.7 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5.1.1.8 严格执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5.1.2 县级金融机构5.1.2.1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机构做好应急工作。5.1.2.2 严格执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5.1.3 人民银行县支行。5.1.3.1 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做好资金清算工作。5.1.3.2 严格执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5.1.4 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5.1.4.1 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5.1.4.2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对危机的工作。5.1.4.3按照职责做好资金清算工作。5.1.4.4严格执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5.1.5县公安局5.1.5.1动用警力保卫营业网点安全,维持秩序。5.1.5.2 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施行行政强制措施。5.1.5.3严格执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各类指令。.1.6县财政局5.1.6.1做好启动应急基金准备,努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供应。5.1.6.2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5.1.6.3 严格执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5.1.7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坚持正确的与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和控制措施。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5.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在坚持一般事件应急反应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5.2.1.1向上级行申请调度资金。5.2.1.2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5.2.1.3向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基金救助。5.2.1.4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5.2.2县级金融机构5.2.2.1拨付系统内资金。5.2.2.2派出科技人员,协助对网络进行抢修。5.2.2.3向上级行申请调剂资金,向县内金融机构(包括会员单位向全国资金拆借市场)拆借资金。5.2.3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根据日常监管数据,提出风险程序判断和救助措施方案。5.2.4人民银行县支行报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并做好紧急再贷款指标的申报及发放准备工作。5.2.5 县公安局动用警力保卫营业网点安全,及时制止危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2.6县财政局启动应急基金,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供应到位。5.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在坚持重大事件应急反应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5.3.1县级金融机构5.3.1.1划拨上级行调剂资金5.3.1.2划拨拆借的资金5.3.2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放再贷款进行救助。5.3.3县财政局积极组织其他应急资金并进行救助。5.3.4公安、武警动用警力,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恶化。6后期处置6.1善后工作6.1.1监管部门负责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6.1.2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6.1.3监管部门负责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6.2评估与总结6.2.1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金融突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6.2.2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可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6.3奖励与处罚6.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6.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6.4 检查与审计6.4.1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6.4.2 人民银行应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7保障措施7.1财力保障。由财政部门设立地方应对突发事件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充实基金,也可接受企业、机关团体及个人的赞助,除应对突发事件爆发可动用外,严格限制基金的其他支出。具体由县财政局制定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遇突发事件,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基金调度。或经授权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7.2人力保障7.1.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人力资源库,以便在突发事件中进行统一调配。7.1.2安排各金融机构、各应急协助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危机能力。7.3其他保障7.3.1 通信保障7.3.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7.3.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7.3.1.3 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7.3.2文电运转保障。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定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7.3.3 技术保障7.3.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部门信息有计算机备份。7.3.3.2 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单位的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7.3.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7.3.4 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8非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活动引发事件的处置8.1非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活动界定。本条款所称的非金融机构是指县行政区域内的担保公司、典当、调剂商行等;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是指钱庄、抬会等大规模非法集资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8.2设置原因。本条款基于考虑民间借贷活跃的特殊性和事件多发性而特别设定的。8.3处置原则: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县政府的指定,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典当、县经委牵头负责担保公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调剂商行;非法金融活动引发的突发事件,由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牵头,公安、信访部门参与处置工作。各牵头责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处置工作预案。8.4处置方法:原则上参照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其等级分三个层次。8.4.1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担保公司、商行、典当等机构因违规或超范围经营以及非法金融活动给当地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破坏的、或出现聚众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的。8.4.2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担保公司、商行、典当等机构因违规或超范围经营以及非法金融活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冲击、围攻、打砸相关机构情况的。8.4.3特大突发事件:是指担保公司、商行、典当等机构因违规或超范围经营以及非法金融活动引发严重挤兑事件,造成客户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的,或挤兑两家以上相关机构的。8.5 协作原则:鉴于非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及非法金融活动引发事件与金融业的高度关联,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组织精干力量指导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各牵头责任单位应及时加强同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联系联络、通报有关部门情况并接受工作指导。9 其他事项9.1 根据本预案,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办事处、县级各金融机构、公安部门以及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9.2 本预案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2.1 组织机构2.2 工作职责3 突发事件等级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4.1 监控与预警4.2 信息报告5 应急响应5.1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2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3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6 后期处置6.1 善后工作6.2 评估与总结6.3 奖励与处罚6.4 检查与审计7 保障措施7.1 通信保障7.2 文电运转保障7.3 技术保障7.4 安全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8 附则9 附录9.1 特大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9.2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9.3 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联络表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县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能力,迅速有效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保护债权人、被保险人及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是指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或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而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金融突发事件。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县金融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1.3.1 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或抄送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1.3.2 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县支行报送或抄送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1.4 工作原则1.4.1 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当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的原则。1.4.2 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当依据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2.1 组织体系2.1.1 成立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行长任组长,信贷调统股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2.1.2 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信贷调统股、营业室等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成员部门组成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2.1.3 领导小组下设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贷调统股,主任由信贷调统股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信贷调统股、营业室等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组成。2.2 职责分工2.2.1 领导小组职责:(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2)领导、指挥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研究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4)向县政府、台州市中支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处置方案;(5)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启动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接收、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领导小组汇报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有关情况;(2)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召开会议;(3)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信息;(4)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5)协调成员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6)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2.3 成员部门职责(1)办公室:负责与台州市中支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的联络协调及政务值班工作;做好宣传工作,统一舆论解释口径。(2)信贷调统股:负责对信贷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以及房地产信贷等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初审、及时上报上级行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对拟上报的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政策依据和申请额度等进行审查,报上级行批准后负责发放。负责评估辖区金融系统风险,研究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初审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工作;负责与台州中支货币信贷科、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络与日常协调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3)营业室:负责对全县支付结算工作进行组织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结算秩序;对全县支付清算系统进行风险监督管理,制定县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提高支付清算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转。(4)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处置工作。3 突发事件等级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等级按照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分级。4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4.1 预防预警4.1.1 各成员部门应针对金融体系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并加强跟踪、分析,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4.1.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成员部门和有关单位通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宏观金融体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国内外、省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4.1.3 领导小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科学作出应急决策,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台州中支领导小组办公室。4.1.4 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之间联系的畅通。4.2 信息报告4.2.1 报告责任与制度各成员部门、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4.2.2 报告时限、程序4.2.2.1 县支行在接到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台州中支。4.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重、特大事件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县政府和台州中支。4.2.3 报告内容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其他与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5 应急响应5.1 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1.1 响应程序5.1.1.1 在接到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事件后,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迅速上报台州中支,且视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或报告当地政府。5.1.1.2 领导小组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全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台州中支。5.1.1.3 必要时,领导小组及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5.1.1.4 县政府启动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人民银行在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开展处置工作。5.1.2 决策与应对措施5.1.2.1 领导小组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决定启动本预案。5.1.2.2 预案启动后,支行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可就重大事件通报相关部门的同时另文上报县政府和台州中支。5.1.2.3 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的内容至少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会议讨论意见、资金支付方式及金融、拟采取的其他具体措施等。5.1.2.4 在处置过程中,应依据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与其他应急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并做好舆论的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5.1.3 落实措施5.1.3.1 正式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1)办公室:了解并及时向台州中支、县政府报告处置动态,做好与台州中支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的联络协调等有关工作;接待新闻媒体单位,对宣传、解释口径进行把关;督促政务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接收、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2)营业室:协调解决金融机构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支付结算、清算纠纷,维护正常结算、清算秩序;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县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保障结算资金汇划通畅。(3)信贷调统股:及时掌握事发金融机构的资金备付情况,对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及时报请上级行批准同意;对需要提供金融稳定再贷款支付的,及时做好政策依据和申请额度等的审核工作,报上级行批准后负责办理金融稳定再贷款发放的有关手续。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工作,对由监管部门提出、需给予金融稳定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拟上报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初审意见,待审核、上报批准、发放后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负责与台州中支货币信贷科、县金融应急办、县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络和日常协调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5.1.3.2 在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应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5.1.3.3 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况报请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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