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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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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doc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加强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实施反洗钱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全系统所有业务条线、各级机构和全体员工。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制定或完善各类操作细则,有效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体系 第四条 总公司统一组织和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各级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保障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合规负责人任副组长,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承保监督服务部、理赔监督服务部、营销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制度管理总部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为组员。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为反洗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分公司需成立反洗钱工作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为具体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是分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总公司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中心支公司要在分公司领导下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同时中心支公司要指定一名人员为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各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分公司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为有效协调各条线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高效、及时处理反洗钱各项工作,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成员部门都要分别设立反洗钱兼职岗位,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的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 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法组织反洗钱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履行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职责 2、监督指导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3、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 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协调总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 2、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制定总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组织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 3、与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代表总公司对外报送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组织落实反洗钱相关系统开发。 5、组织开展全系统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6、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7、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法组织反洗钱的各项内部控制细则的有效实施,履行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职责。 2、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3、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二条 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1、负责分公司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协调分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总公司报告分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2、根据总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组织监督检查下属机构的反洗钱制度、规程执行情况。 3、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总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组织开展分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5、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6、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工作职责: 1、在分公司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中心支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分公司报告当地反洗钱工作情况。 2、根据分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中心支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 3、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分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组织开展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5、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6、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1、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本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的工作,履行本部门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上级机构要对本条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业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业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在销售渠道管理环节,要做好对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的反洗钱工作宣传,并组织其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要审查公司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资格的合法性,并确保信息系统的真实录入;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并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业务和销售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而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4)不断完善业务和销售渠道的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5)对“见费出单”业务,业务录入人员应依据人民银行对可疑特征的描述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在反洗钱信息界面全面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由于“见费出单”所涉及的可疑特征进行有效识别,确保公司反洗钱操作依法合规。 3、客户服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客户服务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不断完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4、财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不断完善财务和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5、信息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系统有关反洗钱功能的开发和运行维护,为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2)为反洗钱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反洗钱数据,供查询、分析和对外报送。 3)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提供公司系统中的反洗钱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各反洗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如果违反以上岗位职责,造成公司不能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十六条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知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公司各级机构应结合监管要求、业务特点和地域实际,持续开展各类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并积极配合监管机关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每年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要向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向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介绍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其向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共同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等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章 反洗钱内部检查、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应组织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内部检查、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类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外部检查和调查结果应纳入机构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对该机构和部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章 协助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均有义务协助人民银行的的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现场检查、调查工作,履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职责,也有义务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其他反洗钱调查和侦查工作。各级机构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五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进行现场监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反洗钱调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作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部门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指公司各级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规定,按季度、年度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行为。报告事项按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主要包括: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接待反洗钱的检查和调查,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汇报非现场监管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反洗钱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协助配合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调查事宜,各级机构应在第一时间以重大信息报告的形式,将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意见等监管文书逐级向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机构应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及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配合人民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反洗钱工作之外,如各级机构需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反洗钱合作的,必须报经总公司同意后,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反洗钱工作档案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档案包括: 1、公司各级机构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形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系统数据信息、保单及投保资料、理赔资料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公司各级机构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洗钱数据、报告、报表、函件、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资料信息等。 3、公司各级机构制订的关于反洗钱的制度、规程和操作细则。 4、公司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培训和宣传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严格妥善保管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 反洗钱工作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其中, 1、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2、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3、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按规定将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相关工作结束。 4、反洗钱数据、报告、报表、函件、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资料信息等,自形成资料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5、反洗钱的制度、规程和操作细则,以及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培训和宣传资料等,自形成资料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撤消与合并时,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或接管部门移交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违反以上档案保存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档案损毁、遗失、篡改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反洗钱信息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人员对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客户、其他单位及个人披露。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对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的调查、侦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工作情况必须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单位及人员披露。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人员依法向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任何违反以上信息保密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机构、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按照相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章和操作流程。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5、未按照规定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6、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8、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9、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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